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升贸易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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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收集整理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升贸易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股份合作经济社。负责人冯耀华。委托代理人李国荣,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广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惠全,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炽华。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腾冲股份社)、上诉人佛山
2、市顺德区乐从镇达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升公司)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腾冲股份社与达升公司于2011年11月17日签订的钢铁市场土地临时租用合同和补充协议自2013年8月23日起解除,达升公司应将涉案土地交回给腾冲股份社;二、达升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腾冲股份社支付租金165360元;三、腾冲
3、股份社没收达升公司所交的履约保证金78000元;四、驳回腾冲股份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82.58元,由达升公司负担2161.04元,腾冲股份社负担2021.54元。上诉人腾冲股份社、达升公司均不服上述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腾冲股份社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钢铁市场土地临时租用合同及补充协议自2013年7月1日起因货车限行措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错误。首先,2013年7月1日起的货车限行措施并不是全天24小时实施,只是有一定时间段的限制,
4、达升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时间的调整来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该货车限行措施并不会使达升公司的钢铁贸易活动无法进行。因此,该货车限行措施并不会导致双方所签的钢铁市场土地临时租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次,该货车限行措施应属达升公司签合同时可预见的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虽然合同签订时双方均不可能知道2013年7月1日会有货车限行措施出现,但双方均应该预见合同履行中政府或其他部门会有一些影响合同的政策措施会出现,比如税收政策、周边道路的改造或限制通行,这些都是现在社会经常出现的现象,并非双方不可预见。因此,2013年7月1日的货车限行措施是双方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非不可抗力的商业风险,不属情势变更。再者
5、,货车限行措施范围很广,整个禅城中心区、南海中心区、顺德部分区域都已实行,一审判决认定该措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可能使这些范围的商户依据该原则提出解除正在履行的相关合同,造成整个范围内商业环境的大动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原则慎重适用的精神相悖。二、一审判决认定达升公司违约却未要求达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错误。双方签订的钢铁市场土地临时租用合同约定:“乙方逾期交租的,甲方收取乙方的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租金额加收每天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乙方超过期限十五日不按规定向甲方交纳租金的,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出租土地的使用权、没收履约保证金”该约定是腾冲股份社与达升公司之间的
6、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达升公司未按照约定交纳租金构成根本违约,腾冲股份社有权全部没收达升公司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及要求其支付逾期履行的滞纳金。此外,达升公司单方面的违约行为导致在该合同还剩下三年多的情况下即告解除,给腾冲股份社造成了三年半的租金收益损失,该损失是非常巨大的。根据公平原则,腾冲股份社有权没收达升公司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及要求其支付逾期履行的滞纳金。一审判决仅支持腾冲股份社没收达升公司履约保证金的50作为违约金不当。三、双方在履行钢铁市场土地临时租用合同过程中并未出现导致“情势变更”的事由,达升公司迟延交付租金的违约行为与2013年7月1日的禁限货车通行措施没有关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7、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佛山市政府2008年9月1日就实施了佛山市禅桂新区域北片区禁限货车通行交通管制规定,2013年6月5日的通告只是扩大禅桂新中心城区禁限货车通行范围,是对2008年9月1日禁限货措施进一步的延续,不属于新的措施或政策,且2008年9月l日起禁限货车措施在广东各大媒体、网站及佛山各媒体、网站均有大量宣传、解释。涉案租赁合同均是在2008年9月1日以后签订,双方当事人在签合同前均应知晓该禁限货车措施已在佛山禅桂新区域实施,完全可以预见该措施将
8、来可能在佛山任何地方实施。因此,2013年6月5日的通告颁布的禁限货车措施并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而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即完全可以预见的商业风险,不能适用前述司法解释有关情势变更的规定。再者,双方合同并未明确规定腾冲股份社必须确保达升公司的经营。在佛山禁限货车范围内很多企业经营均要使用货车,包括不锈钢市场、货运公司等,这些企业在禁限货车措施下仍在继续经营,只是需要改变一些经营方法和运行时间,禁限货车措施并不必然导致双方所签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即使有些影响,也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也是达升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商业风险,达升公司提出的禁限货车措施无法预见显然是不成立。综上,请求二审
9、法院: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在原判决基础上增加判决达升公司按日千分之五标准支付2013年1月20日起至付款日止的滞纳金,暂计至2013年7月15日为149650.8元;3.改判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腾冲股份社没收达升公司全部履约保证金156000元;4.由达升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上诉人达升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中,达升公司与腾冲股份社签订的租赁合同因客观原因出现情势变更,不得不中止合同履行。一审法院认为达升公司没有按时交纳租金属于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与客观事实不符。一审法院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发出的关于禅桂新中心城区扩大禁限货车通行范围的通告导致合同履行出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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