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稽核方面的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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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稽核方面的问答 1、我在单位辞职三个月后才给做保险减员,请问这样合法吗?谢谢! 答: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应该按规定做减员处理。如果因为单位没有按规定给您做减员处理,造成这三个月无法缴费,或者损害到您个人利益,建议您到劳动仲裁部门。 2、我公司就是不给职工缴纳保险怎么办? 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您的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已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参保缴费,建议:您可以到经二路195号市劳动监察支队举报投诉,联系电话:86265296;也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 3、我想问一下社保的缴费基数的工资包括哪些内容?我单位按最底基数缴费合理吗? 答: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企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您单位应按应发工资作为您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如果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可参考《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54号)相关规定。您的问题分以下几种情况:(1)假如您的工资达不到最低基数必须按照当年最低基数缴费;(2)假如您的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3)假如您的工资是在一、二种情况之间的(高于60%——低于300%)单位应该按照你的实际工资缴费。 假如您所说的符合第二、三种情况,建议到社保局稽核处进行投诉举报。 4、我单位给经常出差的员工发放了出差误餐补助(按天数计算后月底连同工资一起发放),给家有学前小孩的员工发放了托儿补助(每月500左右),请问这两项是否计入缴费基数? 答:给经常出差的员工按天数计算后月底连同工资一起发放的出差午餐补助分两种情况:(1)该员工出差属实(有差旅票据)可以据实按天发放误餐费(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不作为缴费基数;(2)如单位以差旅费的形式发放给没有出差的员工误餐补助,或超出国家补助标准的差旅补助,则该误餐补助应作为缴费基数申报。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独生子女补贴5元不纳入缴费基数;单位为员工报销的托儿费(有幼儿园收费凭据)不作为缴费基数。但单位以补贴的形式为员工发放的托儿补助应纳入缴费基数。 5、我单位2011年9月份办理社保停保业务,听说需要停保稽核,请问需要带哪些资料? 答:办理社会保险停保业务,必须进行停保稽核,需要提供的资料有:2011年1月至停保当月财务总账、应付工资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相关的会计凭证以及统筹处开具的《证明》。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6、我是企业的一名职工,我单位自行划定一个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我每月工资4800元,只给我按3000元缴费,不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怎么办?如何投诉?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到单位参保所在市(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稽核处(稽核财务科)投诉。投诉举报人需要提供的资料:一、书面举报信,内容应包含:单位详细名称、举报详细内容、本人身份证号码以及个人联系方式;二、本人工资证明(银行卡或工资条以及银行打印的发放工资凭据);三、单位法人姓名、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联系电话。 7、我是一名销售人员,我每月工资分两部分发放,一部份是基本工资1600元,还有一部分提成,与每月销售额有关。但是单位以提成不确定为理由,拒绝缴纳这部分社保,每月固定按1600元申报社保,请问单位这种做法合理吗? 答:您提出单位每月按照1600元的基本工资基数为您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作为社保缴费基数的依据。因此您单位应按1600元(基本工资)+提成+其他工资作为社会保险费申报基数,超出社平上限的不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 8、我们单位工作人员在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时,看到有稽核通知,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能详细介绍一下工作流程吗? 答:您在社保缴费网上看到的提示,是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通知您单位需要进行稽核。被稽核单位根据网上通知,携带相关资料,到对应稽核部门办理稽核。通常稽核需要提供两个年度的资料(以今年为例):2009年、2010年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在职职工名册、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2009年、2010年年总账、应付工资明细账、现金及银行日记、费用明细账、财务决算报表、相关会计凭证。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如有不明白的,可以拨打通知上的电话详细咨询。 9、我们单位上个月接受了稽核检查,这个月社会保险申报时提示不能减员,请问怎么回事儿? 答:为防止企业违规减员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因此设定两种情况,在社会保险申报时提示不能减员:一是参保单位列入稽核计划,未按规定接受检查或拒绝检查的。二是按规定接受检查,存在漏报现象,尚未按规定整改补缴的。根据您的叙述,您单位属于第二种情况。建议您单位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下达的处理意见,及时足额补缴。 