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技术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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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线施工安全技术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规范我局既有线施工安全作业标准,特制定本细则。 第1.0.2条 凡涉及既有线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与所在管段铁路局(分局)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协调工作,制定安全措施,订立书面协议后据以施工。 第1.0.3条 施工需挖坑、挖沟时,事先应了解附近通信、信号线路位置走向,保证不影响既有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1.0.4条 邻近既有线石方爆破、增建第二线、桥涵顶进、隧道改建、封锁拨接线路、站场改建等涉及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方案,报经所在铁路分局批准,纳入施工计划和运输计划后,经行车调度命令批准同意后,方准施工。 第1.0.5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生产组织,认真贯彻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1.0.6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管段内应设驻站联络员、工地防护员。联络员和防护员必须经过铁路局所在站段有关部门严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方准担任该项工作。联络员和防护员必须由路内职工担任。 第1.0.7条 铁路行车线上施工中的安全工作除应按本规则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部门标准规范以及部颁各专项施工技术安全规则的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 施工临时形成限界 第2.0.1条 限界是铁路建筑物、设备及行车、车辆的轮廓尺寸线。施工中搭设脚手架、堆放材料、土方机械施工和工程列车运行等都不得超过限界,必须认真执行铁路限界的规定。 第2.0.2条 超限界列车必须通过施工区间时,所在区段铁路局(分局)应事先通知施工单位拆除脚手架等障碍物,并派员会同施工单位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才准放行超限界列车。 第2.0.3 条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相互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 第2.0.4条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第2.0.5条 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2.0.6条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 第2.0.7条 区间及站内曲线路曲线部分中心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规程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号(1999)。 第三章 行车地段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0.1条 在行车线上施工,需要在封锁区间或限速运行条件下进行时,应按所在区段铁路局(分局)的规定办理固定封锁区间或限速通过的申请。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施工时,应与邻近车站事先联系取得同意,并应加强防护措施。(自加) 第3.0.2条 安排施工方案必须以保障行车安全为前提,针对工点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作业措施。 第3.0.3条 列车通过施工地段,应严格遵守慢行信号所示速度。工地防护员如发现列车超速时,应作出记录(车速、时间及超速情况),由施工单位及时逐级上报处理。 第3.0.4条 施工工地未按规定设置防护不准开工,并不得擅自变更防护办法。 第3.0.5条 在既有线施工中,当既有线来车时,必须停止作业,人员和料具必须事先撤到既有线限界以外。 第3.0.6条 工作量巨大或条件复杂的施工,必须封锁区间或限制运行速度时,应在列车图内昼间规定的空隙时间进行。 