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财产上损害与合同责任.doc
《非财产上损害与合同责任.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非财产上损害与合同责任.doc(7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非财产上损害与合同责任一、引言损害赔偿法上所谓的损害可分为财产上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 ,也有人称为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财产上损害是指于赔偿权利人财产上所发生的损害 ,凡一切财产上不利的变动均属之 ,它不但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 ,亦包括财产的消极不增加在内。反之 ,非财产上损害是指赔偿权利人财产外所受的损害。合同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主要是财产责任 ;违约损害赔偿通常是对当事人所受财产上损害作出的 ,这是因为大多数场合违约所造成的损害为财产上损害。关于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 ,各国立法例不一致 ;至于对违约是否得提起非财产上损害赔偿之请求 ,见解更是不一 ,大多数的立场是对
2、此持慎重的态度 ,因为这类损害十分主观 ,又无市场价值 ,此外也有恐非财产之法益 (如人格权、名誉等等 )被过度“商业化”而漫无边际 ,以致无法予以规范控制。对于因违约引致非财产上损害如何处理 ,殊值探讨。本文拟先作比较法的考察 ,然后对我国的既有判决作实证分析 ,在此基础上提出个人管见。二、比较法考察在法国合同法上 ,与侵权行为责任之场合相同 ,损害既可以是物的损害又可为精神的损害。损害通常是对物的 ,对于合同债务的不履行债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者 ,与侵权行为场合不同 ,更为稀少。判例上 ,对于侵权行为责任通常既承认物的损害又承认精神的损害 ;对于合同责任 ,当初对认可精神损害颇为消极 ;不过
3、,后来判例次第发展为考虑精神损害(例如赛奴商事法院 1932年 2月 20日判决-剧院的广告画上对女演员的名字没有按约定使用大号字体突出出来 ,承认了精神损害之例 ;赛奴民事法院 1932年12月20日判决-殡仪公司就葬礼的迟延承担了遗族的精神损害赔偿之例等 )。实际上 ,法律条文并没有规定侵权行为责任场合与合同责任场合之区分 ,法国民法典第 1149条被认为是将此二者均予包含了。现已稳固扎根的法理承认了精神的损害 ,它包括了范围非常宽泛的非金钱损失 ,除了上述所列判例之外 ,还可以举出一些判例来 ,例如 ,法院承认了因对家庭合影的失望而引起的感情损失、因其屠户违反了不出售不合犹太人戒律之肉的
4、约定而对犹太社会宗教情感的侮辱、甚至因违约致马死亡而给人造成的悲痛。“尽管不可以再说在普通法上这类损害根本不可以以合同提起诉讼 ,显而易见的是 ,法国法是非常地宽宏大量的。对于这种状况 ,原因之一在于精神的损害在法国法上向来是可以自由地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 ,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 ,在合同责任领域和侵权行为领域之间存有相当多的竞合部分。”在德国法上 ,其民法典于给付义务通则中明确规定 ,非财产上之损害者 ,除有法律规定外 ,始得请求以金钱赔偿之 (第 253条 )。对于违约引发之非财产上损害 ,德国法于债务不履行中既无非财产上损害之规定,通说认为该项损害自不得请求赔偿。对于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
5、对其财产无法加以利用 ,亦即物之使用可能性被剥夺所发生之损害之情形 ,如一别墅所有人某甲欲装置暖气 ,由某乙提供之暖气装置为有瑕疵 ,其结果别墅因欠完善暖气设备而无法利用。对此依差额说推论 ,认财产上损害为不存在 ,因二财产状况之差额并不存在。德国早期判例及学说因而认该项损害为非财产上损害 ,但碍于法无明文规定 ,故不得请求赔偿。直到 1 956年 ,德国联邦法院才正式就海上旅行享受一案发表意见。该案案情为 :一对夫妇利用假期从事于海上旅行 ,运送人因疏忽而未将托运的衣服行李依约送达目的地 ,其结果因天气寒冷该夫妇不能尽兴旅行。就该夫妇的财产而言 ,并未因之而有所减少。就其海上旅行所获得的愉快
6、 ,则较诸衣服行李及时送达者 ,相去很远。“德国联邦法院 ,认该损失乃财产上损害 ,赔偿义务人应赔偿之。其所持之理由为 :享受如已商业化 ,换言之 ,如其取得须为相当之财产上给付者 ,则妨害或剥夺该享受即构成财产上之损害。此一见解 ,引起广泛共鸣。”4 德国的判例、学说通过这种“商品化论”,达到了“财产上损害概念的扩张”,并借此途径实际上保护了非财产上损害。不过 ,由于判例上的这种“商品化论”使得财产上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间的区别暖昧 ,有无限定地扩大赔偿责任之嫌 ,受到了德国著名学者拉仑茨的批评。德国之所以不愿承认债务不履行场合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其理由在于关于非财产损害赔偿要赋予法官以过大
7、的裁量余地 ,而在德国向来对法官抱有不信任的态度 ,如果法官拥有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将会使德国人感到不安。另外 ,德国民法典第 2 53条系属任意性规定 ,当事人仍可以对非财产上损害特别约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瑞士债务法第 99条第 3项规定 ,关于侵权行为负责程度之规定 ,准用于违反合同之行为 ,所谓负责程度之规定 ,即瑞士债务法第 42条至第 44条规定 ,自可准用。第 45条至第 47条以及第 49条 ,通说亦可准用。故因违约而侵害生命、身体 (瑞士债务法第 47条 )及其他人格关系 (依瑞士债务法第 49条 ,其他人格关系之侵害以加害重大及加害人过失之重大为条件 ),对于非财产上之
8、损害亦应赔偿。在英国 1 973年的 Jarvis v. Swan Tours Ltd.案中 ,丹宁勋爵在渡假合同中力主对心神不适判予损害赔偿 ,这一相当偶然的判决打开了对违约案件中精神损害 (mental distress)给予赔偿的大门 ,奇怪的是 ,此一发展竟是发生在侵权法学者对人身伤害案件中的痛苦磨难进行赔偿深感头疼之时。在美国 ,合同法重述(第 2版 )第 3 53条 (因精神损害带来的损失 )规定 :“不允许对精神损害获取赔偿 ,除非违约同时造成了身体伤害 ,或者合同或违约系如此特殊以致严重的精神损害成为一种极易发生的结果。”在日本 ,对于因债务不履行所致精神的损害 ,民法典欠缺相
9、应的规定 ,然现今的判例和学说“与德国的情形不同 ,在日本即便是在债务不履行场合亦认有赔偿 ,不过 ,与侵权行为场合不同 ,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并不拥有固有的慰谢金请求权。当然 ,在认有保护第三人效力之场合 ,其第三人也还是拥有慰谢金请求权的。”现在 ,“在以安全考虑义务为中心的债务不履行的分枝中 ,关涉人身事故的合同责任尽管仍是问题 ,然在这种场合出于与侵权行为的均衡 ,与侵权行为一样对精神损害应认有慰谢金 ,这已不是什么异端邪说。”台湾民法于损害赔偿通则 ,关于债务不履行得否请求非财产上损害赔偿无明文规定 ,学说上见解不一。采肯定说者如史尚宽、王泽鉴、孙森焱、邱聪智等 ,史尚宽先生认为债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财产 损害 合同 责任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