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制度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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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汇编 安健环 2009-9-10 目 录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3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6 三、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6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9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0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1 七、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2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3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5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1.2适用范围 中心所属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1.3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施工项目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这也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草食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1.4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1.4.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行业施工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建筑物的拆除,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1.4.2、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组哟也环境内使用内燃机和燃烧器,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1.4.3、有机溶剂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列物外还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中的浓度可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机型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1.4.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味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1.4.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振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收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1.4.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1.5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5.1、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1.5.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1.5.3、施工现场在进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1.5.4、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1.5.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1.6个人防护措施 1.6.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找我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1.6.2、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1.6.3、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 1.6.4、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1.6.5、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1.6.6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1.6.7、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2 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3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2.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5 公司环保安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2.6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三、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 3.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要求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其中,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3.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3.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表内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情况表; (2)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 (3)主要产品的名称和产量; (4)主要原、辅料及中间品的名称和消耗量(产量);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其他需提交的资料(可列出); (7)由法定资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8)存在毒物作业项目的提交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3.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受理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11号)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二、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对从业人员来说是一项预防性措施,是法律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是用人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承担的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健康监护信息管理。 (一)职业健康检查 1.上岗前健康检查 2.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3、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4、应急检查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4.1目的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4.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4.3职责 1、安全环保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规程 1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用人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公司管理部(采购)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安全环保科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4.1车间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4.2安全环保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4.3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4.4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4.5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中心、厂部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厂级培训由厂职业健康安全科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公司定期邀请卫生、安监、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生产单位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8、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四、各单位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实施。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七、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厂部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从事工作,特制定本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 一、 定义 1.1 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称为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防护手套,防砸鞋等。 1.2 所使用的特殊防护器具称劳动防护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 管理职责 2.1 安全管理部门参与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数量、质量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2 仓库管理人员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验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绝入库。 三、 选用与保管 3.1 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3.2 防护器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借用: (1)不准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2)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3)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3.3 使用防护器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3.4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使用班组应派专人保管,建立台帐。检修、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人管理,对防护器材的完好负责。 3.5 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3.6 定期校验和维护 (1)由厂部管路人员对安全防护工具的管理、建立台帐和定期校验工作。 (2)使用班组对所属区域的劳动防护用具的完好、维护保养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 (3)电气绝缘工具定点专人保管,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 气作业。 (4)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两个月检查一次,滤毒罐要称量检查,面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3.7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变卖。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 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1 健康监护档案册。 1.2 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1.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1.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1.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1.6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 职业病诊断档案 管理部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2.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2.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2.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2.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三、借阅: 1. 各有关部门、单位到管理部查阅档案资料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管理部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 管理部为所需借、调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 3. 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4. 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 5. 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四、保管: 1. 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 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 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5. 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 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劳动是每个人的基本需要,但劳动者必须知道许多工作对自己的健康是有影响的,甚至可能造成疾病。应当了解自己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了解为控制危害因素安装、配置的通风、排毒、除尘、屏蔽、隔离等基本设施。许多工作岗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如粉尘、铅、苯、汞等,也可能存在有害的物理因素,如噪声、振动、高低气压、电离辐射等,这些有害因素的过量暴露会对健康造成损害,严重时会引起职业病,如矽肺、煤工尘肺、铅中毒、苯中毒等。工作中过量接触放射性物质则会引起放射病。 劳动者必须具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知识,劳动者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病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要知道自己的工作岗位有什么有害因素,会引起什么样的健康损害,要知道如何预防这些危害。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要知道许多情况下的职业中毒是由于生产事故使有害物质大量泄露而引起的,因此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必须掌握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例如防护帽或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口(面)罩、防护耳罩(塞)、呼吸防护器和皮肤防护用品等,并且养成习惯。必须知道发生事故后如何防身、逃生,如何自救和他救。 长期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必须参加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果被诊断得了慢性职业病,必须及时治疗,避免继续大量接触或调换工作。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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