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比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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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质比价采购管理办法 1. 目的 1.1 为了加强采购业务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产品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1.2 比质比价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比质比价采购是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采购成本,实行优质优量,优价优量的采购方式。 1.3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价均为含税价。. 2. 范围 2.1 本公司所有配套产品原则上都属于比质比价采购管理的范围,其他产品如低值易耗品、办公劳保用品、辅助材料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 职责 3.1 销售供应部负责比质比价采购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财务部、技术部、质量部、生产部开展工作时参与。 3.2 技术部负责比质比价产品技术开发能力评分。 3.3 质量部和生产部负责产品的交付质量和实物质量的评分,以及供方质量保证能力评分。 4. 比质比价采购的参选流程 4.1 由销售供应部针对要进行比质比价的产品,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比质比价采购竞价通知单,供应商在接到竞价通知单后,填写报价通知书,在规定日期内按统一格式密封后送达或邮寄到本公司销售供应部,比质比价采购评选日期截止前本公司允许参加的竞价的供应商对已提交的报价通知书进行补充和修改,但须由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章后方可生效。评选截止时间后,所报价格无效。 4.2 比质比价采购参选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已是《》中的合格供方。(2) 合格供方以外的供方,经公司有关部门评审、鉴定确认能够生产优质优价的配套产品的供方。 5. 比质比价采购评定规则 5.1 比质比价采购实施形式 5.1.1 比价定量采购方式:对参加比质比价的产品,通过比价确定供货份额,实行优价优量的采购方式。 5.1.2 混合式比质比价采购方式:参加比质比价的产品,对其供方从技术开发能力、质量保证能力、产品实物质量、交付保证能力、服务质量、价格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通过组合式的比质比价,确定供货量所占比例的采购方式。 5.1.3 扩点比质比价采购方式:指在本公司合格供方之外的供应商,能够生产相关配套产品并按本公司规定程序通过验证合格,通过优胜劣汰的比质比价,确定供货量所占比例的采购方式。 5.1.4 本公司A类配套产品及其他关键件、技术含量高的配套产品主要采取混合式比质比价采购方式;对满足质量要求的标准件或一般性配套产品,可由采购部确定按比价定量采购方式执行。 5.2 比价定量采购的规则:根据各供方所报价格的高低,确定其供货量所占比例。设有P1、P2、P3、…、PN共N个报价,P1<P2<P3…<PN: a. P1报价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则供货比例仅在P1报价供方中分配,所占比例平均; b. P1报价有一家,P2报价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则供货比例仅在P1、P2报价分承包方中分配, P1供方占60%,P2供方平均分享所余40%份额; c.仅有两家供应商参与报价时,若P1=P2,则两个供应商的供货比例各为50%;若P1〈P2,则以P1价格为合同价,在征得报价为P2的供应商同意以P1价格为合同价的基础上,供货份额分配为P1供应商60%,P2供应商40%,若报价为P2的供应商不同意以P1价为合同价,则P1供应商获100%的供货份额,P2供应商作为备选供应商。 5.3 综合能力的评分规则: 5.3.1 综合能力是指分承包方的技术开发能力、 质量保证能力、实物质量、交付质量四项综合能力评分的总和。综合能力得分为50分制,其中技术开发能力5分、质量保证能力20分、实物质量20分、交付质量5分。 5.3.2 在进行评定时,供应商综合能力得分的高低是对其产品进行比质确定供货比例的依据。 6. 比质比价采购的评选原则 6.1进行混合式比质比价采购的产品,每种产品仅选取前两名供应商,保留第三名供应商的备选资格,当中选供应商因故终止合同时,按供货比例逐级递补原则由备选供应商参与供货。淘汰第三名以后的供应商。 6.2 按比价定量方式采购的产品,对供应商不进行综合能力评定。 6.3确定参加比质比价的产品,最高限价以现行价格为准。 6.4参选供应商所报价格超过最高限价或不报价的,则按弃权处理。 