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荔浦供电分公司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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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行为在电力生产工作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迄今尚未得到彻底遏制,并已逐步演化成为了习惯性违章,已成为诱发事故的土壤和温床,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和极大的威胁。为了切实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彻底杜绝违章现象,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荔浦供电分公司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总则 1.1 电力生产的各种规程、制度和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公司员工都应遵守,如在工作中违反均属违章,都将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处罚。 1.2 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细则组织实施,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层层宣讲,使每一位员工都熟悉此办法。 1.3公司所有员工都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对违章行为实行举报制度,对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及障碍者,公司将根据其提供的证明资料(如相片等)进行核实,约事实成立,将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1.4 根据员工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违章行为分为四类:特严重违章、严重违章、较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分别为Ⅰ类、Ⅱ类、Ⅲ类和Ⅳ类违章。对于“生产现场违章行为的主要表现”中未列入的违章行为,由公司安委会召开会议商讨后确定。 1.5 对各类违章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在公司安全简报上及时通报,对违章人及有违章记录的建立违章处罚档案。违章处罚档案包括(附件1、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荔浦供电分公司反习惯性违章记录表;附件2、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荔浦供电分公司反习惯性违章检查记录;附件3、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荔浦供电分公司违章作业处罚单) 1.6 开展反违章工作,本着以人为本、分层控制的原则。个人确保无违章行为,班组确保无违章作业,部、所确保无违章工作现场,努力实现个人控制差错,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部、所控制轻伤和障碍,单位控制重伤和事故。 1.7 公司成立反违章领导小组和反违章领导办公室,具体领导本公司反违章工作。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成员每年对各单位反违章工作督查不应少于12次。 1.8 反违章检查分为日常反违章检查和定期反违章检查,日常反违章检查是指各部门、班(站、所)在日常工作中的(随意性或无组织)的检查;定期反违章检查指由反违章领导小组或部门、班组定期组织开展的反习惯性违章检查。 2.违章的分类 从生产活动的组织与事故直接原因的联系这个角度,违章可分为: 2.1 作业性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基建工程、施工检修的现场作业中,生产者个人不遵守安全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2.2 装置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有关的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等各项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2.3 指挥性违章:是指生产指挥人员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和专为某项工作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2.4 管理性违章:是指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领导者和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认真执行规程制度或借故不执行规程制度和某些规定,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3.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3.1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组长,分管生产领导为副组长,安全监察、生产技术、营销、公司督查、纪检监察、项目、基地、人力资源管理、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 3.2 反违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布置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审批违章处罚通知单,履行集团公司及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规定的职责。 3.3 安全监察部是反违章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反违章工作的开展,对违章行为进行调查、考核、责成整改并进行公布,并履行集团公司及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规定的职责。 3.4 生产技术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专业管理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督促各级人员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工作标准,杜绝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和管理性违章,审批本部门违章处罚通知单,履行集团公司及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规定的职责。 3.5 营销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专业管理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督促各级人员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工作标准,杜绝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和管理性违章,审批本部门违章处罚通知单,履行集团公司及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规定的职责。 3.6 各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现场违章的检查及查岗工作,督促各级人员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工作标准,杜绝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和管理性违章,审批本班组违章处罚通知单,履行集团公司及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职责。 3.7 人事劳动政工部负责按反违章领导小组提交的违章处罚单的处罚要求对受处罚人员进行处罚。 