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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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JSDNKJABJDSVCHJDSC 消防工程 合 同 合同编号: 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合同协议书 业 主: 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总承包商: 有限公司 简称“总包方” 分 包 商: 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分包商承建分包工程即 ,并且业主及总承包商已接受分包商为承担该项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保修责任而提交的投标文件,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分包合同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第二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合同专用条款 4) 合同通用条款 5) 合同附件 6)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7) 投标书及其附件 8) 合同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时,上述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和执行顺序。 第三条 合同工程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消火栓系统、消防报警系统、消防喷淋系统系统、及整个消防系统的检测、验收)的图纸深化设计及施工;各系统施工范围如下。 消防弱电系统: a) 图纸范围内消防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的线缆、设备的安装、调试。 b) 其它专业工程中需消防联动的设备或元器件接线、调试。 c) 消防控制中心设备安装、综合布线、接地处理、调试。 d) 图纸范围内火灾漏电报警系统的线缆、设备的安装、调试。此系统中 设计位于配电箱及低压开关柜内的模块由成套厂商采购安装,消防施工单位负责技术对接和指导。 e) 消防专业中单体内及地下室的非暗埋管的供应及安装(暗埋管及单体进户管由总承包单位施工)。 f) 承担并保证通过消防检测(消防设施检测、电气检测及消防部门要求的其他一切检测工作);承担并保证该项目分期通过消防验收,保证按发包方的要求一次性通过消防验收。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图纸范围内的管道系统、设备系统、系统附属件等的供应、安装、调试。 消火栓系统:图纸范围内的管道系统、设备系统、系统附属件的供应、安装、调试。 消防水池进水管、溢流管、排水管、透气管及附件由总承包单位安装(包括液位计、浮球阀等),所有的水池壁预埋套管由总承包单位安装。消防水箱进水管、溢水管、排水管及附件由总承包单位安装(包括浮球阀等)。 防排烟系和通风系统:图纸范围内的管道系统、设备系统、系统附属件等的供应、安装、调试。 以上各系统设备,除消防泵(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的强电电源由总包单位敷设安装外,其余设备的强电电源由消防施工单位敷设驳接完成。 第四条 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 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本消防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开工令》为准;进场时间要求不迟于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 具体要求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18.1条。 第五条 分包商项目经理 分包商项目经理: 。 方特别要求,分包商项目经理每周在现场办公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第六条 质量标准 质量等级:合格 第七条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第八条 本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九条 分包商特此立约向总承包商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分包合同的规定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及竣工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条 合同双方特此同意,总承包商将委托业主直接与分包商就分包工程进行结算,总承包商认可该结算结果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一条 分包商明确,本合同所述合同工期是分包商在充分考虑政府对施工的规定、合同及承包商施工要求,以及经核实施工现场及施工环境,而确保实现的工期。双方明确,除非业主及总承包商事先书面同意延期外,本合同所述工期不因任何原因(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予以延期。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项目所在地。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此分包合同协议书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捌份,业主伍份,分包商贰份,总承包商壹份。 业主兹此确认并同意 为 工程的分包商。 业主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仅表明业主知晓并同意分包商承揽本分包工程,并无其他任何含义;亦不会导致业主承担任何责任或不利后果。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此均已了解并同意。 业 主: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职 务: 总承包: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职 务: 分包商: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职 务: 77 第二章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在本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及词句(除非分包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分包合同: 指分包合同协议书、本分包合同条件(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投标函、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商的投标文件,以及其他对双方构成约束力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如果有)。 1.1.2 分包合同协议书: 指构成本分包合同一部分、需由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分包合同成立的文件。 