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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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章程 2008年5 月6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贵州芊芊园艺新技术发展公司与农友高言洪、廖正秀、赵海龙、廖正妃、 余朝江、高言发、赵翠兰8人发起,于2008年5月6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壹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高言洪。 本社住所: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麦壤村,邮政编码:55000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 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 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 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 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 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 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 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 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 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 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 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 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 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50%以上的成员,在对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 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时,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 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 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 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本社成员依照出资比例承担本社的亏损,并承担有限责任;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 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 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 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 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1 个月内提出 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 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 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2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 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二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 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长提议;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 在1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 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 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 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 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2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七)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八)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九)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十)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十一)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 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额情况; 卸任理事长须待卸任 2年后方能当选执行监事。 第二十五条 执行监事对理事长提出质询时,理事长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 复。 第二十六条 本社经理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七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社理事长、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 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 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 制度,实行每月15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执行监事及其直系 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 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 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 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 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 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 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 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五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1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六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 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 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八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 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九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5%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 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5%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 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四十一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 入账,作为本社的资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 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 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 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三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 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 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 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八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 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 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 清算结束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 式发布。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 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本章程于2008年5月6日由全体成员在中国贵州省贵阳市签字。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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