3.8 其他部室负责按集团公司及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等要求开展本部门的反违章工作,审批本部门违章处罚通知单,履行集团公司及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规定的职责。 4.工作方法 4.1 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管理有关规定,安监部检查公司各部门、班组作业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生技部、营销部、项目办、基地办检查本部门、班组作业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二层机构检查本机构班组作业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 4.2 公司安全监察部应编制完整的检查违章记录簿、表格,并将其内容作为检查该工作的依据。 4.3 公司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反违章领导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到生产、作业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及反违章工作情况。 4.4 公司安全监察部安监人员每月至少2次到生产、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4.5 部门、班组安全员坚持对本部门、班组现场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 4.6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使用《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荔浦供电分公司反习惯性违章检查记录》(见附件2),并告知违章者其过失事实。 4.7 发出的《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荔浦供电分公司违章作业处罚单》(见附件3)存根作为检查查处生产现场违章工作的依据。 4.8 各部门每月5日前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上报上月安全检查发现的违章行为及存在问题;每年1月、7月的5日前按要求填写上一年度下半年和本年度上半年的违章查处情况记录表《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荔浦供电分公司反习惯性违章记录表》(见附件1),表中要列出具体内容和要求,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4.9 每次安全检查必须有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4.10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将安全检查的结果汇总,每月上旬将上月查处违章的结果进行通报,对违章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纠正的建议。 5.对违章行为的处罚 5.1定期反违章检查 5.1.1 由反违章领导小组或部门、班组定期组织开展的反习惯性违章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对查出的违章人员的处罚按《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荔浦供电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见附件4)规定执行。 5.1.2对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来我公司检查、视察时发现的违章行为,将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2008]107号文第三十三条执行。 5.2日常反违章检查 5.2.1各部门、班(站、所)在日常工作中的(随意性或无组织)的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将按照违章者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经济处罚。 6.生产现场违章行为的表现和分类: 6.1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特严重违章(I类违章):给予违章者100元处罚。 6.1.1 作业性违章 6.1.1.1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6.1.1.2 未经验电便挂接地线(包括低压线)、合接地刀闸。 6.1.1.3 电气设备停电作业,约时停送电:约时停电是指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按预先约定的计划停电时间或发现设备失去电压,而进行工作;约时送电是指不履行工作终结制度,由值班人员或其他人员按预先约定的计划送电时间合闸送电。 6.1.1.4 电气倒闸操作或电气设备检修,不执行监护制。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6.1.1.5 无故不执行调度命令。 6.1.1.6 不掌握现场作业情况,误将检修设备送电。 6.1.1.7 防误闭锁装置钥匙未按规定使用。 6.1.1.8 工作班成员在未按规定办理完许可开工手续前,即在电气设备上工作。 6.1.1.9 设备检修试验,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6.1.1.10 安全距离不够,应停电而未停电且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6.1.1.11 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不正确使用双保险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6.1.1.12 不按规程规定使用相应电压等级且合格的验电器验电。 6.1.1.13 在停电设备、线路上工作前,未按《安规》要求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就开始工作。 6.1.1.14 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6.1.1.15 工作办理终结后重新回到该线路、设备上工作或清理遗留物。 6.1.1.16 工作班成员仍在工作,就提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6.1.1.17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6.1.2 指挥性违章 6.1.2.1 无工作票工作(按南方电网《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规定及《广西电网公司配电电气工作票规定(试行)》应办工作票而不办工作票)。 6.1.2.2 无操作票操作(按南方电网《电气操作导则》规定及《广西电网公司配电电气操作票规定(试行)》应填操作票而不填操作票)。 6.1.2.3 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或应办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而不办,即组织生产。 6.1.2.4 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代签工作票。 6.1.2.5 未按规定办理安全技术交底单。 6.1.2.6 发布其它违反劳动卫生安全法规、条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指令。 6.1.3 装置性违章 6.1.3.1 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而没有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6.1.3.2 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6.1.3.3 电气防误闭锁装置、功能不齐全。 6.1.3.4 线路杆塔无线路名称和杆号。 6.1.3.5 屋外(屋内)电气设备根据有关规程应设置固定遮(围)栏的没有设置,或遮栏门没有锁住,没有悬挂安全标志。 6.1.4 管理性违章: 6.1.4.1 对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要文件等未组织贯彻落实。 6.1.4.2 新入厂的生产人员,没有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 6.1.4.3 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就安排上岗。 其它经公司安委会认定为一类违章行为的行为。 