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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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文号:交基建发(2007)14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确保广西农村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有序、快速、持续发展,按时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依据公路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央车购税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农村公路的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广西“十一
2、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通建制村公路(通达工程)、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农村客运站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是指县城(或国省干线)通达乡镇或联网的沥青(水泥)路的建设项目。 通建制村公路、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是指乡镇或国省干线、县道通达建制村或联网的公路。 渡口改造和渡改桥是指县道、通乡镇或通建制村公路上的渡口改造建设,包括渡口码头改造、渡改桥建设项目。 农村客运站是指在乡镇建设的等级客运站、公路沿线便民候车亭。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确保质量、注重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
3、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市、县(区)交通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 第七条 自治区交通厅成立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决定、协调和解决广西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和农村客运站建设办公室,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农村客运站建设办
4、公室设在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建设办公室依据职能分工,承办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政策和协助编制年度建设建议计划,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等。 各市(指地级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应相应成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有关的职责。 第八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2号)要求,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业主(含公路局管理养护公路)
5、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通建制村公路、渡口改造和渡桥建设项目以及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业主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九条 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一条农村公路可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但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采用过渡路段并设置相应交通标志。第十条 为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应当重视排水
6、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 通乡镇沥青(水泥)路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四级公路标准。其中 (一)沿线人口较密集,连通多个乡镇,交通量大,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且地方人民政府积极性高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可按三级或二级公路标准修建。 (二)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困难路段不小于45米(须经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路面为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 (三)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因地制宜,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建筑材料情况采用路面结构类型,建议采用水泥混凝土
7、路面为主。 (四)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厚度不小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采用沥青路面时,沥青面层厚度不小于45厘米(含15厘米双层封油层)、基层厚度不小于30厘米。 第十三条 通建制村公路和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的主要技术指标原则上按标准规定的四级公路标准实施。其中 (一)路基宽度一般取65米,如工程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采用45米路基宽度,但须按标准有关规定设置错车道。 (二)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 (三)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厚度应不小于18厘米、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采用沥青路面时,沥青面层厚度应不小于35厘米(含15厘米双层封油层),基层厚
8、度不小于25厘米。 (四)结合实地情况,按标准规定设置排水设施。 (五)重建或新建桥梁的,设计洪水频率及桥下净空等须按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桥面净宽不小于65米,汽车荷载等级不得小于公路级。 (六)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 (七)尽量利用旧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古滑坡复活和新的地质灾害。 第十四条 渡口改造或新建,码头宽度应不小于7米;渡改桥汽车荷载等级不低于公路II级,桥面净宽原则上不小于70米,特殊情况不小于65米(经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受地形
9、、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参照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372号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的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客运站的建设应方便旅客、经济实用、便于施工和维护,设计应遵循“小站房、大车场”的原则,尽量节约土地,减少建设成本。 农村客运站原则上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规定的五级站标准建设,客流量较大的乡镇可按三、四级站标准建设。 便民候车亭按统一标准建设,按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或公路管理局提供的图纸实施。 第四章 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农村公路“十一五”建设规划应根据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求,以普查和专项调
10、查数据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由各市交通局编制本市农村公路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自治区农村公路“十一五”建设规划应根据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求,以普查和专项调查数据及各市上报规划或方案为依据,由交通厅和自治区发改委编制和下达广西农村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并联合报送国家交通部和发改委。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原则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安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计划200667号)执行,优先安排地方人民政府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完成好的项目。对上年度计划完成好的市、县,下年
11、度计划优先或可以适当增加安排项目;对上年度计划完成差的市、县,下年度计划可以少安排或不予以安排项目。 第十九条 各市上报要求列入自治区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广西“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二)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附相应批复文件); (三)项目业主和配套资金落实方案明确(附市或县人民政府确定项目业主有关文件以及经市级交通或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金承诺书)。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对已列入“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下一年度安排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在上一年10月31日前完成设计与审批工作。2008年须全部完
12、成“十一五”期间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设计、缩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需报自治区交通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一)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渡改桥(大中型以上桥梁)项目须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编制。 (二)通建制村公路及沥青(水泥)路(四级公路)、渡口改造、小型桥梁、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可直接开展施I图设计或简易设计。 (三)使用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按照中
13、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通乡镇沥青(水泥)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市发改委、交通局联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打捆的方式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并抄报自治区交通厅、抄送自治区公路管理局, 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提出初步行业审查意见,经自治区交通厅审核,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 (二)大中型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业主根据工程项目技术难易及投资大小,报送自治区发改委或市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通乡镇沥青(水泥)路、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
14、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 (一)二级以上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二)二级以下的公路(含二级)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五条 通建制村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简易设计文件编制,主要内容为:(一)设计说明; (二)路线平面缩图,平、纵面图、标准横断面图; (三)平、纵主要技术指标汇总表; (四)中、小桥梁设计图,涵洞标准图,分类型(园管、盖板、拱涵)、分不同跨径; (五)路面结构图,弯沉测量、计算表; (六)主要工程量汇总表,分项工程数量计算表; (七)工程概预算。 第二十六条 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渡口改造和
15、渡改桥建设项目、农村客运站等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通建制村公路可以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技术人员承担。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对有中央和自治区补助投资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施工图设计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审批: 1、公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 2、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 3、有特大桥或中隧道以上(含中隧道)的项目; 4、自治区交通厅指定的其它项目。 (二)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各市交通局报经自
16、治区公路管理局审查后,再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报自治区交通厅审批。 (三)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条件的农村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各市交通局负责审批;建设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项目,各市交通局可授权有审批能力的县交通局审批。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实行政府采购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三十条 渡口改造、渡改桥项目和总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通乡镇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投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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