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资产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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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的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11〕48号)、《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穗国资规〔2013〕19号)、《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以及土地和房产出租、转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国资规〔2013〕47号)和《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存量土地房产处置及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国资〔2013〕4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资产,包括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含原划拨用地)及其附着物(含地下建筑)。 本办法所称土地资产管理,包括土地资产的取得、使用和维护、处置及档案动态管理。 本办法所称土地资产档案,是指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在土地资产的取得、使用与维护、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协议书(合同书)、图纸、费用单据、用地批复、声像材料、权属资料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以及集团公司土地资产管理台账等动态管理的文件。 第四条 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是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指导、规范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土地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规范使用土地; (二)有效盘活、合理处置土地; (三)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四)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二章 土地资产取得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土地资产取得方式包括:行政划拨、购买、接受投资者投入、接受债务人抵偿债务及其他方式。 第七条 集团公司购买土地资产,应由产权管理部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发展情况等编制购买土地资产申请报告。购买土地资产申请报告经产权管理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辖属企业购买土地资产申请报告经内部程序审批通过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除购买之外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资产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市国资委要求执行。 第三章 土地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对所拥有的土地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并承担保全保量、保值增值的义务。在取得土地资产后,不得无故闲置或不合理利用,存在这种情况的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出租土地资产,参照《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出租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以土地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参照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对土地资产进行合法和合理利用,不得违规搭建和改建。根据企业整体发展和生产建设情况,需要对土地用途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改变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防范土地资产因管理不到位而被侵占。当任何破坏土地、侵犯土地权益的行为发生时,集团公司、辖属企业及员工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本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提高防火防盗等方面的安全意识,注重土地资产及周边的环境资源保护,加强巡查和维护管理,保障土地资产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六条 与他人合作开发土地资产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合作方的动态行为管理,保障我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 土地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土地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土地资产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土地资产抵债,或以企业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导致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等。 第十八条 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位于市范围内的土地资产,除自行开发、使用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外,按以下方式处置的,处置方案须以集团公司名义报市国资委审批: 1.将拥有的土地资产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2.处置含有土地资产的股权的; 3.对拥有的土地资产实施“三旧”改造的; 4.将拥有的土地资产交政府收储的; 5.市国资委认为需要审批的其他情形。 (二)除本条第(一)点之外的土地资产处置,由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集团公司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由产权管理部制订;辖属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由本企业相关部门制订,经内部决策通过后,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内部决策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集团公司。 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具体内容包括: 1.处置地块的基本情况(位置及四至范围、面积、权属、城市规划情况等); 2.可行性研究(包括政策依据、收益评估、市场分析、不同处置方案的比较分析、财务分析、风险评估等); 3.土地资产评估情况; 4.土地资产处置的详细方案(包括土地处置目的、土地处置方式、转让金标准及政策依据、受让方条件等); 5.如果属于以企业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导致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等情形,还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原企业经营情况、债权债务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合作方条件、土地处置后用途等内容。 (二)分析论证 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应对辖属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初审,组织有关部门、中介机构、专家对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进行科学的分析论证,并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 (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批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报告经产权管理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属于第十八条第(一)点情形的,还应报送市国资委审批。 集团公司向市国资委土地处置方案时应报送的资料有: 1.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2.专家论证意见; 3.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策文件; 4.法律意见书; 5.项目涉及的相关政府部门批复文件;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四)后续处置流程 1.土地资产转让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土地资产转让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协议转让外,均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公开交易,转让方案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2.其他方式的土地资产处置 除转让之外其他方式的土地资产处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市国资委要求执行。 (五)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资产处置完成后,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到市国土局办理相关手续。辖属企业应将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存档。 第二十条 规范操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处置: (一)土地产权、权属不清晰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三)共有土地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擅自更改土地使用性质的; (五)已抵押的土地,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土地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参照《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划拨土地。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中涉及原划拨土地处置的,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穗府〔2000〕2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规划变更等有关审批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并将审核批准文件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公共管理。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中涉及“退二进三”、“三旧”改造等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应按照《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穗府〔2008〕8号)、《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并将审批核准文件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报告市国资委。 第五章 土地资产档案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土地资产档案管理系统,土地资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交接、归档、登记、利用及销毁均应纳入档案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负责建立统一的土地资产管理台账。辖属企业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上报《土地信息表》(见附件1)、《房屋建筑物信息表》(见附件2),将企业当季所有的土地资产情况,包括土地资产季度初、季度末存量情况、本季度处置的土地资产情况,报告集团公司。 辖属企业应当做好土地数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及时更新,按时将最新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并协助做好土地档案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应做好土地资产权属登记工作: (一)已经办理登记的,应妥善保管《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原件; (二)未办理登记或确权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及时办理权属证明文件; (三)不能办理登记或确权、有重大隐患、存在权属或界限等争议的,应及时处理。 辖属企业应将权属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存档。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应做好土地资产权属登记变更工作。因土地资产的增减而产生的过户等权属变更,以及因抵押等产生的他项权利登记,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辖属企业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辖属企业在权属登记变更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将新的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报送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应及时更新土地档案。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纪检及稽核部负责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有权对违反土地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企业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相关责任人在土地资产处置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按照《中共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穗文〔2010〕8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故意压低评估价格、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集团公司及辖属企业不得再聘用该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提供评估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之前施行的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土地信息表(省略) 2.房屋建筑物信息表(省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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