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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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房字2011208号 2011年12月27日) 各县、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行政法规,制定了秦皇岛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秦皇岛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秦皇岛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合法权益,根据物业
2、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行政法规、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
3、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对象为全市(包括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市开发区、北戴河新区、抚宁县、昌黎县、卢龙县、青龙满族自治县)下列物业的业主:(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区内的非住宅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三)
4、能够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下房、车库和地下车位(库)(人防设施不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维修养护责任由受益人承担)。(四)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参照执行。第七条商品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除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秦皇岛市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的7%。(一)多层住宅(6层以下含6层)每平方米77元;(二)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每平方米119元;(三)公寓每平方米126元;(四)别墅每平方米154元;(五)地下车位每平方米112元;(六)商业用房每平方米172元;(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186元;(八)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123元;(九)车库和下房按
5、照地(楼)上建筑物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八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标准为首期交存数额的70%。第九条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第十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首期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适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商品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由业主按规定将资金存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即业主在办理商品房入住手续前持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和身份
6、证到指定银行交存,银行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定的分户明细资料进行核对收款,并出具专用收据。专用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市财政局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共同监督管理,专储银行购买、使用。第十二条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第三章使用第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第十五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
7、单幢住宅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由单幢住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决定使用及共同分摊。(二) 单幢住宅涉及一个单元的维修,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维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决定使用及共同分摊。(三)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决定使用及共同分摊。(四)物业区域内如有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由物业所有权人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费用。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8、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专业施工队伍、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三)专业施工队伍、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列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四)使用金额2万以下的,出具现场勘察情况报告;(五)使用金额2万元以上的,审计部门对施工决(预)算出具审计报告;(六)工程竣工验收单及保修文件;(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八)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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