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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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三条 登记备案机构工作要求第四条 组织实施机构第五条 租赁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程序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业务种类第七条 租赁登记备案业务类型第八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形第九条 转租合同登记备案情形第十条 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情形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情形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情形第二节 备案申请第十三条 备案申请一般规定第十四条 身份证明第十五条 代理登记第三节 备案受理第十六条 备案受理一般规定第十七条 受理回执第十八条 受理立案字轨编码第四节 备案审核第十九条 备案审核
2、一般规定第二十条 备案时限第二十一条 补正资料第二十二条 审核权限第二十三条 审核注记及告知第二十四条 注销合同注记第二十五条 会审程序第二十六条 登记备案专用章第五节 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 档案整理第二十九条 立卷归档第三十条 调阅档案第三十一条 复印存档租赁合同第三章 租赁合同填写规范第三十二条 租赁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份数第三十四条 租赁合同规范汉字第三十五条 出租人名称填写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名称填写第三十七条 房屋地址的填写第三十八条 房屋用途的填写第三十九条 房屋面积的填写第四十条 租赁期限的填写第四十一条 租金的填写第四十二条 房屋属临时建筑的
3、填写第四章 房屋租赁管理报表第四十三条 报表内容第四十四条 报表填报单位第四十五条 报表填报要求第四十六条 报表填报内容解释第五章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收件资料第四十七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第四十八条 转租合同登记备案第四十九条 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第五十条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第五十一条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施行时间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全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操作规范、统一办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4、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登记备案机构工作要求)本规则是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时的基本准则,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要求从事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工作。第四条 (组织实施)本规则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由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在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具体工作。第五条 (租赁管理信息系统)各区(县级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
5、在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统一建立的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上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第六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备案申请;(二)备案受理;(三)备案审核;(四)缴交税费;(五)返还合同;(六)立卷归档。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业务种类第七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业务类型)房屋租赁,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办理下列备案业务:(一)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二) 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三) 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四)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五) 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第八条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形)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
6、合同登记备案:(一)新增租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二)原租赁房屋发生新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发生变化,出租人与新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三)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届满继续承租,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第九条 (转租合同登记备案情形)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份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 (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将房屋的部份或全部转租,承租人与接受转租人签订转租合同,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二)房
7、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的部份或全部转租,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与接受转租人签订转租合同,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第十条 (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情形)租赁合同转让是指租赁期间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一)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产权转让或赠与的,房屋受让人或受赠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填写租赁合同转让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由房屋承租人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填写租赁合同转让申请
8、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情形)租赁合同变更是指租赁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变,经双方协商一致,对租赁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一)租赁当事人一方更改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填写租赁合同变更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二)房屋的租赁期限、租赁部位、租赁价格、租赁面积等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填写租赁合同变更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情形)注销登记备案是指租赁当事人依法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相应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一)房屋租赁合
9、同期限届满,到期终止的,租赁双方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二)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到期终止的,若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约定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则从其约定,出租人可单方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三)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双方当事人同意提前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双方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四)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在租赁期间内,若承租人自行迁出无法联系的,凭街道办事处或物业管理公司证明, 出租人可单方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节 备案申
10、请第十三条 (备案申请一般规定)(一)租赁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或转租合同登记备案,应当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规定的登记备案资料。申请办理租赁合同转让登记备案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转让申请表;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申请办理注销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二)租赁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备案机构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向登记备案机构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四)房屋租赁
11、合同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五) 租赁当事人应当按本规定向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申请登记备案资料原件或者复印件。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收件工作人员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校对,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上姓名和日期。第十四条 (身份证明)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提交身份证明的要求:(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中国内地公民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身份证或军官证或士兵证或中国护照;未满16周岁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在
