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副本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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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 公司企业负责人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编号:ZH--22 批准: 制订部门: 综合管理部 批准年月: 年4月 1 总 则 1.1 为贯彻落实落实《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国机人〔2015〕116号),规范*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国机集团任命或委派的下列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财务总监等相当职级人员。 1.3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和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1.4 按照逐级管理的原则,所属成员单位在公司的指导监督下对本级和下属公司进行管理和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财务总监负分管责任。 1.5 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履职必需,实事求是; 预算控制,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厉行节约;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2 履职待遇 2.1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司公务用车资源。企业负责人的公务用车按照规定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2.2 企业负责人按照1人1车或多人一车配置公务用车。公司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属于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2.3 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下同)标准为排气量 2.5 升 (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38 万元以内。公司其他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以下,购车价格28万元以内。 2.4 新任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或者现任企业负责人更新公务用车,公司按照本规定从公司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确无适合车辆的,可以为其购置(租赁)。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 8 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达标的,可以更新;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2.5 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企业负责人已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2.6 公司非因政策因素发生效益连续下降、亏损或者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2.7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发生的燃料费、停车和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2.8 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本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为其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补贴。 2.9 企业负责人已配备公务用车的,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企业负责人未配备公务用车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由公司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2.10 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换、借用、占用下属企业和部门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等。 2.11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新建或改建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 2.12 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80平方米(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60平方米。企业负责人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和配置高档办公家具。 2.13 公司严格按照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置办公用房,现有的办公用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可采取调换或合用的方式解决。必须进行工程改造的,如受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等客观条件限制的,可待今后办公用户维修改造或职务变动时一并调整,避免造成新的浪费。 2.14 公司要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和生产经营需要,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开展必要的培训。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2.15 企业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安排与企业经营、生产和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国外培训。 3 业务支出 3.1 业务招待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经营业务的需要,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和费用的管理。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 3.2 企业负责人的商务和外事招待,根据业务招待工作内容和接待对象,重大商务和外事招待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超过 600 元(含酒水、饮料,下同);一般商务招待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公务招待每次人均不超过400元。 商务和外事活动一般不赠送纪念品,确有必要赠送的,每次人均不超过 600 元。其他公务接待不赠送纪念品。 3.3 业务招待活动要履行申请、审批、实施、报销程序。对企业负责人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同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同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4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由实施接待部门编制预算,预算经公司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接待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业务招待活动应当首选本单位食堂或者协议酒店等。外宾招待工作应当遵循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3.5 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应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如需批量订购纪念品,纪念品的订购履行预算审批手续,按公司采购流程实施,领用履行登记程序。 3.6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并注明接待事由。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3.7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所出资企业或者下属部门、有利益关系单位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3.8 企业负责人的国内差旅活动要从严控制随行人员。企业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国(境)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与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3.9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企业要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3.10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等级,对飞机舱位、火车座位,酒店的星级或价位,以及伙食和公杂费用等分类、分档确定标准。 3.11 出差期间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在定额标准内实报实销,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定额标准包干使用。出差参加培训或各种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和支付出差补助。 3.12 企业负责人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移动通信费用和住宅通信费用实行预算管理,企业依据岗位职责和履职需要编制负责人年度通信费用预算,原则不得超过 1.2 万元,超预算部分由个人承担。负责国外业务和需经常出国执行公务的负责人,可适当提高通信费标准,具体额度在年度预算中控制。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 4 预算管理 4.1 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财务预算的相关规定和生产经营实际,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的预计安排、控制监督。 4.2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人员编制预算,具体编制内容和填报方法按照国机集团统一下发格式。预算须报国机集团备案,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4.3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履行企业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审议后执行。如预算有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程序。 4.4 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预算外支出在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严格按权限和审批流程操作,建立预算监控机制,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5 监督管理 5.1 企业不得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不得用公款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不得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5.2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应在一个月内腾退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企业不再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5.3 企业负责人不得向所出资企业、下属部门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转嫁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企业负责人在所出资企业兼职或从事分管业务单位(注:子公司或部门)相关工作的,可按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分别在公司和业务单位报销,但同一费用不得重复报销。 5.4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应当每年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5.5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规定,以及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5.6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要纳入企业内部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纳入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巡视组巡视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巡视、审计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5.7 公司实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或未正确履行本办法管理要求的行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企业负责人实行问责。 5.8 企业负责人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相应扣减 25%、50%、75%、100%的当年绩效薪金。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9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6 附 则 6.1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订本级企业和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管理职责、审批流程、费用标准和责任追究,逐级落实监管责任,抄送本企业监事会并报公司备案。 6.2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6.3 本办法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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