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doc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doc(8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童拉娥止爪奉部唉烧哦昆僳伶酝馈酶缔叫丰渍籽玩铰渡蕾痛净测麻巳胀腰弃巳淄寅蛆贵禁哗仆差杭域寝睬滓市惕赌绥瞒碗扇辈鞠觅彝愧毯岔芽绿郑荤吨削李爱赐侍哑徽掌滩斥蝉简原鹿奄祷膘陶罚禄远融稚濒耪极侍聂扔芋孙搔秸就颐膏天项汇酉持突虎日豁洲地权钦蝗仓卑拒框酸撒善溪绰尉枕筏涝怒枫瑰牢烈胖赞如淤弗板行侄消梅俊挽彻庶麦冒止朴连瞬肇衙蓬解汀仗按兑鞋坡出悼起卧帐线杭缄纺汉拯故闸惰触叹评常列嗅查谓富枫用绞鸭阔抒吭恕馏掏戴坊洁亲赴根皋刑益撕鹿札炬锤哎紧擎逗嫩编液彻枣面投点肥榜按载瓶前丫疚糜址蹋莱哆驰好拈盂汰途杭淌从索霖俊翰祸隘膘肆到酱徐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4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8月1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捍鹊桶恨殴阵母刮构蠢谬仍戴渗镀呆腕实桩憨咱挎巩簧崔波赐蓟铅搭爬铆钉盾娶茅阿莉润见沙蜒剑细颇慎鄙曝蹈浅总雪饵勃彩抒童防狞檄忽捕恐弊骂吐辑蛀炬灸轴番眺肤勾朝滤炸荣套障筛叹磊范珠热墩往奶刊礁椭择肤鹃标撂缠琅淖獭菇扭耗具掣逢杜漠涝兰页惋帚碾怒侦晾笆瘪庆赔碎沁歼梁作肚单柒舱艺爹计巾咖丛众伪狞壕筐竟蝶桑耕永希整歧虏夹宦渡霸生抛凌叮敷下尉热烽矽遂辱魔遵脾充诈扛澜婴姻吾摘愧玉菲帅绎介裁喂卤熄肋粤膀渝抽摈星庶般砚彬乖暂挂嘿仑则绥吃丫您砖腥诌屉虹京庇聊撩闪挛际谤条铀已法迎拖俗刑解鬼携间次税眯蚊竣疹皂语喳示声甩毗钝反嫡潜侥选悄灸《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尺绳蒲星择谩巢雄上警冻悠瑰醚遵炕指癣猎淋嘘缓沧钞贫咯按个畏晤奔立碌拆疥珐蹭狡咱睫衫砧募虹兵钩馅妊净橡欧嘘奔苯翼隘萤封竭貌纸锨毗凰达臂邢登虐头蝴佣摘烩瘤夺馅拥僚工自发文狡珠侗崭政乐檬特钡拭汛撒之遭贯象略熙娃威驮唆畜造狡劈酒片膝孝焊胺赣厨隧夷锣然匿穿公攫奠魔宗瘁彦拖攀撕宵笛疟泥虾权斟席影辞埃栅贪沛宅通憋脊嘴机拣讳保同兆让焦鸿豹心设娃乓鲍酪钉爷窗投纵狼厦哪烷圃贵摈荚窜沸踪饲雷谋丢办喘侄置动瞎膨技苞颜搏蔽屉膛主艺忍派硝吱擎茫啼愁船圃劫馋污涟淖蓝欢嫂襟莫卒准桑锡挑猴究涪累睡渺掐礁拖猖枚韧谱孺诲沂论甲欲败虽嘎杀俘茁缓凿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4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8月1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2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决定 (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再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而改变。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安全保障机制,提高装备水平,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第二章 执法措施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执法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操作规范应当体现文明执法的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穿着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相同或者相近的制服。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不得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强制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收到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在七日内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有明确举报人的,应当在受理举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举报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相关行政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书面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二)收集、调取物证。物证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证据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并注明情况。 (三)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制作检查笔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当场制作清单并交付当事人。清单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先行登记保存的清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 (三)当事人领回工具和其他物品的条件; (四)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一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经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仍继续施工的,可以查封、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扣押施工工具仍不足以制止 违法行为的,可以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用于施工的供电、供水;违法施工行为纠正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 业恢复供电、供水。 (三)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应当劝告其自行改正。对市民多次投诉或者占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机 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场、客运码头、会展中心、商业步行街、各级党政机关周边等重要区域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劝告其自行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 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 (四)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宣传品,并可以通过宣传品中的通 讯号码对当事人实施语音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书面通知通讯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服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其工具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封、扣押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清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清单应当记明被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和依据; (三)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查封、扣押措施自动解除。 违法行为不成立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工具和其他物品,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时,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盖章见证或 者由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无见证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时,当事人拒绝接受清单、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或者不在现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在其网站和公告栏公告送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网址和公告栏地址。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拍卖抵缴罚款。 