第3.0.7条 施工前,应按审定的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除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外,并要确认信号设备、机具、材料齐全完好,封锁和慢行无差错,防护已设好,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可发布施工命令。 第3.0.8条 施工中,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作业。随时掌握进度和质量;监督施工人员执行各项安全规定,消除不安全因素,并经常保持与防护员之间的联系。 第3.0.9条 开通线路前,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线路设备状态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材料机具不侵入限界,做好记录。 第3.0.15条 列车通过后,要组织复查整修,确认线路,桥隧等设备已达到规定要求并做好记录后方准收工。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工务安全规则)2000年。 第二节 施工防护与线路封锁 第3.2.1条 施工地点与相邻车站应有可靠直通电话联系,每施工点应配备防护人员3人(其中一人守电话,线路两端各派一人),在视线不良地段应增设中间联络员。 第3.2.2条 施工单位接到调度命令后,必须确认施工起止时刻,并按批准的方案设好停车防护方可开工,并保证在批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经双方检查符合列车放行条件后,通过车站值班员通知列车调度员开通区间。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正常速度运行时,应提前通知车站驻站联络员及车站值班员。 第3.2.3条 未设置好防护禁止施工;线路状态未达到准许放行列车条件时,禁止撤除防护。防护信号的设置与撤除由施工负责人决定。 第3.2.4条 在线路上做下列工作时,应办理封锁施工手续,设置移动停车防护信号。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不超过45km/h。限速列车的时间,次数和速度由施工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 成段更换钢轨超过100m。 (2) 成组更换道岔或岔枕。 (3) 成段更换或增加轨枕。 (4) 成段更换或清筛轨下道碴。 (5) 成段整修轨底坡。 (6) 成段调整轨缝,拆开钢轨接头并插入短轨头。 (7) 曲线平面改造。 (8) 无缝线路应力放散(或利用滚筒调整应力)。 (9) 一次起道量超过40㎜。 (10) 一次拨道量超过40㎜ (11) 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超过40㎜。 (12) 在线路上安装(拆除)小型枕底清筛机。 (13) 长大隧道内宽轨枕垫碴。 (14) 拆除钢轨全面更换桥枕。 (15) 更换或拨正钢梁、圬工梁。 (16) 抬高或降低桥梁。 (17) 更换桥梁支座或支承垫石,支座垫砂浆厚度超过50㎜。 (18) 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摘自安规) 第3.2.6条 做下列工作,须办理封锁施工手续或经车站值班员承认,利用列车间隔施工,设置停车信号防护,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不限速: (1) 成段更换钢轨不超过100米 (2) 更换绝缘接头夹板。 (3) 更换或整修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扳道器、转辙连接杆、可动心轨道岔辙叉的长心轨、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联结螺栓。 (4) 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轨、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 (5) 在线路上焊接钢轨。 (6) 在线路上使用直轨器、平轨机调直钢轨。 (7) 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不插入短轨头。 (8) 单根抽换轨枕(行车速度120km/h以上地段)。 (9) 使用有碍行车的中小型养路机械。 (10) 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 (11) 抬起钢轨,单根抽换桥枕。 (12) 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0㎜及以下时。 (13) 有碍行车的隧道内刨冰。 (14) 桥隧施工或检查所搭的脚手架(不包括可迅速拆除装的轻便装置),侵入机车车辆限界的左右及上边各加150㎜的范围内时。 