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车辆驾驶员聘用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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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车辆驾驶员聘用 合 同 书 急救车辆驾驶员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聘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时间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户口所在地 省 地(州市) 县(市区) 乡(镇) 村(街道) 受聘人身份证号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受聘人驾驶证号 准驾型号 驾驶聘用单位救护车辆牌照号 车辆行驶证号 为了确立聘用单位和受聘人的聘用关系,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和国家、省上的有关规定,聘用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受聘人为急救车合同工驾驶员,经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共 年。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止,共 月。 二、工作内容 1.聘用单位安排受聘人在 岗位,从事 工作。 2.受聘人必须按照聘用单位岗位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如指令性工作任务、日常性工作任务、临时性工作任务,保障聘用单位用车需要。 3.受聘人须接受聘用单位法定代理人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三、劳动报酬 聘用单位每月以现金形式支付受聘人工资壹千伍佰元整(¥1500.00元)。 四、聘用条件 1、受聘人必须持有B照及以上的驾驶资格证,其资格证来源合法有效。 2、受聘人身体健康,通过国家规定的医院体检项目,并且仪容仪表端正、文明礼貌。 3、具有一定的维修经验,能独立排除一般故障。 4、上岗前熟知《临洮县乡镇卫生院救护车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五、权利与义务 (一)聘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聘用单位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受聘人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未合格的。 (2)受聘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较为严重的。 (3)受聘人严重失职,违反聘用单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的。 (4)受聘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或不适宜从事驾驶岗位工作的。 2、聘用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受聘人岗位职责,调整受聘人的工作岗位,决定工作时间。 3、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车辆进行投保,解除受聘人的后顾之忧。 4、聘用单位应经常对受聘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文明礼貌教育,提高受聘人的安全意识、服务质量和业务素质。 5、聘用单位应保证其车辆的各种证件齐全,车况良好。 (二)受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受聘人要维护聘用单位的利益和部门形象,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服从聘用单位的调度和派遣,要为车辆使用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圆满完成交办的任务。 2、受聘人应当遵守聘用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不得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3、受聘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坚决杜绝事故发生;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严禁行驶过程中不系安全带;严禁开“霸王车”、“赌气车”、“英雄车”;严禁强行超车、会车、变道,严禁驾车时打手机、饮食、嬉闹等。要按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低速驾驶。 4、受聘人驾驶急救车,未执行救治任务(含返点途中)和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视交通情况使用警报器和警灯,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灯,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是,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尽量减少警报器的使用;在急救待命点、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非行驶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报器;两辆车以上列队行使时,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再使用警报器;夜间十二点后,除特殊需要又特别紧急的情况以外,原则上不得使用警报器。 5、受聘人应定时保养车辆,如换机油、机滤,检查车轮及刹车系统等,要经常保持车辆安全性能,保持车内外整洁。 6、受聘人不得私自载人载物,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造成经济损失及伤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受聘人承担。 7、受聘人必须证照齐全,且符合交管部门的规定,受聘人驾驶聘用单位车辆时,证照丢失或被有关部门吊销,没有及时补办手续和处理相关事宜,延误急救任务造成的损失和后果,一律由受聘人承担。 8、受聘人不得随意更换、倒换车辆及配件、零件、油料等,如有违反,扣除受聘人工资。车辆配备设施及工具丢失在受聘人保管及驾驶期间一律由受聘人负责赔偿。 9、受聘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受聘人不得逃逸,如有逃逸者,由受聘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0、受聘人每次完成单位派遣的急救任务后,例行完车辆常规检查,将急救车辆停放到本单位指定位置,钥匙交由单位负责人管理。 六、违约责任 1、聘用单位和受聘人都应认真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2、受聘人不服从聘用单位的管理和安排,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聘用单位可给予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聘用单位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聘人予以赔偿。 3、受聘人不按交通规则和操作规范、指定路线行驶所造成的重大事故,如:伤亡、残疾、肇事、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或者造成自身身体伤害、致残或死亡的,受聘人负全部责任,裁决以交警部门为准,保险公司理赔为原则,聘用单位不再承担任何理赔,不向受害者家庭赔偿任何损失。 七、其他事项的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聘人(签字) 聘用单位(盖章) 受聘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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