12、房屋租赁合同填写证件号码时,应加注证件名称,如身份证、军官证、中国护照等。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和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身份证和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房屋租赁合同填写证件号码时,应加注证件名称,如香港身份证、澳门身份证、台湾通行证等。3.外国自然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护照,但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以提交本国身份证明。在房屋租赁合同填写证件号码时,应加注该国的中文名称,如法国身份证、新加坡护照等,所持护照应在有效签证期限内;如果证件用外国文字书
13、写,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1.境内法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2.境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3.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构提交有关的登记注册证明。外国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或公司注册证,经当地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香港、澳门法人提交商业登记证,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认证,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
14、;台湾法人提交企业登记证或注册证,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到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第十五条 (代理登记)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委托代理的要求:(一) 法定代理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交其为监护人的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指定代理人须提交人民法院等出具的法律证明文件。(二) 委托代理1.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向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提交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交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核对的,委托书应该经过公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
15、代理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还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2.所有的委托书均应提交正本。如果委托书用外国文字书写,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应加盖公章。(三) 境外委托代理1.委托书在香港、澳门地区办理的,应当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认证,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2.委托书在台湾地区办理的,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到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3.委托书在国外办理的,应当办理公证并经中国
16、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第三节 备案受理第十六条 (备案受理一般规定)房屋租赁申请人提交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资料,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当场受理,根据申请事项编列立案字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受理回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自收件窗口立案受理,申请人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受理回执之日为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受理日。第十七条 (受理回执)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受理回执:1.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受理回执应当注明申请人姓名(名称)、房屋座落、缴交资料名称和份数并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申请登记备案的类别和案号、登记备案机构名称和受理时间等,由收件工作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2.若干件案的部分申请资料相同的,可
17、将相同的材料放在某件案(主案)中,在其他案的受理回执中写明“*资料存*号档案”。第十八条 (受理立案字轨编码)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受理立案字轨编码:(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应当根据申请事项编列立案字轨。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立案字轨为“穗租备”,字轨类别代码为D;2.房屋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立案字轨为“穗租终”,字轨类别代码为Z;(二)租赁登记备案机构采用统一的立案字轨编码方式,字轨编码方式为:年号+字轨代码+租赁登记备案机构代码+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代码+流水号。字轨编码作为数据统计、档案交接、归档和信息管理的依据,对应的编码数字共为15位,其含义为:1.第(1)至(4)位为年度
18、代码;2.第(5)位为字轨代码;3.第(6)、(7)位为租赁登记备案机构代码;4.第(8)至(10)位为街、镇出租屋中心代码;5.第(11)至(15)位为流水号,流水号为五位数,各租赁登记备案机构每年均从00001号开始编码。(三)租赁登记备案机构代码如下:1.市租赁登记机构:002.荔湾区登记机构:033.越秀区登记机构:044.海珠区登记机构:055.天河区登记机构:066.白云区登记机构:117.黄埔区登记机构:128.番禺区登记机构:139.花都区登记机构:1410.南沙区登记机构:1511.开发区登记机构:1612. 增城市登记机构:83 13. 从化市登记机构:84(四) 各街、镇
19、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租赁登记备案机构使用由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统一编排的代码。第四节 备案审核 第十九条 (备案审核一般规定)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予以备案并在房屋租赁合同上注记等处理。第二十条 (备案时限)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在租赁合同作注记或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资料。第二十一条 (补正资料)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补正资料的要求:(一)受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后,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20、应当在规定的登记备案期限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发出补正资料通知书。申请人补正资料期间不计入登记备案期限,从补齐资料之日重新按3个工作日计算办理时限。(二)申请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申请人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补齐资料的,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按规定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作注记的,登记备案机构在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同时给予注记,并将注记情况告知相关部门。申请人要求退案的,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可作退案处理,将已经收到的资料退还给申请人。申请人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资料齐备时可以另行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第二十二条 (审核权限)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案件实行二级审核,首
21、先由收件工作人员收件初审,然后由审核工作人员复审结案。属重大、疑难案件,应当提交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会审。第二十三条 (审核注记及告知)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提供的危险房屋、拆迁房屋、违法建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房屋信息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向有关部门进一步查询相关信息。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房屋是否有权属证明申请人能提供租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予注记;无法提供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在租赁合同上注记“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情形,予以注记”,同时在五个工作日内
22、将注记情况书面告知区级国土房管部门;没有合法用地、报建资料的,应同时将注记情况书面告知区级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因为抵押贷款,申请人的房屋权属证明原件由银行保管的,可以由银行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证明作为房屋权属证明。(二)房屋是否有权属争议出租人为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权属人,或取得房屋权属人授权出租的委托书,且没有他人对出租人的出租行为提出异议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予注记;若他人对出租的房屋持有合法权属证明且对出租人的出租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在租赁合同上注记“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情形,予以注记”,同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注记情况书面告
23、知区级国土房管部门。(三)房屋有否限制出租出租的房屋没有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予注记;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在租赁合同上注记为 “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情形,予以注记”,同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注记情况书面告知区级国土房管部门。(四)房屋共有人是否有异议未经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租,共有人提出书面异议的,租赁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在租赁合同上注记“该房屋具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情形,予以注记”,同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注记情况书面告知区级国土房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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