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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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服务企业: 业主姓名: 房 号: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业主): 乙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乙方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 】的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 】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的设施设备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物业管理服务 质量标准见附件一) 第四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 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管理服务事项 第五条 房屋建筑物本体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 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六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落水管、垃圾 房、共用照明、水泵、楼内消防设施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高低压配电设施设备。 第七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 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八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九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养护与管理。 第十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 集。 第十一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二条 协助业主委员会、公安机关维护公共秩序。本条款约定的事项不 包括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财产看护责任。 第十三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设备设施资料、业户档案与竣工 资料。 第十四条 协助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员会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 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可以接收委托,但收费由当事双方协商。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 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限期整改、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措施。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1、 乙方承担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日常小修、维修所产生的费用(见附件二所列的明细项目)。 第四章 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即物业费 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不含电梯运行、维保年检费用)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公共区域能耗分摊:【】元/月/户 生活、商业用水增压耗电费据实分摊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法定税费; (9)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本物业区域的公众责任险费用,乙方不承担在物业区域内发生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 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环卫、电讯、广电等相关单位收取的各类费用,上述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如乙方受功能单位委托代收能源使用费,则乙方向业主或使用人加收总表与每户分表之间的管网、线路损耗分摊,具体数额根据每月总表与分表之间的差额确定。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十九条 业主应于交房公告见报之日起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在房屋交付时预交6个月服务费,以后缴费时间为每月25日前。因业主原因空置的物业,仍按上述标准全额收取。 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商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商全额交纳。 第二十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时履行交纳义务。 第五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停车收费标准及分配: 一、 非机动车 本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场地属全体业主所有,应实行有偿使用,为体 现公平原则,任何人使用公共设施、场地(包括业主)均应支付相关费用。 依据乙方与【 】开发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的情况下利用公共部位所得的收益由物业公司收取及支配用于补充前期物业服务费的不足;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以后该项收益的分配。 地面停车位、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由使用人按照以下标准缴纳场地设施占用费; 1、 地面汽车停车位: 元/月/辆 2、 自行车: 【】元/月/辆 3、 电动自行车: 【】元/月/辆(不含充电费) 4、 摩托车: 【】元/月/辆、三轮车【】元/辆(不含充电费) 5、 临时进入小区的汽车:每次收费【】元(三十分钟内不收费),过夜车辆每夜收费【】元;停放本小区的汽车须自行购买车辆盗险、损险,所交费用仅为车位场地占用费,如需保管,由停放人与乙方另行签订保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6、 停放本小区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在停放车库内发生丢失,根据车辆新旧、成色和购车凭据由乙方进行补偿,但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自行车:不超过月停车收费标准的【】倍; 电动车:不超过月停车收费标准的【】倍; 摩托车:不超过月停车收费标准的【】倍; 未缴费、不领取出入证或不停放在停车库内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发生丢失,乙方不进行任何补偿。 二、机动车 1、露天机动车车位使用人按【】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场地使用费,用于补充乙方物业管理服务费。 2、地下车库停车位属于甲方所有,甲方未对外出售的车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按【】元/个·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地下车库停车位使用费;甲方委托乙方收取此费用; 地下车库未销售的车位,甲方应按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车位管理服务费。 3、地下车库已销售的车位,由购置人按【】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管理服务费用。 三、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均只提供场地使用,并不计保管与看守责任。 