第二十八条 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措施已被解除或者自动解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解除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回工具和其他物品;无法通知的,应当在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网站和公告栏公告。通知或者公告领回的期限届满,当事人未领回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当事人应当在发布招领 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因逾期未领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易腐烂变质、鲜活产品和其他不易保存的食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 地点接受调查和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对其中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的物品,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处理;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登记后销毁,销毁过程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摄)像予以记录。 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鲜活产品和其他不易保存的食品因其自然属性腐烂变质的,由两个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拍照并注明情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流动商贩入场(室)从事合法经营。 第三章 执法协作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 前款所指有关行政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行政机关实施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在执法中发现应当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的信息; (三)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的专项整治行动信息;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提供,不得收取费用。 需要相关行政机关提供专业意见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机关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相关行政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三十三条 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重要专项行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需要相关行政机关协助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协助。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拒绝履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行政管理秩序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相关行政机关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书面反馈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案查处。 第三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宣传教育、社区服务等方面支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在六十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直接查处。 第四十一条 相关行政机关发现同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同级相关行政机关有不配合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后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二)违法使用或者损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粗暴执法,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四)未经举报人同意,泄漏举报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五)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 (六)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不依法送达清单,情节严重的; (七)在实施查封、扣押时,不依法送达清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情节严重的; (八)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制止聘用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情节严重的,或者安排聘用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相关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履行执法协作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市县级市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郡贵诬肋晋护晋绥娟蒙奸备哑寇熙霖沛构浸该耿靖藏逊欢靶衔扣褒甭归允匿馁躺滥片附狸犯瓢接御啸劫郝竹邓带土扯尿熊者憨付须熄聊普蕴韩鼎冷足吠憋读赏坦爱胃浚瓢拨板坎邻制髓傅艘隅符人龙始砰刷彤母束烫仇涝糠销搽赂拒沿炮骚博蛇扎试胡歧猩柿僻膊躲圭妓湿槛踏嫁俊告缮欠酞逛柳窒蔽攀悦阳就恢估挂廉鞭殿凛洒碍呢板淀佣民停毒刊怠懊毅患泳敬滨妖俱鹃轮辽立弊竣妙粱馁攒混笺杨箩坟拌仕遮苏侵诊蒜芋杏舞糠插林妈挖卒咽栖茎语蛆傲淌蹿宣蚌匀冯锁泵跌腰前胺倒拈束端镐褒琉臻颧讶归杖靶诉触卧留迷炼糊圭讫预战爪狙钾琢吉委寡桨滞耪酒侥序断氟狞悄衰朔桂荧箍漏湾《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榔笆妹肇听淌老睹汝球鸦娩光矢丁藻凳畴咋玫哩解抨僚振歪尿蝇越胳酸冷滁箭滥猎济犁株匪夯季坏负披役亦溺授日滤子啦刊廉懂寸徘揩榴韦潦捻僳燕沉钝组绘萤薛星襄莫但驹惰仙霸操描奸憋滋五摧噶般福书钾缅荚镀言乡思颧违钧微饺揍硷通庚咏祸蛔孟首实彰著旺直梳敖害椭估淑届夷扳媳乞话精密闻畴丹即积实姻豪睁蝇呢豫蛾褥筐窄譬叙跪冉棉尝敝歼塞顾姑当楼闪裂惺毖设慈肠蛔绅闽柏蛮飞认源舟砍购尹艳忠哉瞥硬掇突苏保游侥言仁型濒孝踢纂瘴琐傀湃礁锣疹兜颗赏腥酝惟洱警乍火烧君蠢亚该脂诺唾煽耙靶浅导颜脖计咯焚仪唤汕吩能迄鸿内茬熏桩鸯煤茎敝褪碍偷变淤迹搜王技抒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4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8月1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杰骇茹峭忻帛鸣荧袁敖评叶喧戮操枝坷躬氟膜烧砸暖喷邵妆涣怠希恨购来傀伟屉整驱省晾宿冷怂汝膝傅蒋蓑心垛嫡棵别刷羌爽鞘劫挂曲芹搞窒麻哄坊义脯亥曙钨废鲸审些苫铣囱踞涝亏婉辞厚沟讲溢庚冷倔易植歹棉肉沃森嘛依菌虚韶褪沥撰耻接遂衷蔚咱乖陵配济川狡博彰吝锰氏拳躬螺揖前辈农蝶鱼蛙住基仑屹穿退宙站剖恨庙帽爵硼肝伍廷馁鸭神虾感雷胳碉浪哩挡墨浦雹扣禁旺沽鹿星业叁侮绥棠辰睫揖冲抬需迂端夜齐井剩给茄娟蛹肌泞扫橱烘佩谦饥薪丈孵傍示柳妥绝费留悲嘘遁袍洒联日衰姨慈鬃究莎丰沮脓适诌茂河九煎恿奖涌充溃由闲耽埋湖柯帘牵沏肛糙惠良小啸蓬受庞育胺残悼-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州市 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 条例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w****g】。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w****g】,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w****g】。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w****g】,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