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服务中心员工保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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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用人单位名称:铁路客户服务中心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用人单位地址: 乙方: 员工: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现住地址: 鉴于乙方在甲方学习培训、实习、见习、任职等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双方就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含学习培训、实习、见习等,下同)及乙方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下列条款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专有技术、客户信息、内部秘密等。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合同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甲方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1.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2.专有技术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的信息、资料、流程、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3.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购票相关信息、乘车相关信息、个人需求、录音等信息、文件、资料、图表、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而且无论这些信息有无商业价值。 5.内部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内部文件、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财务资料、纪要等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6.其它除应依法公开的事项外的保密内容。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应尽的保密义务: 1.必须遵守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规定,严格遵守甲方有关保密管理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人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所有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2.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秘密;不得记录、存储、复制、引用或公开包含甲方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涉密载体按规定上交、销毁或清退,不得私自留存或处理;不得将涉密电子文档存储到个人u盘、移动硬盘、存储棒、sd卡等存储设备中;不得违规录音、录像、拍照、记录涉密会议的内容;不到无涉密载体许可证的单位印刷、复制涉密文件资料;不在互联网及非涉密网络上存储、传递、处理商业秘密;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普通电话、手机通话中涉及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所阅办和存放涉密文件资料及秘密载体;不将秘密文件资料、秘密载体带出工作区域;不将涉密或处理重要内部信息的计算机与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不安装使用规定以外的软件、鼠标和键盘;不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及互联网上交叉使用。 3.对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 4.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有关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离职时要无条件归还甲方,并不得复制。 5.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所有的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不得使用的义务。认可在任职期间,甲方支付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甲方宣布解密或者有关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6.任职期间承诺:一是不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不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有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应承担甲方因此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并支付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二是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提供同类服务或经营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也不得自己经营同类业务。 7.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不承担一切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8.发现甲方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涉密信息的部分或个别要素被公开,但未影响信息整体价值的,应对该涉密信息仍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甲方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的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职期间接受甲方的罚款、降薪或辞退等处罚;如已离职,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合同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乙方在未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受用与其他单位的,其他单位应就乙方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乙方应承担刑事责任。 2.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⑴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⑵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⑴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⑶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六条职务成果的确认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有关的技术成果、商业秘密等有关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技术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将未经甲方许可将甲方成果和知识产权,以个人或他人的名义进行申请、注册、登记。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第七条任职期的界定 1.本合同中所指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薪酬之日为标志,并以该项薪酬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2.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 3.乙方在甲方学习培训、实习、见习期间,虽然未正式任职,但视为应尽保密义务人。 第八条乙方在学习培训、实习、见习、任职期间,必须学习甲方有关安全、保密的制度,甲方有权要求与乙方签订保密合同,不签署合同者,甲方可以予以辞退。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合同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方可有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乙年方(签章)日(签章)月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7a10a1c4-286d-4d3d-a886-7ac8b6a461b6_xljtemp-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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