10、我是参保企业人力资源的工作人员,在操作网上稽核补缴时,未打印稽核申报报表就提交程序了,怎么办? 答:申报社会保险稽核补缴,补缴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步骤操作。您如果未打印稽核申报表就提交了,请与稽核部门联系,由专职稽核工作人员撤销您单位已提交程序,您需重新申报稽核数据,打印稽核申报表后,再次提交。如果不明白,请参考单位社保申报网主页右上方:系统说明第十四问详细操作步骤。 11、我单位给我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应列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 答:根据1998年省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鲁统函字[1998]22号)规定,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均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因此,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住房补贴应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中。谢谢您的参与。 12、我不太明白电话补贴、伙食补贴算工资总额吗?还有哪些补贴算到工资总额里,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请解释一下。 答:电话补贴、伙食补贴等实际上是发给职工的岗位津贴或补贴,因此应计入工资总额。根据现在的规定: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各类扣款都应计入工资总额。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账目都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的工资。以工会的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除现行制度规定不应计入工资的劳保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项目外,都应计入工资统计。 13、请问冬季取暖补贴、高温费是否应计入缴费基数? 答: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冬季取暖补贴24元及防暑降温费(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因此也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4、我单位工商7月份已经注销了,社保户下没有符合缴费的人员,需要8月份办理社保注销业务,请问注销稽核需要带哪些资料? 答:办理社会保险注销业务,必须进行注销稽核,需要提供的资料有:2011年1月至注销当月财务总账、应付工资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相关的会计凭证以及征缴处开具的《证明》。特殊情况下需要提供工商、税务注销的证明原件,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15、我是单位人力资源的负责人,听说单位需要执行缴费工资基数公示制度,是否能介绍一下具体细则? 答:参照济劳社字[2003]84号文件《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公示制度的通知》相关规定。缴费工资基数公示制度:企业应在本单位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示栏,或在厂务公开栏内列入专题公示内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季度对职工的缴费基数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的监督。公示应包括职工姓名、缴费起止时间、本期实发工资总额、个人缴费比例以及代扣代缴金额等项内容。同时,还应说明本期单位实际缴(欠)费金额情况。 缴费基数公示工作应由企业直接负责缴费申报的主管部门会同工会共同负责。各季度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应晚于当季第三个月的15日,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天。 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以下简称代缴明细表)是企业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的重要凭证,也是实行缴费工资基数公示制度的主要依据。一个缴费年度个月的代缴明细表,其保存期不得少于该年度后的24个月。 16、我单位2011年6月份已经接受稽核了,为什么7月份正常申报不能减员呢? 答:您单位6月份已接受社会保险稽核,如果缴费正常,7月份可以办理正常的减员和申报业务;如果存在漏报社会保险费等违规问题,需要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补缴漏报的社会保险费后,才能办理减员业务和申报社会保险费。 17、我是单位一名中层管理人员,我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按照三个标准为员工缴费。一般人员按缴费基数下限、中层管理人员按照2000元、高管按照5000元申报缴费,请问这样符合规定吗? 答:您所提出的问题要分两种情况: 首先,单位按照职务自定缴费标准不符合社保政策规定。 第二,社保政策规定,按照职工的应发工资进行申报缴费,如职工工资总额不足缴费基数下限1556元(2011年4月—-2012年3月)按照1556元申报缴费;如工资总额超出7776元的按照7776元申报缴费(2011年月—-2012年3月);如工资总额界于1556元-7776元区间的按照实际应付工资总额申报缴费。 18、我单位签订了三名农民工,要求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他们在老家农村已经参加农保了,请问他们这种情况可以重复缴费吗? 答:不可以重复参加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19、我是高新区的一个单位,单位年轻的职工自己写申请提出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请问单位不给他们参加社会保险可以吗? 答:《社会保险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因此个人提出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9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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