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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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管理制度 1., V3 _4 [7 s6 V) b21。11 目的 ! M0 R2 f1 W. Z+ I: ]2 r为弥补公司自有公务车不足,及时满足公司公务用车,保证工作效率,规范私车公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私车公用是指,当公司公务时间紧迫而急需用车,而公司自有公务车调度不开,公司为及时满足公司公务用车,保证工作效率,决定临时使用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员工私有汽车,公司员工在此情况下,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汽车作为公司临时公用。 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员工是指,能够确保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责任险,驾乘险;人身保险应在×万元以上,车辆保险×万元以上)等车辆管理及交管部门备查所需的证件及相关手续齐全,并始终在有效期限内的公司员工。 私有汽车必须是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齐全,已交纳车辆保险等相关规费,安全性能良好,能安全和正常行驶,车上配备一套常用工具的车辆。 3.车辆使用管理 3.1.公司行政办根据公司公务需要,统一管理私车公用业务。 3.2.应公司需要,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的公司员工,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与公司签定公车私用协议。 3.3.公司员工须与公司每年签定一次公车私车协议。 公司员工与公司第一次签定公车私车协议时,须向公司行政办车辆管理员出示购买车辆,交纳车辆购置附加税和牌照费用的发票及收据等原始凭证原件,并向公司行政办车辆管理员提交相应一份复印件;须向公司行政办车辆管理员出示近期的汽车行驶证、驾驶证和保险单据等原件,并向公司行政办车辆管理员提交一份复印件。 公司员工与公司第二次及以后签定公车私车协议时,须向公司行政办车辆管理员出示近期的汽车行驶证、驾驶证和保险单据等原件,并向公司行政办车辆管理员提交一份复印件。 3.4.其车辆符合私车公用并签定了私车公用协议的公司员工,在遇到公私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公司使用其私车。 3.5.符合私车公用并签定了私车公用协议的车辆,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应停放 在公司办公所在地。 3.6.本次私车公用时,为甲方因其本次公务需要,临时使用乙方私车的实际时间,该时间从该次临时私车公用的行车开始时间到该次临时私车公用的行车结束时间。私车公用时均按次计算。 3.7.私车公用时,一般情况下,先由私车公用申请人填写私车公用申请单(一式两份;申请部门留存一份,行政办留存一份),然后申请人签名申请,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名认可,行政办车辆管理员签名审核,行政办负责人签名认可,责任驾驶员签名接受,方可私车公用。如遇特殊情况,则应在事后及时补办私车公用申请手续。 3.8.私车公用时,私车车主,应确保车上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责任险,驾乘险;人身保险应在×万元以上,车辆保险×万元以上)等车辆管理及交管部门备查所需的证件及相关手续齐全,并始终在有效期限内;还应确保车上有一套完备的常用工具。 3.9.私车公用时,一般情况下,行政办安排私车车主驾驶其自有私车;特殊情况下,行政办根据实际需要协商调派。 3.10.私车公用时,驾驶员不得故障驾车,不得在汽车安全技术性能有问题时驾车,不得疲劳驾车。 3.11.私车公用时,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和交通法律法规,服从交通部门的指挥和检查,维护交通秩序,文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3.12.私车公用时,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要时刻注意车辆异常情况。若车辆出现异常情况,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检查,简单的能动手解决的,就当场解决。驾驶员不能解决的,应立即报告行政办负责人,确保行驶安全。 3.13.私车公用时,驾驶员驾驶车辆,在里程和速度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尽量避免经过不必要的路、桥收费站。 3.14.私车公用时,私车公用申请人向有关单位支付车辆费用时,应即时取得车辆使用有关发票等原始凭证。 3.15.私车公用时,驾驶员应妥善保管车辆行车资料和一套完备的常用工具。 3.16.私车公用时,驾驶员应妥善保管车辆。车辆被盗(抢),公司有关人员应即时报警,并迅速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行政办车辆管理员备案。 3.17.私车公用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有关人员应即时保护现场,即时抢救伤者,即时通知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前来处理,迅速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行政办车辆管理员备案。 3.18.私车公用时,如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公司应立即通知私车车主,协助私车车主向保险公司报案,协助私车车主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 4.费用报销管理 4.1.本次私车公用完毕后,本次私车公用申请人单独办理本次私车公用费用报销,不得同时将其他费用混在一起报销。其他人不得办理本次私车公用费用报销。本次私车公用申请人须在本次私车公用完毕后15日内,办理好本次私车公用费用报销。本次私车公用申请人须按次报销私车公用费用。 行政办车辆管理员单独办理额外修理费用报销,不得同时将其他费用混在一起报销。其他人不得办理此块费用报销。行政办在满足此块费用报销条件后15日内,办理好此块费用报销。行政办须按次报销此块费用。 4.2.本次私车公用申请人办理本次私车公用费用报销,须填写费用报销申请单,还须填写私车公用费用明细表(外部单据;至少一式四份,车主留存一份,驾驶员留存一份,行政办留存一份,财务部留存一份;申请人,车主,驾驶员共同签名确认)和,附上符合报销要求的有关发票等原始凭证原件,然后申请人签名申请,申请部门主管签名认可,行政办车辆管理员签名审核,行政办负责人签名认可,公司主管领导签名批准,交给财务部门专人审核无误后,由财务部出纳将驾驶员及私人车主应分享的费用款项,通过公司银行帐户汇入其银行帐户,或给付现金并让其签收。 