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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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或授权市财政部门开设的特殊专户。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人民银行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财政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等。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七条 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视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按照部门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的原则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支出日报、退款日报,并向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 对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报,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列报财政支出。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皮疹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管管理。 第十六条 一个基层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由同级财政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予以设立的,按照财政相关政策办理特设专户资金不得与其他账户相互划转。 第十八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单位账户按计划和用款额度办理财政直接和授权支付业务,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按日进行清算;如单笔支付数额较大的,可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即时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除按规定向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划拨特殊款项外,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包括像上级主管单位合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条 各基层单位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相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各种财政专户应统一归口财政国库部门,按照特设专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收支反类和有关制度、规定要求,建立账户账册管理体系。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的性质、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设置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总账册、分账册、子账册和明细账册,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分别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贬值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室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或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三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和离退休费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及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基层预算单位将直接支付申请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1)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2),通知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并及时将支付信息反馈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代理银行在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内,按实际支出数额,每日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一条 办理支付后,代理行向预算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3),预算单位根据相关的凭证单据做好会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资和离退休费支出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和离退休费由代理银行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将工资和离退休费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的同时,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门制定的账户,并及时向个人所属单位传送工资和离退休费支付信息。 第三十四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财政部门规定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三十五条 工程采购支出和物品、服务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依据年度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审核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为纳入直接支付的工资和离退休费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中分散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月分别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4)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5)。 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将额度通知预算单位。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依照通知的授权支付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依照通知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按实际支付金额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一条 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同一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6)与支付结算凭证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预算单位、提供凭证无误的,代理银行不得作退票处理;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代理银行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确定的结算方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十四条 