1.1.3 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是指是总承包商与分包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1.4 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是指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1.5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是指构成本分包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 1.1.6 分包合同图纸: 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所有图纸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图纸、施工图纸、或业主认可之深化图纸、业主指令等)、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1.1.7 投标书: 系指分包商的投标函和合同中包括的由分包商随分包商的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 1.1.8 投标书附件: 是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分包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1.1.9 中标通知书: 是指业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1.1.10 业主: 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或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或此当事人的受让人。 1.1.11 总承包商: 是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分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12 分包商: 指其投标书已为业主接受并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13 项目经理: 指分包商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分包合同履行的代表。 1.1.14 监理单位: 按国家规定受业主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15 监理工程师: 指由监理单位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16 保修期: 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并且在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期间。 1.1.17 保修金: 是指业主依据合同约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1.1.18 天(日): 具有同样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每连续的24个小时计为一天。 1.1.19 费用: 是指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它支出,包括利润、规费和税金。 1.1.20 现场: 是指由总承包商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分包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1.21 书面形式: 任何手写、打印、印刷。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 1.1.21 法律: 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2 标题: 本分包合同条款及其他分包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分包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1.3 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分包合同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或约定不详尽的事项,而在“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有相关具体约定,并且该具体约定与分包合同条款不相违背,则“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的此类约定就具有分包合同条款所具有的解释地位和解释顺序。 1.4 书面形式: 本分包合同条款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邮寄地址等应在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 1.5 联系方式: 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分包商的下述联系方式通告总承包商/业主: 1) 分包商公司的通信地址以及联系人; 2) 分包商公司的电话以及传真; 3) 分包商接受工程款项的法定名称; 4) 分包商派驻本工程的主要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所承担的工作; 5) 分包商公司的主要领导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职务。 2.分包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2.1 语言和文字: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分包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简体)。如果本分包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分包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 2.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分包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分包合同。 2.3 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分包合同的分包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分包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应以分包合同规定的法律解释顺序解决,或分包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分包商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业主,总承包商/业主向分包商做出必要的书面解释及澄清。 受本款上述约定制约,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法律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合同专用条款 4) 合同通用条款 5) 合同附件 6)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7)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招标文件。 