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融资担保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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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7.3.2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7.3.3 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7.3.4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7.3.5 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7.4 发生7.3.1或7.3.2条情形的,甲方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5日内通知乙方。 7.5 乙方根据债务人申请变更主合同协议内容的,均视为已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无须通知甲方,甲方仍在本合同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 7.7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7.8 主合同/协议债务人偿清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款项后,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9 主合同/协议债务人的清偿被司法部门判定为无效清偿,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10 在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业务项下,乙方根据信用证的条款,一旦对外作出承兑、付款、议付的行为,则甲方负有不可抗辩之保证义务,此项义务不因司法当局或行政当局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而免责或抗辩。 7.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8.1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 8.2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8.3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8.4 对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8.4.1 在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已经部分或者全部产生并且没有全部履行完毕的前提下,乙方依据主合同/协议约定依法解除主合同; 8.4.2 乙方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融资款,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8.5 对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8.6 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及时通知甲方; 8.7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配合甲方行使其对债务人的追索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9.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3 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至乙方在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之日终止。 10.2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 10.3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10.4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0.5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0.6 乙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由 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1.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2.1 12.2 12.3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 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及其授权代表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贸易融资业务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为保证贸易融资业务申请人(债务人) 在以下第 种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 (1)进口信用证(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申请书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跟单信用证编号: 信用证开出日期: 年 月 日) (2)进口押汇(进口押汇申请书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进口押汇协议编号: 协议日期: 年 月 日,信托收据编号: 信托收据日期: 年 月 日) (3)提货担保(提货担保申请书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提货担保书编号: 提货担保书日期: 年 月 日) (4)福费廷(福费廷业务申请书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福费廷业务协议书编号: 福费廷业务协议书日期: 年 月 日) (5)出口保理(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出口保理业务协议书编号: 出口保理业务协议书日期: 年 月 日) (6)出口押汇/贴现(出口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出口押汇/贴现业务总承诺书编号: ,承诺书日期: 年 月 日,出口押汇/贴现业务凭证编号: ,业务凭证日期: 年 月 日) (7)其他贸易融资业务: (注明:业务种类、业务协议编号、日期)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相关贸易融资业务的合同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及声明 1.1 自己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 完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贸易融资的实际用途,承认融资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真实,不存在欺诈。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 1.4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1.5 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6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1.7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1.8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对此放弃抗辩权。 1.9 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 1.10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和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划线部分的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主合同和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1.11 如主合同项下债务为外币而抵押物处置或保险赔偿金为人民币的,甲方授权乙方按乙方扣收日公布的外汇卖出价折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购汇(及套汇)归还或偿还。 第二条 被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2.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融资金额减去债务人所交乙方保证金后的不足额部分,金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 。(以下简称本金) 第三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1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款到期日之日止。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 4.1 本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汇率损失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五条 抵押物 5.1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5.2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乙方依本合同第九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5.3 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甲、乙双方确认封存后,由甲方交与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抵押登记 6.1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2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已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抵押物的占管 7.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7.2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第八条 保险 8.1 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应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 险手续;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本合同第二条规定之金额。 8.2 甲方应在保险单中明确规定:保险权益转让给乙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抵押人已履行主合同债务的,乙方应将该保险金返还甲方;保险合同和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受让权及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条款。保险单应交乙方持有。 8.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8.4对保险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第三、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第四、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五、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8.5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对该损害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第三、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第四、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五、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9.1 乙方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主合同债务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9.2 乙方依据本合同9.1条处分抵押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9.3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9.4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自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并按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主合同项下的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三、借款本金。 第十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0.1 根据乙方要求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10.2 对乙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甲方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 10.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10.4乙方根据债务人申请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均视为已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无须通知甲方,甲方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10.5 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权存续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应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10.6 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乙方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10.7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10.8 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公证、鉴定、估价、登记、过户、运输、保管及诉讼等有关费用。 10.9 在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形,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10.10 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10.11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协同乙方落实抵押担保责任、另行提供担保或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保全措施,以保证抵押权不受损害: 10.11.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10.11.2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10.11.3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10.11.4 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10.11.5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消; 10.11.6 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10.12 发生10.11.1和10.11.2的情形时,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发生10.11条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0.13 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了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 10.14 主合同债务人的清偿被司法部门判定为无效清偿,甲方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10.15 在进口信用证项下,乙方根据信用证的条款,一旦对外作出承兑、付款、议付的行为,则甲方负有不可抗辩之担保义务,此项义务不因司法当局或行政当局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而免责或抗辩。 10.16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0.1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1.1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 11.2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11.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11.3.1 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 11.3.2 发生本合同10.5条所述情形,甲方未另行提供相应担保的; 11.3.3 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11.3.4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11.4 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第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第三、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11.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1.5.1 在抵押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已经部分或者全部产生并且没有全部履行完毕的前提下,乙方依据主合同约定依法解除主合同; 11.5.2 乙方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融资款,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11.6 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11.7 对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1.8 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及时通知甲方; 11.9 实现抵押权后,应尽力配合甲方行使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11.10 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甲方。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2.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2.3 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3.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合同方可生效的,本合同自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款项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13.2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 13.3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13.4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3.5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3.6 乙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由 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4.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5.1 15.2 15.3 第十六条 附 件 16.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 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抵押物清单》 附件二: 第十七条 附 则 17.1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贸易融资业务动产质押合同 质押人(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质押权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为保证贸易融资业务申请人(债务人) 在以下第 种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 (1)进口信用证(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申请书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跟单信用证编号: 信用证开出日期: 年 月 日) (2)进口押汇(进口押汇申请书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进口押汇协议编号: 协议日期: 年 月 日,信托收据编号: 信托收据日期: 年 月 日) (3)提货担保(提货担保申请书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提货担保书编号: 提货担保书日期: 年 月 日) (4)福费廷(福费廷业务申请书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福费廷业务协议书编号: 福费廷业务协议书日期: 年 月 日) (5)出口保理(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出口保理业务协议书编号: 出口保理业务协议书日期: 年 月 日) (6)出口押汇/贴现(出口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出口押汇/贴现业务总承诺书编号: ,承诺书日期: 年 月 日,出口押汇/贴现业务凭证编号: ,业务凭证日期: 年 月 日) (7)其他贸易融资业务: (注明:业务种类、业务协议编号、日期)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相关贸易融资业务的合同和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1 自己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 完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贸易融资的实际用途,承认融资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真实,不存在欺诈。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4 甲方已对本合同项下质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 1.5 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质物作出过包括设立抵押、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 1.6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对此放弃抗辩权。 1.7 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 1.8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和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划线部分的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主合同和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1.9 如主合同项下债务为外币而质物处置或保险赔偿金为人民币的,甲方授权乙方按乙方扣收日公布的外汇卖出价-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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