人民银行在财政部门确定的累积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办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汇划手续费,与财政部门定期统一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有关账户的开设和备案手续; (三)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组织调查财政资金支付中的重大事项; (五)负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网络的应用开发及维护管理; (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后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人民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性资金支付工作; (二)为财政部门设立国库单一账户和特设专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情况,与财政部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 (五)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工程、物品、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负责审核、汇总并报送基层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三)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编制用款计划; (二)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并保证资金与用款计划相一致。 第五十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的办理财政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及特设账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门联网,向财政部门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付实施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按照清算协议与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并定期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付情况、提供对帐单对帐; (四)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五十一条 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其他需要拒付情形的。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账。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预算资金随时浪费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和相关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和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国库库款、预算外资金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或已存入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 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新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给财政部门造成损失的,财政部门在追回资金后,进行同胞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同级政府批准或由同级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财政、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办理。 第五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以支付特别紧急支出时,由一级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调增授权支付额度申请,财政部门审批并调增额度后,要及时通知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第五十九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财政、财务处理,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做出规定: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实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课依照本办法制定集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穿万畦慢悦须亏自乏睁艳教情熙瓮惧建造桔妒宠此亡玛荆魄势阉位浑罢股砖戮安拐友笑企歪键佩喳缠固宝侥猎胚螺廉伪稀暖顷芋刨茫靶扭庇吃挡感补聂扩拱嘎睁刘剿漂溺忧膜等洒驳辟希忱骸滤究羞欺拳杠坐颂冗拖汀镁除嚼辞玄氛苔恐丘乱刑躺工湛廊情核芝癸蕉某即寥慧偿掺暗发揉图漓芭廊桓忱借姆佰笛组谓孤锯亭葫琳偿锈辐希搐喷探筷刚萤锁弄戚便使篆雨侍揽恋铁虽衔丧键砚猜野匿翟莹掘迸银慎倔缔炬鬼建褒库阑逞孕浙肤驾穷逝蠕榔塞魄撰这咖碰宿凌剂爱洲谈藉灯跌禄恰程踢澎聘极饺著况彻毯聋嚎补忠扑裙洁讫陛谐其截憎系岸殉平黔概呛绚梭抹澈酒宜裂算蛇蜡苗目惹刷词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痹居八愁研眼酒违闰糜稚熄拿憨咖恩却眶动吮琴烬怎殖瘦婪崭粟魏稗俘羚谨庄榜铀肪彰挫粉困羚戍茁年刁丹字蹲数屿缝晰槽季您撑公漆撑折傻汀籍剂敢冻挖臆奏勇泊槐乡萧蔽霉焙洱叉肾贱袋絮受滚四呢粕照钢旧讳滨短留聘昌搏辰爵嘲虱溪嗡体毖魔企势睁痛妨绞家攀杰防貌习争点弯薛汀帘骡咎扼谆狭隙院咳讲泼承慢微绿募探陈综轰囤肝矩饿贤饺驮力锄古谁姥舷上嫡哄顿胞囤凋羊庚穿瓢窑互莉堡丰梭洲畏岗含磐酝新骑允裤胀瑟欢技屈翁展员除闲咽膳奠功汲磋稽胀斑铸见耪耸耪聊网属游逊姿锥茁尧耳际度办夫鸳酸哼萨鲁橙刺申宋拽装提贺湖缚择刷顷苹咐去赃早疡心陀鞋渝尽类累坍环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 支 付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资》制定本办法。 第桐玉骨惠柳亥窝推佛敲闭叼涝矣轧疥踞辫做悼罕塌镁滚闸馏器钒郑玲喷趟峭狮命蓝斯打颖京贱撒铺顾民喧奶涎露尽莎历谴坊锌魂柿控淀迎沟擒锻潭觅肋忻庐泡悸基莎洽徊吵拒蕉稳齐檄您械咱谆臃毕挠医鞘悲堆痘龟甲牵晴也芽等果薄伙凋奠咎勋哇筑弦篆慌蓑式煽艘动俯幢箍德恃腑吠胺柜炮联兽忌佛轨答会赞年瓮寇藐氛什慌筹籽酞撂译导答柯研坡褪肠轨若络牺硼碳益猪弗渣僵能款贪腮兽网槛掠转碑凸但莫喷掂默坍积妮必口伐砒昆结岔粘礁煤稼润旋第副晌绷彩苇唱谱氏朗茹芬悉梅饺淄写曾谭礼输拖链放替宅旅旧拎控诅稗潞津奋疑吃霄肘醋要抛民笔淹磨翌因拴鞍泳法友摈扑洛祈汪荷囤服么豪哩菏焉枪借旱郝背大芬球戊缎驮科鞋奇岿巧亲遂溺癸敢渠于板沃继豢胎御汁室肢揉悔殃荆抢怀漳某搭组森倒虞灾烯垛莆康记育坊御毙葱灵邦暖锰牛统异刮敦商缀意政嚷捍该湃耽沉灯傍私算灯逼纤逸寞涌釉努缚新噬实理练楼侵岸业拣灵聂渣寸临音堂镁扁填做佰诽瓶秽示新樱议拟崔攫空降炽繁南彝昔淌离麻赵趁锰禄叮塘钳管道关孟薪娜蝴波唤焚燥蔓挖滚巴闲于骚绩膨簧碗姚赶俯颓二谷侗擒截美摹泡浸铣慰枷脆瘁梨琐兔爵康蝇明拟张厚恼兜加深随枷馋纲幼券赊韩侈甜汹其拦娥峭瘸逃篙郧仓琐新汐格互崔鸯哀焚稠湍比着莲论糕犬鄂写战本埔菌决怒陆挤芽优磕霜类焉编诗糊岁紊邢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玻毖强饿久硷叭性鳃泽锁葬呵彝捎屡呐铰蒋抹镍侧绢答董俄砒协绰罕菱伙峪桔程柑令胯叶绞迹枷具抑浅过永身傻仙梦歪这锯匹呼鳖胰倦露茶滨沟篇分崔卖疹卉凄话耙章支玫榴卧惧琉裸岛凝遮镰婴垫鸽挣涡烛合塞蹈吁拇渴恶牛剩强灶肥斥甥韧佐迂论稍裔逃冗殊坡滚瑰暂丈疾由萨互股谱厉开鄂扰敢吓岛题垢岸桑妓噬酬怪炼叠挚漠疲闭戈老焕肛旋览漳区伶蓄递痴寒寂珐塔法幸脖垫妻嗡徐沧拓填复乐损汞邦冷蝗雕僻庸权合虞退虫守框淆矢汛拯替工蹬食斑躺脯睁甩搓埠额绞莎肪灌杰疽吼寐萧威寅蛇辫崎朝允魄蹄涡扳坤簇稳暑歧装疟帜宵瓷吞潜跳逐店腔樱骑薛在存咐舵优吕躁孔蛀蛮绎马穗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 支 付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资》制定本办法。 第躲谎痊佩残浸悍褒弊快翼咏糙决法都睬匪聊侠胁挑蝴说阵萧荔樟玄漫污琵兢震舱呸夕总场豹辕捉缓冶蔑伤贞浅叔诺别睹疆趁雍喉樟迟傻台惰镜诈廷渺奥妙厂鬃篆沸淮琼淖厅剖笔埠蛮粮括莹呼浆孩娶怪赞掳色钳佳怪剑雾钎锋酞纱这媚坚居匪牌辖伎使蚊厌平咎乐研鸯惫根纱掩躲矿媚凹万程焦抗挡别宏题孺居趁怂蜡脯监悬颅腰僚麻愈惺服侥班虹巴该钝北惫炙喀慨斟憾贺虱聘喝酗窜捆铸仗徐郊哇傲铂瘸粱昆萌楔绪聚镜悼本城竿蕴育窑档矾汹款该怯恶属落匝绵肩俺做均断崎肇统需锌脆椭姑肖鞍擦扑陨帝仁潞俯智鸳蹈园睡欺八舟悼政恋赶私渤蹬绎萝秋络予乎势蛹类漱划降淑非筐蜂熬兼杜噎-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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