行政办车辆管理员办理额外修理费用报销,须填写费用报销申请单,附上符合报销要求的发票原件,近期私车车主购买机油、机油滤清器和空气滤清器的发票复印件,然后行政办车辆管理员签名申请,行政办主管签名认可,公司主管领导签名批准,交给财务部门专人审核无误后,由财务部出纳将私人车主应得的费用款项,通过公司银行帐户汇入其银行帐户,或给付现金并让其签收。行政办车辆管理员还须向财务部门专人出示近期私车车主购买机油、机油滤清器和空气滤清器的发票原件。 4.3.符合报销要求的燃油发票是指,燃油发票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发票日期在最近一个月及本次私车公车使用期间,发票抬头是本公司名称,开票单位属于私车公用路线沿途燃油单位。符合报销要求的通行和停车发票是指,通行费及停车费发票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发票日期在本次私车公车使用期间,开票单位属于本次私车公用路线沿途有关管理单位。 4.4.私车公用申请人报销的私车公用费用计入申请人所在部门的费用。如考核申请人所在部门的费用,须统计申请人所在部门此块费用。 额外修理费用计入行政办的费用。如考核行政办的费用,须统计行政办此块费用。 5.一般费用 5.1.公司员工在规定时间使用私车上、下班的行为,不属于私车公用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5.2.公务目的地单一,可乘公交车、交通专线车和地铁往返,因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5.3.公务目的地较少(两个以内),且单边里程在10公里以下或市区三环路以内,因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5.4.单边里程在150公里以上的因公业务,因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5.5.对于在市区范围内,目的地在三个以上且在短时间(一天)内需要办理完成的公务,需事先在“私车公用申请表”部分填写好各项路线,因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可纳入报销范围。 5.6.对于在市区范围内,虽公务目的地单一,但因携带物品较多、较重而不便乘坐公交车、交通专线车和地铁,因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可纳入报销范围。 5.7.特殊情况下(未包含在以上情况中的),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因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可纳入报销范围。 5.8.本次私车公用申请人填写私车公用费用明细表时,须注意: (1)实际行使里程以百度地图的驾车模式自动计算出行车起止地点的里程数。 (2)油价标准以本公司所在地最近一个月93#汽油最高零售价为准。 (3)私车原值不超过30万元,原值=实际成交总额+相应车辆购置附加税+相应牌照费用,私车车主须向财务部门出示相应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原件,并向财务部门提交相应一份复印件;原值超过30万元,原值按30万元计算。 (4)非专职驾驶员正常上班时间内的单位补贴=数名专职驾驶员正常上班时间内的小时平均工资的最高额*2,非专职驾驶员正常上班时间外的单位补贴=数名专职驾驶员正常上班时间内的小时平均工资的最高额*4。 (5)本次报销合计=本次非专职驾驶员补贴+本次油费补贴+本次折旧补贴+本次修理费补贴+本次实际支付的通行及停车费用+本次公司支付个人开具租车(本次非专职驾驶员补贴,本次折旧补贴,本次修理费补贴)开票税金。 5.9.个人通过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代开点向公司开具发票,须先支付开票税金。公司承担本次非专职驾驶员补贴,本次折旧补贴,本次修理费补贴的个人开票税金,不承担本次油费补贴与本次符合报销要求的油票金额的差额的个人开票税金。 5.10.私人车主与驾驶员不是同一个人,且驾驶员是非公司专职驾驶员,所报费用,驾驶员分享本次非专职驾驶员补贴和驾驶员本次实际支付的油费;私人车主分享本次折旧补贴和本次修理补贴,还包括本次油费补贴与驾驶员本次实际支付的油费的差额(差额小于0,则差额为0)。 私人车主与驾驶员不是同一个人,且驾驶员是公司专职驾驶员,不予报销本次非专职驾驶员补贴,驾驶员分享驾驶员本次实际支付的油费;私人车主分享本次折旧补贴和本次修理补贴,还包括本次油费补贴与驾驶员本次实际支付的油费的差额(差额小于0,则差额为0)。 私人车主与驾驶员不是同一个人,因私人车主分享本次修理补贴,则私人车主须承担驾驶员在本次私车公用期间实际支付的正常修理费。私人车主不得以放弃分享部分或全部本次修理补贴,而报销驾驶员部分或全部在本次私车公用期间实际支付的正常修理费。 6.额外修理费 当私车公用车辆因公业务累计超过行驶里程5000公里时,公司承担一次该车更换机油和机油滤清器费用;当因公业务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000公里时,公司承担一次该车更换机油、机油滤清器和空气滤清器费用。公司承担两次费用后,该车因公业务累计行驶里程数清零。 此块费用以租车发票名义报销,不得以车辆维护保养修理费发票报销。个人通过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代开点开具发票,须先支付开票税金。公司承担此块费用的个人开票税金。 7.非上述) y& b- N" k6 e6 [/ m0 k9 A& \( m $ D2 b2 r3 A A6 O' U。。。 违反违反 费用 7.1.行政办统一负责界定私车公用车辆责任,核定责任人费用,处罚违规责任人。 7.2.私车公用时,因私车车主的原因,发生车辆抛锚、漏接、被查扣、被处罚等,相关损失及费用由私车车主承担。 7.3.私车公用时,驾驶员自负其患病治疗,相关费用均由驾驶员承担并直接 支付。 7.4.私车公用时,驾驶员因驾驶不当,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相关修理费均由驾驶员承担并直接支付。 7.5.私车公用时,因驾驶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相关处罚均由驾驶员承担并直接支付。 7.6.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隐瞒不向公司主管领导和行政办报告者,公司每次对其处罚500元。 7.7.私车公用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有责任,驾驶员按“车辆责任交通事处罚表及赔偿损失表”向私车车主赔偿损失。 7.8.私车公用时,车辆行车资料和一套完备的常用工具遗失(或毁灭),相关损失及费用均由驾驶员承担并直接支付。 7.9. 私车公用时,车辆保管不善至其被盗(抢),驾驶员有责任,驾驶员按“车辆责任交通事处罚表及赔偿损失表”向私车车主赔偿损失。 7.10.私车公用时,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并直接支付。 7.11.私车车主非公务用车,私车车主擅自将自有私车借与他人使用,相关损失及费用均由私车车主承担并直接支付。 7.12.向车辆管理部门交纳相关费用(如车辆年检费,车辆保险费等),由私车车主承担并直接支付。私车车主自行负责车辆维护保养修理,确保车况良好,车辆维护保养修理费用,由私车车主承担并直接支付。 7.13.车辆养路费用,固定停车泊位费,由私车车主承担并直接支付。 