注:如侵入建筑接近限界而不侵入机车车辆限界的左右及上边各加150㎜范围内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列车运行条件,并通知有关部门。 (15) 跨越线路上部且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 (16) 清理危石、砍伐危树影响行车安全时。 (17) 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摘自安规) 第3.2.7条 做下列工作时,应与车站值班员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利用列车间隔施工,工地用红旗(夜间红灯)防护,放行列车或单机时不减速: (1) 个别更换夹板。 (2) 使用弯轨器整直钢轨。 (3) 用有碍行车的轨缝调整器不拆开接头整正轨缝。 第3.2.8条 下列工作办理施工慢行手续,设置移动减速信号牌防护,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度不超过45公里/小时,限速列车的时间、次数、速度由施工单位视具体情况确定: (1) 架空线路的施工,架空线路施工必须按施工设计规定对线路进行加固,使用扣轨梁、工字钢或I型施工便梁时,其允许最大跨度和容许行车速度要遵照相关铁路规定。 (2) 利用列车碾压调整无缝线路应力。 第3.2.9条 下列作业应办理临时封锁施工手续,设置停车手信号防护。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与否及限速列车的时间、次数、速度由施工领导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个别更换重伤钢轨、辙叉或联结零件。 (2)钢轨、辙叉和夹板折断后的紧急处理。 (3) 线路发生胀轨后的紧急处理。 (4) 更换桥上伸缩调节器(主要部件)。 (5) 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帮障处理。(摘自安规) 第3.2.10条 在区间线路进行一般线路作业,应在两端各500—1000米处设置作业标防护(机械作业、作业标应设在1000米以外)。单线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路肩,复线设在列车运行的正方向。 第3.2.11条 在作业过程中应及时进行预报、确报,如因施工地点与车站距离较近或施工条件较复杂而需要提前预报、确报时,工点负责人应事先与驻站联络员商定明确,并通知全体防护人员及施工人员。 第3.2.12条 驻站联络员每次发出预报、确报或变更通知,工地防护员应复述一遍,以确认无误,并在各自的记录本内记载时间、车次、姓名和联系事项备查。 第3.2.13条 工地防护员发出预报、确报时,应加强警戒,注意了望,监视来车。在任何情况下,如施工地点的停车防护信号尚未撤除或待避工作尚未做好而列车临近时,防护员应立即向列车显示停车手信号,使列车停车。 第3.2.14条 工点负责人如发现施工地点有妨碍行车安全的异常情况时,除采取紧急措施消除行车故障外,并应立即命令防护员显示停车信号和通知驻站联络员转告车站值班员暂不放行列车。 第3.2.15条 当发出停工命令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撤除妨碍行车的一切障碍物,并迅速到安全地点待避。工点负责人确认安全后,应与路局安全监督员签字确认后,方可通知防护员撤除停车防护。 第3.2.16条 在区间线路上设置或撤除停车防护信号,防护的程序规定如下: 一、 设置停车防护信号时: 1、抄录并确认施工封锁命令。 2、施工领导人通知两端防护员设置响墩,并展开停车手信号进行防护。 3、设置施工地段两端的移动停车信号。 4、发出施工命令。 二、 撤除移动停车防护信号时: 1、工点负责人检查确认线路已达到放行列车条件。 2、撤除施工地段两端的移动停车信号。 3、通知两端防护员撤掉响墩,收起手信号,确认线路处于开通状态。 4、通知车站开通线路。 第3.2.18条 使用停车信号防护的施工地点,在撤除停车信号后,如列车需减低速度通过施工地点时,在列车开来一端的防护员应用展开的黄色信号旗接车;慢行终点的防护员应用卷起的黄色信号旗接车。 第3.2.19条 临近行车线的爆破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一切危及行车安全的爆破作业,均应在封锁线路时间内进行,在同一区间有若干个工点爆破作业时,应统一要点、统一指挥统一时间进行爆破。 2、受爆破影响的行车设备,必须在爆破作业前迁移或作好防护;并对爆破作业后弃碴有可能覆盖线路的地段妥加防护。 3、不得采用火花起爆,在已通电的电气化区段严禁使用电雷管。 4、放炮前由工点负责人指派专人检查,符合安全要求后,并待防护工作一切就绪,方可发出点炮信号。 5、放炮后立即清除线路上的泥碴和边坡上的松动石块,确保行车安全。 