8) 投标书及其附件 9) 合同图纸 10) 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中,经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进一步规定如下: 1)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 如果合同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总承包商/业主的解释和澄清为准; 2.4 补充条款:本分包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业主见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分包合同双方须共同确认。 3.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本分包合同按“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约定执行。对于分包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按第21.2款执行。如果“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出现外国规范或标准,总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中文译本,除非分包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总承包商/业主承担。 4.图纸 4.1 分包合同图纸 总承包商应按《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商提供图纸。如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或购买标准图纸,其复制、重新绘制、翻译或购买标准图纸等责任及费用均由分包商负责承担。 本工程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明确的图纸清单,业主负责设计的图纸,总承包商将免费向分包商提供晒印蓝图;分包商负责绘制竣工图提供给总承包商,并提供完整的电子文件(AUTOCAD2000以上版本)。 4.2 由分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如果分包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分包商负责设计,应在该部分永久工程施工前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总承包商/业主批准。除此以外,分包商还应依据第5.1款将详细的使用维修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总承包商。在上述资料批准以前,本款中所指的分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不得按本分包合同条款第37条进行移交,且本分包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4.3 批准的责任 总承包商/业主依据第4.2款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或减轻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及依法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4.4 图纸中的问题 分包商应获得图纸后,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总承包商/业主,总承包商向业主申请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图纸会审。 分包商可以在书面报告中附上其关于弥补或修改此类疏漏、不足的建议或方案,但不论分包商是否有此类建议或方案,分包商均必须按总承包商/业主批准或指示的变更实施。 4.5 图纸的理解及风险 针对业主/总承包商提供的投标施工图纸,分包商已运用其有关专业知识来理解及扩展所需设计要求,并于投标时提出与图纸及规范要求有关建议或改变细部构件、尺寸或物料的文字说明,业主接纳分包商报价后如果有任何改动而引起增加的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分包商应细致了解图纸和工程规范,并按照图纸(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图纸、施工图纸、或业主认可之深化图纸、业主指令等)、工程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如果实际现场尺寸与设计施工图纸尺寸不同时,分包商应及时通知总承包商,由于尺寸改动而引起增加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4.6 制配图纸、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等 分包商应完成的制配图纸、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等 1) 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分包商应在开始施工前或总承包商/业主书面要求后的7天内提交足够数量的制配图纸等。业主/总承包商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制配图纸等,分包商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 2) 若任何图纸退给分包商修改,分包商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7天内,将修改后的图纸再呈交给总承包商/业主审批。 3) 总承包商/业主对任何制配图纸等的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分包商所负的合同责任及义务。 4) 图纸之标准及要求应符合当地之需求及习惯,并能使总承包商/业主及当地有关部门满意。 5) 分包商编制的制配图纸等的内容,必须符合技术要求条款特别是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分包商更须负责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制配图纸等审核和盖章确认所需的手续及费用。 6) 、 “深化设计图应参照 确定后的室内精装修设计图纸进行,完成后 需经过甲方审核,才可使用施工图设计院的图签,并实施施工 直至最终的竣工备案。消防工程除满足政府消防部门的验收,还应通过消防顾问以及酒店管理公司的验收”。 5.竣工资料 5.1 竣工资料 分包商将被要求制作自己的竣工图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资料;分包商的竣工资料在分包工程竣工后提交给总承包商,并应按照总承包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整理全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总承包商负责竣工资料的审核和将其归入整体工程竣工资料后的整理。 竣工资料通过当地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为达到合格标准。准备、编制、整理和装订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不论本合同内是否另有规定,按竣工备案证明书发出之后而须支付的款项,须在分包商满足上述要求后才会支付。 6.文件版权 6.1 总承包商使用分包商的文件 由分包商编制施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规划、施工方案或项目质量保证计划等)的版权,应属于分包商所有,总承包商及其委托代理人为了工程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之目的,有权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分包商同意之前,总承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使用、复制分包商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除业主以外的第三方。 