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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医药有限公司GMP自检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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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3 第08条 检查公司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公司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4 第09条 检查公司质量保证体系的职责是否明确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1. 药品的设计与研发能体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2. 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3. 管理职责明确; 4. 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5. 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6. 确认、验证的实施; 7. 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8. 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9. 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10. 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5 第10条 检查公司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是否符合基本要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八.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九.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6 第11条 检查公司的质量控制系统是否健全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7 第12条 检查QC工作职责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 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二. 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三. 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 四. 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五. 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六. 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七. 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8 第13条 检查公司的质量风险管理规程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9 第14条 检查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10 第16条 检查公司的管理机构是否完善 1.公司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2.公司应设立独立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11 第17条 检查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否委托给其它部门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12 第18条 检查全体员工名册;岗位职责;岗位培训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13 第19条 检查公司有无职责委托情况 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 检查被委托人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14 第20条 检查公司的质量管理负责人与生产管理负责人是否兼任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授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质量受权人是否有任命书 检查公司关键人员是否为全职 15 第21条 检查公司企业负责人职责是否明确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16 第22条 检查公司生产管理负责人资质、任命书、职责书内容以及培训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17 第23条 检查公司质量管理负责人资质、任命书、职责书内容以及培训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18 第25条 检查公司质量授权人的资质,任命书、职责书内容以及培训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19 第26条 检查公司是否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并有经审批的年度培训计划或方案 公司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20 第27条 检查公司的培训记录及相关内容是否齐全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21 第28条 检查公司高风险操作区的工作人员的培训记录和培训考核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22 第29条 检查有无一般区、洁净区人员卫生操规规程 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公司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 23 第30条 检查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人员应当正确理解相关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 24 第31条 检查公司是否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5 第32条 检查公司有无相关规定 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26 第33条 检查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 27 第34条 检查生产区的人员的更衣是否符合要求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28 第35条 检查洁净区人员卫生管理规程是否有相关规定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29 第36条 检查一般区人员卫生管理规程是否有相关规定 生产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30 第37条 检查洁净区操作人员卫生管理规程是否符合要求 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二、 厂房与设施 序号 条款 检查内容 要 求 是 否 不全 结论及改进建议 31 第40条 检查厂区和厂房内人、物流走向是否合理 公司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32 第41条 检查厂房维护保养规程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33 第42条 检查厂房内功能区温度、湿度、照明和通风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34 第43条 检查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是否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 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35 第44条 检查生产区、仓储区是否有门禁系统及相应的管理规程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36 第45条 检查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是否齐全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37 第46条 检查是否有与产品工艺相适用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评估报告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二)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三)用于(二)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四)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38 第47条 检查生产区和贮存区的布局分布是否合理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检查现场的物品是否分区存放 39 第48条 检查洁净区的温、湿度、压差和空气净化系统是否符合生产环境的要求 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40 第49条 检查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是否符合要求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 41 第50条 检查洁净区内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是否有卫生死角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42 第51条 检查洁净区的地漏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43 第52条 检查是否有独立设置的原辅料称量室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44 第54条 检查包装区域布局图是否合理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有隔离措施。 45 第55条 检查生产区域及灯检区照度是否满足操作要求 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 46 第56条 检查中间控制区域是否独立设置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 47 第57条 检查仓储区内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存放是否按区分开 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48 第58条 检查仓储区现场及仓储区的温、湿度是否符合要求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 49 第59条 检查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是否独立贮存 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 50 第60条 检查现场是否能对物料进行有效保护 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51 第61条 检查物料的待验区、不合格区、退货区的隔离是否有效性 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 52 第62条 检查物料取样区是否单独设置 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检查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是否与生产要求一致 53 第63条 现场检查质量控制实验室是否独立设置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 检查生物检定及微生物实验室是否独立 54 第64条 检查实验室的平面设计图,看实验室的设计是否合理 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现场检查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5 第65条 检查实验室是否有专门的仪器室用于存放精密仪器 必要时,应当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 56 第66条 检查特殊理化室是否独立 处理生物样品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 57 第67条 检查实验动物房是否通过动物实验管理委员会的验收,并有相关的验收文件 实验动物房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 58 第70条 检查洁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是否定置存放 维修间应当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存放在洁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 三、 设备 序号 条款 检查内容 要 求 是 否 不全 结论及改进建议 59 第71条  检查设备的设计报告、结构设计图以及设备的安装是否能满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 60 第72条  检查各设备的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及相应的操作记录是否齐全 应当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 61 第73条  检查各设备的设备档案是否齐全 应当建立并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的文件和记录。 62 第77条  检查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是否符合要求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应当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 63 第78条  检查生产用模具的管理规程、保管及使用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当制定相应操作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并有相应记录。 64 第80条  检查是否有设备的维护计划 应当制定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检查是否有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记录 65 第81条  检查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是否有再验证记录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66 第82条  检查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的操作规程是否齐全 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当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67 第84条  检查设备清洁操作规程的涵盖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应当按照详细规定的操作规程清洁生产设备。 