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减免税政策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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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税收优惠问题大盘点(一)减免税分类及审批权限 1.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四条)。2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2、号,第五条); 2.“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三条)。 3.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 (1)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生产其他产品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企业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3)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 (4)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
3、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5)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12号) 4.关于军事机关、部队和所属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1)军事机关、部队自用的房产,包括所属军事院校、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军事机关、部队的礼堂(放映电影和演戏)、影剧院(场),不公开对外售票的,免征房产税;公开对外售票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生产军用品的军工(需)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生产民用产品的军办企业的
4、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用品又生产民用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4)内部物资调拨和供应单位、军人服务社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5)军内使用的宾馆、招待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6)军民两用的军事机场、港口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7)军内自给的农、牧生产基地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对外营业单位和出租出借的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1)至(8)项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52号) (9)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
5、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 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 (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2.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6、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四条)。 (四)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2.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二条)。 (五)个人所有的房产 1.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
7、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2.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二条)。 3.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三条)。 (六)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
8、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六条)。 (七)免税单位与非免税单位 1.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六条)。 2.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
9、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五条)。 (八)教育系统征免税问题 1.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条)。 2.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
10、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87财税地字第014号)。 3对高等学校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89国税所字第67号)。 4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6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
11、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89国税地便字第8号)。5.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税收政策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 6.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
12、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九)卫生系统征免税问题 1.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条)。 2.血站的征免税问题 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
13、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3.医疗机构征免税问题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
14、车船使用税。 (4)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5)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
15、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自发布之日即2000-07-10执行) (十)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六条)。 (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
16、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一条)。 (十二)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备案类,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二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十三)金融保险系统征免税问题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
17、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2.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3.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1至3项依据,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36) 4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税
18、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 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 (1)对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回收的房地产指已办理过户手续,资产公司取得产权证明的
19、房地产。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纳税确有困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189号)。 (3)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4)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即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东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海国投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
20、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第(3)至(4)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7.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十四)集贸市场(包括农产品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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