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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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II西南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摘要:劳动法在赋予劳动合同法律约束力的同时, 也赋予了劳动合同当事人有条件的单方解除权和协商解除权, 同时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情形。在当今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上, 供求比例悬殊很大, 供远远大于求。很多学历很高的劳动者为了找到工作, 不得不放弃自己所擅长的专业技能, 降低自己的条件, 来满足用人单位工作岗位的要求,学历高的劳动者尚且如此, 大量的大、中专毕业生、外地务工人员就更得委屈自身而“求”到工作了。用人单位正是抓住了广大劳动者的这一求职心切的心理, 大肆利用目前所处的雇佣优势地位, 凌驾于劳动者之
2、上, 特别是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随意或强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应该对其行为应给予确认和保护。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于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予以否定和制裁。关键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认定; 劳动规章制度; 责任承担The employing unit illegal remove labor contract of the determination and the responsibilityAbstract: Labor law in labor contract to leg
3、ally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at the same time, also gave the labor contract party conditional home remedy removes right and the right to terminate a consultation and specifying the employing unit shall not terminate the labor contract of the special circumstances. In todays Chinas labor market, a
4、proportion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for far greater than request. Many high academic qualifications laborers in order to find the work, had to give up his good at professional skills, reduce their conditions,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employing unit work. The laborer of high in education eve
5、n so, a lot of big, the technical secondary school graduates, migrant workers to injustice itself more and beg to work. The employing unit is caught broad laborer the job of personal psychological, by using the place of employment advantage position, superior to the laborer on, especially in and lab
6、orer removes when labor contract, not according to labor law regulation, optional or forcibly remove labor contract with laborer. Legal to unit of choose and employ persons remove of labor contract, the law should be to its behavior should give 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emplo
7、ying units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state regulations, make economic compensation. Illegal to unit of choose and employ persons remove of labor contract, the law to give negative and sanctions.Key words: The employing unit illegal remove labor contract; affirm; Labor rules and regulations;
8、 liability目 录一、案例索引1二、基本案情1三、案例审判3四、案例评析4(一)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再就业管理办法程序及内容是否合法41用人单位指定的员工再就业管理办法内容是否合法42.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合法5(二)用人单位依据员工再就业管理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6(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7(四)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之认定91.继续履行122.支付赔偿金14结 论12致 谢13参考文献14西南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
9、义务。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法律约束力的同时,也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有条件的单方解除权和协商解除权,同时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情形。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随意或武案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实中,很少有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裁判说不,也很少有人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本文根据笔者多年从事劳动法问题研究的理论和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试图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与完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
10、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得到妥善而适当的救济。本文探讨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责任,即用人单位因过错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劳动者一定的物质经济损失时,所应承担的履行给付、赔偿损失的经济法律责任。一、 案例索引仲裁:绵劳仲案字2011第xx号(2011年4月) 二、 基本案情申请人:翟xx,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1日,住四川省xx市xx区二四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吴xx,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xx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11、刘xx,中国核工业xx建设有限公司职员。上列双方因支付经济赔偿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发生劳动争议。本委立案后,由仲裁员独任处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1985年10月,申诉人进入被申诉人处工作,期间主要从事瓦工等工种。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工作期间,工作任劳任怨,勤勤恳恳,没有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不良行为。2010年3月起,申诉人被申诉人安排至再就业中心待岗,除领取1月份正常工资1025元月外,其余9个月每月只给申诉人发放210元月的工资,低于绵阳市职工最低工资550元月。2010年12月28日,被申诉
12、人给申诉人突然送达一纸编号为核二四发2010594号关于解除翟xx劳动合同的决定,称申诉人不服从其工作调动,故解除与申诉人至2013年5月到期的劳动合同。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为达到节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捏造事实,无故捏造申诉人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的事实,非法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诉人双倍支付申诉人双倍赔偿金51250元(25月21025元月);2、裁决被申诉人补足申诉人最低工资3060元(9个月340元月),并支付50赔偿金1530元;3、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办1999年6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五险);被申请人辩称: 1
