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版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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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福 建 省 建 设 厅 监制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中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2、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建议在律师指导下签订本合同。 3、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在【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未选择的打×;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出卖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买受人协商的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 7、未经福建省建设厅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出售本合同文本。 8、本合同条款由福建省建设厅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代理机构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现售备案号为 。 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买受人出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白蚁预防合同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房屋所在层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米,位于所在建筑设计标高±0.000【地上】【地下】第 层。建筑层数地上最高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为封闭式 个,非封闭式 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权属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位置及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算构成说明见本合同附件二)。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采用的节能措施、指标见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以下也可简称为购房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的购房款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下同) 元,购房款总价为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2、按【套】【间】【位】计算,该商品房的购房款总价为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的购房款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购房款总价为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4、 。 除上述购房款外,其他由出卖人代收的费用项目按以下标准、时间收取: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双方可在附件六另行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购房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任何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含买受人向银行按揭贷款部分的本金及已支付利息,下同)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购房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购房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购房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购房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但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购房款。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如属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应当按时依约定将购房款存入到指定的银行预售款监管帐户上。监管帐户应当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报的一致。 监管银行: 监管帐户: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全额购房款,共计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3、其他付款方式: (1)商业按揭贷款: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不少于购房款总价 %的购房首期款(含定金¥ 元),计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剩余购房款 仟 佰 拾 万元整(¥ 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贷款金额为万元的整数倍)。 (2)公积金贷款: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不少于购房款总价 %的购房首期款(含定金¥ 元),计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剩余购房款 仟 佰 拾 万元整(¥ 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以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贷款金额为万元的整数倍)。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15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15 日后,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催告 / 日后仍未支付应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各期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采取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逾期应付款为未付足的购房款总价。 2、 / 。 第八条 交付条件与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 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 4、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按逾期交房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 元违约金。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2、施工期间发生降雨量超过60MM或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及其它恶劣天气,对工程施工产生影响的,出卖人可根据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按实际停工天数顺延交房日期;市政配套供应引致的延误,包括但不限于停水、停电等情况造成无法正常施工的,出卖人可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事实,按实际停工天数顺延交房期限;因政府政策性原因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创卫、中高考期间、地区组织商贸会议、市政建设、交通管制等)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出卖人可根据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事实,按实际停工天数顺延交房期限;由于买受人的要求对该商品房进行的设计、结构变更造成的施工工期延误的,出卖人可相应顺延交房期限;非出卖人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工人停工或罢工以及因其它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而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按实际延误工期顺延交房期限。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项和第七条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出卖人根据本条第1款约定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累积不超过买受人已支付购房款的1%。。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下列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及形状、朝向; (2)变更小区总体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备设施; (3)变更房屋节能措施及指标; (4) ; (5)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不退房。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 / 合理补偿。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达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要求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该商品房达到第八条约定的各项条件的情况下,买受人应按出卖人交房通知载明的交房日期和流程办理交房手续,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条件外的任何原因均不能构成买受人拒绝接房的理由。对于交付的商品房若存在地面或墙面的局部裂缝/空鼓/局部渗漏水、入户门及窗户的刮伤/损坏、装饰件损坏等质量瑕疵,出卖人仅承担国家建设规范合格标准内的维修责任,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交房。 2、在出卖人交房前,买受人应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包括全额购房款、保管金、水电预存金、有线电视初装费、买受人根据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所可能应支付或承担的各项违约金/赔偿金/费用等),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自出卖人交房通知上载明的交房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和责任转移至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的缴费标准、缴费时间和缴费方式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付物业管理费及水电公摊费。 4、买受人应按照出卖人交房通知上载明的交房日期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办理房屋交房手续,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收房,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50元整;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按购房款总价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为行使解除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拍卖费等)等均由买受人承担;若出卖人将该商品房另售他人存在差价损失的,买受人还应据实赔偿,同时买受人还应向出卖人支付另行销售费用1万元。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该商品房在向买受人交付时没有出卖人设定的抵押权、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时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按揭贷款、预告登记、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节能设施差价。 2、出卖人负责整改,使之达到附件三约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双方经协商同意选择 (2)。 (1)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 项处理: (2)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60 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同时按已付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出卖人按照本款约定承担的违约金累计最多不超过购房款总价的1%。 