6.2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章(Ⅱ类违章):给予违章者80元处罚。 6.2.1 作业性违章: 6.2.1.1 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 6.2.1.2 许可外来施工单位未实行“双签发”的工作票。 6.2.1.3 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6.2.1.4 未按规定使用二次设备及回路工作安全技术措施单。 6.2.1.5 在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上工作,没有设专人监护。 6.2.1.6 不按已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6.2.1.7 未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就进行施工。 6.2.1.8 线路登杆不核对名称、杆号、色标。 6.2.1.9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违反安规规定参加工作,不进行监护或离开检修现场不指定代理人。 6.2.1.10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6.2.1.11 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杆塔的拉线。 6.2.1.12 执行有漏项、操作秩序颠倒的操作票、调度指令票。执行未经审核的操作票、调度指令票。 6.2.1.13 与运行线路同杆架设导、地线时,或穿越、跨越带电运行线路,未采取可靠的防触电措施。 6.2.1.14 杆塔上作业转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 6.2.1.15 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未遂)的误接线、误整定、误操作、调度误发令等。 6.2.1.16 工作、值班期间饮酒。 6.2.1.17 酒后登高作业。 6.2.1.18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6.2.1.19 现场无施工图纸和方案凭记忆在二次回路上工作。 6.2.1.20 低压带电工作不使用有绝缘手柄的工具、不使用绝缘垫或不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 6.2.1.21 无正当理由而不服从安全监督人员纠正错误行为。 6.2.1.22 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时不互通单位、姓名,不使用录音装置的电话或未使用调度规范术语。受令人员接受调度操作命令时不复诵或没有录音、未使用调度规范术语。 6.2.2 装置性违章: 6.2.2.1 开关设备未使用双重编号。 6.2.2.2 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无色标。 6.2.2.3 现场低压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并无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6.2.2.4 梯子端部无防滑措施,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钩子等。 6.2.2.5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6.2.3 指挥性违章: 6.2.3.1 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6.2.3.2 决定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 6.2.3.3 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6.2.4 管理性违章: 6.2.4.1 没有能够及时制定、修订有关规程,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无章可循。 6.2.4.2 对频发的重发性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 6.2.4.3 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6.2.4.4 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排除导致事故发生。 6.2.4.5 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未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其它经公司安委会认定为二类违章行为的行为。 6.3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较严重违章(Ⅲ类违章):给予违章者50元处罚。 6.3.1 作业性违章: 6.3.1.1 除一类、二类违章行为以外的,不按操作规定和规程进行操作的行为。 6.3.1.2 不按规定使用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6.3.1.3 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6.3.1.4 接发令不认真执行复诵制度,操作时不认真执行唱票、复诵制度。 6.3.1.5 操作时监护人未按规定每操作完一项在操作票对应栏作红色记号“√”。 6.3.1.6 工作负责人工作前未宣读工作票,未对全体工作班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3.1.7 工作班成员在未按规定办理完许可开工手续前,即进入工作现场(未开始在电气设备上工作)。 6.3.1.8 工作班成员未撤离工作现场(已停止工作),就提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者。 6.3.1.9 实际工作班人员与工作票填写人员不符,或工作中途临时换人时,未按规定在工作票中注明或所换人员不熟悉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 6.3.1.10 工作票附件危险点控制措施卡未与工作票一同保存或没有按规定办理。 6.3.1.11 多班组进行同一任务的线路工作,未办理分组派工单。 6.3.1.12 连续停电夜间不送电的线路工作,次日恢复工作前,未检查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6.3.1.13 办理变电站工作票间断手续,未交回工作票,复工时未重新履行许可手续。 6.3.1.14 工作终结时,未经同意而设备未恢复到工作开始状态。 6.3.1.15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6.3.1.16 高压试验时不临时装设围栏、挂标示牌,加压过程无专人监护。 6.3.1.17 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6.3.1.18 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仍进行高处作业、检修,或进行水上运输、露天吊装、组立杆塔、放紧线等作业。 6.3.1.19 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6.3.1.20 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6.3.1.21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6.3.1.22 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6.3.1.23 进入SF6开关室前,未进行充分的通风。 6.3.1.24 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6.3.1.25 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6.3.1.26 车辆不按期进行安全检查及年审。 6.3.1.27 水上工作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生措施。 6.3.1.28 断开的电源线头没有用绝缘胶布包扎。 