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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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 各级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农商行各级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商行各级机构,包括 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省联社派出机构(含办事处、审计中心),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市联社”),县(市、区)农商行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商行各级机构负责人具体包括: (一)省联社负责人:省联社领导班子成员; (二)省联社内设机构负责人:各部(室)、直属中心主要负责人; (三)省联社派出机构负责人:办事处、审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 (四)市联社负责人:市联社领导班子成员; (五)县级行社负责人:县级行社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履职待遇是指为机构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第五条 业务支出是指机构负责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 本单位经营实际,坚决杜绝单位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等,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机构负责人公务活动,保障机构负责人履职需要而配备的机动车辆。 第八条 已实行车辆制度改革的机构,不得为参改范围内的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第九条 各级机构可按照1人1车或多人1车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配备资格且未参加车辆制度改革的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省联社派出机构、市联社、县级行社负责人公务用车编制,应报省联社核定。 第十条 机构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主任配备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8万元(含)以内;省联社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主任等配备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3万元(含)以内; (二)省联社派出机构党组书记、主任配备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车辆总价(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装饰费用)在20万元(含)以内; (三)市联社党组书记、理事长配备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车辆总价(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装饰费用)在20万元(含)以内; (四)县级行社党委书记、董(理)事长配备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车辆总价(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装饰费用)在20万元(含)以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机构负责人不配备专门公务用车。未配备公务用车的,禁止私车公养,可以按照本机构车辆制度改革方案或工资薪酬相关制度规定领取交通补贴。 第十二条 可配备公务用车的各级机构负责人在本办法实施前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排气量2.5升(含)以下、未达到更新或报废条件的,可以继续使用。 (二)排气量超过2.5升的车辆,不得作为本机构负责人公务用车,由各机构调整为勤务车辆内部使用或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配备或更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配备公务用车应按照有旧用旧、尽量减少新购的原则,从现有车辆中调配使用。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且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二)公务用车行驶里程达到20万公里或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行驶里程或更新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公务用车因车辆安全状况、尾气排放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 (三)负责人职务变动,原配备的公务用车未达到更新报废标准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借机提高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或购置新车。 第十四条 机构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的,不再为其配备公务用车。 第十五条 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为其发放交通补贴,或另行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燃油费、停车费、路桥费、保险费、年检费等运行费用要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单车核算。 第十七条 机构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节假日期间无公务外出的,公务用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应当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只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使用标准: (一)省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主任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70㎡(含); (二)省联社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主任等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50㎡(含); (三)省联社机关各部(室)、直属中心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40㎡(含); (四)办事处、审计中心、市联社领导班子正职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50㎡(含),领导班子副职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40㎡(含); (五)县级行社领导班子正职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30㎡,领导班子副职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25㎡。 第二十条 机构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符合规定标准的应继续使用,不得借机调整办公室,增加办公用房面积。 第二十一条 机构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结合本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妥善处理,避免资源浪费。 第二十二条 机构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无法满足办公需要,确需进行维修改造的,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消耗为重点,不得超标准维修改造,不得豪华装饰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单位次月后,不再为其提供办公用房。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构要围绕政治和专业素质的提高、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对负责人开展必要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构要制定负责人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年度培训预算,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培训。 第二十六条 机构负责人培训主要包括组织调训、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培训、社会化培训、专项业务培训、专业课程进修培训、专业资格证书培训、出国(境)培训等。 第二十七条 机构负责人参加以下培训应当按规定审批: (一)各级机构负责人参加省委组织部、省直工委组织部组织的调训,由省联社领导审批。 (二)县级行社负责人参加所在市党委、政府组织的调训,由各办事处(市联社)领导审批。 (三)各级机构负责人参加监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按照业务管理权限,由上级机构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机构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培训,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要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机构负责人参加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九条 机构负责人参加旨在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工作能力的社会化培训,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参加。 第三十条 严禁各级机构负责人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等培训项目,如总裁研修班、高级领导人才研修班等;已经参加的要立即退出。 第三十一条 机构负责人参加允许的社会化培训项目,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用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 第三十二条 机构负责人参加由上级机构统一组织或鼓励个人参加的专项业务培训、专业课程进修培训、专业资格证书培训,按照《农商行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机构负责人参加出国(境)培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出国(境)管理的规定,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非工作需要的国(境)外培训,不得参加由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国(境)外培训。 第三十四条 机构负责人的培训记录要纳入“全省农村信用联社人力资源系统”档案管理,由本级机构在负责人培训结束后及时更新培训电子档案。 第三十五条 应由单位承担的机构负责人培训费用按照《农商行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山西农商行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培训费用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严禁使用培训费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三十八条 各级机构不得用公款为负责人购买与工作无关的图书。已经购买的,作为本单位公共阅览图书使用。 第五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各级机构负责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接待费用。 第四十条 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礼品等费用。各级机构负责人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四十一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用纳入年度预算,招待费用实行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时要明确定额标准,费用额度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四十二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时,应当首选内部食堂或协议酒店,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保健等经营场所消费。 第四十三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需赠送礼品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规定要求,以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其它贵重物品。 第四十四条 机构负责人报销业务招待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核、审批程序,提供发票及费用明细,并注明接待事由。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 第六章 国内差旅及出国(境)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机构要建立国内出差审批制度,机构负责人出差要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机构负责人出国(境)要填写《山西农信用社高管人员出国(境)审批表》,各级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负责人出国(境)进行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的负责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要严格执行《农商行费用管理办法》、《农商行县级行社费用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 各级机构因经营管理需要,经批准后可安排负责人员出国(境),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无关人员随行。 第四十八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出国(境)时间。 各级机构要严格规范在国(境)外的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国(境)外旅游。 第四十九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七章 通信费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通讯设备一律自行购置。 第五十一条 各级机构应当根据负责人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合理确定机构负责人移动通信费用补贴标准,报上级机构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机构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单位次月后,不得再为其发放通信补贴。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机构应当按照年度、项目、人员编制本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由本机构预算管理机构审核后纳入财务预算下发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应履行内部预算审核程序,并报直接上级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各级机构应当按季监测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六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内部预算审核程序后,可以对预算进行调整,重新提交直接上级机构备案。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不得向下级机构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各级机构不得向下级机构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嫁其领导人员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第五十八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要严格执行《农商行费用管理办法》、《农商行县级行社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核报销程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予以支付。 第五十九条 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要由本机构通过管理台账进行记录和统计,管理台账要按照消费项目分别设置、细化到人。 第六十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职工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六十一条 各级机构人事、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的民主监督。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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