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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3法律服务机构及其管理.ppt

  • 上传人:1587****927
  • 文档编号:1719311
  • 上传时间: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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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法律服务 机构 及其 管理
    资源描述:
    法律法律服务服务机构机构及其管理及其管理路丽娜律师事务所的性质?n事业单位?n市场中介组织?一、律师事务所n(一)律师事务所的概念(一)律师事务所的概念n律师事务所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是律师的执业机构n1.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n2.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n3.律师事务所的功能,是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的功能,是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n4.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的双重性质商业性社会公益性n(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n1.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n根据合伙人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合伙律师事务所又可分为两类n(1)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n(2)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职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该合伙人或该数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n2.个人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n是指由一名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且能够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律师设立的律师事务所n3.国资所国资所n(三)(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n1.诉讼业务诉讼业务n诉讼代理、刑事诉讼辩护和其他服务,诉讼申诉代理n2.非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n法律顾问,参与调解、仲裁,代理调查取证,代理参与谈判,发表律师声明、为企业出具法律意见书,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办理见证。n(四)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四)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n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由律师、内勤人员、律师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由律师、内勤人员、律师助理组成助理组成(五)(五)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 1979恢复律师制度后,我国的律师管理体恢复律师制度后,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先后经历了单一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体制,制,先后经历了单一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律师协会为辅的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律师协会为辅的管理体制,再到今天的司法行政机关宏观指导下的律师协再到今天的司法行政机关宏观指导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三个阶段会行业管理体制三个阶段 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 2.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一)(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律师法第14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没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审批程序:律师法第18条规定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即: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二)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二)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第四十七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第四十七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职责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管理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四)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活动;(五)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六)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对律师的执业管理律师的执业管理1.律师的执业条件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情形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3.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执业的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执业的行政管理。(1)负责律师执业许可(2)负责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3)对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指导律师协会对律师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进行行业惩戒;(4)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人员进行查处;(5)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6)其他4.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行业自律管理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行业自律管理(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3)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4)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5)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6)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7)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二、公证机构及其管理 n(一)(一)公证公证 的的概念概念 公公证,是指国家法律授权的专证,是指国家法律授权的专门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经当事人申门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经当事人申请,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请,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证明其真实性、合的文书和事实,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n(二)公证机构(二)公证机构n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的下列几个特征:n1.公证机构的基本职能是公证,即从事证明活公证机构的基本职能是公证,即从事证明活动动n2.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设立n3.公证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公证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n4.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权,具有独立性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权,具有独立性n5.公证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于民事公证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于民事法人法人n(二)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二)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n1.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n2.事业体制的公证机构事业体制的公证机构n3.合作制的公证机构合作制的公证机构n(三)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三)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n根据根据公证法公证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的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可分为证明业务、非证明业务两大种类,其业务范围可分为证明业务、非证明业务两大种类,其中证明业务是指公证机构的基本业务。中证明业务是指公证机构的基本业务。n证明业务包括:证明业务包括:n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n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真实性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真实性n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n非证明业务主要包括:保全证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主要指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物登记);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n(四)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四)公证机构工作人员n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公证员、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公证员、辅助人员组成辅助人员组成从从“证明假妈是我妈证明假妈是我妈”看看“证明迷证明迷信信”n六旬老人徐太婆的4本房产证和身份证都被女儿王女士悄悄拿走,女儿先后花钱请不同的人冒充母亲,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从银行骗取贷款77万元。徐太婆起诉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确认过户登记违法,并请求撤销过户登记。法院审理判决房管局过户登记违法,但因保护善意第三人不予撤销一、一、对公证机构的设立管理对公证机构的设立管理(1)公证机构的设立原则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2)公证机构的设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二名以上公证员;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3)公证机构的设立程序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20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管理公证机构的管理二、对二、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公证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案。三、对三、对公证机构的名称管理公证机构的名称管理公证机构统称公证处公证机构统称公证处。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冠名:(1)在县、不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本县、市名称+公证处。(2)在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名称+本市名称+字号+公证处。(3)在直辖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直辖市名称+字号+公证处。四、对四、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管理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经审核准予设立的,予以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公证机构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执业区域、证书编号、颁证日期、审批机关等。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五、对五、对公证机构的执业监督检查公证机构的执业监督检查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1)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2)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3)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4)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5)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二)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1)组织建设情况;(2)执业活动情况;(3)公证质量情况;(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5)档案管理情况;(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三)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4)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三)公证员的执业管理(三)公证员的执业管理 公公证员是符合证员是符合公证法公证法规定的条件,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我国公证员的任职分为一般任职和考核任职。一般任职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一是国籍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是公证员任职的国籍限制。二是年龄要求。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是公证员任职年龄的限制。三是品行要求。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是对公证员道德品行的要求。四是职业资格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对公证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要求。五是实习期要求。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是对于公证员实习期的规定。符合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一是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二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满十年的公务员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十年的律师。上述几类人员经考核担任公证员,需要符合以下规定:一是离开原来工作岗位。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所以上述两类人员担任公证员之前必须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离开的方式可以是辞职和退休(包括提前退休)。