6.3.1.29 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6.3.1.30 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6.3.1.31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6.3.2 装置性违章: 6.3.2.1 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6.3.2.2 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 6.3.2.3 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6.3.2.4 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结构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 6.3.2.5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 6.3.2.6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6.3.2.7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规定。 6.3.2.8 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6.3.2.9 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6.3.2.10 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6.3.2.11 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6.3.2.12 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6.3.2.13 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6.3.2.14 起吊作业范围没有防止外人通行的措施。 6.3.2.15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6.3.2.16 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 6.3.2.17 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6.3.3 指挥性违章: 6.3.3.1 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6.3.3.2 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6.3.4 管理性违章: 6.3.4.1 对下级反映的需要协助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及时研究、答复和协助解决。 6.3.4.2 对事故、障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未能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对待。 6.3.4.3 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其它经局安委会认定为三类违章行为的行为。 6.4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一般违章(Ⅳ类违章):给予违章者20元处罚。 6.4.1 作业性违章: 6.4.1.1 攀、坐、站、倚、行位置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 6.4.1.2 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沿绳索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6.4.1.3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 6.4.1.4 搭乘载货吊笼。 6.4.1.5 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6.4.1.6 戴手套使用大锤或手锤,锤头未加楔。 6.4.1.7 不使用插头而直接用导线插入插座或挂在刀闸上供电。 6.4.1.8 乱拉乱接临时施工电源或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开关或使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临时电源线。 6.4.1.9 低压带电工作不使用有绝缘手柄的工具、不使用绝缘垫或不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 6.4.1.10 在屋外变电所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未按规定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 6.4.1.11 在运行设备区域作业,使用金属梯。 6.4.1.12 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夹有金属丝的线尺进行测量工作。 6.4.1.13 值班人员脱离岗位,巡视不到位或走过场。 6.4.1.14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6.4.1.15 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 6.4.1.16 直接使用220V电源的灯泡作为安全电压行灯照明。 6.4.1.17 穿破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6.4.1.18 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6.4.1.19 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6.4.1.20 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空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6.4.1.21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6.4.1.22 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6.4.1.23 在组装组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6.4.1.24 使用破损的插头、插座、电源线、电源箱;断开的电源线头没有用绝缘胶布包扎。 6.4.1.25 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6.4.1.26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6.4.1.27 用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6.4.1.28 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6.4.1.29 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6.4.1.30 在生产、办公、生活区域随意动火,在禁烟区吸烟。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 6.4.1.31 进入生产现场范围,不按规定位置随意停车。 6.4.1.32 高空作业时打手机。 6.4.1.33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6.4.1.34 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6.4.2 装置性违章: 6.4.2.1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未装设触电保安器或1:1安全电压隔离变压器。 6.4.2.2 高架吊车轨道接零后未做重复接地。 6.4.2.3 公用配电架、配电室缺少安全警示牌。 6.4.2.4 照明外线对地距离不足。 6.4.2.5 线路防护区内未按规定清障。 6.4.2.6 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6.4.2.7 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6.4.2.8 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6.4.2.9 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6.4.2.10 电杆的脚钉爬梯不全、不牢固。 