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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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统一管理模式,明确管理职责,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对退休人员管理,坚持企业管理与社会服务相结合,逐步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进程;在加强内部管理基础上,搭建企业与社会的沟通桥梁,确保管理和服务到位,保证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分、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模式和机构 第四条 集团本着兼顾历史,立足实际的原则,将采取集中委托与适度分散相结合的模式对退休人员进行管理。集团退休人员的集中委托管理机构为实业公司退休人员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分散管理的机构为各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第五条 根据集团实际,将退休人员按照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老人”:xx年xx月xx日xx集团成立之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二类—“中人”:xx年xx月xx日至xx年底xx集团主营业务整体上市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类—“新人”:xx年xx月xx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六条 中心作为集团离退休人员的集中委托管理机构,在接受委托基础上,具体负责以下退休人员的委托管理工作: 1、 受xx集团委托,管理:xx集团机关的“中人”、“新人”;进入上市企业的“老人”、“中人”;原xx集团已实行集中管理的除进入上市企业外的其他“老人”;原xx集团集中管理的“老人”;xx集团直属分公司、项目部的“老人”、“中人”,境外企业的“新人”。 2、 受集团所属企业委托,管理:目前已由中心集中管理的包括进入上市企业的“新人”以及未进入上市企业的“中人”、“新人”。 3、 委托管理本着谁委托谁付担退休人员费用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趸缴的方式结算用于支付退休人员的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协议,如委托单位不愿继续委托,可于一个管理周期(一年)末提出解除委托关系,委托关系彻底解除前应结清相关费用。 第七条 除以上退休人员外,其他退休人员的管理原则上采取所在单位自行分散管理模式,股份公司和实业公司应根据各自实际分别研究并各自搭建相应的管理框架。集团公司将根据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逐步推进以及主营业务整体上市整合工作的进展情况,从有利于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模式将以通知形式下发。 第八条 集团新的退休人员管理模式实施后,退休人员的档案应根据新的管理模式进行相应调整;退休人员的党组织关系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向社区进行转移。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退休人员管理的组织、监督和指导等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搭建集团退休人员管理体系,制订退休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监督中心及其他承担退休人员管理职能的单位落实国家有关退休人员工作方针、政策; 三、指导中心及其他管理单位的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四、汇总上报集团退休人员管理的各种报表; 五、按照规定审核退休人员各项费用开支,定期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委托管理的费用结算; 六、为集团公司机关管理的符合退休条件员工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条 中心作为退休人员的委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不同单位、不同层级的退休人员实施统一管理,涉及的具体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中心对退休人员实施管理的相关办法和细则; 二、负责退休人员的组织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退休人员各类补贴、费用的统一发放; 四、负责办理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费用报销; 五、按照不同委托人以及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为退休人员建立台帐,进行分帐式管理。 实业公司应根据职责划分,研究中心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建立高效、协调的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作为委托人,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向中心提供委托管理的退休人员明晰、待遇标准等详细资料; 二、负责委托管理的退休人员相关费用开支的认定及费用支付(具体支付形式根据中心要求确定); 三、负责与中心沟通,并根据需要协助中心做好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分散管理的企业对退休人员管理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依据北京市及集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退休人员管理的具体政策; 二、负责所辖员工退休手续的办理工作; 三、负责所辖退休人员的组织、日常管理以及相关费用发放、报销等工作。 第十三条 随着退休人员保障体系的完善以及社会对退休人员服务职能的加强,各类退休人员的管理将逐步由企业向社会转移。员工服务中心及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应根据形势发展,互相协作积极推进,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共同建立和维护xx集团退休人员管理系统,管理退休人员的信息和基础资料,信息和基础资料最终汇总至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十五条 各级管理机构须及时向所辖退休人员传达本市有关退休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及xx集团的有关规定,保障退休人员管理政策的落实。 第十六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根据退休员工实际情况,开展有利于退休人员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如读书学习、健康体检、节日慰问等。 第五章 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本章节只适用于由xx集团公司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xx集团公司委托管理的退休人员以及xx集团境外企业退休人员。 xx股份及所属企业(含托管企业)、实业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根据各自实际,结合效益情况,在集团统一原则指导下,制定各自的退休人员福利待遇标准;有关企业年金的建立必须按照集团统一方案进行运作。 第十八条 退休人员可享受的福利待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北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金; 二、北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三、企业内部养老补贴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四、国家规定的住房补贴; 五、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前享受的供暖费、物业费报销; 六、其他经集团批准的补贴及费用。 其中,物业费和供暖费标准可根据国家和企业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为充分兼顾历史,着眼未来,各类退休人员在福利待遇的享受方面予以区别对待,基本原则是“老人老办法,中人过渡办法,新人新办法”。其中: “老人”:原则上维持原待遇,包括:原企业内部养老补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住房补贴;退休前享受的供暖费、物业费报销标准不变;同时每年可享受企业提供的一次免费体检服务。其它补贴,在原政策规定范围之内的,继续发放;政策之外各企业自行发放或采取其他方式享受的待遇,根据实际情况应逐一进行核准,集团主管部门将核实结果上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继续享受,否则应予以取消。 “中人”:原则上进行过渡,基本维持原待遇,并与“新人”适当接轨,其中:企业内部养老补贴标准与企业年金标准接轨,在考虑“持股”等历史因素基础上,如现待遇标准低于企业年金标准,参照企业年金标准发放;如高于企业年金标准,按现标准发放;按照xx集团相关规定享受企业补充医疗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补贴;每年可享受企业提供的一次免费体检服务;退休前享受的供暖费、物业费报销标准不变;不再享受本政策之外的其他待遇。 “新人”:完全采取市场化管理模式,其中:用企业年金替代企业内部养老补贴,在企业年金制度尚未正式实施前,此项待遇暂按原标准发放,待年金建立时统一进行折算;按照xx集团相关规定享受企业补充医疗待遇;以企业年金过渡期为限,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体检服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补贴;供暖费及物业费报销按照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企业效益以及社会发展状况,企业对以上待遇标准特别是“新人”的待遇标准及发放模式保留随时调整的权利,以逐步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是集团为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方式发放的补贴。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及计发标准详见“xx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退休人员逝世,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与亲属共同办理后事,并做好善后和遗属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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