第3.2.20条 开挖路基整治病害及埋设管路,靠近路基开挖建筑物基坑,加固或改建桥隧建筑物(梁拱、墩台、基础等),拆除便线便桥和临时架空结构,更换桥梁杆件,更换或铺设防水层,更换功彻底修理隧道衬砌,挖掘桥头护锥,拆铺轨束梁及其他影响行车安全和较复杂的施工,其防护办法和列车运行条件,均应在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中明文规定;如无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时,则由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出安全措施方可施工。摘自铁道部铁路工务安规2000年。 第三节 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第3.3.1条 施工人员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按章作业,应熟知各种信号及信号显示方式。 第3.3.2条 在区间步行时,应在路肩走行。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跨线路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 第3.3.3条 横过车站股道或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过。 第3.3.4条 不得在车底下避雨乘凉、从车底下钻过或递送料具,列车开动时严禁抓车、扒车、跳车。 第3.3.5条 区间(包括站内正线)内一般在距离列车800米以外下道。邻线不少于500米下道避车;在慢行条件下可距本线列车500米下道避车,邻线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关注意本线来车。 第3.3.6条 作业人员下道后要面向列车,防止车上的车门或坠落物及绳索伤人。 第3.3.7条 各级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职工进行人身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规章及有关安全操作技术。新工人未经安全技术教育,不得上道作业。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3.3.8条 对机具设备要严格管理,经常检修,精心使用,动力机械必须由考试合格、获得上岗证书并经领导批准的人员操作。 第3.3.9条 野外作业遇雷雨时,作业人员应放下手中的金属器具,迅速到安全处所躲避,严禁在大树下、电杆旁和涵洞内躲藏。酷暑、严寒季节,应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中暑、溺水、冻伤和煤气中毒。摘自2000年铁路工务安规。 第四节 隧道施工作业安全规定 第3.4.1条 进行既有线隧道施工应确保行车安全,并事先编制好安全施工方案,严格按批准的施工临时限界执行。 第3.4.2条 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现场行车安全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除按要求进行岗前培训外,必须坚持工前交待、工中检查、工后总结安全的“三工制度”。 第3.4.3条 施工期间,在洞内外的临时建筑设施,应提供尽量大的行车限界。临时行车限界不得小于机车车辆限界每边各加150MM(曲线上应按规定加宽)。临时存放的料具应在临时限界以外并堆码整齐稳定。 第3.4.4条 在封锁时间内进行隧道作业,除按规定防护外,还应编好作业组,进出隧道由小组负责人清点人数:施工结束后,施工负责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设备达到施行列车条件,人员、机具、材料全部撤限界,方可开通线路。 第3.4.5条 拆除原有部分衬砌面时,宜采用预裂爆破。钻爆作业,宜采用多循环,弱爆破,步眼宜密,打眼宜浅,装药宜少。爆破时,洞内施工设施应妥善防护。 第3.4.6条 当爆破终了时,应经过检查,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通知车站放行列车: 1、轨道技术状态良好(设备完好、线路方向、水平、规矩等正常) 2、施工脚手架和支护无侵入批准的施工临时限界; 3、无松动围岩; 4、无瞎炮,残眼内无剩余炸药。 第3.4.7条 施工期间,隧道两端应派出防护员,作业地点应有照明设备。有列车开来时,防护员应以专用灯光信号或听觉信号通知隧道内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得到来车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将线路上所有工具材料、机械和堆积物收拾干净进入避车洞。 第3.4.8条 为使作业人员在隧道内易于辨认避车洞位置,应在避车洞外框涂刷白色或装设灯显示。在侧壁上应画箭头,以指示最近距离的避车洞。 第3.4.9条 施工领导人应预先对每个工人指示分配避车洞,以免临时混乱。 第3.4.10条 改建施工时,开挖前对原衬砌的拱圈宜事先加固、且必须经常检查其限界及稳定情况,防止变形侵入施工限界。 第3.4.11条 单线改建为多线隧道时,衬砌拱架的架设应特别加强支撑,防止灌注中变形。 