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习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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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 要点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以单位名称开立的或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帐户: ①概念: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②其存款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军队武警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等,不包括自然人 ③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④另外:1)证明文件须正本2)无条件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2、一般存款帐户: ①概念: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②使用范围:借款转存、归还和的资金收付。可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可支现 3、专用存款帐户: ①粮、棉、油收购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 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资金结算帐户也纳入专用存款帐户管理 4、临时存款帐户: ①概念: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②可申请的情况:1)设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 ③另外: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2)临时存款帐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B、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以个人名称开立的或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 1、缴纳水电费,归还银行房贷、车贷,信用卡透支消费,证券投资等均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 2、另外:①可在已开立的储蓄帐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②储蓄帐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结算。 共同点: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 票据 结算 (狭义的) A、汇票 、本票 (银行本票) 、支票 、银行汇票(即期汇票,未记付款日期的商业汇票也视同即期汇票) 2、商业汇票(远期汇票) ①银行承兑汇票 ②商业承兑汇票 概念 由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特征 ①见票即付②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③异地④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有效期限为出票日起2年 ①约期付款(定日、出票后定期、见票后定期)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与其他组织间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同城或异地④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①见票即付②异地③提示付款期限为最长不得超过个月④两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⑤自付证券 ①见票即付②同城③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日内④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⑤委付证券 ①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②委付证券 转让/支现 ①银行汇票可转帐,填明“现金”的可支现。但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可支现。 ②商业汇票可转让,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贴现 ①分定额(1000,5000,10000,50000)和不定额 ②银行本票可转让,注明“现金”的只能支现且可作成“委托收款”背书 ①现金支票(仅支现,不可转让) ②转帐支票(仅转帐) ③普通支票(可支现可转帐,但左上角划两条并行线的划线支票仅转帐) 记载 事项 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出票或确定的金额(银行汇票为出票,商业汇票为确定)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记载事项: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类同银行汇票,少“付款人名称” 记载事项:类同商业汇票,少“收款人名称” 另外:可授权补记 1) 支票金额 2) 收款人名3) 称 ※签发支票可用碳素墨水笔或墨汁笔填写 承兑 ①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定日、出票后定期(提示承兑为汇票到期日前)、见票后定期(提示承兑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②银行汇票为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 无 无 保证 ①保证的概念: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做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②保证的效力: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 背书 ①背书的概念: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②背书的记载事项:1)背书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2)被背书人的名称—绝对记载事项,但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日期的,并不无效,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③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1)附有条件的背书,2)部分背书 ④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分为:1)出票人的禁止背书(正面)2)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面) 追索的当事人 ①追索权人——最后的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 ②偿还义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追索 原因 ①被拒绝付款 ②被拒绝承兑 ③人死亡或逃匿 ④人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追索 程序 ①取证明 ②发出追索通知(取证明之日起3日内) 追索对象的确定和责任承担 ①《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②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即回头背书或还原背书或逆背书),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对其前手有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追索 金额 被拒金额+利息+费用 票据 的特征 ①完全有价证券 ②金钱证券 ③流通证券(不承受其前手在票据的瑕疵) ④文义证券 ⑤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是有因的,但票据权利的行使却是无因的) ⑥要式证券 票据的当事人 ①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②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票据 行为 成立的条件: ①行为人(法人和自然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③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票据 权利 1、 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请求权 2、追索权——第二顺序请求权 ※1 ※票据权利是双重请求权,※2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3 是选择性的,而※4 是有一定的顺序的,※5 即只有付款请求权遭拒绝后,※6 持票人才能行使追索权。 ※7 ※《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8 持票人不※9 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10 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11 人民法院不※12 予受理,※13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为出票日起2年 ※对票据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6个月 ※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超过时效或丧失权利的仍有民事权利 超过付款期限 ①汇票/支票: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可不予受理,但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据的责任。 ②本票: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另外 禁止签发的支票: ①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②禁止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 ※ ※后果:除退票外1)银行罚款:票面金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2)出票人赔偿金:票面金额的2% 非票 据结算 要点 汇兑 ①概念: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均可) ②分类及特点: 1)分为信汇和电汇,由汇款人选用 2)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其转账汇兑款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3)用于异地。 托收承付 ①概念: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②要点:1)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办理托收须提供的证件:运单、运单副本、邮局包裹回执和其他有效证件 3)每笔托收承付结算的起点金额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000元 4)承付时分为验单3天和验货10天 5)用于异地 委托收款 ①概念: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②分类及特点:1)分为邮寄和电报,由收款人选用 2)用于同城或异地 信用卡 ①概念: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卡片 ②分类及特点: 1)按信誉等级分:金卡和普通卡 2)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其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不得用于>10万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个人卡 3)信用卡透支额和透支期限:金卡≤10000元,普通卡≤5000元,透支期限≤60天 信用证 ①概念: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的书面承诺。