银行股权融资业务管理办法.docx
《银行股权融资业务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股权融资业务管理办法.docx(43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xx银行股权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规范股权融资业务管理与运作,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业务,包括股权融资安排业务、股权融资顾问业务。股权融资安排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委托,将代理资金投资于合作机构所设立的投资工具,或代销合作机构投资工具代为募集资金,由该投资工具最终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权,通过企业上市后股权出售、股权转让、原股东股权回购、投资工具份额受让等方式退出并获得收益的业务。股权融资顾问业务是指我行为具有股权私募、直接投资、上市改制或融资、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
2、牌或融资等需求的企业及机构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以及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工具管理人提供项目推荐、协助募资、项目管理等财务顾问服务的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合法存续的投资工具管理机构,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机构及契约制基金管理机构等法律主体。中介机构是指合法存续的资产评估或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中外资基金、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外资投行等。第四条 办理股权融资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第二章 业务分类第五条 我行股权融资安排业务资金主要来源于我行理财资金、私人银行、
3、高净值客户、法人客户等符合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以及同业资金、合格投资工具管理机构发行的各类投资工具项下资金。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顾问业务,包含私募股权融资安排及顾问业务、股权融资咨询及顾问业务、以及其他创新型股权融资业务。(一)私募股权融资安排及顾问业务是指我行运用投资银行服务手段,向私募股权投资工具管理机构提供的,包括推荐投资人与股权投资项目、协助开展项目投后及投资退出管理等财务顾问服务。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是指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设立投资工具,通过直接或间接向目标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以企业上市、股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变现等方式退出的投融资活动。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工
4、具管理机构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机构及契约制基金管理机构等法律主体。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工具(以下简称“投资工具”),按照设立的法律及监管依据不同,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制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制基金)、信托计划(信托制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制基金等法律形态。其投资范围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参股或收购)、未上市企业股权收益权、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及股票收益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增发及配股股票)、其他股权性权益及配套债权
5、、权益类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等。按照私募股权融资安排及顾问业务细分领域不同,包括以下业务品种:1、定向增发顾问:为向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以股票解禁后于二级市场减持退出为目标的投资工具的合作管理机构提供的融资安排顾问服务。2、并购基金顾问:为向参与企业并购交易、投资于被收购企业股权并以回购或第三方机构受让为退出方式的投资工具的合作管理机构提供的融资安排顾问服务。3、永续含权融资顾问:为以永续含权计划的形式对企业进行投资并赋予融资企业还本付息选择权的投资工具的合作管理机构提供的融资安排顾问服务。4、Pre-IPO融资顾问:向投资于上市前景较明确或业务成长性较好的拟上市企业股权并以上市后减持退出为目标
6、的投资工具的合作管理机构提供的融资安排顾问服务。5、整体上市融资顾问:向投资于拟通过反向回购上市子公司实现整体上市的企业集团的股权,并以上市后减持退出为目标的投资工具的合作管理机构提供的融资安排顾问服务。6、夹层融资顾问:向投资于企业股权并约定时间以回购或第三方机构受让为退出方式的投资工具的合作管理机构提供的融资安排顾问服务。7、产业投资基金顾问:向投资于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工具的合作管理机构提供的融资安排顾问服务。(二)股权融资咨询及顾问业务1、股权私募顾问:我行为有融资需求的境内外企业提供顾问及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等。服务包括提供尽职调查、企业估值、商务谈判、交
7、易管理,以及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等内容。2、企业上市及挂牌顾问:是指我行通过运用现有资源,为拟在主板、新三板等交易场所挂牌上市的企业策划制作整体资本运作方案,并推进企业上市前重组改制,为企业Pre-IPO融资推荐合作机构,为企业引荐上市保荐人、挂牌主办券商、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统筹协调挂牌上市等有关事宜。3、股权直接投资顾问:是指为企业股权直接融资引入投资机构、为投资机构推荐直投机会、推动交易进程、协助策略实施,统筹协调有关事宜等一系列中介、咨询及顾问等服务。具体包括尽职调查、标的估值、商业谈判、交易管理、推荐中介机构等,期限届满后以公司清算,大股东回购,二级市场出售等方式