第3.4.12条 新旧衬砌混凝土的接触面,必须严格按照设计的要求处理,当原有衬砌存在不安全因素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3.4.13条 施工中发生塌方,损坏行车设备,影响行车安全时,必须立即报告车站。 第五节 桥涵施工作业安全规定 第3.5.1条 既有线桥涵作业及影响行车的第二线桥涵的新建或修复,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特点、危及行车安全的程度,提出封锁或限速慢行计划,按规定报请所在区段铁路局(分局)批准执行。 第3.5.2条 改建桥梁要在原桥墩台附近进行挖基作业时,施工单位应事先做好对原墩台的防护,密切监视施工过程中桥梁在行车时的动态,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第3.5.3条 在线路轨下近旁作业时,应张挂安全网或其他挡护设施,以防止列车震动落物伤人。 第3.5.4条 临时便桥所用枕木垛、木排架、钢塔架搭设的墩台必须经过承载力验算,连接部位如有松动或发现异常,应及时加固,临时桥面应设置避车台,铺设简易桥面,以利人员行车和避让。 第3.5.5条 桥梁进行加固作业,当列车通过时,工作人员应立即撤到桥头的安全地点躲避。 第3.5.6条 施工单位应经常进行施工范围内的线路养护,确保行车安全。 第3.5.7条 架桥作业如因工作需要,人员必须经常跨越行车线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并按规定设置防护。 第六节 桥涵顶进施工作业安全规定 第3.6.1条 在行车线上进行扣轨或用便梁架空线路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特点提出明确的施工方案、防护措施、封锁要点及限速条件报铁路局(分局)批准后据以施工。 第3.6.2条 扣轨和便梁施工时,按有关防护办法办理。 第3.6.3条 施工单位应指派专人在每次列车通过后,对施工段线路两端各20m范围内和便梁结构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治。 第3.6.4条 扣轨、便梁使用完毕拆除后,应尽快恢复线路,达到正常行车要求。 第3.6.5条 顶进桥涵施工,施工单位应向有关部门工务部门联系,双方到现场勘察,制定安全措施,订立书面协议后据以施工。 第3.6.6条 开顶之前必须制定严密的施工组织安排,以便开顶后尽量做到不间断作业。 第3.6.7条 工作坑的顶进边缘距铁路外侧钢轨不小于2.5m靠路基一侧的边坡不得小于1:1.5,桥涵顶入路基前,如需挖去部分路基边坡,应在工务段的配合下,先做好架空线路工作后才准施工,并应有防护措施,防止路基坍塌影响行车安全。 第3.6.8条 在全部顶进过程中及每次列车通过后,必须有专人对线路进行检查监视,如发现异状应立即整修,整修完毕后方准列车通过。 第3.6.9条 列车通过时应暂停顶进,同时将工作人员撤到安全位置待避。 第3.6.10条 顶进施工宜安排在旱季,如需在雨季施工,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顶进中如发生坍方危及行车安全,应立即停止顶进。采用抢修加固措施,并根据轨道变化情况,必要时申请封锁或线路减速通行。 第3.6.11条 桥涵顶进中应严格控制超挖。顶桥作业要经常保持刃角有足够的吃土量,不得超挖;顶涵作业一般轴向超挖不得超过30厘米,上部超挖不得超过1.5厘米,涵管下部135度范围内及方涵底部不得超挖,以保证原状土的地基,并应按规定保持安全开挖坡度,防止坍方。 第3.6.12条 及时测量顶进方向及高程,随时采取纠偏措施。 第3.6.13条 顶进到位后,应尽快做好两端挡土设施,恢复线路正常运行状态,在3——5天内由工务段验收签字,正式移交施工地段管理工作。 第七节 涵洞接长施工作业安全规定 第3.7.1条 在涵洞接长施工作业中,原有护壁或端翼墙拆除后影响边坡稳定的,应分段拆除,先拆除放置新洞身基础部分,以防路堤坍方,如拆除后有坍方可能,应及时用挡土板或草袋支护。 第3.7.2条 新旧涵洞接头处的基坑开挖后,应立即砌筑基础,先放置一、二节管节或砌筑一段边墙,回填路基边坡,使既有线路基稳定后再继续施工。 第3.7.3条 在雨季施工时,要事先改移排水方位,做好防水围堰,并对路基边坡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 第3.7.4条 新线与既有线并行,既有线无涵洞,新线先做的涵洞伸入到既有线边坡之内。施工完毕,应将边坡回填夯实,切勿存水,涵洞与既有线相接处应设防水墙,防止浸水软泡路基。 第八节 既有线及站内增铺、改移及 铺设临时道岔作业安全规定 第3.8.1条 在既有线及站内增铺、改移及铺设临时道岔时,施工单位应于施工前将道岔设置方案报铁路局(分局)批准。临时道岔使用完毕后,按命令指定的日期拆除。 第3.8.2条 道岔施工应由工点负责人统一指挥,并做好防护工作,在施工中切实掌握工程进度和质量,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3.8.3条 道岔(包括临时道岔)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做好信号联锁,经铁路局(分局)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铁路局(分局)命令开通使用。 