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第1-融资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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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租赁内容 一、出租方: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 二、承租方:德阳驷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租方”) 三、租赁标的物:(以下简称“租赁物”) 名称 厂牌及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数控龙门镗铣床 XK2420/6000 台 1 四、标的物出卖人:(以下简称“卖方”) 江西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五、制造厂商:(以下简称“制造商”) 江西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六、预定交付日: 年 月 日 七、验收、交付及起租日:承租方应在卖方将租赁物运至承租方指定地点之日起 日内完成验收。出租方收到承租方出具的《租赁物验收证明书》后确认起租的,出租方确认的日期即为交付及起租日,但向国外进口标的物以提货单据交付承租方之日为交付及起租日期。 八、承租方使用标的物处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厂区内 九、出租方购置标的物成本: (一)购买价格:人民币 1,500,000 元(大写:壹佰伍拾萬元整) (二)其他费用:人民币 0 元 (三)总计:人民币 1,500,000 元(大写:壹仟壹佰萬元整) 十、租赁期间:24个月,自起租日起算。 十一、租期、租金及租金给付方式: (一)租金期数:每1个月为一期,共24期。 (二)各期租金数额:(含税) 第1期至第24期,每期租金人民币57,000 元 (三)租金给付方式: 每期 日前选择以下支付方式到款,如遇节假日则順延至次一银行工作日。(以出租方出具的《租金明細表》为准) □委托收款 □银行转账 □商业承兑汇票 □其它 (四)租赁首付款:人民币300,000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照出租方的指令支付。 (五)其他事项: 十二、租金支付地点: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营业所在地 十三、保证金:人民币120,000元 十四、保险 (一)保险种类: (二)保险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租赁期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 第七年 保险金额 十五、手续费:按租赁总成本百分之三计算,计人民币36,000元于签订本合同之同时由承租方交付出租方。 十六、租期结束后的购买选择权: (一)价款:人民币 0元 (二)给付日:年月日租期届满日前。 (三)承租方选择在租期结束后行使购买权的,承租方须将其购买意思于本合同租期届满 天前以书面通知出租方。 十七、本合同附件: 十八、附属条款 (一)基于本合同,出租方与承租方、或双方与租赁物的卖方为实现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之目标另行签订的合同或其他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 (二)就本合同所载条款,其他合同或文件没有约定的,适用本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本合同与其他合同或文件约定有不一致的,发生争议时对于条款内容的解释,以本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为准。所称其他合同或文件见本合同“租赁内容”第十七条。 十九、其他条款: 本合同所订之租赁内容及租赁条件,为出租方与承租方间双方合意之事项,其修改或变更,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生效力。 特别约定 一、 租赁物 1、 出租方将附表中记载的租赁物(包括全部补充配件)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承租并使用租赁物。本合同租赁内容的租赁物任何一项均系承租方自由意思所选定,且在其选择时,已明白表示并未依赖出租方之任何陈述或建议。 2、出租方不对租赁物的品质作任何保证,并且出租方对租赁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 对于任何与租赁物的瑕疵有关的争议及赔偿应当由承租方与生产商或销售商之间进行,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3、有关购买租赁物应交纳的税费由承租方负担。 二、租赁物的所有权 1、本合同中的租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形式。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应按照相关的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及税务法规来进行会计税务处理。 2、出租方有权将表明租赁物所有权的标示(以下简称“所有权标示”)固定在租赁物上。 出租方有义务将所有权标示固定在租赁物上,且租赁期间,承租方应维护固定在租赁物上的所有权标示。 3、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出租方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实施向第三方销售、转让、转租租赁物,在租赁物上设定质押、抵押等担保。 三、租赁首付款和租金 出租人可以指令承租人将租赁首付款作为出租人应付供应商的货款代为支付给供应商,承租人同意该支付安排的,该支付不构成对租赁物所有权的影响。承租人依照出租人指令向供应商支付完毕货款即视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完毕应付租赁首付款。 四、租赁物的瑕疵等 1、因发生自然灾害、地震、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运输途中的事故、劳动争议、法令改废、卖方的原因以及其他不属于出租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而发生的事由,造成租赁物交付延迟或者不能交付时,或租赁物出现了瑕疵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与生产厂家或销售商直接进行交涉,并协商解决,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对于出租方与卖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对于租赁物的瑕疵保证、卖方的义务及提供的其他服务,卖方应当直接对承租方负有履约义务。出租方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租方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其在买卖合同中享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以便于承租方向卖方直接交涉或请求。