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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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 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第四条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 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 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 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 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 - 7 - 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 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 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银行。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 书的银行。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银行。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 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银行。 第十一条 国内信用证业务纳入我行对客户的综合统一授信流程管理,具体按照《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及本行有关授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 开证 第十三条 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 (三)已获我行综合授信额度,额度充足并落实相关授信条件; (四)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 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 (二) 开证申请人承诺书; (三) 有关商品买卖合同,合同中应规定使用国内信用证办理货款结算; (四)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 (五)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担保人有关资料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开证行应对《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情况和企业授信额度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审查要点 (一)《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和承诺书记载的事项应当完整、明确;应当详细列明全部信用证条款及开证申请人承担的履约付款责任。 (二)所列开证条款前后应当吻合,不应将模糊的、可作弹性解释的或有争议的内容写入申请书。 (三)开证申请人应在《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和承诺书上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印鉴相符。申请书所列合同号应与买卖合同号相一致。 (四)所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五)申请书上应明确指示信用证的开立方式:电开或信开。 (六)开证申请人全称、详细地址及账号。 (七)受益人全称、详细地址和电话、开户行名称及账号。 (八)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 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从开证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信用证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 (九)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不能晚于信用证有效期)。未规 定该期限的,装运日后15 天为交单期(不含装运日)。 (十)《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上开证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十一)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即期付款是指开证行审单后即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款项的付 款方式。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发运日后或货物收据签发日后(不含装运日和签发日)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议付信用证应在此条款中指定受益人的开户行为议付行。 (十二)价格条款须与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起运地、目的地、运费由何方承担、保险由何方办理等几个关系相一致。 (十三)运输条款 1. 货运单据要与运输方式相适应。 2. 必须注明货物装运地和目的地的具体地点。 3. 应写明货物最迟装运日期。未规定此日期的,信用证有效日期视为货物最迟装运日期。 4. 注明货物的分批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 (十四)货物描述;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其描述应简练、明确,不应以买卖合同为附件。 (十五)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 (十六)其它条款。 第十七条 开证行全面审核《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后,如有疑问的,应立即联系开证申请人更改。 第十八条 开证审批及出账审核 (一)支行及经营部门受理客户开证申请,计算授信额度并初审开证资料(包括《开立国内信用证审批书》、《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购销合同、开证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放款审核需要提交的资料)后提交分行贸易金融部审核单证资料; (二)分行贸易金融部审核各一式三联《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购销合同, 等单证资料后,在《开立国内信用证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并报有权人签批,留存相关联次资料备查。其他资料连同《开立国内信用证审批书》一并提交分行授信管理部门进行出账前审核; (三)分行授信管理部门审核《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 《授信额度控制单》,《担保合同》以及相关放款资料后, 出具《放款通知书》,并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 (四)分行贸易金融部根据经有权人签批的《放款通知书》、《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签发《国内信用证》,并打印规定份数(信开打印一式四份,电开打印一式贰份),按规定留存。 第十九条 按规定应由申请人交存保证金的,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 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第二十条 开证 (一)开证行在核查《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上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一致并签核印鉴名章,复核有关开证资料和开证条款无误后,办理开证手续。 (二)开立方式 开立信用证可采用电开或信开二种方式。信开信用证, 应由开证行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并加编密押,寄送通知行;电开信用证由开证行以电子方式并加编密押将信用证的文本发送通知行。 (三)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贸易金融部经办人员以《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 书》为依据录入信用证。信用证正文内必须加注:“本信用 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申请人的《开 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开立”。经办人员在《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上加盖个人名章后,提交复核人员对照申请书对信用证内容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核心系统中授权签发, 打印信用证并加盖业务公章后按规定保管。 (四)开立信用证后,开证行应向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并及时将信用证副本送交开证申请人备查。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证一经开出,不得更换受益人。 第三章 修改 第二十二条 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申请 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开证行提交《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和《国内信用证修改承诺书》, 对涉及信用证条款的合同内容的修改应提供买卖双方同意修改的文件,并由受益人出具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正本), 加盖与合同一致的签章。在修改申请书上注明信用证号、信用证金额、合同号、修改内容等供银行审核。开证申请人应在修改申请书和修改承诺书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开证行审查《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的内容: (一)修改申请书所列信用证号、受益人名称等内容必须与开证行留档的原信用证所列相符。 - 25 - (二)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之间相互衔接合理,不得抵触。 (三)修改信用证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加展期不得超过 6 个月。修改付款期限的,原付款期限加展期不得超过6 个月。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证做多次修改,多次修改内容之间如有矛盾,以最终一次修改为准。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证修改涉及到增额、展期、付款方式的,应比照新开信用证的审查、审批程序进行。增额修改的, 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按原保证金收取比例增加相应的开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证一经议付或办理委托收款,不得修改。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证修改书的签发 修改申请书审核无误后,开证行应采用电开或信开方式开立信用证修改书。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中应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录入信用证修改书后,应对照修改申请书对信用证修改书内容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授权签发。信用证修改书开立后,按规定保管,修改书副本应及时送交申请人备查,并收取修改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 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的通知应通过原信 用证通知行办理。 第二十九条 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日起,即受修改内容的制约。 第四章 通知 第三十条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应认真核验开证行签章的真伪、密押是否正确等表面真实性,同时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查。审查无误的,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并加盖业务公章后,连同信用证正本或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付受益人。 第三十一条 通知行确定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签章不符的,应在信用证上注明“签章不符”,并及时退开证行。 第三十二条 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密押不符、内容不 完整或不清楚的,应及时向开证行查询补正,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的内容。通知行在收到开证行回复后,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并加盖业务公章后,连同信用证正本或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付受益人。 第三十三条 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受益人领取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时,通知行应要求其在“国内信用证通知/修改通知登记簿”上签 收,并收取通知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 开证行应于收到通知行查询后的第二个营业日终了前,对查询行作出答复或提供其所要求的必要内 容。 第五章 议付 第三十六条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和手续费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 为。 第三十七条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第三十八条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第三十九条 议付行必须是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的,不得办理议付。 第四十条 信用证议付行和信用证通知行不是同一个机构的,议付行应向通知行确认信用证条款和所有修改记录, 通知行应积极配合议付行办理确认手续。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申请议付时,应在议付信用证交单期或有效期内,填制《国内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 和议付凭证,并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请求议付。 第四十二条 议付行应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审查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确定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第四十三条 议付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回复申请人。决定议付的,应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载议付日期、业务编号、增额、议付金额、信用证余额、议付行名称等,并加盖业务公章。 第四十四条 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发现单据不符时,可洽受益人修改相符后,办理议付;经洽受益人修改不符,拒绝议付的,议付行应及时作出书面拒绝议付通知, 注明拒绝议付理由,通知受益人。 第四十五条 实付议付金额按议付金额扣除议付日到开证行承诺付款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议付利率比照当期最新人民币贴现利率执行。议付行应及时将资金划入议付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第四十六条 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应向议付申请人收取议付手续费,并及时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索偿金额不得超过单据金额。 第四十七条 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未获开证行付款或付款不足的,议付行可以从受益人账户直接收取议付款项或不足部分,收取后仍不足部分转 逾期处理。 第六章 付款 第四十八条 受益人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填制《国内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 委托收款凭证,连同单据和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提交开户行。 第四十九条 受益人开户行收到有关凭证和单证并审查齐全后,应及时向开证行办理交单和委托收款手续。如有不符,应及时洽受益人进行修改,修改后仍有不符的,可在《国内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上列明。 第五十条 开证行在收到交单行(即议付行或委托收款行)寄交的上述资料后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根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审核单据。