第3.8.4条 施工影响既有线的通信信号设备时,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部门电务段派员配合处理,事先进行登记,并经车站值班员签认,方可开始施工。 第3.8.5条 不得向通信、信号设备搭挂各种临时线,如需要附挂施工电力线、广播线、施工电话线时,应经有关部门电务段同意。 第3.8.6条 在站内施工时,严禁人为造成轨道电路不能正常工作。 第3.8.7条 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零部件损坏,电线路被炸、地下设施外露或损坏时,施工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立即联系有关部门派员进行修复,保证行车安全。 第3.8.8条 铺设便线、改道、拨道时,施工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并按所在区段铁路局(分局)的有关规定报批封锁施工计划。开工前应向所在分局调度所及区间两端车站联络员密切联系,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施工负责人要认真检查线路设备状态,材料机具不得侵入建筑限界,确认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才能撤除防护,开通线路,并向车站办理销点手续。 第3.8.9条 临时拨接线路C复插地段工程便线的拨接,工程列车进入工程线施工或卸料的施工行车安全事项,施工单位应与运营单位协商,按具体情况列为专项办理。 第四章 施工临时道口 第4.0.1条 既有线铺设道口的准备工作就绪后,应与车站办理封锁手续,并确认已按规定设好防护,方可施工。 第4.0.2条 道口铺设前,应制定保证铁路行车和公路交通在整个道口施工期间的安全措施。在市区内,宜安排在夜间施工,减少干扰。 第4.0.3条 道口铺面前,必须将该处铁路线路进行整修,对道口应加强养护维修,经常保持道口标志和护桩设备完好,铺面平整稳固,护轨轮缘槽尺寸符合规定。 第4.0.4条 为防止机动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路,规定人行道口铺面宽度为0.6~~~0.8米;通过人力车双轮斗车不得超过1.2米并埋设护桩;通过机动车辆的道口铺面不得少于4.5米。 铺设道口的同时,应埋设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 第4.0.5条 道口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派专人负责看守道口。道口看守人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合格的正式铁路职工,必须专职专用,不得兼做其它事,不得用民工或其它人员代替。 第4.0.6条 道口看守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集中精力,认真瞭望,适时关闭栏杆(门)。确认线路无障碍,显示接车信号;列车通过后,确认其他线无车时再施开栏杆(门)。 第4.0.7条 对间断看守的道口,要挂鲜明的开放时间牌并设于靠近道口临时公路的明显处所。无人看守时,必须把栏杆放下并加锁。 第五章 防护信号 第5.0.1条 凡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均应放置防护人员进行线路封锁施工、慢行施工及有人看守道口。线路故障防护,应配备和使用电话,无线电话,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防护设备。 第5.0.2条 在区间、站内线路上和道岔上施工时应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牌或移动减速信号进行防护。 第5.0.3条 施工地点在进站信号机内方、进站道岔外方时,对区间方面的防护可用关闭的进站信号机,对车站方向的防护,在进站道岔前接头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 第5.0.4条 复线区间施工地点在出站道岔与站界标间时对区间方向的防护,在对应站界标处的线路中心设移动停车信号牌。对车站方向的防护,在出站道岔前接头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进行防护。 第5.0.5条 设置及撤除信号时,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5.0.6条 防护员必须随身携带必要的防护信号,手信号(红色、黄色旗各一面),喇叭及响墩(一盒六个),火炬2支。 第六章 轨道车及小车的使用 第6.0.1条 轻、重型轨道车及拖车应按规定备齐信号用具,重型轨道车还应具备有复轨器。司机在出车时应填写运行日志,严禁带病运行。 第6.0.2条 在电气化区段使用的轨道车,其轴距小于5m时,严禁带病运行。 