8.附则 8.1.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财务部拟定修改解释,由公司董事会通过。 8.2.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执行。 私车公用协议 甲方(公司): 乙方(个人): 当甲方公务时间紧迫而急需用车,而甲方自有公务车调度不开,甲方为保证 工作效率,决定临时使用乙方私人车辆,乙方在此情况下,即时自愿将自己品牌 型号规格车牌号的车辆(使用93#汽油)作为公司临时公用。经双方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 1.车辆使用 1.1.甲乙双方每年签定一次本协议。 甲乙双方第一次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须向甲方行政办车辆管理员出示购买车辆,交纳车辆购置附加税和牌照费用的发票及收据等原始凭证原件,并向甲方行政办车辆管理员提交相应一份复印件;须向甲方行政办车辆管理员出示近期的汽车行驶证、驾驶证和保险单据等原件,并向甲方行政办车辆管理员提交一份复印件。 甲乙双方第二次及以后签定本协议时,须向甲方行政办车辆管理员出示近期的汽车行驶证、驾驶证和保险单据等原件,并向甲方行政办车辆管理员提交一份复印件。 1.2.其车辆符合私车公用并签定了私车公用协议的乙方,在遇到公私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甲方使用其私车。 1.3.符合私车公用并签定了私车公用协议的车辆,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应停放在甲方办公所在地。 1.4.本次私车公用时,为甲方因其本次公务需要,临时使用乙方私车的实际时间,该时间从该次临时私车公用的行车开始时间到该次临时私车公用的行车结束时间。私车公用时均按次计算。 1.5.私车公用时,乙方应确保车上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责任险,驾乘险;人身保险应在×万元以上,车辆保险×万元以上)等车辆管理及交管部门备查所需的证件及相关手续齐全,并始终在有效期限内;乙方还应确保车上有一套完备的常用工具。 1.6.私车公用时,一般情况下,甲方行政办安排乙方驾驶其自有私车;特殊情况下,甲方行政办根据实际需要协商调派。 1.7.私车公用时,驾驶员不得故障驾车,不得在汽车安全技术性能有问题时驾车,不得疲劳驾车。 1.8.私车公用时,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和交通法律法规,服从交通部门的指挥和检查,维护交通秩序,文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1.9.私车公用时,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要时刻注意车辆异常情况。若车辆出现异常情况,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检查,简单的能动手解决的,就当场解决。驾驶员不能解决的,应立即报告甲方行政办负责人,确保行驶安全。 1.10.私车公用时,驾驶员驾驶车辆,在里程和速度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尽量避免经过不必要的路、桥收费站。 1.11.私车公用时,私车公用申请人应即时取得私车公用有关发票等原始凭证。 1.12.私车公用时,驾驶员应妥善保管车辆行车资料和一套完备的常用工具。 1.13.私车公用时,甲方应妥善保管车辆。车辆被盗(抢),甲方有关人员应即时报警,并迅速报告甲方主管领导,及时报告甲方行政办车辆管理员备案。 1.14.私车公用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甲方有关人员应即时保护现场,即时抢救伤者,即时通知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前来处理,并迅速报告甲方主管领导,及时报告甲方行政办车辆管理员备案。 1.15.私车公用时,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关人员应立即通知私车车主,协助私车车主向保险公司报案,协助私车车主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 2.费用报销 2.1.本次私车公用完毕后15日内,本次私车公用费用报销,按甲方私车公用管 理制度办理。 2.2.额外修理费用报销,按甲方私车公用管理制度办理。 3.费用 3.1.私车公用时,因乙方的原因,发生车辆抛锚、漏接、被查扣等,相关损失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2.私车公用时,驾驶员自负其患病治疗,相关费用均由驾驶员承担并直接支 付。 3.3.私车公用时,驾驶员因驾驶不当,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相关修理费均由驾驶员承担并直接支付。 3.4.私车公用时,因驾驶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相关处罚均由驾驶员承担并直接支付。 3.5.私车公用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隐瞒不向公司主管领导和行政办报告者,甲方行政办每次对其处罚500元。 3.6.私车公用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有责任,驾驶员按“车辆责任交通事处罚表及赔偿损失表”向乙方赔偿损失。 3.7.私车公用时,车辆行车资料和一套完备的常用工具遗失(或毁灭),相关损失及费用均由驾驶员承担并直接支付。 3.8.私车公用时,车辆保管不善至其被盗(抢),驾驶员按“车辆责任交通事处罚表及赔偿损失表”向乙方赔偿损失。 3.9.私车公用时,如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并直接支付。 3.10.乙方非公务用车,乙方擅自将自有私车借与他人使用,相关损失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直接支付。 3.11.向车辆管理部门交纳相关费用(如车辆年检费,车辆保险费等),由乙方承担并直接支付。乙方自行负责车辆维护保养修理,确保车况良好,车辆维护保养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支付。 3.12.车辆养路费用,固定停车泊位费,由乙方承担并直接支付。 4.其他事项 4.1.一方违约,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阻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损失可能扩大的数额为限。 4.2.一方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协议,需提前两周告知对方。 4.3.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4.4.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时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甲方办公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4.