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法律瓶颈及其破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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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法律瓶颈及其破解.微笑,是春天里的一丝新绿,是骄阳下的饿一抹浓荫,是初秋的一缕清风,是严冬的一堆篝火。微笑着去面对吧,你会感到人生是那样温馨。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法律瓶颈及其破解付荣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摘要】2005年4月融资租赁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布,此后有关融资租赁立法进入第二步,即协调和完善相关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协调和完善相关税制。租赁物所有权移转与否,是否在税收上存在很大差别,这既是一个法律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困扰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法律实践问题。针对上述疑惑,从法的基本理论出发,探讨规制融资租赁业的私法与公法相互沟通的方法,以破解制约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法律瓶颈
2、。【关键词】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移转税收Legal Bottleneck and Breakthroughs of Financial Leasing Business租赁物所有权移转与否,与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密切关系,并成为困扰融资租赁业的法律问题之一。一般认为,对租赁物所有权移转的处分不同,税收亦有很大差别。有许多税收策划方案曾建议融资租赁企业采取不移转所有权的融资租赁方式,甚至有企业铤而走险以此“规避法律”。这些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一、租赁物所有权移转与税收的关系 1由所有权是否移转所致的理论分歧 在理论上,在融资租赁行为中,租赁物是否移转所有权,由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
3、方与承租方自由达成协议;而其约定的依据则是双方当事人现实需要的一致性。这即是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我国合同法对租赁物所有权移转与否就是基于这样的法律精神规定的,并无强制性的要求。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自由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这意味着,合同法在确定融资租赁法律行为概念的前提下,将融资租赁行为区分为租赁物所有权移转与所有权不移转的两种类型。 歧义也正是由此产生。归纳起来,有三种情况:一是,将租赁物所有权移转的融资租赁行为等同于分期付款买卖行为,认为这种行为只不过是在合同期内先交付货物,但所有权保留,待全部货款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清后移转所有权。二是,将租赁物不移转所有权的融资租赁行为视同为一般
4、租赁行为。三是,将租赁物所有权不移转,且是短期的、未支付全额租赁费的租赁行为,又界定为经营性租赁,并作为非融资租赁对待。综合上述三种情况,如果将租赁物所有权移转的融资租赁行为等同于分期付款的买卖行为,则其相应应纳的流转税税种很容易被确定为增值税,且所得税的税前计提折旧及扣除方法也有很大差异;如果将租赁物不移转所有权的融资租赁行为视同为一般租赁行为或会计处理上的经营租赁,则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税基都会有所不同。由于上述认识性的偏差,私法上的同一概念下的不同类别的行为产生了不同的公法上的效果,尤其在税收执法中还存在着地方性差异。 2相关法律性文件的对比分析 针对融资租赁业流转税的税种、税基,国家税务部
5、门先后发布了三个法律性文件:(1)国税发(1993)149号文营业税税目注释,它规定:“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该规定与合同法的法律精神是一致的,即它将融资租赁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来看待,并区分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将设备残值销售或不销售给承租人两种类型,但征收统一的流转税税种营业税。(2)国税函(20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该文件是针对一些地方在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时,政策执行不一,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营业税而作出的重申和相应修改。它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
6、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重申了对融资租赁业执行统一流转税税种,但融资租赁业的融资性质需行政审批确定。(3)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它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1这一规定一方面扩大了融资租赁业的行政审批部门的范围,另一方面则固定了融资租赁行为所应缴纳的营业税的税基。 对照合同法的精神,营业税税目注释后的两个通知有两方面与合同法是相悖的。一是为融资租赁行为设置了行政审批门槛,即由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行为,才能与合同法中所称的融资租赁相匹配。二是否定了市场上基于各种需要而为的融资租赁行为,事实上就是将它们分解为分期付款的买卖行为与一般租赁行为。但通知对有资质的融资租赁的界定与合同法是一致的。它将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租赁行为作为一个统一的概念,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移转类别不同而区分征税税种,统一征
8、收营业税。由此可见,融资租赁不单单是以所有权移转为特征的租赁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它具有融资性质,显然,分期付款买卖行为、一般租赁行为都不具有这样的性质,只是这种融资性质在我国将其细化为行政审批。而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还可以看出,将不移转租赁物所有权的融资租赁与一般租赁相区别开来在税收上是有实际意义的。由于国家对于融资租赁业的支持,使其税费负担有别于一般租赁业,实行税前抵扣,即按“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尽管如此,有些地方的税务局对经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租赁期满不转移所有权的融资租赁业务
9、,以通知中按经济实质对融资租赁的区分为依据,按营业税税目中租赁业的税目征收租金全额的5的营业税,完全不顾此类交易与租赁业税目规定的交易特点的根本不同。这种征管方法,严重限制和阻碍了最受客户欢迎、市场最需要的如飞机、轮船、电讯、医疗、工程机械等大型设备的此类经营租赁业务的规范开展。2 3会计处理上经营性租赁之解读 根本不移转租赁物所有权、非全额支付的、短期的经营性租赁则是困惑理论界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来源有二:一是来自外文翻译和对国外融资租赁理论分类的误解。在国际上,只转让标的物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而不转让处分权的交易,有两大类三小类。两大类是按租赁期限划分的。不超过12个月的称rental,我国没
10、有统一的译法;不短于12个月的称leasing,在leasing中,又分两个小类:financial leasing和operating leasing,分别译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3二是,根据会计处理规则区分融资租赁行为与经营性租赁行为。有关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都分别使用了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的词汇。通过以上区分,是否可以根据国外对“financial leasing”和“operating leasing”的区分将中文的经营性租赁一律排除在融资租赁之外?中文的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在逻辑上是否就是并列相反的关系?会计处理上的经营性租赁又是否
11、一律是非融资租赁,并进而导致税制适用上的不同?“financial leasing”和“operating leasing”是否就意味着融资租赁与非融资租赁? 在会计处理上,一般将固定资产记入承租人账上的称之为融资租赁,而将固定资产记入出租人账上的称之为经营性租赁。但新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又作了数额上的区分,这是值得思考的。按照该指南的要求,在融资租赁的租金计算中,只要余值超过10就可以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处理租金。从会计处理上看,其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与法律上的融资租赁概念不完全相同,其经营性租赁的概念是以余值与租金比和固定资产记帐方式来界定的。余值与租金比恰恰是国
12、际融资租赁公约所定义的融资租赁特征之一。 而对国外经营性租赁概念的理解,也有这样的研究观点,认为经营性租赁是国外上世纪80年代前就开始流行的一种高级的融资租赁方式。它不是简单地向传统租赁模式回归,而是融资租赁螺旋上升发展的高级阶段。认为经营性租赁又称服务租赁、管理租赁或操作性租赁。它是一种以提供租赁物件的短期使用权为特点的租赁形式,通常适用于一些需要专门技术进行维修保养、技术更新较快的设备。在经营性租赁项下,租赁物件的保养、维修、管理等义务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在经过一定的预告期后,可以中途解除租赁合同。每一次交易的租赁期限大大短于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寿命。对出租人来说,他并不从一次出租中收回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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