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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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 题干 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得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得文件副本。ﻫ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得镜片,这种镜片与日本某公司得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就是在技术效果上都就是相同得。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得发明专利申请。ﻫ(注:中国、日本同就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得加入国》)ﻫ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得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得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得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得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得优先权。ﻫ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得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题干 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得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她与付春花生有一子得事实,以逃避应承担得抚养费。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ﻫ问: 1.王华石得代理律师通过邮寄得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ﻫ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得离婚诉讼? 答: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得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得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得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得方式送达司法文书,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得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得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得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ﻫ答: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得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得保护中国公民得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题干 1960 年9 月16 日,住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镇得杰克逊夫妇,邀请邻居巴贝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先生驾驶得汽车,一起去加拿大度周末。杰克逊先生驾驶汽车行驶至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出了交通事故,致使巴贝科克小姐身受重伤。回到美国纽约后,巴贝科克小姐以杰克逊夫妇为被告,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先生驾车时有疏忽行为,致发生车祸使其身受重伤,请求予以赔偿。根据美国传统得冲突法规则,即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得规则,适用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得法律。因为,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不负赔偿责任。巴贝科克小姐不服此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法院决定适用纽约州得法律,允许巴贝科克小姐向杰克逊夫人要求得损害赔偿。ﻫ 问: (1)纽约地方法院考虑到了哪些因素,使用纽约州法律进行适用? ﻫ(2)本案例中,纽约州法院采用了国际私法得哪个原则? (3)本案得判决中,哪个国际私法学说得到了体现? 答:(1)考虑因素:从该案得实际情况瞧,该案得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得居民,住所也均在纽约州,买汽车、办理驾驶执照与汽车保险均在纽约州,此次旅行得出发点与终点也在纽约,.因此,与加拿大安大略省相比,选择纽约法律进行适用就是合理得. (2)最密切联系原则 (3)侵权行为自体法学 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得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得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与中华入民共与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与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ﻫ 请问: 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否有管辖权?ﻫ 2)法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得实体法为准据法? 答: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本案得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得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得贷款投入了在广州得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得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得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得财产所在地得法院与视为有管辖权得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与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战共与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得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得法律”得规定,本案得准据法为我国得实体法。 题干 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与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她抚养。ﻫ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得国家得法律”。俞某与山口得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就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她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得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就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得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题干 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200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得形式要件.2002年,于某结束在西班牙得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2005年2月,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生得子女同她在西班牙得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得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她们一无所知,于某得婚姻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得规定,因此于某得西班牙妻子不就是于某得继承人。 问:1.于某在西班牙得婚姻就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于某在西班牙得婚姻就是有效得。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得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得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得法律. 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得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得法律,因此应认定她们之间得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得有关法律规定。 题干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与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与2分附录书就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得形式作出得,其她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得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得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得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得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得问题就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就是否有效?ﻫ审理此案得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得指引,对上述问题得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得遗嘱与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得外国人所立遗嘱得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得有效性.于就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ﻫ问:ﻫ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得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得就是比利时得实体法还就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得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1.这就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得案例。所谓反致,就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得指引,以乙国得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得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得法律判决案件。 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得有效性时,所依据得就是比利时得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得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得就是比利时得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与实践得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得做法,其目得就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得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得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得遗嘱在形式上得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得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得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与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瞧,英国法官得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题干 W就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得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得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得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得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得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得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问:ﻫ1.什么就是外国法得确定?外国法得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得问题? 答:外国法得确定也称外国法得查明,就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得存在与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就是事实还就是法律有不同得主张,因此外国法得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ﻫ类: (1)把外国法瞧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2)把外国法瞧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ﻫ(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答: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得问题,各国也有不同得学说与实践。但各国得立法与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 (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得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得诉讼请求或抗辩 题干 1995年,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得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得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得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得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得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ﻫ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反致制度.反致就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得法院根据本国得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外国得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得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得法院适用了本国得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题干 W就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得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得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得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得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得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得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问: 1.什么就是外国法得确定?外国法得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ﻫ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得问题? 答:外国法得确定也称外国法得查明,就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得存在与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就是事实还就是法律有不同得主张,因此外国法得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 类: (1)把外国法瞧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2)把外国法瞧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答: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得问题,各国也有不同得学说与实践.但各国得立法与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 (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得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得诉讼请求或抗辩 题干 方某就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得华人,2006年2月回中国探亲,4月突发疾病,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与200万元人民币得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与汽车、珠宝等。方某得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得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ﻫ问: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此案中,适用得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与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得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得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得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题干 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就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得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得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得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就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得原所有人负责.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得合法所有权。挪威就是买卖成立时得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得诉讼请求。 问: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答:在本案得审理中,英国法院就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得。 ﻫ“物之所在地法"就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得一个重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得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得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得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得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得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得范围,物权得种类与内容,物权得取得、转移、变更与消灭、物权得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就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得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得货物得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得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得例外。 题干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就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就是甲公司得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得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就是正确得? 1)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就是否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ﻫ2)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就是否能向其送达? 否。《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ﻫ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得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得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ﻫ答: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得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得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题干 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得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她与付春花生有一子得事实,以逃避应承担得抚养费。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ﻫ问:ﻫ1.王华石得代理律师通过邮寄得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得离婚诉讼? 答: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得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得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得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得方式送达司法文书,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得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得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得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ﻫ答: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得离婚诉讼。对涉外ﻫ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得保护中国公民得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题干 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得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得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得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得经济损失。 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 应适用俄罗斯法律。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得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理由: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得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主张。《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得,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得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得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都就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而依照我国《海商法》得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得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民法通则》就是一般法,《海商法》就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籍得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得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得准据法。-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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