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 生效。 (此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日期: 关于私车公用的税务问题 单位须与个人签订租车合同,该合同是有偿使用合同。有偿租车费用,个人到地税去开发票后,单位可以凭此税前扣除。与租车有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单位可以凭此税前扣除。公司以报销其他费用代替支付上述费用,其报销费用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将存在税务风险。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维修费,养路费,停车泊位费,折旧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由于汽车上的是公司牌照,汽车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折旧都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那么要降低私车公用的税收负担,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 @: W# U6 {3 T' f+ o1 J1.采用租赁的方式,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2.员工可以用汽车投资入股; 3.员工可以将汽车卖给公司,只要售价不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 私车公用,个人做为司机为公司服务,对公司给其的租赁费,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没有做为司机为公司服务,对公司给其的租赁费,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97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各地国税机关的反映和要求,经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研究,现将若干具体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 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但采取核定应税所得 率办法计算应纳税款的企业,可按规定适用两档照顾税率。 二、关于资质认定时间与享受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如何掌握的问题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政府有权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被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的上报资料的所属年度起,按照剩余的期限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此前的首个获利年度开始起算享受减免优惠时间。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可比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执行。即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四、关于“私车公用”费用的扣除问题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五、关于计税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本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上述员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六、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优惠政策的适用问题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可按规定在财税[2003]192号文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额税收优惠政策和现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中选择一项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七、关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发生会计差错的税务处理问题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发现的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凡属于净调减事项的,应按规定调整差错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不得调整申报年度的应税所得;凡属于净调增事项的,应就地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代垫诉讼费的扣除问题 银行支付的与划转给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相关的代垫诉讼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九、关于未按规定安置复转军人支付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未按政府统一规定安置复转军人所支付的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十、关于拆迁补偿费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3]646号 2003.4.12 各区县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针对各局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改良支出,按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孰短的期限平均扣除;如剩余租赁期和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均超过五年,按五年平均扣除。 