6.5 在比质比价评选中落选的供应商,本公司给其第二次参选机会。 6.6 新增加合格供方的产品,如原产品系独家供货,可在论证合格后直接参与比质比价;非独家供货的产品如未赶上比质比价采购参与份额分配的,则按比例分配供货分额。 6.7对积极配合本公司新产品开发的供应商,本公司对其开发的产品给予一定时期或一定数量的独家配套资格保护,保护期满本公司决定列入比质比价采购的,本公司仍给予其30%的份额保护,且该供应商仍可参与另外剩余份额的比质比价供货比例竞争,总额度累计有效。如该供应商在比质比价中被淘汰,其受保护的供货份额的价格按比质比价中选供应商中排名最后的供方价格执行。 6.8比质比价采购严格按比质比价采购评选原则执行。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有供应商要求重新比质比价,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领导审批后可重新进行比质比价。 6.9 比质比价采购评选确定的供货比例,是合同的依据,即如果合同签在前,比质比价在后,仍以比质比价采购评选确定的供货比例为准。比质比价采购评选确定的合同供货所占比例有效期原则上为半年。 7.中选供应商供货比例与产品价格的确定原则 7.1比价定量方式采购供货比例的分配原则: 以比价定量方式采购的产品,按前述5.2“比价定量采购的规则”确定中选供应商并分配供货比例。 7.2混合式比质比价采购供货比例的分配原则: 7.2.1.进行混合式比质比价采购的产品,对所有参选供应商按第一条件:综合能力得分由高到低及第二条件:产品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确定前两名供应商中选(当排序并列有三家或三家以上时,参考资金承受能力因素选取前两名),第三名备选。 7.2.2中选供应商的供货比例由价格因素部分和综合能力因素部分组成。其中价格因素与综合能力因素各占50%,分配标准如下: 价格排序厂家数 P1 P2,按价格因素确定的供货比例(P%) (1).当P1<P2 70%*50% 30%*50% (2)当P1=P2 50%*50% 50%*50% 得分排序 厂家数 A1 A2 按综合能力因素确定的供货比例(A%) (1)当A1〉A2 70%*50% 30%*50% (2)当A1=A2 50%*50% 50%*50% 将上述两部分所占比例相加,即得出供应商总的供货比例。计算公式为:某供应商产品的供货比例=A%+P% 8. 比质比价采购的效用 8.1 采购部向中选供应商发出中选通知书并会同财务部与中选供应商签订合同。 8.2 采购部应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各供应商供货合同量所占比例下达采购计划。 8.3 采购员应严格按合同所占比例执行采购,考虑到包装问题和要货期量,采购员有上下各5%的浮动权限,调整量>5%的要报相关领导审批。 8.4 对逾期供货的产品份额调整原则上由另外供应商补充。对实行亮牌暂停供货、退货产品,应体现本公司质量政策的严肃性,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应相应冲减停供周期计划量和退货数量。如有供应商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供货的,书面信息必须至少提前一周反馈给本公司销售供应部,由采购员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由其他供应商补充。 8.5 当某供应商因生产能力不足,不能按本公司要货计划进行供货时,应提前20天向采购部提出书面报告,采购部有权对生产能力不足的供应商调整供货份额,该交货期合同自动取消,不予补充;如果连续三个月(或连续三批)未按本公司要求供货的,按逾期供货对待,供货量不予调整补充,采购部将对其采购份额进行调整。所有延误交货期或因质量问题被终止供货的情况,采购部必须将有关资料汇总备案。 9. 比质比价采购的监督 9.1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供需双方均可向有关部门检举,构成犯罪的由执法机构追究其刑事责任: 9.1.1 比质比价采购有关工作人员泄露参加比质比价的供应商有关秘密的,由有关工作人员所在部门给予处分,或开除。 9.1.2 参加比质比价的供应商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中选的,本公司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要求承担经济损失。 9.1.3 如果需方与某一参加比质比价采购的供应商相互勾结串通,以排挤其他参选对手,需方有关工作人员将被开除,该供应商将被取消参选资格。 9.1.4 本公司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扰比质比价采购活动的,本公司将开除相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5 比质比价采购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采取供需双方协商解决的方法。-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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