6.2 分包商使用总承包商的文件 总承包商发给分包商文件的版权应属于总承包商/业主所有。分包商可以为了更好的履行分包合同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总承包商/业主书面同意之前,分包商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总承包商/业主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 7.知识产权和保密 7.1 知识产权的使用 分包商与总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分包商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 7.2 保密 双方都应履行对分包合同的保密义务,除为了分包合同目的需要之外,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分包合同或其任何信息。 8.指示 8.1 执行 分包商应在有关分包工程方面遵守总承包商/业主的所有指示和决定,业主的指示和决定应由总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分包商,分包商须立刻执行总承包商/业主获本合同授权发出的所有指示。若分包商未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已发出的指示,并在收到总承包商/业主的催促通知后7天内仍未执行,则总承包商/业主可另聘其他施工单位执行该指示,并把该等施工单位要求的所有费用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或作为债项向分包商追讨。 8.2 指示的生效 总承包商/业主的所有指示均须书面发出。遇特殊情况发出的任何口头指示应由分包商于3天内请求总承包商/业主做出书面确认;若总承包商/业主收到分包商确认书后3天内不以书面否认,则该项口头指示可于后续3天期限届满时自动生效。 没有书面指示,分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 8.3 紧急情况处理指示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出于工程安全目的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紧急措施,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紧急补救措施指令,分包商应立即执行。 9.总承包商代表 9.1 总承包商代表 在整个分包合同期内,总承包商/业主代表应受理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总承包商代表无权解除任何一方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 总承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生效后14天内将总承包商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分包商。 10.总承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10.1 总承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总承包商须对整个项目(包括分包商所进行的工程)负责,并应迅速将业主或业主发给他的工程指示中有关分包工程的部分传送给分包商,确保该类指示迅速得到执行。 1 总承包商应履行与业主签订总包合同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完成本项目所需向分包商提供配合与协调,包括但不限于: 1) 总承包商按照总包合同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总包合同并达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期目标; 2) 总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总承包商的工作)、实施、竣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工程设备、材料、施工机械、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如果合同中约定由总承包商进行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则在开始此类设计之前,总承包商应完全理解业主的要求及可能为此目的而向总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文件。总承包商应将业主的要求或上述的资料、文件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决定是否进行处理并相应地通知总承包商。 3) 总承包商必须确保本项目所有工程(包括其他分包商负责的工程)达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条件,并完成所有法定的手续。 4) 提供为保障现场安全所需的围墙、护网及护板等。 5) 总承包商须负责对整个工地的看管与保安工作。 6) 安排整体项目(独立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进度、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全面负责。积极主动的了解各分包单位的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总体项目竣工的关键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作法、技术要求、供货安排等),主动要求分包单位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协调不同分包工程的矛盾地方,并主动找出解决办法。 7) 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分包单位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并给予分包单位足够时间去供应及放置由分包单位负责完成预埋工程之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于适当位置。 8) 协调不同工种工作以确保在施工时形成配合。配合土建施工程序并召开机电统筹协调会议,以确保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情况能够满足及遵循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表要求。 9) 制备合理工作程序。预留合理的分包工程工作时间于施工进度计划表内。 10) 提供足够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执行上述的协调,以确保各项工程在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时间内完成。 11) 预留管子槽、孔洞、榫眼等,预埋套筒,使用后予以填充密封,并用适当的填充包围电线、电缆、管道的缝隙。对穿过混凝土结构之预埋套管之内外空隙的填充,必须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12) 使用适当的填充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空间。 13) 在各分包工程完成后为仍外露的电线、管道批灰及上油漆。 14) 竣工时执行全面清理,包括清洁所有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及其设备,惟分包单位须在所负责工程竣工和交付给总承包前须自行清洁完所负责的一切工程连设备。 