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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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基建项目招标活动规范有序,提高招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是指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的所有新建、在(续)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子公司‛包括集团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二级公司、纳入二级公司管理体制的公司及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事业部;所称‚项目公司‛是指承担基建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所称‚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二级子公司或项目公司。 第四条 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违法干预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招标活动应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推荐入围厂家或者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评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和定标工作;定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入围厂家和评标工作。 第二章 招标的管理与组织 第六条 集团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基建项目招标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和协调基建项目招标活动,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备案工作等。 第七条 二级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应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基建项目招标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招标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有条件的二级子公司对基建项目所需的主要设备和大宗重要物资应采用集中招标的方式采购。 第九条 招标人是基建项目招标工作的组织者,其职责如下: (一) 制定项目总体招标方案; (二) 发布招标公告; (三) 资格预审(不具备条件的可资格后审); (四) 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 (五) 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并答疑; (六) 组织开标会; (七) 组织评标工作; (八) 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九) 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 招标工作备案; (十一) 招标的其他具体工作。 采用委托代理招标方式时,招标人可将本条规定的有关工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组织形式一般应为委托招标,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规模限额以下的招标活动。 集团公司选择了专业素质较高、资信良好、业绩优良的招标代理机构作为集团战略合作伙伴,统一招标代理工作的标准。系统内基建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委托该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及工作内容。若因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相关文件审核不严格及招标组织过程不规范等原因造成招标人遭受损失的(包括有形和无形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应明确赔偿金额的认定方式和赔偿期限等条款。 第三章 招标条件、规模标准和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己经履行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在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完成相关手续; (二) 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己经落实; (三) 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技术经济资料,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条件。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 工程施工(含土建、装饰、给排水、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燃气、 设备安装、市政、绿化等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项目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法定的公众媒体、报刊、电视或信息网络等公共传媒体介绍、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所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三家以上具备项目实施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四)规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但二级子公司应在其制定的基建项目招标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对上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规范,并对上述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招标开标前的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招标人拟定招标计划和招标实施方案,并经相应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报项目所在地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二) 编制招标文件。 1、 拟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 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项目基本情况、图纸、技术 要求、合同主要条款、报价的具体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等;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 3、 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应采用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完成; 4、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 足够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或当地指定的媒体、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2、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家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和业绩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 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资质、资金、信誉、管理、技术、装备等; 3、 最近三年无不良记录和重大质量问题;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五)发出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 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对需要现场踏勘的项目,招标人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进行工程交底和答疑,解答应隐去提问投标人名称,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 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之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章 报告和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基建项目招标工作实行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二级子公司应在招标活动开始前10个工作日将招标计划书面报告集团公司。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向集团公司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一) 招标文件及中标单位投标文件; (二) 招标代理合同; (三) 评标记录、评标报告及评标专家名单; (四) 中标通知书; (五) 集团公司认为的其他必要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招标项目发生变更、取消时,二级子公司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集团公司。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子公司应于每月10日将上个月的招标统计情况上报集团公司,统计表格形式见附件。 第六章 招标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凡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需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在招投标活动中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否则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系统内所有基建项目的招标活动行使监督职责,监督检查招标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部门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监督检查招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投诉或举报,集团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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