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电子渠道合作运营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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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电子渠道合作运营协议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乙方: 为推动通信业的发展,多渠道方便广大客户购买和使用江苏电信的通信产品以及办理电信各项业务,乙方自愿申请代理代办甲方电信业务。甲方按照规定的申办条件和管理规定,经审核确认乙方具备代理代办甲方业务的条件,委托乙方代理甲方电信业务。为保证营业的正常运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利益,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 乙方代理电信业务范围: (1)代收电信费用; (2)销售并受理移动业务、 宽带业务等电信业务; (3)手机终端产品的零售业务; (4)品牌套餐和标签产品的销售和受理; (5)提供话费查询、业务咨询、投诉处理、业务宣传以信息收集等各类服务; 以上第1-2项、3-5项乙方必须按甲方的业务规定和业务流程办理,第3项乙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手机终端销售相关资质,并接受甲方监督管理。协议: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制订和修改业务处理流程和操作规程、业务管理规定、财务管理要求、服务实施细则及服务质量检查考核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并据此对乙方进行管理、指导、监督、稽核、检查和考核处理。以上甲方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均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方负责在代理业务上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管理,及时通知乙方执行业务规定和促销计划,如遇业务资费和业务流程调整,甲方应及时以业务通知单形式通知乙方。 (三)甲方负责对乙方代办的业务进行稽核,包括对客户资料、帐务、发票、业务量进行稽核。 (四)甲方按月对乙方销售情况、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向乙方支付佣金,乙方须提供发票,作为代理费凭证。甲方结账周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佣金支付原则上不晚于次月月末。 (五)对乙方代办业务中发生的疑难问题,甲方积极予以处理。 (六)甲方授权乙方在办理甲方委托办理的各项业务时使用甲方的营帐系统,并委派或指定专人对营业终端进行操作。 (七)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协议、违反业务规定、服务质量等问题进行处罚。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代理本协议约定业务的相关资质,必须维护江苏电信的企业形象,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二)乙方服从甲方在经营业务上的管理,执行甲方确定的业务资费标准和业务规定。 (三)乙方负责营业场所的安全、防火、保卫;负责营业场所的房租、水电、人员工资、营业材料、办公用品等费用,乙方经营自负盈亏。 (四)乙方按照甲方的业务流程办理各类业务时,需认真稽核客户身份,准确、及时录入客户资料。 (五)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对业务量进行认真、真实的统计,不得虚报业务量。 (六)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业务规定的流程、资费标准,实施营销计划时,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要求及时、准确执行、若乙方执行确有困难必须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写明具体原因与甲方商讨。 (七)乙方必须保守甲方的客户资料、业务发展数量等甲方的企业机密,不得私自对外泄露,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八)乙方不得采取不正当的经营手段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九)如遇甲方结账期或业务需要,急需汇总资料,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保证未交接客户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凡因乙方私自泄露客户资料所引起的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十)凡由乙方代办的用户入网业务,一旦出现恶意欠费且属于客户资料与证件不符或资料遗漏等情况,甲方有权进行停机处理,并由乙方交纳客户欠费金额,由此引起的客户申告或纠纷,由乙方负责。 (十一)乙方遵守甲方的资费标准,不得擅自加收其他费用。 (十二)乙方必须保证甲方营业系统的安全运行,妥善管理营业工号和密码,如因管理不善造成危害营业系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四、业务代办酬金标准: 业务代办酬金按协议签订之时甲方现行的酬金标准执行,同时甲方有权根据上级的通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调整代办业务酬金及考评标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五、考评管理 5.1 为保证互联网代理渠道的健康发展,鼓励乙方积极推广甲方产品及业务,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考评。 5.2甲方对乙方考评内容包括: (1)资源合法性。放置业务宣传链接的相关网络资源不得出现涉及黄、赌、毒等违法内容; (2)经营正当性。乙方应当采取正当的手法进行业务推广,严禁出现强买强卖、诱骗销售等会引起客户投诉的行为; (3)合作诚信性。乙方代理甲方业务不得出现以下舞弊行为:严禁乙方采用任何手段伪造点击量、IP访问量及业务量;严禁乙方采用程序、人工或者其他任何手段伪造业务办理量数据骗取酬金的行为; (4)服务质量。乙方代理甲方业务不得出现以下客户投诉情况:因乙方经营不当而产生客户有理投诉到社会监督机构、新闻媒体、上级主管部门的;或单月累计向甲方投诉超过10起的。 六、协议终止条件: (一)协议到期后,双方之一提出不再续签。 (二)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乙如认为应提前终止,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1.如遇甲方进行政策性调整,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2.协议履行期内由于乙方原因停止营业,并经甲方同意的。 3.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4.乙方如有严重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七、违约责任: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视乙方为严重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须向用户进行相应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一)如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5.2条要求的,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二)乙方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伪劣产品故意坑害消费者,经政府相关部门查实,危害甲方信誉的。 (三)乙方拒不办理甲方委托的各项业务或服务质量低下,经甲方警告置之不理,并在一个星期内无明显改善的。 (四)乙方故意虚报假帐、私自将甲方提供的发票或各类卡挪做他用。 (五)乙方私自转让代理权。 (六)乙方擅自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泄露甲方机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因乙方责任并处理不当造成甲方的客户发生严重投诉,造成恶劣后果的。 (八)乙方代理行为超越甲方授予乙方代理权限的。 (九)乙方在代理中如有套机、套卡或诱导用户弃卡、欠费等有损于甲方利益的。 (十)乙方擅自将甲方的企业标志、商标应用于其他与本协议无关的事项中。 八、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2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江苏]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江苏省南京市]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江苏省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九、附则: (一)协议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为准,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 [两]份,有效期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补充附页 十、补充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 1.1 用户(除特别说明外,指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办理以下任一项业务(统称“入网业务”)时,乙方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规范要求登记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一)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以下同)开户、过户业务。 1.2 个人用户自行办理入网业务时,乙方应当要求用户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1.5 单位用户由本单位员工作为经办人办理入网业务时,乙方应当要求用户出示下列有效证件之一::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营业执照;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单位用户办理入网业务的,还应当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和单位的授权书。 1.6 用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业务的,除应当提供用户的有效证件外,乙方还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受托人应为个人,其身份证件应遵守第1.2条要求)。 1.7 用户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乙方不得为其办理入网业务。 1.8 乙方查看用户、受托人证件原件的同时,应当在业务系统中如实登记证件类别以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姓名(名称)、号码、住址信息,复印证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乙方的名称、复印目的和日期并妥善留存,留存期限为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期间及终止服务后两年内。 1.9 乙方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登记的用户信息、留存的用户资料负有完全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用于提供电信服务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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