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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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人员委派,明确项目组成员的任职要求和职责,确保具有执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从业人员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简称“投行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业务人员委派,是指公司为确保已承接各类投行业务的实施,为该投行业务委派具体负责的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第三条 投资银行前台业务部门负责为承接的投行业务委派项目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为承接的投行业务选派项目组其他成员
2、。需对外正式出具专业意见或业务报告的投资银行业务,应由项目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担任项目主办人。项目主办人应具备与所负责的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特定执业资格。根据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或者根据业务项目的实际情况,前台业务部门可为项目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选派1名项目协办人。第四条 公司承接的各类投资银行业务的项目组人员委派,适用本办法。公司承接的投资银行业务的质量控制审核人员和合规审查人员的委派,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任职条件第五条 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负责人应承担下列基本职责:(一)根据对所负责业务的类型、规模、重要程度、复杂性和风险等因素的综合考虑,选派完成业务所必需的项目组其他
3、人员;(二)负责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的总体规划、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三)负责指导、监督和复核项目组成员的业务执行工作;(四)持续保持与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客户及其相关方和公司内部部门或人员的有效沟通、协调;(五)组织项目组成员配合资本销售部等公司其他部门开展证券发行等相关工作;(六)对项目组参与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项目奖励分配方案的拟订;(七)负责与投行业务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前台业务部门委派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证券从业资格;(二)具备高级经理(SA)以上(含)的业务职级;(三)具备不少于2年的在证券公司、律师事
4、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业务相关工作经历;(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合规管理政策对独立性的要求;(五)具备完成高质量业务的责任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六)具备业务所涉及的相关或类似行业的项目工作经验;(七)具备向项目组成员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并指导、监督和执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工作以最终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八)有完成业务所必需的工作时间。第七条 前台业务部门为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含前期的上市辅导业务)、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不含公司债券业务)、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以及或终止上市公司重新上市业务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除
5、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尚须具备保荐代表人执业资格。按前款规定委派的项目负责人作为申报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其同时签署的申报项目数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下述两类保荐代表人仅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签署一家申报项目的申请文件:(一)最近3年内有过违规记录的保荐代表人,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二)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第八条 前台业务部门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尚须具备主持不少于1个下列业务的项目工作经历:(一)拟上市公
6、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二)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不含公司债券业务);(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四)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保荐业务;(五)终止上市公司重新上市保荐业务。第九条 前台业务部门为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推荐业务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与两个以上推荐挂牌项目且负责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或相关行业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二)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且具有主持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经历。第十条 前台业务部门为除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承销业
7、务外的其他债券承销业务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参与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含前期的上市辅导业务)、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含公司债券业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以及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司恢复或重新上市业务的项目工作经历;(二)具备参与不少于2个债券承销业务(含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的项目工作经历。第三章 现场负责人的职责和任职条件第十一条 投资银行业务现场负责人应承担下列基本职责:(一)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完成业务所必需的项目组其他人员的选派;(二)协助项目负责人拟订项目总
8、体工作方案和现场实施方案;(三)组织、协调项目组现场执行的各项工作,指导、监督和复核项目组其他成员的业务执行工作;(四)配合项目负责人与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客户及其相关方和公司内部部门或人员的有效沟通、协调;(五)组织项目组其他成员配合资本市场部等公司其他部门开展证券发行等相关工作;(六)组织项目组其他成员及时归集、整理项目工作底稿;(七)完成与所负责投行业务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 前台业务部门委派的投资银行业务现场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证券从业资格;(二)具备项目经理(Associate)以上(含)的业务职级;(三)具备不少于1年的在证券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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