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讨论稿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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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组织本公司编制和执行公司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公司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3)负责组织本公司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组织本公司的经济活动分析会议。 (5)负责对本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6)协助总经理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价格、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等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7)承办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财务副总经理的权限如下: (1)对公司违反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总经理处理。 (2)有权组织本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由财务副总经理报总经理批准。 (4)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策报告,须经副总经理签署。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公司内部须财务副总经理会签。 (5)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财务副总经理的意见。财务部部长、副部长由财务副总经理进行业务考核。 第八条 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财务部部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 财务部副部长由总经理任命。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财务会计业务的主管部门,在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副总经理领导下,组织开展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条 财务部长的职责如下: (1)主持财务部日常工作,保证财务部岗位责任制的切实执行。 (2)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财务制度,维护公司资产的完整、安全、增值。 (3)负责资金的筹集、调度、管理,对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实行监督,对应收未收款项定期检查,督促限期收回,防止资金流失。 (4)组织编制公司财务成本计划,审核公司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制止铺张浪费。 (5)参与公司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新开拓业务的可行性研究,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洽谈、签订和评审。 (6)承办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部长的权限如下: (1)对本公司的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有审核、检查、监督权。 (2)有权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投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的研究和决策,并审核其经济效益。 (3) 对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本财务制度的收支和会计事项,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有权向上级财务部门和财务副总经理报告,对本公司权益有重大损失的事项,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4) 对公司编制的有关经济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5) 对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议有权向有关部门索取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 (6)公司对财务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财务部长意见。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执行,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或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务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坚持原则和自身违反财务制度的财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评价公司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益,要认真负责,对参与审核、会签的经济合同、方案,如出现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审核的责任。 第十五条 任用财务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财务副总经理、财务部长。财务副总经理、财务部部长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公司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六条 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正常情况下,公司的财务部长要保持三年以上的稳定期,一般财务人员要保持两年以上的稳定期。 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管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的规定办理。 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公司财务部长的交接,由财务副总经理进行监交。 第三章 财务会计工作要则 第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部门是公司财产、资金、成本、费用的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综合职能部门,本公司经济活动所发生的合同、协议、单证、发票必须归集到财务部门作为记录经济活动的依据。 第十八条 财会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正确。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才能据以填制记帐凭证。制单、复核、出纳、记帐人员,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收、付款凭证,还必须由收、付款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财会人员要会同财物管理部门,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财会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向单位领导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建立起相互制约的财务控制体系,实行审批与经办分管,会计与出纳分管,钱与物分管的制度。 各有关部门领导在办理经济业务时,不能一手包揽,应划分授权、经办等步骤,不能既是经办人,又是审批人;一般应实行副总经理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总经理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用款或报销费用,任何人不能批准其本人发生的开支,任何人不能批准其直系亲属的费用开支。 出纳人员不得编制会计凭证,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出纳员以外的财会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第四章 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的会计期间划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度确定,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会计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办理任何经济业务都必须由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签署证明,做到记录准确,内容真实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 第二十三条 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帐。 第二十五条 各项财产物资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要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必须连贯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须先经董事会同意,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八条 财务报告应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要求进行编制。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要满足董事会的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加强宏观调控及内部经营管理,有利于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 第二十九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三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一条 会计核算所用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用中文记载。