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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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人员委派,明确项目组成员的任职要求和职责,确保具有执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从业人员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简称“投行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人员委派,是指公司为确保已承接各类投行业务的实施,为该投行业务委派具体负责的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 第三条 投资银行前台业务部门负责为承接的投行业务委派项目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为承接的投行业务选派项目组其他成员。 需对外正式出具专业意见或业务报告的投资银行业务,应由项目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担任项目主办人。项目主办人应具备与所负责的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特定执业资格。 根据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或者根据业务项目的实际情况,前台业务部门可为项目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选派1名项目协办人。 第四条 公司承接的各类投资银行业务的项目组人员委派,适用本办法。 公司承接的投资银行业务的质量控制审核人员和合规审查人员的委派,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 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负责人应承担下列基本职责: (一)根据对所负责业务的类型、规模、重要程度、复杂性和风险等因素的综合考虑,选派完成业务所必需的项目组其他人员; (二)负责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的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三)负责指导、监督和复核项目组成员的业务执行工作; (四)持续保持与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客户及其相关方和公司内部部门或人员的有效沟通、协调; (五)组织项目组成员配合资本销售部等公司其他部门开展证券发行等相关工作; (六)对项目组参与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项目奖励分配方案的拟订; (七)负责与投行业务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前台业务部门委派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备高级经理(SA)以上(含)的业务职级; (三)具备不少于2年的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业务相关工作经历;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合规管理政策对独立性的要求; (五)具备完成高质量业务的责任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六)具备业务所涉及的相关或类似行业的项目工作经验; (七)具备向项目组成员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并指导、监督和执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工作以最终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 (八)有完成业务所必需的工作时间。 第七条 前台业务部门为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含前期的上市辅导业务)、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不含公司债券业务)、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以及或终止上市公司重新上市业务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尚须具备保荐代表人执业资格。 按前款规定委派的项目负责人作为申报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其同时签署的申报项目数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下述两类保荐代表人仅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签署一家申报项目的申请文件: (一)最近3年内有过违规记录的保荐代表人,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 (二)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第八条 前台业务部门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尚须具备主持不少于1个下列业务的项目工作经历: (一)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 (二)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不含公司债券业务);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 (四)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保荐业务; (五)终止上市公司重新上市保荐业务。 第九条 前台业务部门为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推荐业务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两个以上推荐挂牌项目且负责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或相关行业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 (二)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且具有主持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经历。 第十条 前台业务部门为除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承销业务外的其他债券承销业务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参与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含前期的上市辅导业务)、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含公司债券业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以及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司恢复或重新上市业务的项目工作经历; (二)具备参与不少于2个债券承销业务(含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的项目工作经历。 第三章 现场负责人的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投资银行业务现场负责人应承担下列基本职责: (一)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完成业务所必需的项目组其他人员的选派; (二)协助项目负责人拟订项目总体工作方案和现场实施方案; (三)组织、协调项目组现场执行的各项工作,指导、监督和复核项目组其他成员的业务执行工作; (四)配合项目负责人与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客户及其相关方和公司内部部门或人员的有效沟通、协调; (五)组织项目组其他成员配合资本市场部等公司其他部门开展证券发行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项目组其他成员及时归集、整理项目工作底稿; (七)完成与所负责投行业务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前台业务部门委派的投资银行业务现场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备项目经理(Associate)以上(含)的业务职级; (三)具备不少于1年的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业务相关工作经历;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合规管理政策对独立性的要求; (五)具备业务所涉及的相关或类似行业的项目工作经验; (六)有业务项目现场管理的工作经验,具备对项目组其他成员的业务执行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业务技能; (七)有完成业务所必需的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前台业务部门为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含前期的上市辅导业务)、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不含公司债券业务)、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以及或终止上市公司重新上市业务委派的现场负责人,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尚须具备保荐代表人执业资格。 按前款规定委派的现场负责人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可同时签署申报项目的数量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 前台业务部门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委派的现场负责人,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尚须具备参与不少于1个下列业务的项目工作经历: (一)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 (二)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不含公司债券业务);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 (四)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保荐业务; (五)终止上市公司重新上市保荐业务。 第十五条 前台业务部门为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推荐业务委派的现场负责人,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且其职业资格不与项目负责人的资格重复; (二)具有参与一个以上推荐挂牌项目且负责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或相关行业事项的尽职调查的项目工作经历; (三)具备参与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不含公司债券业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业务或终止上市公司重新上市业务的项目工作经历。 第十六条 前台业务部门为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外的其他债券承销业务委派的现场负责人,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参与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含前期的上市辅导业务)、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含公司债券业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以及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司恢复或重新上市业务的项目工作经历; (二)具备参与不少于1个债券承销业务(含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的项目工作经历。 第四章 项目协办人的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前台业务部门应为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不含公司债券业务)、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以及终止上市公司重新上市业务委派1名项目协办人,以协助项目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具体开展业务执行工作。 项目协办人在业务项目执行中的具体工作职责,由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根据项目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确定。 项目协办人应具有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证券从业资格,并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已通过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且成绩有效。 第十八条 前台业务部门可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保荐承销业务和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推荐业务等其他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的实际需要,比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现场负责人的基本任职条件,为项目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委派1名项目协办人协助开展工作。 第五章 选派项目组其他成员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所负责的投资银行业务的类型、规模、重要程度、复杂性和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合理选派完成业务所需要的项目组其他成员。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选派项目组其他成员时,应该形成专业知识、业务技能、业务经验、年龄合理的业务人员结构,并确保业务人员能够投入所派业务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选派项目组其他成员时,应当考虑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下列方面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一)通过适当的培训和参与业务,获得执行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业务的知识和实务经验; (二)了解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规范的规定; (三)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包括信息技术知识; (四)了解客户所处的行业; (五)具有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 (六)熟悉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项目负责人应为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推荐业务的项目组选派一名具有申请挂牌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关专业知识且在最近一年内发表过有关该行业的研究报告的行业分析师。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其他成员应符合投资银行业务的独立性要求。 第六章 项目组成员委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前台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在评审立项类项目完成预立项或非评审立项类项目完成立项程序后,及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派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和项目协办人(若必需),并由项目负责人选派项目组其他成员,以确保业务项目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四条 除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项目组人员可以跨部门委派外,其他类型业务的项目组人员委派原则上应在投资银行各前台业务部门内完成。 分公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其他部门开展业务需要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部门进行人员支持的,应由分公司负责人或分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其他部门负责人向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前台业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前台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委派的项目组成员涉及跨越隔离墙的,应在确定项目组成员之前按公司跨越隔离墙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跨墙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前台业务部门负责人拟定项目组成员名单后,应向质控综合部备案。质控综合部认为某项目组成员不具备拟参与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所要求的独立性或专业胜任能力的,可要求前台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调整。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项目组名单,应在报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同意后向质控综合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完成向质控综合部的备案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组人员信息的报备,并将项目组成员名单及时通知业务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 若因项目组成员离职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前台业务部门提出人员变更申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选派适当的项目组成员,并及时办理人员变更的内部备案或外部报备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项目组成员派遣单-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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