第6.0.3条 重型轨道车的运行办法应按列车办理。 第6.0.4条 轻型轨道车应填写轻型车辆使用书,未得到车站值班员签认,或出现随车人员不足,乘车人员未站稳坐稳,拖车无人负责制动等情况时,不准开车。 第6.0.5条 轨道车不得超限和偏载。发车前由司机严格检查,如发现装载不良时应整理牢固后,方准发车。 第6.0.6条 重型轨道车与轻型轨道车不得联挂运行,必须联挂时,应重型车在前,轻型车在后,必须接通制动风管,司机之间应有严密的联系信号,防止冲撞脱轨。 第6.0.7条 轨道车严禁超速运行。轻型轨道车过岔速度不得超过15Km/n,重型轨道车必须按规定的过岔速度运行。 第6.0.8条 轨道车与拖车的连接,必须使用专用的连接杆和插销,并有封闭装置。严禁利用绳索,铁丝等物代替连接杆。 第6.0.9条 重型轨道车跨区间及轻型轨道车在区间,均不得推进运行。 第6.0.10条 重型轨道车及拖车乘坐人员时,应有稳固的栏杆或扶手,以防运行中人员跌落造成伤亡。 第6.0.11条 轻型车辆及小车,原则上应在施工时昼间使用,亦可利用列车间隔或跟随列车后面运行,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影响列车的正常运行。在夜间或浓雾,暴风雨雪时,仅限于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才可使用。 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应有安全措施。 第6.0.12条 在非封锁施工地段使用轻型车辆及各种小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线路上人力推运各种轻型车辆,应派防护员在车辆前后各800m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如了望条件不良,应增设中间防护员。 2、使用小车,应有专人随车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了望。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在了望条件不良区段内使用各种小车时,应按前项办法防护。 3、在双线地段,单轨车应在外侧钢轨形式,面对来车方向,如运送土石方及大堆材料多次跨越线路时,则应在来车方向设专人防护,并按规定设置停车信号。 4、轻型车辆遇特殊情况下不能在承认时间内撤出线路或小车不能随时撤出线路时,应在车辆前后各800m处设置响墩,并以停车手信号防护。 5、跟随列车后面运行时,与列车尾部保持的距离不得少于500m。在长大上坡道区间,禁止继发轻型车辆。 6、运行中必须显示停车手信号。在双线地段,遇邻线来车时,应暂时将停车手信号。在双线地段,遇邻线来车时,应暂时将停车手信号收回。遇降雾、暴风雪及进出站时,应降低速度。 第6.0.13条 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单位制定使用负责人。 2、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或小车撤出线路以外。 3、备有防护信号、列车运行时刻表、钟表、轻型车辆还应携带电话机或区间电话柜钥匙。 4、轻型车辆有制动装置。 5、在有轨道电路的线路或道岔上运行时有绝缘车轴。 第6.0.14条 在车站内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人力推运的轻型车辆时,必须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承认手续,并在其前后各50m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进行防护。 第6.0.15条 轨道车在站内停放时,应有司机(持驾证者)留守,轻型轨道车不得停放在站内线路上过夜,特殊情况下经车站同意后,应加锁稳妥停放,防止溜车。 第6.0.16条 轨道车内存放备用汽油时严禁明火。 第七章 驻站联络员、工地防护员 有关职责的规定 第7.0.1条 负责人应通过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值班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有效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计划好施工作业的数量和进度,安排好劳力、工具和材料,设好防护后方可施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密切注意来车“预报”、“确报”等信号。 第7.0.2条 预报:车站向区间办理闭塞时,驻站联络员应立即向工地防护员发出预报;如果通过列车,则应提前一个车站(即临站向本站发车时)发出预报。能使施工负责人及时将一切机具撤出限界以外。 第7.0.3条 确报:车站向区间发车时,驻站联络员应立即向工地防护员发出确报。如施工地点据车站较近或施工条件较复杂而需提前预报时,施工领导人应事先与驻站联络员商定明确,并通知全体防护员及施工员。 第7.0.4条 变更通知:预报、确报有变化时,驻站联络应向工地防护员发出变更通知。 