第二十二条 装修管理服务费按照有关规定,建筑面积在【】平米(含【】平米)以内的,有电梯的每套【】元,无电梯的每套【】元;【】平米---【】平米(含【】平米)的有电梯的每套【】,无电梯的每套【】元;超过【】平米的有电梯每套【】元,无电梯每套【】元;楼道维护费按【】元/层收取;装修建渣清运费按照建筑面积【】元/㎡收取;装修违约金无电梯的按【】元/户收取;有电梯的按【】元/户收取;商铺按【】元/户收取(装修竣工三个月后无违约责任及损坏则无息退还)。 第二十三条 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物业区域的相关管理制度,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乙方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等专项管理业务。 第六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可向乙方提出有关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它费用; 3、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本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4、营业房业主开展经营活动不能影响相邻住户; 5、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维修资金的一场使用不当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6、装修物业前告知乙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装修手续。 第二十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活动; 2、将本小区物业各项收费标准在区域内或收费场所公布; 3、乙方可采取规劝、批评、停止提供服务、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起诉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乙方应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6、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7、按养护计划和操作规程,对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或险情及时排除; 8、因维修物业或保证公共利益,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同意;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9、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由物业管理用房及物业档 案资料; 10、接受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不断完善管 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交纳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 按照《【】商品住房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 的相关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 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延迟金额每日0.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 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 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其他非乙方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十二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协议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的附件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合同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并作为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甲方:(业主)签名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附件一:【】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一、基本要求 1、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5、【】物业在小区设物业管理办公室,公示服务电话。急修、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较为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6、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并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7、按相关法规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基本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维修额在【】元范围以内的小修,物业公司及时组织修复;维修额超过【】元以上的大、中修维护,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天巡查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要求,装修前,依照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定期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制止,并提请业委会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提请业委会报有关主管部门。 6、各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基本齐全。 2、设施设备标志基本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基本正常。 3、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例外),维修额在【】元范围以内的小修,物业公司及时组织修复;维修额超过【】元以上的大、中修维护,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4、消防设施设备基本完好,可随时启用。 5、小区道路平整,在小区出入口道路上设置简易减速带。 6、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固定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天巡查。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业主的生活垃圾袋装化,物业管理单位每日将生活垃圾清运1次,保持垃圾桶清洁。 2、楼道每天清扫1次,每周拖2次,扶手每两天捈擦一次。 3、小区道路、停车场、绿地等每天定期清扫,循环保洁,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季度疏通、检查一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年检查一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5、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治虫病或补栽补种。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附件二 日常小修、维护明细项目 1、公区照明灯更换; 2、单元配电箱内住户表表前线路的日常维护; 3、水表表前水阀、水管(不包括水表)的日常维护; 4、公区照明控制开关的修理更换; 5、内公共区域绿化水龙头的修理更换; 6、单元门的修理(不包括楼宇对讲系统); 7、井及管道的疏通(不包括化粪池的清掏); 8、沟及管道的疏通; 9、健身器具的维护保养; 10、公共绿化的养护; 11、小区道路的日常维护; 12、地下停车库灯具、开关的日常维护、更换; 13、地下停车库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不包括更换水泵费用); 14、绿化地内的石桌、石凳的日常维护; 15、电缆沟(井)盖板的日常维护; 16、污(雨)水井盖板的日常维护; 17、其它单项维修、养护费用在【】元以下(含材料)的项目; 18、以上项目的小修、维护指单次费用在【】元以内的项目; 附件三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德阳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特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以下简称“本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一条 建设单位已在本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样本向本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规约内容的认可,否则,买受人不得购买任何商品房。 