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卡章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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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是银行(下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照信用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单位卡按照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商务差旅卡,是指发卡机构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差旅费用报销还款关系,为其工作人员提供日常商务支出和财务报销服务的信用卡。 商务采购卡,是指发卡机构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采购支出报销还款关系,为其提供办公用品、办公事项等采购支出相关服务的信用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授信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授信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 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六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国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信用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申领或注销个人卡附属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授信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注销前主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并与发卡机构签订相关合约。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查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抄录“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后签名确认,即表示确认遵守《银行信用卡章程》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 第九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第二还款来源、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定申请人的授信额度等;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同时应另行与发卡机构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的本息、预借现金手续费、挂失手续费、换卡工本费、分期手续费、滞纳金及发卡机构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 银行信用卡是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受理点,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受理点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 单位卡不可存取现金。 第十三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转账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国银联及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持卡人收到信用卡时,持卡人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六条 持卡人须通过电话银行、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途径激活信用卡并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后方能使用。 第十七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八条 信用卡持卡人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应确认技术和商户环境的安全,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为3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即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发卡机构在持卡人信用卡到期时不为持卡人自动更换新卡。更换新卡后持卡人须激活信用卡并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后方能使用。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相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更换新卡后持卡人须激活信用卡 并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后方能使用。换卡工本费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在核对相关资料后,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相关挂失处理以协助防范。电话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挂失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计息、费用和账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当日)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还款期待遇,单位卡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免息还款期最长均不得超过相关规定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持卡人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转账的,其发生的取现及转账交易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持卡人超授信额度用卡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当日)未全部偿还应还款额的、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处于逾期状态的,其发生的所有交易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可选择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其发生的所有交易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不可超授信额度用卡。 第二十七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人民币欠款,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银行账户转账存入。单位卡持卡单位偿还人民币欠款,应从其在发卡机构开设的结算账户转账存入。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本人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再按照费用、利息、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处理逾期状态的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有权核定或调整持卡人的授信额度,持卡人对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发卡机构可以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但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短信、信函、电话通知等方式明确告知持卡人。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可申请销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单位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单位卡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在发卡机构开设的结算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三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经发卡机构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双方可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 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查询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定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授信额度。 (二) 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的使用。 (三) 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之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有权收回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四)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 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整持卡人的授信额度,即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六) 对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请办理信用卡时的抵、质押物以归还其欠款,也可向持卡人的保证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七) 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 (八) 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发卡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文件,包括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和改正给予答复。 (三)按照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五) 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发卡机构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持卡人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合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询。 (五)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划扣卡内资金的除外。 (六) 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凡使用持卡人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行为。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 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取现手续费、挂失手续费、分期手续费、换卡工本费、超限费、滞纳金等款项,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 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六) 为防范风险,保障持卡人、发卡机构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七) 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内、外机构的有关争议,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及中国银联等有关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制定、解释和修改。 附件2: 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银行信用卡(个人卡) (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 “乙方”) 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 请 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承诺完全遵守《银行信用卡章程》,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且甲方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的征信机构提供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有关信息材料。无论是否核批及信用卡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有权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甲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甲方承诺将要求相关合作机构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2.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申请为其指定人员发放附属卡或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乙方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方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注销前主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或调整其授信额度,乙方的授信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乙方可在授信额度内设定其附属卡的使用限额。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一致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须通过电话银行、甲方营业网点或其他甲方指定的途径激活信用卡并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后方能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 码,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条 使用和收费 6.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后应按甲方的规定交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7.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自甲方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期间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转账(转出)的,其发生的取现及转账(转出)交易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授信额度用卡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未全部偿还应还款额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处于逾期状态的,其发生的所有交易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再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的款项,甲方有权自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乙方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并有权按月向乙方计收复利。 8.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转账(转出)时,须承担按每笔取现及转账(转出)使用授信额度的百分之二计算的手续费,最低收费额为每笔10元人民币。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转账(转出)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记账日为此笔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转账(转出)交易发生日,甲方按月计收复利。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转账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诺取现及转账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从事非法活动。 9.乙方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若乙方欲领回卡内多缴资金,可致电甲方,甲方以划款方式将多缴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或由乙方直接在ATM机或网点柜面提领现金或转账。乙方应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手续费按每笔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最低收费额为每笔5元人民币。 10.持卡人不可超授信额度用卡。 11.信用卡损坏时,乙方可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申请换发新卡,乙方应承担换卡工本费,每张20元人民币,如使用快递则为每张40元人民币。 12.乙方应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三条 对账和缴款 1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4.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索取三个月以上的对账单需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每次每月5元人民币。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15.乙方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询,但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乙方需支付调阅签账单手续费每笔20元人民币。 16.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含)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17.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为:所有费用加上预借现金交易金额,加上累计循环信用利息,加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非现金交易金额的百分之十,加上超过授信额度用款。所有费用指: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挂失手续费、滞纳金、调阅签账单手续费、换卡工本费、分期手续费等费用。 18.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含)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最低为10元人民币。 19.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偿还欠款,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银行账户转账存入。 20.乙方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直接从其提供的本人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欠款。 21.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再按照费用、利息、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处理逾期状态的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2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处置抵、质押物所得用来清偿, 也可向持卡人的保证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23.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乙方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其还款能力、且其仍有还款意愿的,经甲方与乙方平等协商,双方可达成个 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第四条 有效期 24.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而解除。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已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为乙方更换新卡。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甲方在乙方信用卡到期时不为乙方自动更换新卡。 25.乙方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可申请销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甲方,或按甲方的规定销毁卡片,甲方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26.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保留不需说明理由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其信用卡全部欠款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要求一次清偿。 第五条 其它 27.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其它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或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信用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挂失手续费为每卡20元人民币,换卡工本费为每张卡20元人民币,若使用快递为每张卡40元人民币。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 28.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甲方可以收回信用卡,并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9.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 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扣划乙方在甲方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处分其它抵质押物用来清偿, 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全部利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30.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如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遗忘密码,可通过电话银行、甲方营业网点重置密码或申请补制密码,申请补制密码需承担补制密码函手续费每封10元人民币,如使用快递每封则为30元人民币。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进行的交易,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32.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期间所发生的欠款。 3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商户或与其他第三方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34.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暂时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35.乙方自申请获批信用卡一年内未主动激活卡片,或已激活卡片,但在有效期内未发生主动交易的,甲方有权为其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若乙方希望重新使用信用卡,须重新办理申请信用卡手续。 36.本合约解释权属于甲方。本合约及所依据的《银行信用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37.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8.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甲方《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39.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已完全知悉并了解《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该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 40.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均已向乙方进行了提示和说明。-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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