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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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一、增设“4301专项储备”会计科目该科目核算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全面反映安全生产费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为完整、准确地核算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的全过程,应设置“提取数”、“使用数”二级科目。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在“使用数”二级科目下设置支出明细科目。二、帐务处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安全生产费”科目,贷记“专项储备提取数”科目。根据专户存储要求,将提取的安全费用转存银行专户时,借记“银行存款(安全费用专户)”,贷记“银行存款(基本户)”。企业使用已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2、时,应分别三种情况进行处理。1.发生的费用可以确定其不形成固定资产的,根据使用范围类别,直接计入“专项储备使用数”借方相关明细科目。2.购置不需要安装设备,直接形成固定资产的,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安全费用专户)”等科目;同时,根据使用范围类别,借记“专项储备使用数”相关明细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3. 通过“在建工程安全工程”相关明细科目归集单项工程发生的能确定最终形成固定资产支出的。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安全工程”相关明细科目;同时,根据使用类别,按固定资产的实际
3、成本,借记“专项储备使用数”相关明细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二、主要会计分录例举1.每月根据实际产量(销售收入)和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借:制造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专项储备提取数2.安全生产费专户存储借:银行存款安全生产费专户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等3. 实行子公司(矿井)提取全额上交集团公司统筹使用的核算(1)子公司(矿井)提取安全生产费时借:制造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内部往来(集团公司等)(2)集团公司借:内部往来(子公司、矿井)等 贷:专项储备提取数4使用安全生产费时(1)费用性支出且不形成固定资产借:专项储备使用数 贷:银行存款安全生产专户等(2)购
4、置不需经安装的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安全生产专户等同时:借:专项储备使用数 贷:累计折旧(3)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a.发生安全生产费支出时借:在建工程安全工程 贷:银行存款安全生产专户等b.工程完工交付使用行成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安全工程 同时:借:专项储备使用数 贷:累计折旧5.年终结转已使用的安全生产费 借:专项储备提取数 贷:专项储备使用数关于计提安全生产费我记得张老师是说的在提取时是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使用的时候,还是计入当期费用,并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只不过额外需要做一笔反向分录,且以专项储备的额度为
5、限。也就是说,所谓专项储备,是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运动。那么,下面这篇 文章如何理解呢?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 2009-07-10 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其中,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三条较好地解决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这一实际问题。 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发布前,依据财政
6、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上述规定重新作了明确,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
7、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费的计提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要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即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
8、专项储备”。该规定也不同于财企2006478号文件要求安全生产费用在提取时直接计入负债,即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新规定下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贷记“专项储备”科目,“专项储备”不再为二级科目。 安全生产费的使用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该规定
9、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的“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也不同于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的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的处理方法。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全额计提折旧,在资产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并且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也不计入损益科目。该规定不同于以前规定的“企业应当按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在形成费用性支出时,计入当期损益”。 例某金属矿山企业属井下矿山,该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提取标准井下矿山为每
10、吨8元,原矿产量10000吨/月。2009年6月10日,经有关部门批准,该企业购入一批需要安装用于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的安全防护设备,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00元,安装过程中支付人工费30000元,6月26日安装完成。该同类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2009年6月27日,该企业另支付安全生产检查费用12000元,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13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10000880000(元)。 借:制造费用 800000 贷:专项储备 800000 (2)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12000130
11、0025000(元)。 借:专项储备 25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 (3)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4)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5)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130000 贷:在建工程 130000 (6)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 130000 贷:累计折旧 130000 注意执行时间及追溯调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
12、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也就是说,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发布前,高危企业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件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调整时,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属于2009年1月5月的,先用红字冲回前期的会计处理,再按新规定处理;属于以前年度的,先冲回计提数,然后冲回计提的折旧,最后冲回费用支出。预提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税前扣除叫停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如何税前扣除,与资产折旧的交叉处理及会计核算,一直困扰着企业财税人员。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以下
13、简称“26号公告”)明确,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规定各地口径不一 维简费是为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而设定的一项费用,每月根据规定标准在成本中按实际产量提取,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主要用途为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安全生产费用,则是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要求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要求企业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14、 根据上述定义描述,维简费与安全生产费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应该可以税前扣除。但在26号公告出台之前,关于维简费与安全生产费税前扣除的执行口径却存在诸多差异。 2008年之前,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也就是说,矿山企业已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即使提取折旧也不能税前扣除。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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