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建〔2008〕7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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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2008年度绩效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执行实施细则有利于切实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队伍管理水平和责任感,对确保全省建筑工程投资效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监、安监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贯彻执行工作,把对有关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纳入年度重要工作内容予以安排。二、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2008年重点是确保完成对市州和县级质监、安监人员的初次考核,具体工作委托省质安监总站负责落实。2009年完成对监督机构的初次考核工作。各级
5、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监、安监机构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协调,抓好有关工作衔接和落实。三、对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联系人:江韬 电话:0731-2212413,传真:0731-2213043)。湖南省建设厅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
6、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的机构与人员,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质监机构、安监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安全生产行为及工程实体的质量和安全生产防护保证措施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以下分别简称质监人员、安监人员,统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7、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及业务指导。对初次考核合格的质监机构与人员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质监机构考核证书和质监人员资格证书;对初次考核合格的安监机构与人员,颁发全省统一的安监机构考核证书和安监人员资格证书。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合并设立的监督机构,应同时取得质监机构考核证书和安监机构考核证书。第六条 省建设厅对考核认定的质监机构、安监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对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安监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市州质监机构、安监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各市州建设
8、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应对所辖县(市)的质监机构、安监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应对其质监人员、安监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每年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质监机构、安监机构验证考核和质监人员、安监人员岗位考核的基础资料,各市州负责绩效评价的单位应及时将监督机构与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质监人员、安监人员的上岗培训,对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安监人员每年组织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适时组织开展相应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质监人员、安监人员岗位考核内容。第七条 未取得相应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的
9、监督机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督;没有取得相应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人员。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八条 质监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省和市州质监机构的质监人员: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4、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县级质监机构的质监人员: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4、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练
10、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条件限制。第九条 安监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省和市州安监机构的安监人员: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4、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县级安监机构的安监人员: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
11、产监督、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4、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条件限制。第十条 质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一定数量的质监人员:1、省和市州质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质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不少于3人,且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数量占质监机构总
12、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75%。2、质监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及市政工程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3、质监人员数量基本满足本地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二)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同级质监人员的考核认定资格,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1、省和市州质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10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2、县(市)
13、质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3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3、应配备以下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1)数显回弹仪;(2)非金属超声波检测仪;(3)混凝土钢筋检测仪;(4)激光三维定向仪;(5)激光测距仪;(6)渗漏寻检仪;(7)接地电阻测试仪;(8)绝缘电阻测试仪;(9)漏电开关测试仪;(10)空调测试仪等。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应根据受监工程特点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工程监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1、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制度
14、;2、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编制、审批制度;3、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巡查、抽查制度;4、工程质量隐患台帐建立和管理制度,隐患整改通知及隐患整改复查制度;5、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管理制度;6、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制度;7、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制度;8、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9、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监督处理制度;10、工程项目或局部暂停施工、复工审批制度;11、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12、相关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制度;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及工程质量隐患行政执法制度;13、省优质工程(芙蓉奖)、鲁班奖工程培育管理制度;14、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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