但是,对于卖方的责任履行,以及出租方转让所有权后承租方与卖方之间的各种直接交涉,出租方不作任何保证。要求赔偿所需的费用(包括仲裁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和法律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并享受其利益。因卖方违反买卖合同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3、租赁物有瑕疵被隐瞒的,适用本条第1、2两项规定。 4、发生上述第1、2、3项所述情况,本合同履行不受影响,承租方须按约定支付租金并承担责任。 五、租赁物的验收、保管及使用 1、承租方应以自己费用,对租赁物为详细之检查与必要之试验,以查明其是否与订单或买卖合同约定一致。如未发现任何瑕疵,得代表出租人验收之,并将验收结果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如为国外采购,其货运单据,所载名称、规格、数量与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或信用狀约定相同时,承租方不得拒绝接受。不论当时标的物之状况为何或标的物在何处,提单之交付即视为完成租赁物之交付与验收,由承租方出具交货与验收证明。 2、承租方没有得到出租方书面承诺时,不得将租赁物转移至双方约定场所以外的任何地方。 3、若租赁物受到损害的,承租方应当积极采取抢救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出租方,协助勘查。 租赁物之任何部分,不论是否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而发生遗失、被窃、毁损、灭失、被没收、盗窃、扣押等风险,全部由承租方负担。承租方依本合同规定应支付之各项给付,不因租赁物遭受损害,而减少或免除。 4、由于租赁物自身或其设置、保管、使用的原因,而对第三者产生的损害应由承租方进行赔偿。 5、承租方应保全租赁物不致受强制执行或被留置或受其他权利限制。万一发生上述有损出租方权益情形,承租方除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外,并应尽速设法解决之,如出租方采取必要之措施,其所支付一切费用仍由承租方负担。 6、承租方应由合格人员,遵照政府有关法令,于业务范围内,依生产厂商所订之指导手册或规定,操作使用租赁物。 六、租赁物维护及费用 1、承租方应自行负责因租赁物维护发生的零件、附属零件的更换、租赁物的维修、损害处的修理、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进行其他一切维护、修护,并承担一切费用。出租方对租赁物之修缮、保养、瑕疵及其使用不负任何责任。 2、因维持租赁物的所有权或保管、使用,以及本合同下的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由承租方承担。 3、租赁期间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所产生的税负增加,仍由承租方负担。 4、关于租赁物,因第三人的专利权、商标、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发生侵权或纠纷时,出租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七、租赁物的状态改变 1、承租方没有得到出租方的书面承诺,不得将租赁物附着在其他物件上,或改造其外观、性能、机能、品质等,使租赁物的原状态发生任何变更。 2、发生前项的情况时(包括没有得到承诺的情况),该改造、变更所产生的价值无偿归属于租赁物。 八、租赁物的附着 1、承租方没有得到出租方书面承诺时,不得将租赁物附着固定在不动产上。 2、为了取得前项承诺,承租方和该不动产所有人均须向出租方提交不使租赁物成为该不动产不可分割的附着物的承诺书或者证明书。 九、禁止租赁物的转让等 1、承租方要妥善保护租赁物、防止强制执行等任何法律手段和其他因素带来的损害;同时,如果发生前述事件应该立即通知出租方,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2、发生本条款第1项的情形,出租方实施了必要的措施,而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十、租赁物的检查 无论何时,出租方均可随时进入承租方的场所,检查租赁物的现状、运转状况及维护情况。 十一、租赁物的灭失、毁损 1、直至租赁物返还为止,因盗窃、火灾、风水灾害、地震、征用、保全措施、承租方的原因或其他任何不可归责于出租方的原因,而引起的租赁物的灭失、毁损及其他一切危险,均由承租方承担损失。通常的损耗、减耗不适用本项。 2、租赁物灭失(包括不能修理或者侵害所有权)的情况,承租方应按照附表中的规定向出租方支付赔偿金额。 3、发生本条第2项的情况时,应按照规定支付赔偿金额,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十二、 保险 1、 承租方从起租日起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意外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一切险和综合险附加机损险),指定受益人为出租方,保险费由承租方缴纳,保险单正本及缴费单据复印件交由出租方保管。 2、 保险公司不负责理赔的,由承租方承担责任。 3、发生事故时,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并将领受保险金所需的一切文件交付给出租方。 4、承租方履行因租赁物发生事故而负有的赔偿义务时,如出租方已获该事故的保险赔偿金额,则承租方可以免除相当于该部分保险赔偿的支付义务,但当该租赁物的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该租赁物所发生的实际损害时,承租方应赔偿该租赁物超出保险赔偿的损害金额。 十三、手续费、保证金 1、承租方所缴纳之手续费,不论本合同是否执行或解除或终止,概不退还。 2、承租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债务,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承租方应在本合同成立的同时向出租方预先支付保证金额。 3、保证金不计利息,保证金在末期租金的支付日到来之际,根据出租方的裁量,可用于抵销应付租金。但是,承租方不得凭保证金免除其超出保证金金额部分的支付义务。 4、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规定,承租方将失去按前项规定以保证金抵销支付义务的权利,保证金不再返还承租方。 