各种会计记录须清晰、简明、易懂,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主要帐簿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帐簿。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总分类帐不能使用活页帐薄,必须使用订本式帐簿。 各种帐簿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月(年)度终了,必须结出本月合计、本月累计(本年累计)的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 各种帐簿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第三十三条 若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其软件必须满足本制度的要求,并具备安全、保密功能。必须将记帐凭证、帐簿、报表等各种数据和资料打印成书面形式装订保存。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用好、管好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和所属单位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结算使用,严禁出借银行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六条 银行支票及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公司支票章由出纳员保管,总经理和财务主管章由本人或财务主管保管,不准由出纳员一人保管银行支票及所有印鉴。 第三十七条 银行收支款项应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公司的银行存款余款要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款项,应编制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银行存款调节表,要经出纳员签字,会计主管审核签字。 第三十八条 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附入付款凭证,作为自制原始凭证。 第三十八条 严禁无合同、无项目或未经批准而擅自汇出款项,擅自付款的,经办会计和决定者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加强现金管理。公司财务副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现金定额,超过定额的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支付2000元以上的往来结算款项,用转帐支票支付,超过规定需用现金支付的款项必须经财务副总经理批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或将公款以私人名义购买有价证券(含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和进行其它经营活动。违者,以贪污论处。 第四十二条 各公司的空白支票,必须存入保险柜内,由出纳员负责保管,严禁签发空白的现金支票。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员工借款。员工临时借款主要用于出差、购买公用物品、接待客户等。私人借款,一律禁止。 员工临时借用公款,按以下规定办理: 1、借款人必须填借款单,写明用途和还款时间,经领导批准后方能借款。 2、购买公物借款,必须在三天内报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五天;出差借款,在出差回来后一周内结清。 3、凡上次借款未结清的,不能再借款。 4、借款未按规定结清的,在发放工资时抵扣。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建立备用金制度的,要经财务副总经理或公司领导批准持有人名单和额度。财务部门每个季度清结一次。 第四十五条 公司于年度终了时,按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及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的帐龄分析计提坏帐准备,计入管理费用。计提的方法和比率如下: 帐龄在1年内的,按其余额的0.5%计提; 帐龄在1~2年的,按其余额的10%计提; 帐龄在2~3年的,按其余额的20%计提; 帐龄在3~4年的,按其余额的50%计提; 帐龄在4~5年的,按其余额的80%计提; 帐龄在5年以上的,按其余额的100%计提。 对于公司的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帐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收到所购货物的,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上述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公司持有的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回收或回收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按上述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第四十六条 要及时清算债权、债务,已到期的债权,企业领导要督促经办人及时催收,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每半年催收一次,数额较大者,要组织专人催收。 第四十七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包括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要由帐户经管人员会同经办人员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应收款项的经济业务内容、经济发生日期、金额,已还金额、催收经过,客户情况及还款能力等,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单项款项在伍万元以上者,还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作坏帐损失处理。 已核销的应收款项,仍需另立辅助帐户,专门保管,组织催收。 第四十八条 每年11月以前,公司要根据本单位的经营计划和技改、大修等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分季的资金需用量计划,报公司财务副总经理审核汇总后,报公司总经理审定,报董事会批准后,下达公司分季资金需用量和贷款计划。 第四十九条 抵押和担保 1、 不准以任何形式用土地或财产给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抵押物。 2、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准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财务担保。 3、公司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借款,需要用本公司的土地或财产进行抵押的,抵押物在100万元以内,由总经理审批;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内的,由总经理提议报董事长审批;在300万元以上的,报董事会审批。 第五十条 单位签订经济合同,不能由一人一手包揽,合同的洽谈,必须有二人以上参加;确立经济合同,必须经一级领导审定。副总经理亲自洽谈的经济合同,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定。公司总经理亲自洽谈的经济合同,必须经董事长审定。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必须通过董事会审定。 第五十一条 预付货款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及金额付款,不得迟付或早付,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未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不得改变收款单位(人)。 预付一个单位的货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经理审批;5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至2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定。 第六章 存货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商品等。 第五十三条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采购价格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计入成本的税金及其他费用。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接受捐赠的存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注明的金额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捐赠方没有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1)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2)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取得的存货及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存货的计价分别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及《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要求办理。 盘盈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市场价格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存货,对各种品种的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要单独核算。各品种存货的计划成本价格,每半年根据当期实际成本调整一次。 第五十四条 领用或者发出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采用移动平均法确认其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月结转其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五十五条 领用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容器,采用一次摊销法进行摊销。