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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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国土资发200917号永顺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等制度的通知各股、室、站、所及中心:为规范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提高执法监察人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州国土资源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永顺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等9项制度,已经局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一、为了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强化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二、县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实施动态巡查全面工作。在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时,
2、各中心所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三、各中心所要结合本所实际,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明确巡查范围和巡查职责,落实相关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切实发挥动态巡查的作用。四、县局执法监察大队按照本县行政区域分布情况,将全县划分为三个等级的巡查区域。(一)一级巡查区域1、基本农田保护区;2、国道、省道两侧50米范围内;3、县城、建制镇、城乡结合部;4、重点项目建设区及重点矿区。(二)二级巡查区域1、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2、县道、乡村道两侧;3、小集镇周边;4、个私企业较集中区域。(三)三级巡查区域1、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土地;2、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项目建设区及采矿区。五、一级区域为重
3、点巡查区域,每月巡查二次,二级区域每月巡查一次,三级区域每两月巡查一次,重点抓一、二级区域巡查,兼顾三级区域巡查;全面掌握辖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六、规定相应适合及时发现,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巡查周期。中心所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应每月巡查不少于二次。七、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各中心所要明确划分巡查范围和职责,实行分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一)县局执法监察大队主要对一级巡查区域实行重点巡查,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中心所的巡查工作。(二)各中心所对辖区范围内的一、二、三级巡查区域实行全面巡查,对二级巡查区域实行重点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制止
4、处理,并向县局执法监察大队上报具体情况,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县局执法监察大队立案查处。(三)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县局分管领导负总责,执法监察人员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任,包查、包处理、包监督、包结案。(四)巡查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对巡查区域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巡查活动必须有二人以上巡查人员参加,要做到亮证巡查。(五)巡查人员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清基本情况、责令停工,并将情况上报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六)建立规范完备的巡查台帐,并制作相应规范化的文书,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对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做到及时处理、登记完整、有据可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5、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七)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制止率、报告率均达100%。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巡查效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考核情况在系统内予以通报。(八)因巡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漏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按照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制度 一、为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时、合法、有效地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会审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主持下,召集内部有关人员,通过集体审议的形式,对本级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违法事实、证
6、据资料、查处程序、适用法律、处理结论等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集体审议事项。三、违法案件会审由执法监察大队提出会审申请后,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具体组织工作,由分管领导主持,执法监察大队的相关执法监察人员、其他相关股室的负责人参加。 四、会审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五、会审内容:(一)事实是否清楚;(二)程序是否合法;(三)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是否恰当;(五)处理意见是否合法。六、会审程序:(一)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对案情及处理建议的汇报。(二)审查涉案证据资料;(三)审查案件处理程序和法律文书;(四)审查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
7、确性和适当性。七、会审会议主持人根据会审讨论情况,提出如下会审意见:(一)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事实与情节需作进一步查实和补充的,由案件承办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查清事实,提交下次会审会议再审; (三)适用法律不准确,定性不准,重新确定案件性质; (四)会审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按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违法案件按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的,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八、案件处理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多数与会人员意见,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九
8、、 一般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讨论决定后,严格以法定程序执行,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 十一、会审时应指定专人做好会审记录。会审记录应当如实准确地记载会审人员发言的观点和内容,并形成会审会议纪要,经与会人员签字后,一并归卷存档。 十二、参加案件集体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会审事项相关的内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上报备案制度一、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应每半年将正在查处和结案的
9、案件报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备案。二、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对在查处中确定为重大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7日内上报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备案。三、向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上报备案的重大案件包括:(一)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支队构交办、转办,需要限期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二)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四)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五)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非法所得达50万元以上的案件;(六)采取
10、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案件;(七)非法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获利巨大(探矿权50万元以上,采矿权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各类矿业拒缴、欠缴、拖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较大的违法案件。(八)县局执法监察大队认为应当上报备案的其他典型案件。四、备案材料包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和处分文件、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和法院判决书等;正在查处的案件报阶段性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一、县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并设立举报电话(0743-5222276;0743-5235480)。各中心所应在办
11、公场所设立举报箱并定期开封。二、接到群众举报,受理人应做好举报登记记录,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三、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归口交办、妥善处理”的原则,及时进行查实,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告知举报人。四、对举报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初步查明事实的七日内立案,并在一个月内结案。对不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将调查结果按时反馈给举报人。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署名举报的,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其姓名、住址等情况。六、对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和查处违法案件发挥重要作用的举报人,应给予适当的奖励。七、应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台帐档案,对举报情况和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和总结。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
12、责任追究制度一、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而作出的具体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权限的行政处罚案件。本制度所称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而实施处罚;(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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