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镇医疗保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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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榆政办发2011 101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 办法 通知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榆林军分区,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中省驻榆各单位。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共济互助能力,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
2、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1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强化政府职责,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二)坚持建立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的
3、医疗保险制度。 (三)坚持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保障水平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金运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市级统筹,统一经办,明确职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工作。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业务经办前台负责本辖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办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征缴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市为统筹单位,实行全市统一
4、筹资比例,所有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用人单位按年度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 全市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纳入市级财政设立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各级经办机构设立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数: (一)财政供养单位及人员按其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绩效工资)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非财政供养人员按其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本人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
5、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其单位和个人缴费均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第八条 为了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顺利实施,市财政对相对困难县区全额预算的财政供养人员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当年核定缴费基数计算。市财政的补助比例为:佳县、米脂、绥德、清涧、子洲、吴堡六县按缴费基数的3补助,榆阳、横山、定边三县按缴费基数的1补助,暂补3年。县级财政应预算缴纳
6、的费用到位后,市级财政补助费用按年度一次性预算划拔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今后根据本市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妥善解决退休人员参保缴费问题。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及个人均不再缴费,退休人员可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1999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工作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200
7、0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用人单位及职工按规定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 (一)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不包括之前已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及灵活就业人员等),其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者,参保时单位及个人均不再缴费;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者,单位应继续按规定缴费基数的8缴纳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缴费满10年。 (二)2012年1月1日以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包括之前已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及灵活就业人员等),其退休人员缴费年限须累计男满30年、女满25年方可享受
8、退休人员缴费及医疗保险待遇。符合视同缴费年限条件的单位及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三)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3年视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年,参加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满4年视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年。不足者不予折合计算。 (四)非本市户籍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入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原工作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可与我市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条 市县区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根据其退休人员人数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逐年预算缴纳。不足8的应缴部分(3.5)由中、省
9、、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补助资金中逐年安排解决(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解决),划拔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纳入统筹基金,同时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 依法破产、政策性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及退休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具体征收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依照现行财政体制和现有资金渠道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在“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障费”中
10、列支。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和使用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金利息、滞纳金及按规定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收入组成,划分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十五条 个人帐户组成和使用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年龄段和比例划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5划入;51岁至退休年龄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5划入;41岁至50岁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6划入;40岁以下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3划入。 每
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个人帐户划拔后年度内不再变更。个人帐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住院医疗费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等。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后,其余部分构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种检查、治疗等规定可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药费。 第十七条 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按规定使用范围使用。年终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并按规定计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终止后,其个人帐户结余资金由本人支取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十八条 为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12、险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风险调剂金按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当期统筹基金征缴额的5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提留管理使用。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必须符合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关于完善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前设置起付标准。初次住院起付标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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