第7.0.5条 工地防护员接到驻站联络员发出的预报、确报变更通知后,均应立即按规定信号(喇叭、信号旗)向施工领导人重复鸣示,直至对方相同信号回答为止,同时应加强警式注意瞭望,监视来车与工地情况,如设有中间联络员时,应以上述相同方式准确及时地将信息传达给对方。 第7.0.6条 驻站联络员与工地防护员应至少3~5min通话一次,如通信联系中断,工地联络员应立即以停车信号防护,并通知施工负责人停止作业,机具下道尽快将线路恢复到允许放行列车条件。恢复工作未完成不得撤除防护人员。无论是开工、收工或转移作业点均应立即告知驻站联络员。 第7.0.7条 驻站联络员应加强与车站值班员的联系,双线区段反方向来车时,驻站联络员要及时通知工地防护员转报施工领导人。 第八章 电气化区段施工 第8.0.1条 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不到2米的建筑物上作业,如 隧道拱部的维修,明洞施工中拱架的安装和拆除,有可能砸坏接触网的处理危石的施工,接触网都必须停电。 第8.0.2条 施工前,施工领导人应向电力调度员提出接触网停 电申请书,申请书应注明施工地点,施工所需时间,施工开始时刻及作业特点。对于有计划的作业,申请书应于施工前两天提出。 第8.0.3条 只有在接到接触网工地指定的接触网工安设好临时 接地线之后,方可开始施工。施工时接触网工应在场监护。在有关部门电器安全方面,施工领导人必须听从接触网工的指导。 第8.0.4条 施工结束,接触网工在确认所有工作人员都已经转 移到安全地点之后,方可拆除临时接地线,并通知电力调度员。在拆除临时接地线之后,禁止再行施工。 第8.0.5条 在电气化线路上进行线路拨道时,一侧拨道量年度 累计不得大于120毫米。进行起道作业,起高线路单股不得超过30毫米。隧道桁架桥内不超过限界尺寸线。 第8.0.6条 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道高度单股不超地过`30mm,且隧道、桁架桥梁内不超过限界尺寸线。 (2) 拨道作业,线路中心位移不得超过±30mm;一侧拨道量年度累计不得大于120mm,并不得侵入限界。 (3) 起道或拨道量超出上述规定时,须事先通知接触网工区予以配合。 (4) 爆破作业有碍接触网及行车安全时,应先停电后作业。 (5) 在接触网支柱不侵入建筑物接近限界的条件下,桥梁上一侧拨道量年度累计不得大于60mm,且应满足线路中心与桥梁中心的偏差,钢梁不大于50mm,圬工梁不大于70mm。线路允许速度120km/h以上~160km/h时,钢梁、圬工梁不得大于50mm。 第8.0.7条 在非自动闭塞的电气化区段上更换钢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禁止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 (2) 换轨前要在被换钢轨两端轨节间安设一条纵向连接电骊,连接电线用截面不小于70㎜2的铜线做成,其每端用夹子牢固夹持在相邻的轨底上。 第8.0.8条 在自动闭塞的电气化区段上更换钢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禁止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 (2) 换轨前要在被换钢轨两端的左右轨节间各设一条横向连接电线(即轨道电路短路线),连接电线用截面不小于70㎜2的铜线做成,用夹子牢固夹持在轨底上。 (3) 更换带有轨端绝缘的钢轨及在道岔上换轨时,均应有信号工在场配合。 (4) 换轨如需拆开回流线时,必须有供电人员在场配合并负责监护。在未设好分路电线之前,不得将回流线从钢轨上拆开。拆装回流线的工作,由供电人员完成。 (5) 在站内更换钢轨或夹板时,其钢轨连接电线的连接方法,尚须考虑轨道电路和车站作业的要求。 第8.0.9条 更换钢轨、道岔及联结零部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事先通知供电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准作业。 (1) 更换带有回流线的钢轨。 (2) 更换牵引变电所岔和通往岔线线路的钢轨及其主要联结零部件(如夹板、辙叉等)。 (3) 在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于同一地点同时更换两股钢轨或夹板。 (4) 更换整组道岔。 更换工作完毕,须经供电人员检查符合供电要求后,方准撤除安全措施。(摘自《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本文档内容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们将会做得更好】 【本文档内容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们将会做得更好】 精选范本,供参考!-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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