十四、违约 1、承租方或连带保证人发生下列各项情形之一时,出租方无需催告通知即可解除本合同: ①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迟延支付租金时; ②停止履行其对任何第三人的支付义务,或停止生产、歇业、提出破产、解散清算或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时; ③被命令、通知接受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时; ④发生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更、股份比例变更且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时; ⑤被卷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给经营活动带来明显不利影响时; ⑥经营状况显著恶化,或有足够理由相信有此可能时; ⑦就本合同外其他对出租方的债务履行,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迟延支付时; ⑧违反本合同条款或与出租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条款之一,经出租方催告限定日期内改正,但未在该期限内做出改正时; ⑨发生与上述各项相当的其他事由时; 2、本合同基于本条第1项规定被解除的,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①承租方应立即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方,并向出租方支付附表规定的违约金。 按本项规定返还租赁物发生的修缮及其他费用、各项税款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出租方收回租赁物时,租赁物的价值由出租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出租方收回并处分租赁物时,出租方处分租赁物所得价款加上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本合同项下承租方应支付的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其它应付款项及收回和处分租赁物所发生的费用时,承租方应当就差额部分对出租方进行进一步补偿。 ②承租方有义务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承租方所支付的款项按照以下顺序清偿所欠出租方的债务: 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出租方向承租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主张本合同项下出租方权利而产生的费用)、违约金、延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租金等。 3、根据本合同,以及本合同当事人与卖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出租方为承租方订购租赁物后,如发生以下情况,承租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①因不可归责于出租方(购买方)的事由所导致的租赁合同未能签署(包括无效、取消)或者在租赁物交付完毕前租赁合同被解除时,出租方(购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买卖合同(包括撤回要约)。 ②如发生本条①款的情形下,承租方应及时返还出租方(购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承租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x300%计算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承租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承租方向出租方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為止)。同时承租方应立即代替出租方(购买方)与卖方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因卖方要求或经争议机构裁决购买方承担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十五、营业状况等的报告 当出租方提出要求时,承租方应向出租方说明其业务的状况,并提交一切有关租赁物的设置、保管状况的书面材料。 十六、租赁物所有权转移 租赁合同到期,因所有权转移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款均由承租方承担。 十七、租赁物之返还: (一)本合同期满时,承租方放弃对租赁物的购买权,承租方应将租赁物运送至出租方指定之地点返还出租方,如租赁物发生除正常磨损以外的损害时,承租方应予以赔偿。 (二)租赁物未完整返还以前,承租方仍应履行本合同所规定之全部义务。 十八、保证人 1、保证人应保证承租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并保证对其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承租方在本合同项下对出租方的全部债务及与前述款项有关的滞纳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连带保证人保证的期间为承租方所负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4、因出租方的原因变更、解除本合同下担保责任或其他保证时,连带保证人不得对承租方所负的业已形成的债务向出租方主张免责或要求损害赔偿。 5、出租方认为保证人之信用明显下降,或其保证能力显为不足时,有权要求承租方另行提供出租方认可的其他保证人提供连带担保,承租方不得拒绝。 十九、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难以协商解决时,由出租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二十、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经各方確認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陈华宗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18楼 承租方(盖章):德阳驷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李代斌 地址: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黄连桥村6组 保证人:李代斌 身份证号码:510622197601086915 地址:四川省绵竹市什地镇双瓦村5组 保证人:王兵 身份证号码:510602196809270017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滨河街东段713号 保证人:邱道云 身份证号码:510602196907202595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杨嘉镇青春村1组 保证人:周天兴 身份证号码:510602196711280014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三合村9组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9 / 9-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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