13、、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是依法解除的,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2、要求补足最低工资无法律依据,申请人一直待岗,没有付出劳动;3、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参加了社会保险,不存在补办。 经审理查明:1985年10月,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主要从事瓦工等工种。被申请人于2008年6月1日与申请人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书。被申请人为了加强待岗员工的管理,于2010年3月1日,以核二四发201083号文件印发了员工再就业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其中,第十一条确定待岗员工在再就业中心的待遇标准,第三十一条第1项规定,“待岗员工在中心滞留期间,如中心安排其上岗达二
14、次,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或拒不服从安排的”,“公司将视其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其劳动合同”。办法经过被申请人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再就业中心办公所在地进行了公示。2010年3月起,申请人被安排至再就业中心待岗。申请人在就业中心待岗期间,每周签到1次,但未给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申请人支付了生活费,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分别于2010年9月28日和2010年10月18日两次通知申请人上班工作,但申请人不服从安排,未报到上班,因此,被申请人在征得工会同意后,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了解除申请人劳动合
15、同的决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员工再就业管理办法、员工再就业管理办法公示照片、待岗员工登记表、人事调动通知、拟调人员名单、已经通知2次上岗人员名单、再就业中心工会委员会关于关于解除翟xx动合同的决议、关于解除翟汉文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表、工资表等,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三、案件审判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制定并进行了公示的员工再就业管理办法属于被申请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申请人经被申请人两次通知上班工作,但申请人不服从安排,未报到上班,其情形达到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1项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16、第(二)项的规定。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支付双倍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再就业中心待岗期间未为被申请人提供正常劳动,被申请人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申请人支付了生活费。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足其最低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解除劳动合同前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办1999年6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与事实不符,本委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
17、见第58条之规定,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 案件评析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法律约束力的同时,也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有条件的单方解除权和协商解除权,同时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情形。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自由的制定本单位自己的规章制度,随意或武案断地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程序不合法,严重损害了处
18、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用人单位解除与翟xx劳动合同的依据主要是本单位制定的员工再就业管理办法,由此引出以下问题:员工在就业管理办法等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办法等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以及依据办法等劳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以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再就业管理办法程序及内容是否合法1、用人单位制定的员工再就业管理办法内容是否合法劳动规章制度,又称为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有的国家和地区称为雇佣规则、工作规则或从业规则等,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
19、则,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一种形式和手段。职工作为劳动过程中的要素和主体,既有权参与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又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实行监督王全兴.劳动法学M.上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2)187-188.。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追求的目标模式中,既要求以公有制为主体,又要求实行市场经济。由此就决定了我国的劳动规章制度立法应当包括下述几个方面:(1)规定凡职工人数达到一定界限的用人单位,都应依法制定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2)制定规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主要程序和劳动规章制度的有效要件,并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规章制度违法应负得到法律责任;(3)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内容所应包括的事项,并对某些重要内容作
20、出示范性的纲要式规定,或者授权特定机构或组织制定示范性纲要,同时,赋予用人单位以确定劳动规章制度具体内容的自主权;(4)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必须遵守劳动规章制度,并且对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则作出原则性规定。关于劳动规章制度所应当包括的内容,一般由立法列举规定。在我国大陆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中,将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限定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不仅如此,我国立法还进一步对某些重要事项直接规定起内容或规定如何确定内容的规则。其中,较多的是关于劳动组织,劳动纪律和工资分配等方面的规定。2、用
21、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中的法定环节一般有下述几种:职工参与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3款的规定,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或作出重大事项决定的职工参与程序包括两个环节:一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对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或者作出重大事项决定的建议展开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但在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而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方案和意见的,无须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二是就上述方案和意见,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确定劳动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梁书文,回沪明.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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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 违法 解除 劳动合同 认定 及其 责任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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