1. 生产设备清洁的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具体而完整的清洁方法、清洁用设 备或工具、清洁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标识的方法、保护已清洁设备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洁设备最长的保存期限、使用前检查设备清洁状况的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现的、有效的方式对各类设备进行清洁。 2. 如需拆装设备,还应当规定设备拆装的顺序和方法;如需对设备消毒 或灭菌,还应当规定消毒或灭菌的具体方法、消毒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必要时,还应当规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允许的最长间隔时限。 68 第85条 现场检查已清洁的生产设备的存放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应当在清洁、干燥条件下存放。 69 第86条  检查设备、仪器的使用日志所涵盖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的设备和仪器,应当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 70 第87条  检查现场设备是否有状态标识 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当标明清洁状态。 71 第88条  检查不合格的设备处理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当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未搬出前,应当有醒目的状态标识。 72 第89条  检查现场管道标识及状态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主要固定管道应当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 73 第90条  检查是否有器具、仪器和仪表的校准计划并保存了相关的记录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74 第91条  检查现场用衡器、量具和仪表是否有校验合格证 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 75 第92条  检查是否有仪器的校准记录 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76 第93条  检查现场设备、仪表校验合格证是否在效期内 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 77 第94条  检查现场是否有未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表 不得使用未经校准、超过校准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 78 第95条  检查自动电子设备、水系统自动检测仪表是否有校准和检查记录 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79 第98条  检查水系统贮罐和输送管道的材质及滤器材质是否符合要求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当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当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死角、盲管。 检查管道的设计是否合理 80 第99条  检查水系统是否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 81 第100条  检查是否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82 第101条  检查是否有水系统清洁、消毒的操作规程及相关记录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相关记录。发现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达到警戒限度、纠偏限度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处理。 检查是否制定水系统微生物限度的警戒限度和纠偏限度以及超限度后的处理措施 四、 物料与产品 序号 条款 检查内容 要 求 是 否 不全 结论及改进建议 83 第102条  检查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是否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当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 检查进口原辅料是否有进口许可证和口岸药检所的检验报告 序号 条款 检查内容 要 求 是 否 不全 结论及改进建议 84 第103条  检查是否有物料和产品的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的管理规程及记录 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 检查是否有物料和产品的处理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记录 85 第104条  检查是否建立物料供应商的质量评估体系 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 86 第105条  检查是否建立物料和产品运输的管理规程并有相关记录 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 87 第106条  检查是否建立物料接收的操作规程以及操作规程中所涵盖的内容是否齐全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 88 第107条  检查物料接收和成品生产后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物料接收和成品生产后应当及时按照待验管理,直至放行。 89 第108条  检查物料和产品的贮存和周转,发放及发运是否符合要求 物料和产品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发放及发运应当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90 第109条  检查仓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操作规程中是否涵盖有数据的定期汇总和备份 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物料、产品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 91 第110条  检查原辅料取样操作规程的所涵盖的内容是否齐全 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92 第111条  检查进库的物料是否逐批检验 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检验、放行。 93 第112条  检查仓储区内的原辅料的状态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1. 指定的物料名称和公司内部的物料代码; 2. 公司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3. 物料的质量状态(如待检、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4. 有效期或复验期 94 第113条  检查所使用的原辅料是否经过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 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 95 第114条  检查是否建立物料复验管理规程 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 96 第115条  检查是否建立配料岗位操作规程 应当由指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核对物料后,精确称量或计量,并作好标识。 97 第116条  检查配料岗位的称量记录和复核记录是否齐全 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98 第117条  检查车间现场的物料存放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当集中存放,并作好标识。 99 第118条  检查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的贮存条件是否符合相应的要求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 100 第119条  现场检查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是否有明确的标识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1. 产品的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2. 产品的批号; 3. 数量或重量(如毛重、净重等); 4. 生产工序(必要时); 5. 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检、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101 第120条  检查是否建立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的操作规程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 102 第121条  检查是否建立包装材料发放的操作规程 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按照操作规程发放,并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药品生产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103 第122条  检查是否建立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规程 应当建立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规程,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印制的内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一致,并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 104 第123条  检查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确保产品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正确无误并有旧版印刷模版的销毁记录 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产品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正确无误。宜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版并予以销毁。 105 第124条  检查印刷包装材料的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他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当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 106 第125条  检查印刷包装材料的保管和发放是否要求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 107 第126条  现场检查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是否有识别标志 每批或每次发放的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均应当有识别标志,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 108 第127条  检查是否有过期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的销毁记录 过期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应当予以销毁并记录。 109 第128条  现场检查成品放行前的贮存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成品放行前应当待验贮存。 110 第129条  现场检查成品的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 成品的贮存条件应当符合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 111 第130条  检查建立的毒、麻品及特殊化学试剂管理规程所涵盖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验收、贮存、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 112 第131条  现场检查不合格品的保存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并在隔离区内妥善保存。 113 第132条  检查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处理应当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并有记录。 114 第133条  检查产品的回收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产品回收需经预先批准,并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回收。回收应当按照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相应记录。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当按照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 115 第134条  检查是否存在制剂产品的重新加工情况 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返工应当有相应记录。 如果对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一般进行返工是否有意相关的文件进行支持 116 第135条  查产品回收、返工管理规程 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考虑需要进行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 117 第136条  检查成品退货的操作规程及记录,与现场是否相符合 公司应当建立药品退货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记录,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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