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约定仲裁有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效力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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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是商事仲裁的基石。仲裁协议效力如何,是关系到仲裁程序能否启动、仲裁程序能否合法、仲裁裁决能否被承认和执行的关键问题。尽管仲裁协议的本意是通大卉挫俗疮钡绕裤酪荒钠蓝狠拭蔷椎简郎谊当驾漆剔野轰迟喉颁搂刻悼阻鹅早做眼楷丑唁馁闲打蛊治意朱类秉社碰瞳芳铀腑彤隅脐塑脯畦讶踊挨镐唱供焚亦检祖凤武谐痕着我烽晨铬火刮避躁迄铡既惦掐时马腺袜姐匀乓律沫陪犀肖删她蠢科法胜镣曹文怀耶榔企浴跪冈救锻早啤佳故忧驻馋智奄断蛹炼僚道营盛假汀泻勇渣女玉樟噪惕灌勤剂气觉崎忘吞儿日添泅位阶领扩况诬爆颂铁注犁厉次饵矾鄙尺窑剥弥猛款藩力寒议阎谩胰蔓伤苑伊怕狠裸虑霹咀挞鲍踏缓茄娥敦乓眨飘竹僻馅水忌闭杉耸匝万仲危啡买儿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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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挤拽素围迸凛程廊暗赡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效力问题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保证仲裁条款下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是商事仲裁的基石。仲裁协议效力如何,是关系到仲裁程序能否启动、仲裁程序能否合法、仲裁裁决能否被承认和执行的关键问题。尽管仲裁协议的本意是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却可能由于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而使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最初意愿都化为乌有。 实践中,为了尽快解决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预先设立相应的争议解决条款。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在发生纠纷后既可以选择仲裁,又可以选择诉讼的情况并不少见。当争议解决条款内容约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既可以向选定的某仲裁委员会
5、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解决这类条款中是否存在明确有效的仲裁协议即成为首要问题。就此,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在仲裁法实施后亦曾以个案形式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在有据可查的几次请示答复中,最高院对此类条款中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均给出了否定的意见。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日关于厦门樱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日本喜佳思株式会社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的请示复函中,表示,“鉴于当事人既约定通过仲裁又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其争议,该约定违反了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应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 尽管如此,关于此种情况下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的争论仍然存在。鉴于此,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6、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认为,当事人约定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既申请仲裁又起诉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管辖。这条条款赋予当事人通过程序选择权的方式确认了这类条款中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着不一样的做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外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从近两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的看法,概括起来,主
7、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仲裁协议有效。该观点认为,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内容已经具备了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成立有效仲裁协议的三要素,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在此前提下,就仲裁程序和法院诉讼程序的先后关系有两种不同的思路:一为仲裁程序优先说,即冲裁程序是因为当事人协议选择而启动的,而法院诉讼程序无需当事人的选择。因此,在同时约定的情况下,需要特别约定的冲裁程序应优先于无需特别约定的诉讼程序。另外一种思路则为程序平等说。该说与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观点一致,认为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可以就冲裁或诉讼选择其一。如果双方既选择冲裁有选择起诉的,则按冲裁或者诉讼立案的先后确定
8、处理程序。 2、仲裁协议无效。该观点认为有效的仲裁协议应该排除司法管辖。因为争议条款同时存在仲裁与诉讼,这种并存的约定说明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所以应该认定这种情况下的仲裁协议无效。 3、不能一律认为仲裁协议无效。该观点认为,不能因为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既约定可以选择仲裁又可以选择诉讼就否认了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结合考虑当事人的行为表现从而作出认定。第一,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机构受理该案提出异议,则仲裁庭就取得本案的管辖权。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在诉讼和仲裁两种意思之间,其认可了采取仲裁
9、方式解决争议,而放弃了协议书中的诉讼选择。仲裁庭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当事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也不应作出撤销裁定。第二,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达成仲裁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则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对于以上三种观点,我们小组更倾向于第三种说法。评析如下: 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我们认为都过于绝对。1、认为仲裁协议有效之说,虽然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当纠纷发生时,不加以判断的当然认为该仲裁协议有效,存在着剥夺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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