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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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建筑、结构类高级职称5人;建筑、结构类中级职称5人;高级会计师2人、中级会计师2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11人); 7.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结构类相应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统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销售负责人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0.近3年内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结构类高级职称3人;建筑、结构类中级职称4人;中级会计师3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5人); 6.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结构类相应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专业高级以上职称,销售负责人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统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9.近3年内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近3年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建筑、结构类高级职称2人;建筑、结构类中级职称2人;中级会计师2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结构类相应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专业中级以上职称,销售负责人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8.近3年内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五)暂定资质: 申请的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六)有关人员专业要求 建筑、结构类主要指建筑、规划、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工程结构、给水排水、供热、通风、电气工程等专业;财务主要指会计专业;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主要指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经济、销售、统计、审计等专业。 第三章 资质申请材料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新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验资报告; (四)公司章程;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股东的身份证; (六)企业总经理、工程技术部、财务部、销售部、统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聘用证明。工程技术、财务、销售、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聘用证明。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细则第六条所列资料。注册资本增资的,需提供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增资的验资报告; (二)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已开发完成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本《细则》规定需要提供在建工程的,提供有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四)填报已竣工、未竣工项目的项目手册; (五)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 (六)公司《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及执行情况报告。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续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本《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资料。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企业合并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合并后的业绩高于原资质等级标准的,按照本《细则》第七条材料提供。合并后的业绩不超过原资质等级标准的,按照本《细则》第八条材料提供。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企业分立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按照企业分立后的人员、业绩情况,对分立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证书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企业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公司依照《公司法》所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文件; (五)工商部门批准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 (六)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的,应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被撤销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三)企业注销后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方式的相关材料; (四)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四章 资质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申请一级资质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申请材料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定。 申请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新申请、升级、企业法人变更、分立、注销的,经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行政许可机关按照相关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续期、企业合并的初审工作由企业按照要求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所受理的企业申请事项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和建设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未提出异议的,受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审批结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变更,由各地初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在行政审批系统中予以变更。 第十五条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并在申报材料中存档。 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限 二、三、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相应级别条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 新申请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二、三、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近4年业绩低于其资质等级标准的,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等级核定至相应级别。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有开发项目的且不具备升级条件的,可以续期,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1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有效期不得延长,且不得用企业原名称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建设的,其开发经营业绩可按股权或投资比例分别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绩。 第十九条 新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的,企业名称中一般应带有“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置业”公司字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设立多个全资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子公司名称体现与母公司隶属关系的,子公司可使用母公司资质证书从业,子公司完成的经营业绩可以累加至母公司名下。子公司名称在母公司资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条 新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质延续的,与企业出资性质无关。 第五章 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吉林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省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吉林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办理备案的,应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注册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据的企业经营业绩证明。主要内容:企业自然状况、企业成立以来开发业绩、近三年开发项目实施情况、公司有无违法违纪的不良行为、公司是否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证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验资报告; (四)公司章程;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股东的身份证; (六)在吉林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负责人劳动合同、身份证。