对于投产初期或扩建后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容器,可根据金额大小,作为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处理。 对已计入成本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容器,仍应建立辅助帐进行登记,并由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主要原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产成品,半年盘点一次。所有存货,每年年终,都必须进行盘点。盘点数与帐面数不符,必须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 盘盈原因,属于工作马虎,漏记、多记、错算造成的帐实不符,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及时更正;属于工作失职造成的散包、霉烂、滴漏、溶蚀的盘亏,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损失金额较小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属于工作严重失职,损失金额较大的,追究责任人经济责任;属于故意损坏造成的盘亏,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盘亏损失的审批权限: 公司盘盈、盘亏相抵后,净损失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盘盈、盘亏相抵后,净损失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送董事长审批;净损失超过50万元的,报董事会批准;以上帐务处理需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如在期末结帐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七章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其它设备等。不属于生产经营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作固定资产。 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取得时按下列方法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包装、运输、安装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入帐价值。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帐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帐价值。 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改、扩建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作为入帐价值。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取得的固定资产及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分别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及《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要求处理。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帐价值:(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2)捐赠方没有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帐价值:a、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b、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帐价值;(3)如受赠的是旧的固定资产,按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帐价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帐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中,包括为取得固定价格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六十一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的前期准备,包括可行性分析和立项审批。公司要于每年11月份前由经管部门组织专人,会同财务部门进行市场预测,分析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回收期,降低产品成本,增加利润等经济指标,制定明年的技改项目和零星基建工程计划。公司全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100万元以下时,由财务副总经理(财务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并报董事长;全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10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会审批。 年内,追加技改项目和零星基建工程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时,由总经理审批;追加计划在20万元以上,由董事长审批。 第六十二条 在建工程的计价方法,分别按自营工程、出包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所发生的全部实际成本计价。 在建工程占用借款资金的利息支出,按《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第六十三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要由专人进行管理和核算,要根据自营工程、出包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的不同特点,编制工程进度和资金分季、分月投放计划,严格按工程进度计划用款。自营工程还要认真建立工程材料、物资、机电设备的采购及保管制度。财务部门要根据工程预算、工程进度和合同付款计划支付费用。清结工程费用时,财务部门要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工程合同所列质量要求及奖罚规定进行认真核对,提出书面意见,报企业领导批准后才能付款。 第六十四条 财务部门要根据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移交使用书进行转帐处理,对已经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可按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固定资产原价和已提折旧。 第六十五条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它生产设备为10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固定资产的估计残值为原价的10%。 公司总经理部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报董事长同意后修改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案。 第六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和分类折旧率计算,其计算公式: 1-预计净残值率 某类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 该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第六十七条 固定资产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的次月起,停止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补提折旧。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转让、报批的审批权限: 1、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权限: 公司应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报董事会。 公司超过计划一次购置固定资产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各公司年度内累计购置固定资产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一律由董事长审批。 汽车、摩托车、高级音响、摄像机、高档家具等控购商品,无论购置金额大小,一律编制计划和预算,送公司财务部审核汇总后,由董事会审批。 2、 固定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 由于技术更新企业转产等原因造成多余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按市场情况和固定资产帐面净值进行转让处理。 转让固定资产价格低于固定资产净值30%以下,且损失金额小于5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转让价格低于固定资产净值30%以下,或转让价格虽不低于固定资产净值30%,但其损失金额超过5万元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固定资产的报废要从严掌握、谨慎处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由财务部门审核,报废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报废损失在5万元至10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报废损失在1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 第六十九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 房屋、专用设备、汽车等的大修理,单项设备大修理费用在5万元以下,全年大修理总支出在50万元以下的,由经管部门提出大修理用款计划,经财务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单项设备大修理费用在5万元以上,或全年大修理计划总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报董事会审批。 第八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十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标权,商誉等。 