决定付款的,应作如下处理: (一)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应立即付款给交单行。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应向交单行发出《国内信用证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将款项支付给交单行。 (二)付款时,开证行应从开证申请人保证金账户中支 付,不足部分从其结算账户中支付。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由开证行垫付,并将垫付款项 转入相关垫款科目,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对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索偿。 (三)开证行付款或发出《国内信用证到期付款确认书》后,应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明付款日期、业务编号、增额、付款金额、信用证余额、开证行名称,加盖业务公章,连同 《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和有关单据交开证申请人签收。 第五十一条 开证行付款后,对议付行和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 第五十二条 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的,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将不符点一次性全部通知交单 行,该通知应注明“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意见。若申请人同意付款,我行立即付款,不再通知”的文句,并妥善保管全套单据。同时应在信用证来单通知书上列明不符点并通知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应在来单通知书上签章确认付款后退开证行,开证行凭此办理付款或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应将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单据等全套资料退交单行,并由其转交受益人。 第五十三条 交单行认为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成立的,应及时将不符点通知受益人,请其联系开证申请人,并督促其 及时出具对单据不符点的书面处理意见。 第五十四条 交单行对开证行所提不符点存有异议的, 应通知受益人并与开证行进行交涉。除催收款项外,还应向其索要赔偿金,赔偿金额按单据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算。 第五十五条 开证申请人收到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单据后发现单证不符的,可与开证行、受益人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证行应积极采取有关办法,维护正当权益。 第七章 注销 第五十六条 信用证的受益人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单据的信用证,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期1 个月后注销信用证。 第五十七条 信用证未逾有效期的,经信用证各当事人协商同意,且开证行确己收回全套信用证正本的,该信用证 也可注销。 第五十八条 开证申请人提出注销信用证的,开证行应联系通知行征得受益人同意。通知行应收回全套正本信用证 (包括修改和有关附件),并按开证行指示退回。 第五十九条 受益人提出注销信用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及全套正本信用证,通知行在征得开证行同意后,方予 办理。 第六十条 信用证注销后,开证行应在全套信用证正本上加盖作废标志,并入专档管理。 第六十一条 信用证注销后,开证行应解除开证申请人担保、恢复其授信额度,并退还保证金。 第六十二条 信用证发生业务纠纷未了的,保证金不得退还,授信额度不得恢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六十三条 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除应按邮电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邮电费外,还按以下标准收取手续费。 开证手续费:按开证金额的0.15 收取,最少不低于100 元; 修改手续费:按每笔100元收取,增额修改的,对增额 部分按开证手续费标准收取,最少不低于100元,不另收取修改手续费; 通知手续费:按每笔50元收取; 修改通知手续费:按每笔50元收取; 议付手续费:按议付单据金额的0.1 收取。 第九章 单据的审核 第六十四条 议付行、开证行办理信用证议付和付款时, 应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审核信用证的单据。 第六十五条 审核单据时,应仅以信用证和单据为依据, 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开证行免于履行付款承诺。 第六十六条 单据之间不一致的,视为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己做过修改的信用证,若提交的单据没有体现修改的内容,视同单证不符。 第六十七条 银行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并对此不负责任。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必须提交的单据,视为未列明此条件。 第六十八条 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应对单据的出单人及其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未作此规定的,只要所提交的单据内容与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可予接受。 第六十九条 信用证要求多份单据的,所提交的单据中至少应有一份正本。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单据(商业发票除外)通过电脑处理或复写等方法制作,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银行也将接受其作为正本。 第七十条 所有单据的出单日期均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或交单期。信用证付款期限应符合信用证规定。委托收款凭证填写的付款人名称应为开证行,收款人名称应为受益人或议付行,记载的金额应符合信用证规定。寄单通知书所列内容应与随附单据相符。如为议付信用证,单据应为指定议付行提交。非指定议付行议付交单的,开证行做退单处理。 第七十一条 商业发票的审核要点 (一)商业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必须为原始正本。商业发票应由受益人出具,其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 (二)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三)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发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 第七十二条 运输单据的审核要点 (一)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海洋运输单据 1. 信用证要求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海洋运输单据的,单据类型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2. 单据表面应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章。 3. 单据盖有收妥印章的,盖章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未 盖此章的,则单据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4. 运输单据必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和目的地。 5. 信用证禁止转运的,只要运输全过程包括在同一运输单据中,银行可予接受注明将转运或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 6. 在公路、铁路、内河或海洋运输方式中,不论运输单据是否注明为正本,银行将提交的运输单据视为全套正本予以接受;在空运方式中,不论信用证如何规定,银行只接受开给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 (二)邮政收据 邮政收据表面应有信用证所规定的承运人盖章,盖章日期或其它加注日期视为装运日期。 (三)信用证规定仅提交货物收据作为运输单据时,该单据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货物装运日期。 第七十三条 保险单据的审核要点 (一)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并签 章。 (二)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据必须提交正本。 (三)除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运日起生效 外,该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得晚于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 (四)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据的投保金额不得 低于发票上的货物金额。 (五)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险别种类及必要的附加 险,无此规定的,保险单据应表明己投保基本险。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接受标注有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保险单据。 第十章 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 第七十四条 开证行营业部应按规定使用国内信用证保证金科目,并在该专户下按《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逐笔分户核算,并办理收取申请人保证金的有关手续。 第七十五条 保证金专户应实行封闭管理,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开证申请人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 用、同一开证申请人的保证金子账户之间相互混用等行为; 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十一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七十六条 总行贸易金融部是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以及完善业务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分支机构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 第七十七条 授信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客户资信情况,担保情况。 第七十八条 经营部门负责信用证业务营销、开证、议付前的调查,并根据总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对开证申请人开证后的下列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一)开证申请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二)担保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抵押、质押物价值是否发生变化。 第七十九条 分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对国内信用证业务资料进行尽职审核,对通过授信审核的国内信用证业务申请进行处理,并负责相关数据的统计报送及档案的管理工作,保管期限为业务结清之日起5年。 第八十条 会计部门应及时、准确进行有关帐务处理, 信用证、信用证修改书应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 第十二章 风险控制 第八十一条 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纳入全行公司业务授信流程统一管理,遵照我行贸易融资授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二条 各分行应加强国内信用证贷后管理,如开证申请人、担保人发生重大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或抵押、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开证行要迅速做出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第八十三条 发生信用证垫款后,开证行或议付行应将其纳入不良贷款考核范围,全面制定清收计划,认真落实清收责任。 第八十四条 开证行、议付行应加强对垫款的清收,及时处臵抵(质)押物,或向开证申请人和担保人进行追索。对于经协商仍无法收回垫款的,法律部门应及时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1.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2.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3. 不可撤消国内信用证 4. 不可撤消国内信用证修改书 5. 同意修改国内信用证承诺书 6. 注销国内信用证申请书 7. 国内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 8. 信用证到期付款确认书 9. 信用证不符点通知书 10. 信用证通知书 11. 信用证修改通知书 12. 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 13. 国内信用证议付合同 - 31 - 附件 1 x银行 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受理回单)1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x银行 : 我单位向你行申请按下列条件开立国内信用证。 开证方式:电开 有效期及有效地点: 年 月 日, 申请人名称: 帐号: 开户行: 地址: 邮政编码: 受益人名称: 帐号: 开户行: 地址: 邮政编码: 金额大写: ¥ 运输方式: 交单期: 分批装运:允许□ 不允许□ 转运:允许□ 不允许□ 付款方式: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 议付□ 货物运输起止地:自 至 最迟装运日期: 年 月 日 付款期限:即期□ 运输单据装运日后 天合同号码: 货物描述: 受益人应提交的单据: 1.( )发票注明信用证号码及合同号码。 2.( )全套海运□河运□提单,正本 份,副本 份,收货人 ,注明运费已付□/未付□。3.( )航空运单,收货人 ,注明运费已付□/未付□。 4.( )铁路□公路□运单,收货人 ,注明运费已付□/未付□。 5.( )邮政收据,收货人 ,注明运费已付。 6.( )货物收据,收货人 。 7.( )保险单正本 份,副本 份,投保金额大写 ,¥ 投保险别 , 。 8.( )装箱单 份,注明每一包装件内货物数量及每件的毛、净重。 9.( )其他单据见附页。 其他条款: 1.( )单据必须自运输单据签发日起 天内提交。(不能晚于信用证有效期) 2.( )货物数量及信用证金额均可有 %的浮动范围。 3.( )其他见附页。 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 x银行 : 我单位与 (单位)签订购销合同, 现请贵行按我单位开证申请书(编号 )内容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为此我单位愿不可撤销地承担有关责任如下: 一、我单位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同意贵行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办理该信用证项下一切事宜,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我单位保证按时向贵行支付该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手续费、利息及一切费用等。我单位保证在单证表面相符的条件下,贵行有权主动办理对外付款,并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款。 三、我单位愿意对开立信用证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 四、贵行对由于任何电报、信函或单据邮寄过程中发生延误、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差错,不承担责任。 五、我单位在收到贵行开出的信用证开证通知后,保证及时与原申请书核对,如有不符之处,保证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贵行。如未通知,视为正确无误。 六、如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意含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负责。 开证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x银行 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开证依据)2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x银行 : 我单位向你行申请按下列条件开立国内信用证。 开证方式:电开 有效期及有效地点: 年 月 日, 申请人名称: 帐号: 开户行: 地址: 邮政编码: 受益人名称: 帐号: 开户行: 地址: 邮政编码: 金额大写: ¥ 运输方式: 交单期: 分批装运:允许□ 不允许□ 转运:允许□ 不允许□ 付款方式: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 议付□ 货物运输起止地:自 至 最迟装运日期: 年 月 日 付款期限:即期□ 运输单据装运日后 天合同号码: 货物描述: 受益人应提交的单据: 1.( )发票注明信用证号码及合同号码。 2.( )全套海运□河运□提单,正本 份,副本 份,收货人 ,注明运费已付□/未付□。3.( )航空运单,收货人 ,注明运费已付□/未付□。 