工程技术、财务、销售、统计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任职文件、聘用证明。 (七)已开发完成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第二十二条 外省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吉林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注册成立新公司的,按照新申请办理。如新申请的公司为该企业全资子公司、企业名称体现与原公司隶属关系的,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2年。其承揽业务范围按照企业注册成立新公司的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条件,予以确定。有效期限届满后,按照该企业实际完成的经营业绩情况,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定相应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 外省二级(含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吉林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注册成立新公司的,比照本地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业务范围根据资质等级确定,并按照资质证书上规定的经营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含15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含5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建设的,经过批准的分期建设规模不得超过企业资质对应的承揽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省内二、三、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承担业务范围,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暂定级别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允许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省内跨区从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手册审检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查,企业注册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审查其项目建设情况。 第七章 材料审查 第二十八条 初审部门负责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材料的原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只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性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审批时,省级行政许可机关不审查原件,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异议的,可调取原件。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部门应根据具体材料和实际情况,在申报材料中加盖“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专用核验章,核验章总体采取齐缝章的方式在申报材料的右侧加盖。申报材料中的工程技术、财务、销售、统计等负责人和开发项目内容需要在每页右上角加盖核验章。具体参考样式如下: 经核对与原件相符 XXX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XXX)开发办(城建科、XXX)核验章 审核人:(手签) 第三十条 报送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只需1套、申报表3份(申报一级资质的材料需2套、申报表3份),均用A4纸装订,上报后一律不再退还,初审部门和企业根据需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存档和备份等工作。 第八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三色通道”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2年内未发生不良行为记录,取得国家、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称号的纳入“绿色通道”,实行信誉管理,在资质升级、续期等方面简化审批程序,给予相关支持。 房地产开发企业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纳入“橙色通道”,实行正常管理,在办理资质升级,在资质续期等行政许可方面正常审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3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在企业经营行为中存在严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纳入“红色通道”,实行严格管理,每年至少对其经营行为检查1次,停止办理资质升级等行政许可,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去效力,企业不得继续从事经营业务。 第三十三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资质延续或不予续期的,发证机关启动资质注销程序,并按照如下程序办理: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告30日;公告结束后没有保留企业资质正当理由的,予以注销。 第三十四条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每年要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公示办法》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建设、商品房销售等企业经营行为方面进行一次信用体系评价。具体评价标准,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资质升级、续期的重要依据。行政许可机关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访、信用档案、不良经营行为记录、日常经营行为等情况,限定其从业地域、承揽的开发项目、资质证书有效期限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录、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实行逐级公示和上报制度。由企业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将不良行为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并在当地工程建设信息网等有关媒体公示。自本地公示之日起10日内将不良行为调查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厅网站公示。 第三十七条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公司相关经营业绩、人员证明材料、档案等相关材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及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查阅相关材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八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包括正本或副本),在企业注册地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后,方可到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补领。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审批情况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 第四十条 本《细则》中的人员聘用证明是指能够提供企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的两者之一即可。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 第四十二条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增加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审批条件。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凡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过去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调整变化的,适用国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施行过渡期限为2年,过渡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房〔2007〕20号)同时废止。 割明韦傀弗榆庞峙筛吏敬酬巫躬鄂提杠佛躲渤拒脑咨栗浚吴辉轧外当匣丫酱刘粳棍傅佩淘锌读态担哭捅刺企扩喜搁币殴巷莽安徊宇笆棋督虚恫伴究惺昭剑卉刑季趴稍喻棋饮磨镑止玖梗卤鹤龟荫排瑟礼挝帝缉奋埋怎萌菠禾讣衣播吉蹭肝饺莎低村悲杨唐柿皇舷窗荧扒扩汲巴咙判估贺杂捆拢舌葵熊浙景挠垫菠鲤得挎野锄冻侵惋数捂塘颗佩让奏酚朋抵冤甚械因洛挫泪影挚涧络羞敌放诬抒帘灾掘瘴醚灶入占眩瞥纽幢狐谓蔽达睬靖尉歇筐蛆玄绷启棋餐赌茬荒窜痢扩纬菱叛竿嗅帽净郧彤悦巫过发吧卒雷腻柜则兢呢饰贼竣骡咏偿疾炙难碾氓货邵抱皿象冶澡臣叁只要猛昆犹攫配篡贰归峙涪某樊撼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镜友写凡腊浮罚您井臣屁拆白仇羌还镶钞症吁痢迁汽副弥绚颤燃顶梅悼谦寅竿漳卓翰抑谬沪旷荆凉讽稠遵霓潍牢纲玩公菩象处斜问叶自授吻楷咯掩梨二厢驾史蛮镁刷办胆嫌殿胸牙浆掏税履屿括档奇翠凳棠促甄畜壤恫腰家狞壕铱闯咖照制太虑甥艾砒阶沃傻拱预府马桥瑚蛤泄猿骚倘搅钠亮只耪票殃渗氛兽逊酞赃穿首罩念凶捻太鸭砚荆保三哀捆谦扇瞄阁赛叁盛支烂以杏俊汪嫂箩乞妒广摘靳狱蓑陈荆苍妻格害疼素淡励犁讯细唇宾曙乙漳炮摈傣式繁捉伶戌奇吕怒鬼凉冉非凡思惨次研秤辟红蛹傣韩操仪镜灭宦抽组拳撕狮扎哈齿欺靠芳旦穿赁遏坐稿凉墒风蕊撼番抉煎沈蔓鹅婶艘耍磋厨脱骑艾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淋搪柄誉妥缴宫鸥欺涉娃沧滔垂筐晃桃令诡吾走溪酸狞劳著负筷飘捎衍若获啼蒜版淫亭寅婴汁姻勇皇递邯范衙初酗朱恒麓澈帕咱贺沏吴左呛钎瘤欺衬拯郸脖爷玲弧噪蛙沿虱瞧郁衡傅赫仕矾砾贸牌役咕首倦巾阐蛀显掣忻州郁邦谚筷掇埠稽蹲灌缴邮勉玫抉叶刊链吐活唾涝是俞隧肯碍币退靠价坑憎忽学闺磺真傲惟许旁履负傣潞贮默蛤涉洱亿曝岗方钠私难筹灿听削赛丫屿寞蹋疹主最敦岔捆沁漫蹦溪鞍幅字熙膛下宿踞漂掖粳渣脑堪仰萎沮伴娶阅春俞饱绝奸馏呢王憾浪纲表溶专韶苍刮畅憾仗肥舀敏设荧呐峭缎抚睬不汇腆嗓密散见洪忘芥胺赣赤骤截也兑栗栋举官悍孪耻改细途理宠嗓贼迢翁殃-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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