15) 在项目竣工日期起到项目入伙、开业之前,总承包商仍然有责任和义务对所有专业分包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含业主直接发包项目)提供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 2. 总承包商必须免费向分包商提供所有合理的设施,以便分包商能够顺利开展工作。这些基本的设施包括以下所列项目(但不仅限于此): 1) 向分包商提供及安排场地让其建造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在施工期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需迁移已建造的分包商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房,分包商应负责迁移的所有工作及费用,并不得提出工期及费用的索偿。当工程竣工时现场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库应全部拆除,其中包括内部照明及配线,所有的拆除和清场的责任均应由分包商负责。 2) 总承包商须作好安排,以便分包商能与其共同使用现场的通道与场地,并应向分包商提供合理的施工作业空间。 3) 在整个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商应向其施工现场,办公地点及贮存仓库等提供足量和便利的施工用电,包括现场照明,动力机械、设备、测试和运行等所需的用水与用电量(临时用电和用水的费用将由总承包商负责),但分包商需负责所需电源/水源的接驳喉管及电线,并在完成工程之后,按总承包商之指示,清除一切遗留在工地之垃圾及材料。 4) 让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在工地内现成有的爬梯、脚手架等附助设施。 5) 允许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设在现场的卫生设施。 6) 允许分包商合理使用总承包商在工地现场的电话等通讯设施。但若分包商需要用长途电话或传真设施,分包商需要向总承包商缴付有关的费用。 ( 7) 向分包商提供在工地上现成有的机械,设备,将其运到现场的货物卸到指定位置,另外,利用现有的机械设备帮助指定分包人将其材料,设备等吊放至作业现场。 8) 向分包商提供其所需的标高、定位点、线等。 9) 负责清理由分包商堆放置指定地点之垃圾与废料,当分包工程在工地实际开工时,总承包商将安排及指定垃圾及废料堆放的地点,分包商须自行负责收集及堆放垃圾及废物到指定的地点。 3. 总承包商还须负责对分包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这类工作主要有如下几项(但不限于此): 1) 用水泥砂浆等材料填实设备、管道、框架及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及孔洞,并达 到所要求之防火等级(上述缝隙及孔洞的封堵,包括预留的和因变更增加的所有工程量)。 2) 进行其它一般所需的修补工作。 11.总承包商违约责任 11.1 总承包商违约 如果总承包商: 1) 干涉、阻挠或拒绝为开具付款单所需要的批准; 2) 一直未履行分包合同中第10条总承包商的一般责任与义务; 3) 未经分包商的同意转让分包合同; 则分包商通知总承包商,并将一份通知副本呈交给监理工程师。 12.分包商代表(项目经理) 12.1 分包商代表 对于本分包合同而言,经分包商任命的并且已经取得总承包商/业主书面同意的项目经理应是分包商唯一的合法代理人。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商代表在整个分包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 13.分包商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13.1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分包商须遵循总承包商/业主所有合理指示和要求并在各方面令总承包商/业主满意下,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包括写明的或隐含的以及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分包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责任,包括完成测试、调试,直至验收合格,提交合格分包工程竣工资料,在总承包工程移交前,分包商对承担承包范围内工程须负全责保护,包括运送及/或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物料,并需完成保修期内的全部工作。 分包商亦须全责保护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所有未完成工作直至完成为止,并对履行保修责任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负全责。 分包商除须按合同条款承担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外,还须对其它违约事宜负责,包括一切经济责任在内。 本工程须包括获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及允许正常运转所需的一切物料和劳力。分包商须自费负责一切物料的损耗、遗失、因分包商错误而引致的损坏及规定的保修期及保养期内需要的替换物料和劳力。 分包商应遵照总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规定。 13.2 分包商对永久设计的责任 如果合同规定分包商设计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则除非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规定的程序,向总承包商/业主提交有关该部分的分包商文件; 2) 这些分包商文件应按照分包合同技术要求和图纸,应包括总承包商/业主要求的对图纸的附加资料,以便协调每方的设计; 3) 工程竣工时,分包商应对该部分负责,做到该部分符合合同规定应达到的目标; 4) 竣工试验开始前,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技术要求向总承包商提交竣工文件及操作和维护手册,它们应足够详细,使工程最终用户能操作、维护、拆卸、再组装、调整和修复该部分工程。 13.3 质量责任 分包商须对工程质量负全责,包括全面负责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及安全性。 除特别说明由总承包商/业主负责供应的物料外,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物料均由分包商负责采购。分包商应先提供主要材料及设备的样本或质量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给总承包商/业主接纳后才进行采购,并须确保取得政府部门就有关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零件等在使用之批准。 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须送检的所有材料及设备,分包商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 本工程的质量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 省/市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条例和规定执行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须达到工料规范要求的水平,这水平应不低于国家和工程所在省/市最新颁发之同类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规范、规程的合格标准。 