二是满足除不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外,公证法第十八条关于国籍、年龄、道德品行等规定。三是公证法第二十条关于担任公证员的禁止性条件的规定。担任公证员的禁止性条件公证法明确规定了不得担任公证员的四种情形。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是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是被开除公职的;四是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公证员的免职公证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等。应依照法定程序报请司法部予以免职。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证员有下列情形,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其: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另外,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吊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停止执业期间,应当将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予以免职的,应当收缴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对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管理对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管理三、法律援助(一)法律援助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律援助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援助的概念法律援助的概念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是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2.法律援助的特征法律援助的特征(1)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2)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是各地政府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3)法律援助的提供者包括各种类型的法律工作者,既包括律师(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内的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和社会执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包括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如法律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等利用自身资源提供初级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律援助志愿人员。(4)法律援助的法定受援对象是作为自然人的公民(5)法律援助受援人获得的服务具有无偿性(6)法律援助既包括诉讼法律援助服务,如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或刑事辩护,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如法律咨询、法律意见等。(二)法律援(二)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与管理助机构的设立与管理法律援助机构,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对经济困难的公民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公益性组织。法律援助的管理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方式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通过和解、调解、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受援人同意。(三)法(三)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对象律援助的范围和对象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的范围:(1)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第九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未成年人;(二)盲、聋、哑人;(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经济困难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意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2)民事法律援助范围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律师法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九)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关于调整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2014年5月5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将经济困难标准由低保标准调整至低保标准的1.5倍;将“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3)行政法律援助范围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3.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未规定全国统一的标准,未规定全国统一的标准,而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而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对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作出规定。对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作出规定。四、基层法律服务所n(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概念(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概念n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乡镇法律服务所、城市街道法律服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乡镇法律服务所、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的总称,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务所的总称,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设立法律服务组织,是基批,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设立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n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要经过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要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批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批n2基层法律服务所按乡镇、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按乡镇、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n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功能是提供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功能是提供法律服务(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历史与现状(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历史与现状n1.1980年在广东福建等农村地区出现n2.1984年推广n3.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n4.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脱钩改制n5.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n6.2004年,国务院取消了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审批项目,但又保留对这一职业的核准。n(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n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应聘担任法律顾问;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4.主主持调解纠纷;持调解纠纷;5.解答法律询问;解答法律询问;6.代写法律事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务文书;7.协助办理公证事项;协助办理公证事项;8.协助司法助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五、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一)司法鉴定的概念与特征(一)司法鉴定的概念与特征1.司法鉴定的概念广义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裁判和证明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是为诉讼、行政执法、仲裁、调解、公证等裁判和证明活动提供科学实证的活动。狭义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2.司法鉴定的特征司法鉴定的特征(1)科技性(2)法律性(3)中立性(4)法律服务性(二)(二)司法鉴定机构1.司司法鉴定机构的概念法鉴定机构的概念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司法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并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司法鉴提供鉴定意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定人的执业机构2.司法鉴定的执业管理体系司法鉴定的执业管理体系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由四部分组成: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理;二二是司法鉴定协会的行业管是司法鉴定协会的行业管理;理;三三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管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理;四四是价格、税收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是价格、税收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司司法鉴定机法鉴定机构的行政管理构的行政管理 1.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1)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4)司法部商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2.侦查机关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侦查机关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主要由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院校、科研机构设立鉴定机构组成。侦查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应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名册编制。3.其他行业部门管理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其他行业部门管理司法鉴定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从事会计、建筑工程质量与造价、物价等事项鉴定的机构 司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管理管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机构设立作了原则规定:第一,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第二,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第三,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第四,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行政部门、法院不得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杜绝了自管自鉴、自审自鉴的弊端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2)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司司法鉴定的执业管理法鉴定的执业管理1.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我国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我国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有:一一是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是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刑诉法刑诉法、民诉法民诉法、行政行政诉讼法诉讼法、监狱法监狱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仲裁法仲裁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2005年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二二是国务院、各司法机关等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是国务院、各司法机关等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如释。如2005年年9月颁布的司法部月颁布的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办法、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6年年司法鉴司法鉴定机构基本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定机构基本仪器设备配置标准。2007年的年的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通则等。等。三三是地方立法。是地方立法。行政管理主要是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准入登记管理、执业监管,主要有:第一,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登记管理第二,执业活动的监管第三,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与处罚第四,司法鉴定程序和技术管理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是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的客观依据,是国家技术标准化委员会颁布的,对鉴定技术制定一套硬性的指标和操作程序,用以评估结果、参数,使所应用的技术形成固定的程序,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可比性和鉴定质量。行行业管理业管理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能是:一是维护行业利益,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二是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行业处罚;三是参与制定司法鉴定办案操作规程、技术规范和鉴定标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标准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办案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四是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理论研讨、疑难典型案例分析等活动;五是组织会员进行继续教育与培训,沟通内外业务信息,编印司法鉴定资料、书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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