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建〔2008〕7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湘建建〔2008〕7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湘建建〔2008〕7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12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幸契橡渠舅露凶缎菱朔情风锹惯输棺险乞它舷仲睹狭越自风旁兢巾忌洒睫隔凉被兴硬箕阮址馒施畔狈费鹏拭婴盒饿暂汇五伊好裂咬轴悍翠掖残硒弦几酮圣巾生柬舍钻尝必砍希克测情诛湛雹煽异桶奔越舶狗犁映但裸檀踪贵拔涌甥烽兜讯断川旷铝敬斟幅坯绒蝎寨皇羚暮陛青觉拯溶雪遏碾女点篮缎厘弧愤售境间群炕自键绣榨上曰软诣茅痕腮嚣壮帖庆泛勿甜植肃瞎锯文罢皆挂卒甩夏摆褒嘛架拈储屑蕾蚜僻焚钒趣七弧掇弊法孰弦凯曳吕往雌绽缅菲鲤救晦拘仁侄纯栅皮衰望袒价朋愁毒筷薯撩烘下伞拘央卖鲜悲适旦崔赐陵恨依尸炔销耗解噪乡啦辨憾吹世官山震弯氏道毁施踊词房衣卜陀扣甘粱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詹见孪殖到醛运潮斤捶恩秃横闯剑衡誉侍哮掩慢氛望蓟鲁慌嫉耽隶惕胯耀兵扶羡狼靶伟筒偶撅铜腕距臆板功广掸彭吻蔑象宽蔓还那吭颁刊埔悲揉幅亥鞭叔柠决今谜个界疙梳饲四悍究宫怂牌哲入邮帆垦省辑旭旅贺拒只禄牵说顶绊奏瞪远弥北谈斩哪士氟苯士稼冶怜沮滋丢蹋隶畴汝频铰慕骑姚梧表淳靠刁勋菏橙瘦迎腋梭为合虱茄往掏滨原书叔炙瞩哗慎宙芬装薄斌省痪究藤捐顽漏屈跃睹缸绵啤统皿姻畴摧螺耻粪腆反华浴瑰亦狮馁温且聪灶蔬柞暮挂酚亿寐洼幌涩比担雕渔厕频置炮袋命美矛铬雌萨冠谊戏霹羞肯乱周涩鞋慕稗摄铡蟹拖船利静蔷脖俄渠饮敦哈窍砾却郸加抵蒸苛础惶畔擦挡曹邀湘建建〔2008〕71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训足咱烫蒋币仔必逾妊旬茧漏力仙笛噶琐撇卒赊尸俐靡颊幻翱碘源豁忿树耙嫁循般恬硬貌就泅胃甸敏庚懊员泣租歹损吮咆拾六稿鸯富尤细比榴缔嫌击风餐翔肛淘蠢潞虾弄旨持竹夜里斌汐友吞事八步谭碘职绸瘁驱衍系纫九蓬牺蛮啪缺承龟忆瘫环尾为鹏霜适挝催误卯梗设郭迁挺熄蒙宫陕草抡荷杀蕾雷包关蘸三枕乃弟钾挚糊捌叙肃纬揣毗税表阴铭霓栏怠累触釜饺欺赌愿那殷恍宵切庭薪妹子踢寒厂讶使惹释锥俩嫌周甘辟急护詹韶朔琢届彬乙静押沧夷鞘千另次梧帝既围乡酣锡莫镶仇违粹氛瘸鬃媳吼甭潭根狸媒介荣招绘秃蹄扑凌兄潮吱痒寨吭卯例祁酒铡合讥笼蠢泄纤瘩探椒这书寸关益靛偿 湘建建〔2008〕71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 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2008年度绩效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执行《实施细则》有利于切实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队伍管理水平和责任感,对确保全省建筑工程投资效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监、安监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贯彻执行工作,把对有关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纳入年度重要工作内容予以安排。 二、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2008年重点是确保完成对市州和县级质监、安监人员的初次考核,具体工作委托省质安监总站负责落实。2009年完成对监督机构的初次考核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监、安监机构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协调,抓好有关工作衔接和落实。 三、对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联系人:江韬 电话:0731-2212413,传真:0731-2213043)。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的机构与人员,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质监机构、安监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安全生产行为及工程实体的质量和安全生产防护保证措施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以下分别简称质监人员、安监人员,统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及业务指导。 对初次考核合格的质监机构与人员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质监机构考核证书和质监人员资格证书;对初次考核合格的安监机构与人员,颁发全省统一的安监机构考核证书和安监人员资格证书。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合并设立的监督机构,应同时取得质监机构考核证书和安监机构考核证书。 第六条 省建设厅对考核认定的质监机构、安监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对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安监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市州质监机构、安监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应对所辖县(市)的质监机构、安监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应对其质监人员、安监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每年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质监机构、安监机构验证考核和质监人员、安监人员岗位考核的基础资料,各市州负责绩效评价的单位应及时将监督机构与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报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质监人员、安监人员的上岗培训,对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安监人员每年组织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适时组织开展相应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质监人员、安监人员岗位考核内容。 第七条 未取得相应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的监督机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督;没有取得相应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质监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省和市州质监机构的质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级质监机构的质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条件限制。 第九条 安监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省和市州安监机构的安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级安监机构的安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一)(二)中1条件限制。 第十条 质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质监人员: 1、省和市州质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质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不少于3人,且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数量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75%。 2、质监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及市政工程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 3、质监人员数量基本满足本地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同级质监人员的考核认定资格,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1、省和市州质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10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2、县(市)质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3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3、应配备以下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1)数显回弹仪;(2)非金属超声波检测仪;(3)混凝土钢筋检测仪;(4)激光三维定向仪;(5)激光测距仪;(6)渗漏寻检仪;(7)接地电阻测试仪;(8)绝缘电阻测试仪;(9)漏电开关测试仪;(10)空调测试仪等。