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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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更好地为广大参保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保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药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评估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
2、市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材料的受理、评估及协商签约,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协议内容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协议管理。第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区域合理布局,实行总量控制、择优协议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市参保人分布情况、医疗资源配置和医疗保险服务需求,合理制定本市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定点医药机构设置规划,从方便参保人就医购药,有利于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进行评估确定。第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卫生等相关行政部门规定执业条件,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
3、可证;2.正式营业6个月以上,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卫生、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处理的情形;3.村卫生站、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编制;4.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医疗机构服务场所剩余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5.配备的医护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符合卫生部门关于医疗机构人员配备标准的规定;6.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管理部门、人员、设备及信息管理系统,具备计算机联网条件;7.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8.
4、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及药品管理制度;9.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二)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工商、药监等相关行政部门规定执业条件,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处理的情形;3.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无销售生活用品、食品、化妆品等商品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可按5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核定;4.营业场所内须设置药品专区,药品专区面积占营业场所使用面积比例在70%
5、以上。从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营业场所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5.配备药师(或执业药师)2名以上(中药师、西药师各1名,不含退休人员),质量负责人、药师(或执业药师)应在职在岗,不得挂名或在其他单位兼职,营业人员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证明,持证上岗;6.经营基本药品数量:西药(国药准字H类)和中成药(国药准字Z类)品种合计在900种以上,中药饮片品种在300种以上;7.有规范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健全的药品质量保障设施。能提供药品进货、销售记录凭证,能为参保人提供购药明细清单或小票;8.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设备及信息管理系统,具备计算机联网条件;9.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6、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交的材料如下:1.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复印件;民营医疗机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复印件;4.在职人员名册表,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医疗保险负责人以及医护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身
7、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全体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5.药品清单、大型医疗设备清单;6.医疗机构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复印件;7.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须提交的材料如下:1.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2.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在职人员名册表,全体员工(含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对账单原件;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营业人员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资格证明;5.药品清单;6.药店营业场所使用期限的证明材料(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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