8、实现退出。4、可认股安排权顾问:是指我行在为目标企业客户各项服务的同时,由目标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赋予我行一项权利(可认股安排权),使我行有权在约定的时间内指定第三方投资机构按照约定的条件对目标企业客户进行股权投资。5、结构化融资顾问:是指我行接受客户委托,通过与投资工具管理机构合作,灵活运用股权、类股权、股权配套债权等融资模式,对融资方案进行结构化设计安排,满足客户各种融资需求的一类顾问与咨询服务。(三)其他创新型股权融资业务此类业务是指其他各类体现股权融资服务内容的创新业务。第三章 组织与分工第七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全行股权融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股权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业务准入、
9、组织推动、产品开发、监督管理和业务创新组织工作,负责本办法所指合作机构(如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信托公司等)的准入和日常合作管理等职责。对于重大股权融资项目,总行投资银行部可直接受理运作。第八条 各分行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为股权融资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负责辖内的业务组织推动、市场推广和团队建设;负责指导或直接参与辖内股权融资业务的营销、尽职调查和服务;协助行内其他部门、合作机构做好后续管理工作。第九条 法律与合规部门负责对股权融资业务交易结构、相关交易文件及法律文本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法律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第十条 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审批意见,调拨资金对融资项目涉及的借款主体进
10、行投资。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与股权融资风险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出账前审核,发放和支付,投后管理(监测预警、分类和拨备),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管理事项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细则。第十二条 资产托管部门负责托管事宜,负责托管资产的安全保管与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第四章 业务准入及管理第十三条 办理股权融资业务的融资客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二)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如为我行存量客户,信用评级需原则上在5级(含)以上,如为我行新增客户,在他行的信用评级需达到相当
11、等级,融资客户为拟设立项目公司的除外;(四)按照规定增资入股需经有权部门审批的,需取得完整的审批手续;(五)融资客户需符合我行公司信贷政策指引等的相关要求。第十四条 以股权收购(回购或转让)方式退出的业务中股权收购主体(股权保障退出方)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二)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如为我行存量客户,信用评级需原则上在5级(含)以上,对收购提供合法足值有效担保的,可放宽到7级,如为我行新增客户,在他行的信用评级需达到相当等级;(四)具备股权收购意愿和能力,且相关章程、协议中不含限制其收购行为的条款;(五)主
12、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六)不存在影响股权收购的法律或政策限制,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限制股权收购事项的,已经取得或在正式投资前能够取得有权单位的批准;(七)股权融资的目标公司不得作为股权保障退出方;(八)股权保障退出方需符合我行公司信贷政策指引等的相关要求。第十五条 与我行合作开展股权融资业务的合作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我行对相关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业务范围要求,履行了准入管理,纳入了总行合作机构准入名单。(二)对资金募集、投入前后有监管报备要求的业务,应按照要求完成报
13、备工作。(三)已完成对融资客户、融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审批程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六条 开展股权融资业务的融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和我行每年公司信贷政策指引等的相关要求;(二)股权投入后,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三)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涉及按国家建设、土地、环评、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关许可文件;(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应符合其要求。(五)融资项目需符合我行公司信贷政策指引等的相关要求。第十七条 股权融资业务原则上要
14、求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参与PPP项目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第十八条 异地业务管理。经营单位原则上不得受理融资客户注册地、股权收购主体注册地和投资项目所在地均不在本地的股权融资业务申请。确需办理异地业务的,应与融资客户注册地或投资项目所在地分行签订书面合作协议,重点就尽职调查、存续期管理职责和收益分配等进行明确。若业务发起行与融资客户注册地或投资项目所在地分行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总行投资银行部申请仲裁确定业务办理行。第五章 业务流程及相关要求第十九条 股权融资业务流程包括项目营销、业务受理、组建业务团队、尽职调查、方案设计、业务准入、业务审批、方案实施及后续管理(如需)、资金投放、存续期管
15、理等。第二十条 项目营销。各行业务人员应熟悉股权融资业务各类产品特点,根据客户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股权融资业务营销。第二十一条 业务受理。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是全行股权融资业务的受理部门,可根据下级行推荐受理项目,也可直接受理行外机构推荐的项目。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的,由客户向我行提交股权融资顾问业务委托书。第二十二条 组建业务团队。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牵头组建专门业务团队为融资客户或融资项目提供服务,团队负责人原则上由分行分管投资银行业务的副行长或行长担任。第二十三条 尽职调查。需要开展尽职调查的项目,由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实施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具体流程如下:1、对合作机构提出的