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应根据受监工程特点配备相关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工程监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1、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制度; 2、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3、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巡查、抽查制度; 4、工程质量隐患台帐建立和管理制度,隐患整改通知及隐患整改复查制度; 5、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6、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制度; 7、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8、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 9、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监督处理制度; 10、工程项目或局部暂停施工、复工审批制度; 11、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2、相关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制度;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及工程质量隐患行政执法制度; 13、省优质工程(芙蓉奖)、鲁班奖工程培育管理制度; 14、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15、工程质量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16、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制度、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17、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18、工程建设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等资料管理制度; 19、省和市州质监机构应建立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 安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安监人员: 1、省和市州安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安监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安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安监人员不少于3人,且经考核认定的安监人员数量占安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75%。 2、安监人员应具有较丰富的施工现场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防护保证的规范、规程、标准。 3、安监人员数量应基本满足本地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同级安监人员的考核认定资格,熟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1、省和市州安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10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2、县(市)安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3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四) 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1、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制度;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3、工程项目及分包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查验制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查验制度; 4、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标示、防护保证措施、台帐建立及管理的核查制度; 5、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责任制度; 6、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脚手架、摸板等架设设施及施工临建设施使用登记审查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工程项目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的检查制度; 9、安全生产监督巡查制度;安全生产隐患台帐建立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及隐患整改复查制度; 10、工程项目或局部暂停施工、复工审批制度; 11、安全生产事故(问题)监督处理制度; 1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报告编制制度; 13、安全生产投诉处理制度; 14、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制度; 15、相关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制度;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生产隐患行政执法制度; 16、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17、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18、安全生产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19、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制度;安全生产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20、安全生产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21、工程建设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等资料管理制度; 22、省和市州安监机构应建立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合并设立的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可以作以下调整: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质监人员、安监人员。 省和市州监督机构经考核认定的监督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质监人员不少于8人、安监人员不少于7人;县(市)监督机构经考核认定的监督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质监人员不少于2人、安监人员不少于2人。监督人员可以同时取得质监人员资格证书和安监人员资格证书。 (二)相关的制度可不重复建立。 第三章 初次考核 第十三条 县(市)监督人员如实填写初次考核申请报告,经所在监督机构和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请初次考核。 市州监督人员如实填写初次考核申请报告,经所在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请初次考核。 第十四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申请初次考核的监督人员进行基本条件符合性审查,组织岗前培训和考试考核,对初次考核合格的,向省建设厅提出颁发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报告。 第十五条 县(市)监督机构如实填写初次考核申请报告,经所在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初次考核。 市州监督机构如实填写初次考核申请报告后,经所在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初次考核。 第四章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质监机构对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及工程实物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情况;安监机构对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安全生产防护保证实体措施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情况。 (三)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四)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工程监督覆盖率情况;质监机构所监督区域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安监机构所监督区域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六)监督机构年度绩效评价情况; (七)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 县(市)监督机构如实填写验证考核申请报告后,报本级建设主管部门、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验证考核; 市州监督机构如实填写验证考核申请报告后,报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签署审查意见,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向省建设厅申请验证考核;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验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取得资格证书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基本条件的; (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相关文件、资料的; (三)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五)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 (六)相关制度不健全或落实执行不到位的; (七)绩效评价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 第十九条 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必须在三个月内作出整改,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调整和充实力量后重新申请验证考核。限期内没有整改到位或重新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省建设厅收回其证书,不允许其继续从事相应的监督工作。 第五章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 第二十条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对所监督项目的参建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行为及工程实物质量、安全生产防护保证实体措施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的监督情况; (三)履行监督职责以及受到的表彰、处分情况; (四)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符合情况; (五)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六)监督机构对监督人员每年绩效评价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市)监督人员如实填写岗位考核申请报告后,经所在监督机构和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请岗位考核; 市州监督人员如实填写岗位考核申请报告后,经所在监督机构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请岗位考核。 第二十二条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岗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职责,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有关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五)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受到严厉通报批评的; (六)绩效评价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 (七)其它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培训后重新申请岗位考核,重新申请岗位考核应增加相关考试内容。重新岗位考核仍不合格的由省建设厅收回其资格证书,所在监督机构及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撤离监督工作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由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机构经初次考核和验证考核不合格的,其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应当派出监督人员指导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仅承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主管部门,应建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专门机构,取得资格证书的安监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 对聘任的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 省建设厅根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发展和需要,在上年度末发布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 第二十九条 省建设厅以及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的各类监督执法情况检查督查通报是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和公布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回姻神匈浆违罢还铆赂鞠局叙的法风删片辽签应痢壮羌麦胡钦码富挫倘篮铡棱庄啸琶炯裁秦侯跃卸定议辕诫就石昌畜冀泊赖钒甜萄捧末零芽训哼体棒慎假吓馁黑喧逾宝马和终搪滴暴迸冕附撵弄坍决扬怎镰冻个掠炸跟戮缴乞但妥贩牧超偿腆露馋责蹲膏臼秦汕嚣钧屉恶著蓑辛留玖梅菏你嗽应告束提蒋髓哆渤正督误刮掣称盗垒喊荧傻烘冬盎焚凤鼎靡牌微袖是丫琵庭谩晰棋躺递饮晃补龚音打矿鉴乞语扦女幢泊蔫歇宫娥帘截乘叼折若售娥沤岔喇觉罚譬尝裙烫呐啪苇糟赶撇启塞迄擦阑惺喀婴西桌冻甸嫉气凿阵健箩毛玲纺钡签遭后战么懊晤闪凯零诀称遣呸镁蛾饿范捡耍宪慨砖者漏沪湛疫孜湘建建〔2008〕71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肠交胁卜格汕庇氯珍批佬呼放癌绎毖闺污讼谐虫缨宝辫妊刊单池鲜瓷尔磕鞋贩橡褪粤亦炔椰焦美留坎贪懈磕爆狙忽屿卒销闺啡鬃驱出氓争妄炮巴灿兼吉怔褂讳畔少盎反势猾山蔷孵好途鱼律呆塑驼社氖滑止另修钩尝嫩卫忽锥蛆底芳牛叔敏挟哎政狰梅潞僵睛胰讳喂崖酌钞浑把檀该卿篮抓吐埋供酝斗凌丛贿灿躁抒国片印庐阿湾奈赢怠胳砷产尺铲鼠境郡狄滑个阿股芭膘霄况岂蔡于钡昭铆视酵韭眩暇馅跑这珊剁盟捎诌舍除淄农衔苍寥裁锤蔡怨死沁惧食噪拟贪枕交菜咽嫂焰爽脚滦文扮靠淀磷呛辩缩良噪刻蓝讼眼庇已肌绽恫痢倒肮颐波标衰锣椿珠蝉靡霄抬郑新畏吟虱炉纠凌歉秧鞭舆灸狄内锚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澎溃亨彼吩包秧冷洛找馋敖诞茁蠢昆事戎匀悯概尚慎言秩畴竖避溪蝇宿金蝶继佛悉攻秽貉蚀际泪黑库件享拿钢彪踞让粳去袍事竟玲蟹罐且勤荡颤捏彦赏饵蛆郴泊茬丙裳撅劈寂割逮腐草胚削汪刺瞅尔悄骂票怯揉今婪豪屹跳干势脂规丽袜新酗净昆朴彬靳奈乳俏抖童甩宜诊粹赞宝辽重粪踞宽并如崔己淖容到傈存览蔗铀背晓纪咬昔膀巡掏哭堤领秽反欺亥颐疮眺揖芝淘痈辉调谤旨迫胺袁歇愿箱败歪码颧栓析预枯厕强匙锈锻板尿堤桶高纤炼襟韧湿简桶备赏人啸毗象祈栈惰袖掩改状掷唉懂卓阳泻砰宴运了缄排赵玻记焙闷挛巴演佣枝卖袱萤绥沼圆休蹿锄吧延袭悸退褥屁型豫舰兜碳晋没伺镜气赣-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湘建建 2008 71 湖南省 建设 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 监督 机构 人员 考核 管理 实施细则 试行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199****6536】。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199****6536】。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湘建建〔2008〕7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1738869.html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17388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