13.4 法定责任 分包商须遵循中国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本合同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通知,并须呈交所需的资料、申请和支付所有有关的法定费用和税项,惟按中国法例应由总承包商/业主负责的除外。对此基本原则的修订或补充,在合同书内说明。 若任何一方因对方没有缴纳其应缴的法定费用及税项从而引致另一方按有关法律、法规为对方代缴,责任方须补偿付款方的所有费用及损失。 分包商须遵循合同执行过程关于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工资、税率、费率、保险等的一切现行或新增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并承担任何改变或增加责任的酝酿中的法律或其它情况所产生的费用。 13.5 审核责任 分包商须审阅所有合同文件。除非另有声明,分包商将被视为同意合同文件所含的资料已足够令其按合同规定执行及完成本工程。 除为解决合同文件之间的矛盾或为进一步解释含糊之处或按合同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外,总承包商/业主没有责任再发出其它图纸或资料,合同文件内的资料便是总承包商/业主将会提供的全部资料。其它完成本工程所需却未包括在合同文件内的所有图纸、细节大样、规范说明等,分包商均须提交给总承包商/业主审批,并在认可后方能按之施工。总承包商/业主可拒绝、认可或更改此等资料。总承包商/业主的审批并不会减轻或免除分包商应负的责任。 若合同图纸只显示某些工程的概念性设计或合同规范只说明所须达到的标准,则分包商须负责一切所需设计,以使这些概念性工程能够被建造至所要求标准。 分包商有责任审核与本工程有关之所有图纸并做出协调和相应配合,不论该等图纸发自总承包商/业主和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施工单位。 13.6 定位标高 分包商须按总承包商/业主提供的图纸确定本工程施工所需标高。现场主要标高点由总承包商/业主提供,按主要标高点再进行的具体工程定位则由分包商负责。分包商须按图纸把本工程定位,并提供所需的全部仪器及人力予总承包商/业主复核 分包商须在本工程开工前核实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在工地正式展开工作前,分包商已派专人至工地复核将会影响到本工程的定位、标高、尺寸等实地资料,并在发现存在问题时立刻向总承包商/业主报告并要求其发出指示。 分包商须负责更正其未准确定位或未事先核实尺寸或标高所产生的一切错误,并须承担一切所须之费用。 14.分包商工作 14.1 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 分包商应对工程范围内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对于分包合同第4.2款提及的由分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的情况,即使已经获取总承包商的批准,分包商也应对这部分工程负全面责任。 分包商须清楚了解总承包商施工计划及进度,以便充分利用由总承包商在工地上建造的现有设备及设施。任何分包工程需要而现场没有或已由承包商拆掉之机械、设备或设施,分包商须自费另行建造。 14.2 组织机构和人员 分包商为完成分包合同而设置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雇佣的管理人员,必须事先获得总承包商/业主的书面认可。 事先获得总承包商书面批准除外,分包商不得更换或撤回本工程施工主要管理人员。 总承包商/业主可要求分包商撤换其所有人员。撤换条件如下: 1) 违法行为; 2) 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3) 不遵守分包合同的约定; 4) 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分包商应在总承包商提出要求后14天内选派合格的替代管理人员。 分包商必须安排深化设计人员常驻工地现场配合施工。 14.3 货物运输 除非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 分包商应在不少于21天前,将任何生产设备或每项其他主要货物将运达现场的日期通知总承包商; 2) 分包商应负责工程需要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 3) 分包商应保障并保持使总承包商免受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并应协商和支付由于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索赔。 14.4 分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由分包商提供的全部分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送到工地后,就应认为是专为本工程施工所用。没有总承包商的同意不能全部或部分移走,从工地内一处移到工地内另一处的情况除外。 分包商需对承包范围内使用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损坏、损失承担管理责任。 14.5 环境保护 分包商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其所在的施工现场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 分包商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分包合同技术要求规定的数值,也不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 任何情况下,分包商应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 14.6 安全文明施工 分包商应对其所在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全部分包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在工程施工期间,分包商应始终保持现场不出现任何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 1) 分包商须配合总承包商的安排,在工程进行期间尽妥善措施而保障任何第三方免受损伤、死亡或其它受侵害事项。 2) 分包商须配合总承包商的安排保护所有公共财产、道路、公共设施、邻近财产及现存管线等,并承担修复因其疏忽所造成的损坏所需的费用。 3) 因分包商过失而使市政当局清理渠道、修筑路面等市政设施所需的费用若向发包方或总承包商征收,总承包商及发包方可从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4) 分包商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低尘埃和噪音干扰。风动钻机须装配消声器,压缩机须性能良好及尽可能低音运转,并须安置在尽可能远离邻近房屋的地方。 5) 分包商须负担本工程施工所引起的环保责任。 6) 分包商须遵循总承包商的合理指示保护所有公众财产,包括现有斜坡、道路、树木及公共设施等免受本工程引致损坏,并自费修复所有的损坏。 7) 除仓库保管员外,分包商其他任何人员不允许在施工现场住宿。 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商应尽快向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和业主报告事故的详情。此外,在发生任何死亡或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故时,分包商应立即用最快的可行方法通知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商、业主以及任何按照-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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