我国的信用证为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②特点:保证金不低于开征金额的20% 方式 适用范围及内容 查账征收 比较健全的 查验征收 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 查定征收 生产不固定、税源分散、账册不健全的 核定征收 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 ①按规可不设账的②按规应设而未设账的③擅自毁账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账但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⑤未申报及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其他方式 ①代收代缴②代扣代缴③委托代征方式 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我国《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 责任 行政处罚 对一般人员而言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两者共同之处:同属行政行为、同为惩戒措施、同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两者不同之处:制裁原因不同、对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同、制裁权来源和根据不同、行为属性及效力不同 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犯罪 危害社会大,情节严重的 刑罚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只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可独立可附加适用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10行为: 1)不设账 2)私设账 3)取原始凭证不合法行为 4)登账不合法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行为 6)向不同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9)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监督或提供不实的资料等 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的行为 《会计法》第42条: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3千—5万,直接人员:2千—2万) 3)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 5)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会计法》第43条: 1)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5千—10万,直接责任人:3千—5万) 3)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所在或上级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查看直至开除) 4)吊销从业资格证(直接) 5)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类同伪造、变造,《会计法》第44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 《会计法》第45条: 1、对违法人员处5千—5万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 2、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及补救措施 1、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包括总会计师)实行打击报复罪的单位负责人,情节恶劣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尚不构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 尚不构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 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将检举人姓名、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及人个人的 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行为的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 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编制及接受外部监督中发生的 类同《会计法》第42条,无责令限期改正,多或纪律处分 编制、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类同《会计法》第43条,无通报,多或纪律处分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以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的 类同《会计法》第45条,多或纪律处分 违规向企业索取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 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是财政部门) 1、开立 应填开户申请书 2、变更 5日内通知,2日内报告 3、撤消 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④其他原因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消银行结算账户 违反者 处罚 存款人 ①开立、撤消:1)非经营性的→警告+1000罚款2)经营性的→警告+10000-30000罚款 3)构罪追罪 ②使用: 1)非经营性的及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警告+1000罚款 2)经营性的→警告+5000-30000罚款 ③伪造、变造、私印开户登记证的:(类同开立、撤消,但无“警告”) 开户银行 ①开立: 1)警告+5-30万罚款 2)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情节严重的,中行停其基本存款帐户的核准 4)构罪追罪 ②使用:类同开立,只是罚款为5千-3万 1、总则 立法依据、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 2、纳税人 (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3、征税对象(纳税客体) 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包括实物、货币、行为。 4、税目 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5、税率 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包括: ①比例税率: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 ②定额税率(固定税率):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③超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 ④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 6、纳税环节(从生产到消费) ①一次课征制:如现行消费税 ②多次课征制:如现行增值税 7、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月或季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8、纳税地点 见教材 9、减免税 税基式、税率式、税额式 10、罚则 如加收滞纳金、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 1、流转税类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 见教材 3、财产税类 房产地产税和契税 4、特定行为税类 土地增值税、车辆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城建税、印花税等等 5、资源税类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一、增值税 一、关于时间 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征税范围 1、基本规定:①销售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不动产为营业税; ②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③进口货物 2、特殊规定:㈠视同销售:①代销 ②货物移送(同一县(市)除外) ③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库存商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投资、分红、发福利、无偿送人 ④购买的货物(原材料)用于投资、分红、无偿送人是视同销售,但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发福利、毁损、盘亏不是视同销售,而是进项税额转出。 ㈡混合销售:①同时向一个购买方取得②销售额>50%收增值税,≤50%收营业税 ㈢兼营非应税劳务:①不同时向一个购买方取得 ②分得开分收增值税营业税;分不开一并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1、 生产、提供应税劳务及为主的: 年应税销售额≤50万 2、 其他的: ⑴年应税销售额≤80万 或⑵>标准的,但为①个人②非企业性单位③不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生产/加工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进项税,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且年应税销售额>30万 3、非企业性单位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 销货或应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为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当天 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仅适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0的可按月 3、纳税申报: ①每月15日前报上月的 ②在减、免税期间也应申报 ③实行查账征收的,经批准可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 ④未按期报税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2000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2000-10000罚款 收入总额 (指所有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租金收入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接受捐赠收入 8、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2、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居民企业间权益性投资收益 3、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扣除额 1、成本 2、费用3、税金(指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包括增值税)4、损失5、其他支出 扣除范围和标准: 1、合理的工资薪金A 2、“三项经费(职工福利费A*14%,工会经费A*2%,职工教育经费A*2.5%) 3、社会保险费(除特殊规定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可扣) 4、借款费用(合理可扣,非金融业间借款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5、汇兑损失(除已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 6、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可结转) 8、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改变用途,不得扣除) 9、合规的财产保险费可扣 10、租赁费(经营租赁均匀扣除;融资租赁分期扣除) 11、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12、公益性捐赠(企业通过公益性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扣除 不可扣除 