经买受人书面委托,出卖人可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代办权属登记,相关费用等具体事项在合同附件六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住户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六条 除附件二所列本幢计入分摊面积的公共部位外,以下其他公共部位和小区内公共场所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仅作 用途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建筑屋顶、外墙、外窗(含天窗)的隔热、保温结构和用途。买受人擅自改变的,相应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承担相应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约定 本商品房项目由出卖人依法以【招标】【协议】方式选聘 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等见合同附件四。 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按有关规定缴交,计 仟 百 拾 元整,于 年 月 日前缴交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监管账户上。 监管银行: 监管帐户: 第十九条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附件四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附件五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同意按本合同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同意遵守管理规约。 第二十条 文书送达 本合同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各类通知、文书送达的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否则造成相关通知文书无法送达的,将视同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或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六),但补充协议中不得含有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双方同意以下有关广告、宣传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 。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其中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存档壹份),买受人 壹 份(原件不少于一份), 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由【买受人】【出卖人】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申请预告登记。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由出卖人向 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出卖人: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分层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建筑节能措施、指标和室内分隔、装饰装修、设备标准 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附件五:管理规约 附件六: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 出卖人与买受人于 年 月 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现就该主合同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补充协议: 一、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一条补充如下: 本项目注册名为:“ ”,推广名为“ ”。 二、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三条补充如下: 1、该商品房的建筑层高以最终建成并通过单体竣工验收的实际建筑层高为准。 2、该商品房的地址及楼栋编号最终以福州市地名委员会及相关部门最终确定的门牌使用号及楼栋编号为准,如有变化,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且买受人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三、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四条补充如下: 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该商品房的房屋登记费、契税、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制证费、保险费、他项权证费等由政府部门和其它单位规定的相关费用、以及该商品房交付及买受人入住时买受人应缴付的诸如专项维修资金、电费预存金、有线电视初装费、装修押金等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其中: 1、电费预存金 为了满足该商品房在交房时达到通电要求,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代买受人办理供电开户手续,并由出卖人垫付 元电费预存金,买受人应在交房前归还出卖人垫付的电费预存金。若该商品房交付时永久性用电尚未接通的,出卖人可接通临时用电代替,以满足买受人的正常生活需要,买受人对此予以认可,出卖人无需承担逾期通电的相关违约责任。临时用电的收费标准按照电力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2、有线电视初装费 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代买受人办理有线电视初装的相关手续(不包括开通和缴费手续),并由出卖人垫付 元的有线电视初装费,买受人应在交房前归还。 四、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五条补充如下: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买受人应据实补足购房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任何一项超出3%,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购房款由买受人补足。 3、在出现买受人按照上述约定应补足购房款情形时,买受人应于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足购房款,否则每逾期1日,买受人应按未能补足部分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五、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六条补充如下: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万元整(¥ 元),定金可折抵部分购房首期款;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购房款总价 %的购房首期款,计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其中 万元整(¥ 元)与前期支付的 万元整定金,共同构成本合同定金(以下也可简称为购房定金);剩余购房款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万元整(¥ 元),定金可折抵部分购房首期款;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购房款总价 %的购房首期款,计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其中 万元整(¥ 元)与前期支付的 万元整定金,共同构成本合同定金;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价的 %,计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价的 %,计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3、其他付款方式 (1)商业按揭贷款: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万元整(¥ 元),定金可折抵部分购房首期款;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不少于购房款总价 %的购房首期款,计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其中 万元整(¥ 元)与前期支付的 万元整定金,共同构成本合同定金;剩余购房款 仟 佰 拾 万元整(¥ 元)在主合同第六条约定期限内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贷款金额为万元的整数倍)。 (2)公积金贷款: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万元整(¥ 元),定金可折抵部分购房首期款,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不少于购房款总价 %的购房首期款,计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其中 万元整(¥ 元)与前期支付的 万元整定金,共同构成本合同定金,剩余购房款 仟 佰 拾 万元整(¥ 元)在主合同第六条约定期限内以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贷款金额为万元的整数倍)。 4、买受人中途更改付款方式的(以一次为限),双方应签订新的补充协议,双方同意按下列原则执行: (1)依据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若买受人存在应履行义务而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形的,买受人应在签订新的补充协议之前履行完毕约定义务。 (2)若买受人存在违反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情形的,买受人应在签订新的补充协议之前向出卖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更改付款方式前买受人已支付的款项,由买受人提出申请经出卖人同意后,可直接抵作更改付款方式后的购房款。 (4) 买受人原采用分期付款、商业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若变更为一次性付款方式的,不享受一次性付款方式所享有的购房款优惠折扣,购房款总额仍按主合同约定价款执行。 (5)买受人原采用公积金贷款的付款方式,若变更为一次性付款方式或商业按揭贷款付款方式的,不享受一次性付款方式或商业按揭贷款付款方式所享有的购房款优惠折扣,购房款总额仍按主合同约定价款执行。 六、买受人选择贷款方式(包括商业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下同)付款的,还应遵守以下约定: 1、买受人向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出卖人的义务仅是协助买受人办理贷款手续。无论买受人是否取得贷款,均不影响买受人按照主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的付款义务。买受人对于需由买受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买受人所需缴纳的抵押登记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办理贷款的有关规定/流程等事宜均已知悉且无任何异议,同时,买受人承诺:买受人保证向出卖人及贷款银行/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且符合审贷要求,如因材料不实或不符合审贷要求影响办理贷款,由买受人承担一切责任。 2、买受人应于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7日内(如未签订认购协议书而直接签订主合同的,则在主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贷款银行所需的全部贷款资料。若贷款银行审查中要求买受人补齐材料,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的补齐材料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补齐。买受人逾期向出卖人提交办理贷款所需的材料或逾期补齐材料的,每逾期1日,买受人应按贷款额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出卖人有权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3、买受人保证按出卖人或贷款银行/公积金管理机构通知的时间携相关人员及相关证件前往指定的地点签署相关文件、缴纳办理贷款所需相关费用、办理贷款相关手续,直到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否则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拟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出卖人有权解除主合同。 选择商业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请填写]日内办结商业按揭贷款手续(即将全部贷款额汇入出卖人账户,下同)。买受人未能按期办结商业按揭贷款手续的,出卖人有权选择:(1)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发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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