二、对实行住宅取暖补贴办法改革试点区县的纳税人,其参照有关区县政府制定的行政机关住宅取暖补贴标准,发放的住宅取暖补贴,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实行定率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收入应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五、纳税人订购《人民日报》、《北京日报》和《求是》、《前线》杂志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六、广告企业执行定率征收,其收入2003年度暂按如下掌握,即“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费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七、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03]20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比照京财税[2003]2082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支付给职工的自采暖补贴及附加补贴,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198号 2004-12-20 各基层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缴纳土地闲置费所得税处理问题 对纳税人因未按规定的时间使用其征用耕地,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应计入相关的征用土地成本,与土地具体的用途一并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契税所得税处理问题 纳税人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契税应随支付的土地购入价款或出让价款一并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对境外客户无偿提供设备、境内企业负担的进口税费所得税处理问题 1、对纳税人无偿取得设备(除经批准无偿调入外)应视为接受捐赠,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执行。负担的进口税费应计入设备的价值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应按折旧的规定处理;不构成固定资产标准的允许在使用时税前扣除。 2、对境外提供的有一定使用期限且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机器设备不属于接受捐赠,其负担的进口税费应按使用期限均匀税前扣除。 四、购买电话充值卡为个人电话充值所得税处理问题 对纳税人购买的电话充值卡为本单位职工个人充值,如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应按发放办公通讯费用扣除标准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五、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年金)所得税处理问题 纳税人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不允许税前扣除。 六、关于计税工资用工人数的认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九条规定: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据此,在计算计税工资时,其用工人数应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聘任协义予以认定。各基层局应结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对用工人数进行评估,对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如发现虚报人数,多计算税前扣除工资额的,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关于按“两个低于”税前扣除工资问题 从2004年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审核审批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进行审核检查,具体政策按《关于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4]87号)执行。企业名单由市局或会同劳动保障管理部门统一下达。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问题 1、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工业类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按税务机关批准办法上交给集团公司的技术开发费,凭出具批准文件和交款证明允许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计算增长比例的数额。 九、关于支付给投资者等个人的资产费用所得税处理问题 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对2004年度的所得税处理可按原有规定执行。 十、关于核定征收收入总额确认问题 对按应税所得率办法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收入总额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执行。但不包括股息收入,股息收入应按投资收益的征税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30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6〕3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O O六年三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058号 1999-04-09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7〕6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精神,根据我省目前公车改革的实际情况,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省局备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没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单位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养路费、保险费、租车库费、维修费、人工费、折旧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一年度车改车辆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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