第二条 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规约相关内容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单元可视对讲机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自行车房、杂物库、绿化等。 第五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或第三人所有: (1)、会所; (2)、地下停车库; (3)、LED大屏幕; (4)、幼儿园; (5)、游泳池; (6)、网球场。 建设单位或第三人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自己的物业。本物业内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的物业,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予以侵犯,并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相邻业主同意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用途的法律文件交物业管理企业备案。 第九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有关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有损害本物业安全和业主共同利益以及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星期一至五:8:30-12:00、14:00-18:30; 星期六及星期日:9:00-12:00、14:30-18:30; 国家法定节日期间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视、讯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五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审批、防疫等的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在划定的专门宠物溜养区域,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安全和正常休息; 2、宠物粪便的收集,应由当事业主自行立刻收集干净,不得影响小区环境卫生。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一条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第三人(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相邻业主)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安全防范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警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3、违反本规约各项规定的,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4、造成本物业公共利益损失的,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 5、第三人或业主损害本物业业主的共同利益的,以直接自己的名义追究第三人或业主的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催收。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依法和依照水、电、气、视、讯等部门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因业主拖欠有关费用而被相关部门卡断线路、停止供应而影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水、电、气、视、讯等产品或服务的,拖欠费用的业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一条 停车收费标准及分配 一、非机动车 本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场地属全体业主所有,应实行有偿使用,为体 现公平原则,任何人使用公共设施、场地(包括业主)均应支付相关费用。 依据乙方与【】开发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本协议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的情况下利用公共部位所得的收益由物业公司收取及支配用于补充前期物业服务费的不足;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以后该项收益的分配。 地面停车位、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由使用人按照以下标准缴纳场地设施占用费; 7、 地面汽车停车位:【】元/月/辆 8、 自行车: 【】元/月/辆 9、 电动自行车: 【】元/月/辆(不含充电费) 10、 摩托车: 【】元/月/辆、三轮车【】元/辆 11、 临时进入小区的汽车:每次收费【】元(三十分钟内不收费),过夜车辆每夜收费【】元;停放本小区的汽车须自行购买车辆盗险、损险,所交费用仅为车位场地占用费,如需保管,由停放人与乙方另行签订保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12、 停放本小区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在停放车库内发生丢失,根据车辆新旧、成色由乙方进行补偿,但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自行车:不超过月停车收费标准的【】倍; 电动车:不超过月停车收费标准的【】倍; 摩托车:不超过月停车收费标准的【】倍; 未缴费、不领取出入证或不停放在停车库内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发生丢失,乙方不进行任何补偿。 二、机动车 1、露天机动车车位使用人按【】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场地使用费,用于补充乙方物业管理服务费。 2、地下车库停车位属于甲方所有,甲方未对外出售的车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按【】元/个·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地下车库停车位使用费;甲方委托乙方收取此费用; 地下车库未销售的车位,甲方应按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车位管理服务费。 3、地下车库已销售的车位,由购置人按【】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管理服务费用。 三、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均只提供场地使用,并不计保管与看守责任。 第三十二条 装修管理服务费按照有关规定,建筑面积在【】平米(含【】平米)以内的,有电梯的每套【】元,无电梯的每套【】元;【】平米---】平米(含【】平米)的有电梯的每套【】,无电梯的每套【】元;超过【】平米的有电梯每套【】元,无电梯每套【】元;楼道维护费按【】元/层收取;装修建渣清运费按照建筑面积【】元/㎡收取;装修违约金无电梯的按【】元/户收取;有电梯的按【】元/户收取;商铺按【】元/户收取(装修竣工三个月后无违约责任及损坏则无息退还)。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 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业主违反本临地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圾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出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实际使用人签署遵守本临时公约的承诺书。 