4.( )铁路□公路□运单,收货人 ,注明运费已付□/未付□。 5.( )邮政收据,收货人 ,注明运费已付。 6.( )货物收据,收货人 。 7.( )保险单正本 份,副本 份,投保金额大写 ,¥ 投保险别 , 。 8.( )装箱单 份,注明每一包装件内货物数量及每件的毛、净重。 9.( )其他单据见附页。 其他条款: 1.( )单据必须自运输单据签发日起 天内提交。(不能晚于信用证有效期) 2.( )货物数量及信用证金额均可有 %的浮动范围。 3.( )其他见附页。 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 x银行 : 我单位与 (单位)签订购销合同, 现请贵行按我单位开证申请书(编号 )内容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为此我单位愿不可撤销地承担有关责任如下: 一、我单位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同意贵行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办理该信用证项下一切事宜,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我单位保证按时向贵行支付该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手续费、利息及一切费用等。我单位保证在单证表面相符的条件下,贵行有权主动办理对外付款,并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款。 三、我单位愿意对开立信用证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 四、贵行对由于任何电报、信函或单据邮寄过程中发生延误、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差错,不承担责任。 五、我单位在收到贵行开出的信用证开证通知后,保证及时与原申请书核对,如有不符之处,保证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贵行。如未通知,视为正确无误。 六、如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意含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负责。 开证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x银行 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开证存查)3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x银行 : 我单位向你行申请按下列条件开立国内信用证。 开证方式:电开 有效期及有效地点: 年 月 日, 申请人名称: 帐号: 开户行: 地址: 邮政编码: 受益人名称: 帐号: 开户行: 地址: 邮政编码: 金额大写: ¥ 运输方式: 交单期: 分批装运:允许□ 不允许□ 转运:允许□ 不允许□ 付款方式: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 议付□ 货物运输起止地:自 至 最迟装运日期: 年 月 日 付款期限:即期□ 运输单据装运日后 天合同号码: 货物描述: 受益人应提交的单据: 1.( )发票注明信用证号码及合同号码。 2.( )全套海运□河运□提单,正本 份,副本 份,收货人 ,注明运费已付□/未付□。3.( )航空运单,收货人 ,注明运费已付□/未付□。 4.( )铁路□公路□运单,收货人 ,注明运费已付□/未付□。 5.( )邮政收据,收货人 ,注明运费已付。 6.( )货物收据,收货人 。 7.( )保险单正本 份,副本 份,投保金额大写 ,¥ 投保险别 , 。 8.( )装箱单 份,注明每一包装件内货物数量及每件的毛、净重。 9.( )其他单据见附页。 其他条款: 1.( )单据必须自运输单据签发日起 天内提交。(不能晚于信用证有效期) 2.( )货物数量及信用证金额均可有 %的浮动范围。 3.( )其他见附页。 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 x银行 : 我单位与 (单位)签订购销合同, 现请贵行按我单位开证申请书(编号 )内容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为此我单位愿不可撤销地承担有关责任如下: 一、我单位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同意贵行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办理该信用证项下一切事宜,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我单位保证按时向贵行支付该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手续费、利息及一切费用等。我单位保证在单证表面相符的条件下,贵行有权主动办理对外付款,并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款。 三、我单位愿意对开立信用证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 四、贵行对由于任何电报、信函或单据邮寄过程中发生延误、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差错,不承担责任。 五、我单位在收到贵行开出的信用证开证通知后,保证及时与原申请书核对,如有不符之处,保证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贵行。如未通知,视为正确无误。 六、如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意含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负责。 开证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61 - 附件 2 x银行 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受理回单)1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x银行 : 我单位申请对在贵行开立的 号信用证做第 次修改。本次信用证修改通知方式: 电开通知 原证受益人名称: 原证金额:大写 ¥ 我单位业务编号: 我单位合同号: 本次修改内容如下: 1. 2. 3. 4. 5. 6. 7. 原证其他条款不变。联系人: 电话: 申请人签章: 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 x银行 : 请贵行按我单位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编号 )内容修改原证 (编号 ),为此我单位愿不可撤销地承担下述责任: 一、我单位同意贵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办理信用证项下的一切修改事宜,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我单位保证支付本修改项下的货款和一切费用。 三、本修改书对由于邮递过程中发生延误、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差错,不承担责任。 四、我单位在收到贵行开出的信用证修改通知后,保证及时与原修改信用证申请书内容及时核对。如有不符之处,保证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期内书面通知贵行。如未通知, 视为正确无误。 五、如因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意含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负责。六、此修改申请书经受益人同意后生效。 修改信用证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x银行 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修改依据)2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x银行 : 我单位申请对在贵行开立的 号信用证做第 次修改。本次信用证修改通知方式: 电开通知 原证受益人名称: 原证金额:大写 ¥ 我单位业务编号: 我单位合同号: 本次修改内容如下: 1. 2. 3. 4. 5. 6. 7. 原证其他条款不变。联系人: 电话: 申请人签章: 国内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 x银行 : 请贵行按我单位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编号 )内容修改原证 (编号 ),为此我单位愿不可撤销地承担下述责任: 一、我单位同意贵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办理信用证项下的一切修改事宜,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我单位保证支付本修改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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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 信用证 业务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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