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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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定点医疗机构 协 议 书 甲方: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大参合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选定乙方为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供其自主选择。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合农民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四条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参合人员住院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备核查。甲方及时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六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栏”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箱”,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合农民公布。同时,乙方要设立公示栏,每月对享受不同层次的病人进行公示。 第二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八条 乙方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医疗质量,为参保人提供高疗效、低费用、优质、方便的服务。 第九条 乙方要努力降低医疗成本,按照“医疗费用总量控制”要求,切实控制住院医疗费用的不正常增长。要严格控制使用进口、贵重药品,目录外自费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二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0%,三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5%),确因疾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自费检查的,要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书面形式存档)方可使用(急救除外),否则一律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条 乙方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属自费药品、自费项目、生活用品及非医疗基金支付的检查、治疗费,应在费用清单上注明“自费”字样,一律不得记入纳入住院补偿范围。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各项收费标准公布在明显场所并适时更新,接受参保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乙方要实行住院病人费用一日一清单制,清单一式二份,经病人或家属签字认可后,交一份给病人或家属,一份作为审核报账的依据。 第十二条 乙方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诊疗项目执业,不得跨类别、超范围执业,否则不予报销其发生的医疗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乙方要为参保人提供票据、费用清单、住院小结。 第十五条 乙方接诊参合人员就医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核算补助时要认真核对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时的有关证件和病历资料,做好相关登记;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补助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并按比例给予以核减报销金额。 第十六条 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的工作作风,热心为参合农民服务,千方百计为农民节约合作医疗经费。参合农民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调查,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病人疾病的实际情况处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 第十七条 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第十八条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它服务,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 第十九条 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参合农民提供假药、劣药,严禁收取药品回扣。 第二十条 乙方应根据需要为参合患者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乙方不能诊治的疾病,应及时转上一级医疗机构就诊,不能以任何理由强留病人,延误病情。 第二十一条 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及必需的诊疗药物,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出院时需给患者或家属说明情况,以免造成误解。 第三章 药品管理 第十八条 甲方应随时提供用药目录变动情况,并向乙方做好宣传及咨询工作。乙方应严格按照《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用药。 第十九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擅自抬高药品价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网络管理 第二十条 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的软件使用故障,甲方可与软件公司协调,维护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二十一条 乙方的电脑损坏或老化等原因造成合作医疗不能正常运转者,乙方负责解决购置。 第二十二条 乙方将每天的工作量录入电脑,并及时上传甲方,每月结算以上传数据为准。 第五章 结算方式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参合人员在本院住院的补助结算材料、病历资料复印件、相关报表核对准确后报甲方。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甲方查出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违规费用所占抽查总费费用的比例核减当月报销总费用。 (一)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空记账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二)与病情无关治疗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的; (四)其他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一、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的或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和使用药品与病历记载不符的。 二、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三、不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第二十七条 乙方或其医务人员违反上述协议规定的,甲方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医护人员依据有关执业法规严肃查处,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乙方发生本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所列条款累计达三次,甲方将暂停其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不良行为动态积分管理,定期与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考核并向社会公开考核情况,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挂钩。每次不良行为记分的分值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根据不良行为积分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处理,处理级别为:通报批评、戒免谈话、停业整顿、取消定点资格,并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年度内不良行为累计记分等于或小于5分通报批评;大于5分小于10分戒免谈话;大于10分小于20分或一次性单项记分达6分的停业整顿一个月;大于20分小于30分或一次性记分达12分的停业整顿三个月;大于30分小于40分或一次性单项记分达12分的取消定点资格,并在1年内不能再申请定点资格;大于40分或一次性单项记分达24分的取消定点资格,并在2年内不能再申请定点资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已取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取消定点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过年度校验期限未校验的,暂停定点资格,直至校验合格后再恢复定点资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不能在原址更换法人或更改名称重新申请定点。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止。 第三十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等有调整时,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停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一条 甲方每年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考核不合格的,乙方应进行认真整改,并在30天内申请复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乙方被取消定点资格后,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定点。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在双方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解释权归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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