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线上POS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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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线上POS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线上POS贷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积极稳妥地推进线上POS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微贷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线上POS贷业务,是指本行使用网上申贷平台,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POS流水数据并依托互联网优势,采取全流程“不落地”线上操作模式,贷款受理、审批、放款、还款和贷后管理全部在线完成,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签约商户提供经营性融资支持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指获得中国人民银行 《支付业务许可证》且许可证业务类型包括银行卡收单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申贷平台,是指本行开发的灵活配置业务规则,实现业务流程网络化、自动化的独立网络信贷系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本行认可的已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约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 总行小企业金融部。 1.负责线上POS贷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负责线上POS贷业务的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商圈方案的审批和认定; 4.负责线上POS贷规则模型的维护和修正。 (二) 总行风险管理部。 1.负责线上POS贷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2.参与线上POS贷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 总行法律合规部。 负责线上POS贷业务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四) 总行电子银行部。 1.负责线上POS贷业务相关系统的管理; 2.牵头负责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对接。 (五) 各分支机构。 本行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内网上申贷平台贷后管理人员的指定,商圈的选择、调查、方案的报审和贷后管理以及按照借款人属地原则,对借款人进行贷后管理。 第三章 贷款条件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本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与授信期限之和不超过 6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中国国籍(不含港、澳、台); 3.借款人必须是本行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签约商户; 4.借款人及背景企业在本行无经营性敞口授信余额; 5.借款人位于在本行可办理该业务的商圈名单中; 6.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 7.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POS18个月以上; 8.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 商圈需符合以下条件: 1.商圈较为成熟,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在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一般要求商圈正常运转3年以上; 2.商圈商铺或摊位出租率原则上不低于80%; 3.优先选择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区域优势明显、受经济波动和通货膨胀影响小、经营周期相对稳定、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日常认知度高的行业,如:关系百姓日常生活用品的大型批发市场、地区优势行业等; 4.严禁介入: (1) 经营范围属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2) 污染严重、技术落后、资源浪费的行业; (3) 易涉黄、赌、毒行业; (4)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以及本行严禁介入的行业。 (三)第三方支付机构应与本行签订线上POS贷业务合作协议,明确数据交接、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四章 授信额度、用途、期限、利率及业务办理方式 第八条 授信额度。 线上POS贷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日累计放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期限。 (一) 线上POS贷授信额度期限不超过1年; (二) 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的到期日; (三) 贷款到期后一律收回,不得展期。授信合同项下任一单笔贷款发生逾期或产生欠息,冻结该笔合同项下剩余额度,借款人只能进行该笔合同的贷款归还操作,不能进行贷款发放操作,直至归还全部欠息或结清逾期贷款; (四) 自授信额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借款人仍未使用该授信额度,则授信额度失效。 第十条 用途。 线上POS贷仅限用于借款人经营实体的资金周转需求,不得用于消费、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本行规定和要求的用途。 第十一条 利率。 利率根据本行资金成本、第三方支付机构手续费、商圈、合作方等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业务办理方式。 线上POS贷业务采用信用方式办理。 第五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三条 商圈选择。 商圈由总行小企业金融部指定或由分支机构推荐。 第十四条 商圈方案申请。 分支机构通过实地走访对商圈的行业情况、整体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获取现场调查资料,形成商圈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商圈行业情况、经营情况、同业介入情况、拟申请商圈授信金额、利率等。 第十五条 商圈方案审批。 商圈方案经分行审批通过后,报总行小企业金融部审批。总行小企业金融部根据各分支机构报送的调查情况,结合商圈合作方 POS机具的分布情况、客户在他行POS贷的申请情况和对商圈整体风险状况的判断,综合评价后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 授信申请客户准入。 借款人按照本行要求通过本行专业版个人网银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准入申请。 第十七条 授信/贷款申请。 准入通过后,借款人按照本行要求通过本行专业版个人网银填写相关信息,提交授信/贷款申请。 第十八条 授信/贷款审批。 网上申贷平台自动对授信/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 审批通过后,借款人通过本行专业版个人网银签订相关授信合同和贷款合同。 第二十条 用款方式和还款方式。 (一) 用款方式。借款人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贷款资金由借款人自主支付,可通过本行专业版个人网上银行完成。 (二) 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在3个月(含)以下的业务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业务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2.利息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按月付息; 3.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归还的提前还款不收取罚息。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后,各分支机构应密切关注选择商圈的经营情况,至少每半年须检查一次并形成检查报告,提交至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若发现以下风险事项,分支机构应及时向总行相关部门汇报,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 (一) 商圈发生搬迁、倒闭等重大变革; (二) 商圈管理方面临重大诉讼事项或出现重大纠纷; (三) 商圈商户发生行业性系统性风险; (四) 本行认为存在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各分支机构贷后管理人员应按网上申贷平台的风险预警信息做好借款人授信后跟踪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 各分支机构贷后管理人员应时刻关注借款人风险预警信息情况,并根据日常监控状况和借款人还款方式采用相应的贷后检查方式:(一)采用等额还款方式的,若发生1期本息逾期,贷后管理人员应进行电话催收,做好电话记录。若催收后仍未足额还款且逾期天数达到15天的,应立即开展现场检查;若累计连续发生2期本息逾期,应立即实地现场检查。 (二)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若发生1期利息逾期,贷后人员应进行电话催收,做好电话记录。若催收后仍未足额还款且逾期天数达到15天的,应立即开展现场检查;若累计连续发生2期利息逾期,应立即实地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贷后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以下风险事项,分支机构应及时向总行相关部门汇报,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 (一)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行信贷资金; (二) 面临重大诉讼事项或出现重大纠纷; (三) 借款人发生重大变革并危及本行债务安全; (四) 本行认为对还款存在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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