第七十一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人作为资本金投入,一般按照评估价确认,有合同、协议的,也可按照合同、协议约定金额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以无形资产投资转出时,要通过评估确认其实际价值,确保公司应有的权益,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第七十二条 无形资产自公司开始受益起,按以下方法摊销: 场地使用权,按购入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等其他无形资产,按10年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第七十三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 长期待摊费用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 第九章 对外投资 第七十四条 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可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度的投资。长期投资是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第七十五条 对外投资的计价方法如下: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它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投资分别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及《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要求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外单位进行投资。 第七十七条 公司不准以任何形式购进社会公众股股票。如果作为投资需要,需要购进法人股股票时,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 第七十八条 企业的有价证券,要指定专人视同现金进行保管。 第七十九条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视情况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如果公司投资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八十条 企业的成本、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严禁将非生产的耗费挤入成本。 第八十一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提的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除外),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严禁用不正当的“预提”和“待摊”的手法,隐瞒利润或虚作收入。 第八十二条 公司要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正确核算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厉行节约,认真归集和分配各项成本、费用,正确核算成本。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按工资总额,计提下列费用。 1、提取2%工会经费; 2、提取1.5%的职工教育经费。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以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可由总经理决定,用于职工的奖励或集体福利。 第八十五条 业务应酬费开支,应本着节约原则,做到先请示,后开支,并严格控制范围及费用。业务应酬费的控制标准如下: 1、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以下的,按5‰控制; 2、全年销售净额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控制。 第八十六条 公司一次性赞助、捐赠开支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或全年累计赞助、捐赠开支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一次性赞助、捐赠开支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或全年累计赞助、捐赠开支在2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提请董事长批准,报董事会备案;一次性赞助、捐赠开支超过5万元,或全年累计赞助、捐赠开支超过20万元的,由公司报董事会审批。 第八十七条 员工差旅费开支标准,员工探亲往返路费标准另订。 第八十八条 企业一次性支付金额较大受益期较长的费用,可以作为待摊费用,并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期限,进行分期摊销;但分摊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十九条 应付未付的利息、房租、大宗运杂费用等,可以根据合同、协议规定的标准预提,计入当期成本。实际支付的是项费用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支付费用月份的成本。 第十一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股东权益 第九十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九十一条 企业一般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确认的原则如下: (1)公司已将商品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办法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出口商品销售价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准。如果出口合同确定价格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营业收入。 第九十二条 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和折扣支出,相应冲减当期营业收入。 第九十三条 建立产品销售的预测、分析制度。公司销售部门要在调查市场需求量的基础上,统计每个地区对每种产品需求量的增减变化,提出新一年度的增长比率,作为编制下一年生产计划的依据。 第九十四条 对于产品销售以外的销售行为(包括废料、废品回收,提供劳务等)都要及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允许不入帐或将收入存入其他非经营性帐户。 第九十五条 建立以利润为中心的管理体系,公司财务部门一般在11月15日以前编制下年度的利润计划,经公司财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公司总经理。经公司总经理审查后,报董事会审定。 公司自目标利润确定后,公司要将利润指标分解到车间和部门,并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和分析。 第九十六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根据公司的章程和董事会的决定分别提取5%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除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企业发展基金除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其帐面余额不得减少。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当用于企业职工的非经营性奖励或各项集体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设施等资产不得作为公司财产。 第九十七条 公司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 第九十八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提取各项基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利润,按公司董事会的决定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 外币业务 第九十九条 外币业务,是指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的收支,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 外币帐户,包括外币现金(港元、美元等),外币银行存款(港元、美元等),以及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应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帐户分别设置明细帐并分别核算。 外币帐户,既要记载经济业务的外币金额,又要记载汇率和人民币金额。 第一百条 发生外币业务时,按月初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结汇,以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记帐。期末,对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调整,由此产生的折算差额记入“财务费用”。 第十三章 所 得 税 所得税,是指公司按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 第十四章 清 算 业 务 第一百零二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按照《公司合同》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财务清算工作,财产清算的作价方法由清算委员会确定,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一百零三条 自清算开始,视作会计年度终了,按本制度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编制并报送报表。清算终了,编制并报送自清算开始清算结束的清算损益表和财产分配表。 清算终了的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在公司注销工商登记之前。 第十五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本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公司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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