16、股权融资申请,业务发起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合作机构提交的业务合作申请及其尽职调查报告或审查报告,采取实地调查与间接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收集整理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对融资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对融资客户提出的业务申请,业务发起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直接对融资客户进行尽职调查。 2、业务发起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对融资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结构安排、合作机构的调查或审查等情况进行汇总。第二十四条 股权融资业务尽职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融资客户及其股东、股权保障退出方(如有)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生产经营状况、近3年财务核算及资金运用情况和银行融资、资信等情况。经营期不满3年的,依据实际
17、经营期限进行调查。(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相关核准审批情况等。(三)投资收益及还款能力情况。包括投资构成和资金来源、市场分析、投资收益、债务负担、还款资金来源预测等。(四)以回购或受让方式退出的增信情况。包括增信方式、措施,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能否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情况。(五)交易结构情况。包括交易文件(投资协议或框架协议、回购协议等)有效性、核心投资条款(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投资后的公司决策权力、未来业绩承诺及投资调整、派驻董监事)约定情况等。(六)股权退出方式安排。包括退出方式和按期退出可行性分析。(七)合作机构情况。包括合
18、作机构准入,合作机构遴选、投资工具监管报备情况(如有),与我行的权利义务分担等,合作机构是否已完成对本笔业务的内部审批程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八)收益分配方案。包括股权融资综合收益预测、管理机构收费方式、我行综合收费、其他合作机构收费等。第二十五条 办理股权融资业务时,除调查上一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根据不同的退出方式调查以下内容:(一)通过上市后股权出售退出的,应调查企业未来业绩预期、上市进程安排、市场估值变动,以及政策环境变化、市场流动性趋势等情况。(二)通过股权回购退出的,应调查回购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回购资金安排等。对于回购方承诺保底收益的,应调查该保底收益安排是否有第三方担保措施。
19、(三)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的,应调查股权的价值、股权转让方式的可实现性,是否存在股权转让限制,股权转让价款是否能覆盖本笔股权本金及股权溢价款等。涉及特许经营资格的,受让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涉及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是否取得相关许可文件。(四)通过向上市公司资产注入方式退出的,应调查资产注入的可行性、证监会审核通过的可能性、注入资产评估价值是否合理、资产注入流程所需要的时间和程序等。(五)通过参与定向增发解禁后股权出售退出且交易结构中存在股权回购或转让安排的,应调查证监会核准批文时间、增发股份数量、增发价格、对控股股东影响、募集资金用途等。定向增发资金用于投资特定项目的,应调
20、查项目进展情况、有关部门对募集资金拟投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定向增发股票投资价值以及本次定向增发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盈利能力和股价的影响等。(六)通过投资工具份额受让退出的,应调查投资工具的目的、产品期限、发行范围以及信息披露等相关要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等。第二十六条 尽职调查基础资料要求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融资客户、保障退出方、保证人(如有)公司章程。(二)融资客户、保障退出方、保证人(如有)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记录查询报告以及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结果。(三)融资客户、保障退出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办理股权融资业务的决议,
21、担保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四)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相关建设、土地、环保、规划、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政府批文或核准文件(如有,上市企业可参考官方公开信息披露)。(五)合作机构对融资客户尽职调查报告、业务审批书或会议纪要。无法取得上述资料的,经营单位应说明原因。第二十七条 方案设计。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完成尽职调查后,应将完成尽职调查的情况报总行投资银行部预沟通。总行指导分行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为客户设计个性化服务方案。服务方案应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客户财务情况分析、项目现金流分析、交易结构设计、方案实施时间表等内容,核心方案篇幅占比不宜过低。第二十八条 业务准入。投资银
22、行业务管理部门完成尽职调查和方案设计后,由经办单位整理项目材料,通过分行投资银行主管部门报至分行主管公司业务副行长审批同意后,正式发起股权融资业务,填报xx银行股权融资项目准入意见函,报送总行投资银行部申请业务准入。总行投资银行部书面反馈准入意见。第二十九条 业务审批流程:股权融资信用风险审批流程参照我行代理投资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执行。第三十条 审批部门可就股权融资业务交易结构的合规性、产品或业务适用、退出安排等事宜分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股权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投资需求、资本金比例要求、预期现金流、项目风险水平、增信措施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同时应在审慎评估偿债能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银行 股权 融资 业务 管理办法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