6.4.2.11 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6.4.2.12 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6.4.2.13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6.4.2.14 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6.4.2.15 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6.4.2.16 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相距不足8米,未垂直放置,乙炔瓶距明火不足10米。 6.4.2.17 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6.4.2.18 动火作业未按要求放置灭火器或作业后现场遗留火种。 6.4.2.19 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无防护罩。 6.4.2.20 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6.4.2.21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6.4.2.22 运载物品需绑扎而不绑扎或不牢固的。 6.4.2.23 在道路范围内作业未采取防撞措施。 6.4.2.24 在道路范围内夜间作业未穿反光衣、未设红色警示灯。 6.4.2.25 车辆进入施工现场,驾驶员未将车停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6.4.2.26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4.3 管理性违章: 6.4.3.1 现场规程没有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6.4.3.2 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设备异动(变动)通知不及时(主设备、主保护、主要辅助设备异动通知超过24h)。 6.4.3.3 让未经批准的外来人员进入调度室和控制室。 6.4.3.4 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学习。 6.4.3.5 在控制室内用餐(含调度室)。 其它经局安委会认定为四类违章行为的行为。 7、附则: 7.1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职工。 7.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7.3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部。 7.4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1.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荔浦供电分公司反习惯性违章记录表 2.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荔浦供电分公司反习惯性违章检查记录 3.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荔浦供电分公司违章作业处罚单 4.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荔浦供电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二○一○年七月九日 附件1: 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荔浦供电分公司反习惯性违章记录表 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违章日期 违章人员 姓名 职务(工种) 违章人员所在单位(班组) 违章内容 处理(处罚)情况 备注 附件2: 反习惯性违章检查记录 检查日期 检查地点 检查情况 在 年 月 日进行的反习惯性违章行为检查中,□发现、□未发现有违反如下典型习惯性违章行为。 典型习惯性违章行为 □1、无票作业。 □21、对投运的闭锁装置随意退出或闭锁。 □2、不带工作票或弃票作业。 □22、未采取防倾倒措施登杆作业。 □3、开工前不宣读工作票。 □23、登杆前不检查登杆工具。 □4、工作前对工作现场没有进行踏勘。 □24、新立电杆未夯实牢固便登杆作业。 □5、施工、检修工作不召开班前、班后会。 □25、作业中随意从高处跳下。 □6、施工作业期间着装不合要求。 □26、工作时个人工具携带不全。 □7、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安全帽不规范。 □27、工作负责人不到或中途离开工作现场。 □8、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正确使用或不使用安全带。 □28、工作人员未全部下杆就拆除接地线。 □9、站在梯子上工作时不使用安全带。 □29、误登带电设备或杆塔。 □10、线路停电、验电时没戴绝缘手套。 □30、接地线放错位置,不能对号入座。 □11、高、低压停电工作,挂接地线前不验电。 □31、设备检修后没进行设备验收。 □12、停电后,对停电设备不挂标示牌。 □32、约时停送电。 □13、操作高压丝具不按规定顺序进行。 □33、没有防小动物措施。 □14、工作无计划,班站擅自安排工作。 □34、雷雨天气不穿绝缘靴巡视室外高压设备。 □15、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从事电力生产工作。 □35、装设接地线时,接地极插入地面深度不够0.6m。 □16、接受命令后不复诵即行操作。 □36、使用超过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 □17、用缠绕的方法装设接地线。 □37、不采取安全措施,在带电线路上方穿越放、收导线。 □18、移开或越过遮栏工作。 □38、拉高压丝具操作任务完成后未将丝具管摘下妥善保管。 □19、在室外高压设备上工作时,四周不设围栏。 □39、在放线跨越施工中,与邻近的带电部位小于安全距离。 □20、工作票未经许可,工作人员就提前进入施工 □40、高处作业不使用工具袋,上下取物不用绳索, 现场工作或做准备工作。 随意上下抛物及工具。 □ 41、除上以外,还违反习惯性违章200例中的 纠正措施 受检单位(施工队) 单位(工作)负责人 检查人员(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存根联 违章作业处罚单 检查日期 工作地点 违章情况 □1、无票作业。 □21、对投运的闭锁装置随意退出或闭锁。 □2、不带工作票或弃票作业。 □22、未采取防倾倒措施登杆作业。 □3、开工前不宣读工作票。 □23、登杆前不检查登杆工具。 □4、工作前对工作现场没有进行踏勘。 □24、新立电杆未夯实牢固便登杆作业。 □5、施工、检修工作不召开班前、班后会。 □25、作业中随意从高处跳下。 □6、施工作业期间着装不合要求。 □26、工作时个人工具携带不全。 □7、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安全帽不规范。 □27、工作负责人不到或中途离开工作现场。 □8、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正确使用或不使用安全带。 □28、工作人员未全部下杆就拆除接地线。 □9、站在梯子上工作时不使用安全带。 □29、误登带电设备或杆塔。 □10、线路停电、验电时没戴绝缘手套。 □30、接地线放错位置,不能对号入座。 □11、高、低压停电工作,挂接地线前不验电。 □31、设备检修后没进行设备验收。 □12、停电后,对停电设备不挂标示牌。 □32、约时停送电。 □13、操作高压丝具不按规定顺序进行。 □33、没有防小动物措施。 □14、工作无计划,班站擅自安排工作。 □34、雷雨天气不穿绝缘靴巡视室外高压设备。 □15、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从事电力生产工作。 □35、装设接地线时,接地极插入地面深度不够0.6m。 □16、接受命令后不复诵即行操作。 □36、使用超过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 □17、用缠绕的方法装设接地线。 □37、不采取安全措施,在带电线路上方穿越放、收导线。 □18、移开或越过遮栏工作。 □38、拉高压丝具操作任务完成后未将丝具管摘下妥善保管。 □19、在室外高压设备上工作时,四周不设围栏。 □39、在放线跨越施工中,与邻近的带电部位小于安全距离。 □20、工作票未经许可,工作人员就提前进入施工 □40、高处作业不使用工具袋,上下取物不用绳索, 现场工作或做准备工作。 随意上下抛物及工具。 □ 41、除上以外,还违反习惯性违章200例中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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