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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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监督管理工
5、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所管辖工程的材料进场检验进行具体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均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要求进行检验,其方式包括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是指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的建设工程材料在现场取样,由建设(监理)单位监护下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的检验。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监督见证检验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材料的
6、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进行监督,并由相应的监督检测单位进行的检验。 第七条 建设工程材料检验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第八条 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别建设工程材料的常规见证检验,原则上只能委托一家检测单位检验,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变更,须将变更申请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第九条 检测单位应确实保证建设工程材料送检样品收样过程的可控性,且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收取送检样品。第十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频次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标准要求,减少取样数量和取样频次。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材料未经检验或者
7、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监理单位负责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封存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并记录。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材料检验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验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各方共同处理。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出具检验报告,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得更改数据或者在检验中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规定出具检验报告。第二章 进场质量管理和检验要求 第十四条 在我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其产品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由省及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一年内的相应产品品种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行业特性其产品质量是超过一年才进行检验的,从其行业
8、要求)。上述检验报告和证书应为原件;采用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生产或取得生产企业授权(委托)的代理企业的印章。有生产许可、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提供相应的证书。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及获证单位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其生产企业应提供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原材料检验报告。第十六条 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凡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依据企业标准进行检验的,该企业标准必须在企业所在地的地级市以上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第三章 常规见证检验第十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取得见证员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
9、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派。市建委负责组织见证人员的培训、统一考核及发证工作。第十八条 常规见证检验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材料检验工作前,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检验方案(包括附件一、附件三的内容),检验方案包括见证人员授权书,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名称和见证人亲笔签名字样及见证员证件号,每个单位工程见证人不得少于2人。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时,必须由持有见证员证书的见证人员在旁见证。见证人有责任对试样制作及送检全过程进行监护,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证试样送检的真实性,包括在试样或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等,见证人员应当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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