1分红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非公益性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允许弥补的 以前年度亏损 亏损弥补不得>5年 1、国家税务总局主管,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配合 2、领购发票凭发票领购簿核准领购 3、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不得拆本、自行扩大使用范围等 4、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5、发票的检查:①印、领、开、取、保②调出发票③查、复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④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情况⑤查处发票有关的情况、资料可记、录音、录像、照相、复制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一)扣缴义务人保管不当 1)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000-5000的罚款 (二)违反基本规定的(包括未按规定申报) 1)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2000-10000的罚款 (三)违规用税务登记证的 1)处2000-10000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10000-50000的罚款 (四)虚报计税依据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0的罚款 (五)不申报行为 税款+滞纳金+0.5-5倍的罚款 (六)偷、逃税行为 ※偷税罪最低标准:偷税数额占应纳税的比例>10%且数额>1万 ※逃税罪最低标准:逃税数额>1万 1、不构罪的:税款+滞纳金+0.5-5倍的罚款 2、构罪的:(未处理的按累计数计算) 偷税:10%-30%且1-10万 或前面偷税后又偷税了 <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逃税:1-10万 <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5倍罚金 偷税:>30%且>10万 3-7年有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 逃税:>10万 (七)骗税行为 ※税务机关可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1、不构罪的:税款+滞纳金+1-5倍的罚款 2、构罪的: 数额较大的 <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数额巨大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10年有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 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1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八)抗税行为 1、不构罪的:同骗税行为 2、构罪的:类同偷税行为 (九)欠税行为 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1税款+0.5-5倍的罚款2最长期限不得>15日 (十)扣缴义务人不执行扣缴义务 税款+0.5-3倍的罚款 (十一)违反检查的行为 1、责令改正,可处<10000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10000-50000的罚款 (十二)非法印制的行为 发票 1)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2)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3)并处10000-50000的罚款4)构罪追究 增值税发票 1)个人的: ①<3年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2-20万罚金 ②较大的3-10年有期,并处5-50万罚金 ③巨大的>10年有期或无期,并处5-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 ④特巨大的,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处无期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单位的:单位处罚金,责任人员接受制裁 伪造等用以骗税的发票 ①<3年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2-20万罚金 ②巨大的3-7年有期,并处5-50万罚金 ③较巨大的>7年有期或无期,并处5-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 其他的 ①<2年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1-5万罚金 ②情节严重的2-7年有期,并处5-50万罚金 倒卖转借 ①责改,可处2000-10000的罚款②情节严重的,处1-5万罚款③构罪追究 (十三)违法不接受处理的 可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概念 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活动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①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 ②具有相对稳定性; ③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主要内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爱岗敬业。①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最基本要求,首要要求); ②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③安心工作,任劳任怨 ④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⑤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①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②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 ③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3)廉洁自律。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奠定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 ②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③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廉洁自律的天敌是“贪”和“欲” ※廉洁自律是维护会计职业声望的基石 (4)客观公正。①端正态度 ②依法办事 ③不偏不倚 ④保持独立性。(如实公正) (5)坚持准则。①熟悉准则 ②遵循准则 ③坚持准则 要求会计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①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②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7)参与管理。①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基础 ②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8)强化服务。①强化服务意识②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与会计法律制度的 关系 1、联系:①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依托②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③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④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 2、区别:①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依自觉性+社会舆论+良心等,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②实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成文的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它依靠社会舆论+道德教育+传统习俗+道德评价来实现。) ③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调整外在行为和结果,会计职业道德既调整外在行为,又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不一定违反会计法律制度;但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则一定违反会计职业道德) ④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概念:是指为了促使会计人员正确地履行会计职能而对其施行有目的、有组织、有系统的道德教育活动(包括:潜在的、上岗前的、在岗的)。 ※《会计法》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二)形式:(1)接受教育(2)自我教育 ※其内容:A职业义务教育B职业荣誉教育C职业节操教育 ※其方法:自我解剖法、自重自省法、自警自励法、自律慎独法 ※叶圣陶说:“教育的目的就是为了不教育” ※提倡和引导自我教育,从而实现道德境界的升华 (三)内容:(1)观念教育。(2)规范教育。(3)警示教育。(4)其他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教育 (四)途径:(1)会计学历教育中的 (2)会计继续教育中的A形势教育B品德教育C法制教育 (3)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自我教育和修养(自我教育、改造、锻炼、提高等活动) 检查 与奖惩 ※※会计职业道德检查和奖惩机制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经济、法律、行政、自律)等综合治理手段予以实现。 (1)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途径主要有: ①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道德制裁:通报批评、指令继续教育、暂停从业资格、曝光等) ②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考核形式:自检、互检、明检、暗检 ※※将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规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的情况,以及受到的奖惩情况记录在案,形成会计人员的诚信档案,是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的有效途径之一。) ③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我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规定,报考初、中级资格的人员,应“坚持原则,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品质”。) (2)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与约束。 (3)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激励机制,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4)※※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可受到单位、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法律责任: 考试舞弊的 1)一般行为:取消其该科目的成绩 2)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用假学历、假证书骗证的 撤消其会计从业资格 1、未按规注册、调转登记的持证人员 2、任用未注册、调转登记的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建组 织与实施 (1)财政部门组织和推动建设(2)会计职业组织建行业自律机制和奖惩制度 (3)单位约束 (4)社会各界齐抓共管 (5)社会舆论监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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