第三十八条 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 份。 第三十九条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 制定的《业主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附件四 【】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一章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小区内房屋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实施管理。 一、 装饰装修范围 业主应严格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本协议中规定的装修范围和要求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二、 装修队伍选择 为加强装修安全及消防管理,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的管理,从业主利益出发,业主应选择实力强、信誉好、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经物业管理企业培训,了解本物业房屋结构并书面承诺遵守本协议和其他装饰装修规定后,在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下提供装饰装修服务。 三、 装修申请 1、业主应于装饰装修施工七日前与装修单位负责人共同持装修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装饰装修方案说明、施工平面图、施工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至物业管理企业,填写《装饰装修申请表》,装修方案设计图纸必须详细标明水、电、管线的走向,各种设备、设施的位置及所用的建筑材料的材质和防火性能等; 2、物业实际使用人办理装修申请,须提供与业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借用(使用)协议》和《房屋装饰装修委托书》; 3、业主申报自行装饰手续的,须具备本条第一项中规定的有关资料。 四、 装修审核 1、凡不涉及改动房屋建筑结构、妨碍相邻、影响外立面的装饰装修,物业管理企业在接到业主或实际使用人装饰装修申请后,三日内给予审核备案,并与业主或实际使用人及装修单位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2、凡涉及改动房屋建筑结构装饰装修方案的,在经物业管理企业的初审、同意后,还须自行申报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物业管理企业方可与业主和装修施工单位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3、属出租或借用物业的,实际使用人须持业主的《书面委托书》及《房屋租赁(借用或使用)协议》方能办理该房屋的二次装饰装修手续。 五、装修施工管理 1、不得改动房屋建筑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 2、不得用砖墙分割房间,增加地面静态负荷,造成房屋安全隐患; 3、在凿打楼地面时,不得破坏保护层及隐埋管线,特别是厨房、卫生间、阳台的防水层和管线,避免造成渗漏; 4、不得擅自切断、拆除、改装水、电、燃气、通讯、电视等公用管线; 5、不得改变房屋外墙、阳台、外门窗(玻璃)的规格颜色; 6、不得改动、拆除、装修公共配套设施; 7、不得安装振动或噪声较大的设备; 8、装修施工机具用电负荷不得超过该户电表容量,严禁擅自接、拉电源线;装修设备超容量用电须到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申请。如违章用电,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责令停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装修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9、空调外机应牢固地安装在统一规划的位置,冷凝水管接入指定位置;不得破坏楼宇结构和外观,不得随意穿凿墙体、楼板安装支架应采用不绣钢材料,外挂机不得加护栏和机罩; 10、不得在楼梯、过道、庭园、天台、屋顶、道路及其它公共地方搭建工 棚设施,使用公用水电,堆放装修材料和垃圾; 11、不得损坏公用设施设备,保持公用地面、墙面完好清洁; 12、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以免造成安全隐患; 13、小区内所有门前、走廊、扶梯间和公共区域均设有足够灯光照明,业主不得增加门前灯饰,以免影响观瞻或妨碍相邻; 14、严禁从住宅室内向外抛物,严禁往排水、排污、通风等管道内和生活垃圾桶内倾倒任何建筑垃圾及其它物品(如油漆、水泥、砂浆、砖块等),以防管道堵塞和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 15、进出小区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经过包装,油漆、香蕉水等液体材料和易燃、易爆材料必须用密封容器盛装,所有材料不得敞口运输和堆放在公共场所; 16、业主、装修施工单位不得在公共道路、楼道、楼梯等公共部位堆放水泥、沙、石、灰、泥土、油漆、涂料等建筑材料,如确须临时占用公共部位,须提前到管理处办理手续,并铺垫和遮盖,搬运后立即按清洁标准清洁干净; 17、施工时间 星期一至五:8:30-12:00 14:00-18:30; 星期六星期日:9:00-12:00 14:30-18:30; 星期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得施工。 18、装修期限:中小工程40天,较大工程60天,最长不超过90天,如确定需要延期,需到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责令其停工; 19、施工时间,应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一旦进场施工,室内一切设备设施(如门窗、卫生间洁具、水电系统等)发生故障、损坏,责任由业主和装修单位共同承担; 20、若因施工不当给毗邻造成损失,如上层漏水给下层业主造成损坏,上层业主应负责赔偿和修复; 21、施工过程要注意装修建渣袋装清运,每天垃圾应该按指定地方放置,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运走,搬运材料后,应立即清扫公共地方卫生,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他公共地方不得作为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的地方,不得损坏公用设备设施,保持公用地面、墙壁完好和整洁; 22、业主有义务于办理房屋装饰装修手续前将本协议内容告知装修单位,并于施工期间进行现场监理;因装修人员违章造成损失的,由业主及装修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六、验收程序 1、装饰装修施工完毕后,业主验收时应提前两日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由物业管理企业协助业主进行查验。 2、查验合格后,三方在《装修竣工验收表》上签字确认。如不合格则限期整改,整改后再行复验,直至合格。 3、装修完工一年内,如发现装修问题应由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章 装饰装修施工队伍管理办法 为确保【】业主根本利益和整体外部形象,以及房屋内部结构不受破坏,同时也为便于施工队进行有序管理,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任何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进入【】施工,都要接受资质审查,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技术状况情况表、法人代表现场负责人情况表、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近期照片3张。同时要接受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的【】装修基本要求、行为规范、注意事项和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培训和管理。 二、 【】内装修队伍实行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场和施工队人员凭《施工人员出入证》出入作业,施工现场凭《装修备案证》装修的制度。在【】内施工,自觉接受和配合物管人员巡视检查。凡有证不戴、无证进场、使用过期、冒用、借用、涂改证件等均属违反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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