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升贸易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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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腾冲股份社认为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禁限货车通行措施属于可以预见的商业风险,不符合情势变更情形,达升公司则认为2013年年初即知晓将施行禁限货车通行措施,双方合同履行已出现重大变化,涉案租赁物不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用作钢铁经营场地之目的,应认定该时为情势变更起始时间。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于2013年6月5日发布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禁限货车通行措施属政府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该限令的颁布、实施确属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并且客观上造成了日常需要大型货运车辆的钢铁贸易市场的承租户无法正常进行经营活动,因而继续履行合同对承租户一方明显不公,而造成该事实又不能归咎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自2013年7月1日起,该禁限货车通行措施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但由于该措施于2013年7月1日才正式实施,故在其正式实施前,均不宜认定已发生情势变更情形。故此,腾冲股份社、达升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禁限货车通行措施自2013年7月1日才开始,故在此之前,达升公司没有法定中止履行的事由,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达升公司自2013年年初即以限行为由未再缴纳租金,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达升公司超过期限十五日不按规定交纳租金,视为违约,腾冲股份社有权不全额退回保证金。由于保证金系针对整个租赁合同,而本案合同于2013年7月1日起发生情势变更情形,至双方解除租赁关系时,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并未完全履行完毕,故原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确定由腾冲股份社没收保证金的一半,并对达升公司迟延缴纳租金产生滞纳金不予支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关于“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的规定,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腾冲股份社、达升公司上述关于滞纳金、保证金计算及退还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腾冲股份社、达升公司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6464元,由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4714元,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达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睿 审 判 员 张雪洁 代理审判员 袁秋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车 驰 书 记 员 杨雅静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您的最好选择======================-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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