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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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x银行境内各级机构办理的表内外信贷资产。 第三条 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群是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实施平台,各环节操作均应通过系统完成,计算过程中所使用的参数由总行统一维护和修订。 第二章 十二级分类 第一节 分类方法 第四条 十二级分类采用定性分析和量化测评相结合的方法。 (一)对定性判断符合总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标准的信贷资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票据,直接认定为正常一级。 (二)对定性判断符合损失级分类标准的信贷资产,认定为损失级。 (三)对采用分池评级的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等信贷资产,按照借款人信用等级和担保方式直接认定分类形态。 (四)对其他信贷资产,分别从客户的违约风险和债项的交易风险两个方面进行量化测评,对照十二级分类矩阵及分类特别规定,确定分类测评结果。十二级分类指标体系由客户评价指标与债项评价指标构成,均采用打分卡方式进行测评。 (五)对分类人员认为测评结果不能准确反映信贷资产实际风险状况的分类事项,可根据分类核心定义按程序及权限进行分类推翻,确定分类结果。 第五条 客户评价,以客户年度信用等级及得分为基础,通过即期财务指标调整与风险信号调整,对客户违约风险进行量化评估。评价方法为: (一)测评公式。 客户评价得分=年度信用等级基础分-基础分调整-特别调整 (二)评价指标。 1.年度信用等级基础分,是通过引用客户年度信用等级及违约概率,综合反映客户偿债能力及意愿。 2.基础分调整,是通过计算客户即期财务指标变动率,体现年度评级时点至分类时点客户财务方面的不利变化。 3.特别调整,是通过对即期风险信号及严重程度的判断,体现分类时点客户存在的非财务风险事件对偿债能力的不利影响。 第六条 债项评价,是通过对债项的优先等级、第二还款来源保障程度、结算匹配情况、贷款资金流向、基础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量化评估债项交易风险的过程。评价方法如下: (一)测评公式。 1.具备第二还款来源的信贷资产。 债项评价得分=第二还款来源保障程度得分+∑特别调整指标得分 2.不具备第二还款来源的信贷资产。 债项评价得分=(1-保证金比例)*∑特别调整指标得分+保证金比例*1000 (二)评价指标。 1.第二还款来源保障程度得分,是通过引用信贷资产第二还款来源保障度等级及得分,综合反映第二还款来源对信贷资产的保障程度。 2.特别调整指标得分,是通过对我行债权优先等级和资金监控能力、债务人商业信用使用情况、用信品种、资金流向及剩余期限等指标的计量,综合反映债项安排对信贷资产的保障程度。 第二节 分类流程与各环节工作要求 第七条 十二级分类形态认定时,执行如下基本流程: (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贷款审查委员会 经营行客户部门 派驻风险合规经理 有权认定行风险管理部门 有权认定人 1 2 3 3 3 (一)经营行客户部门进行分类发起,提交派驻风险合规经理审核,逐级提交有权认定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有权认定人认定。有权认定人认为有必要的,认定前可提交(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未成立(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 (二)对拟发放信贷资产,如初分意见不高于分类测评结果,上述流程可适当简化,无须履行审核、认定手续,初分意见即为分类认定结果;如初分意见高于分类测评结果,信贷资产审批后、发放前按流程、按权限进行分类审核与认定。 (三)派驻风险合规经理认定权限内的分类事项,审核(含审核确认)与认定合并进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直接管理的支行,派驻风险合规经理认定权限内的分类事项,驻地行客户部门发起分类后,可由驻地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派驻风险合规经理认定。 第八条 管理行客户部门直接发起分类时,执行如下流程: (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贷款审查委员会 管理行客户部门 同级行风险管理部门 有权认定行风险管理部门 有权认定人 1 2 3 3 3 管理行客户部门进行分类发起,提交同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核,逐级提交有权认定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有权认定人认定。 第九条 派驻风险合规经理直接发起分类时,执行如下流程: (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贷款审查委员会 派驻风险合规经理 委派行风险管理部门 有权认定行风险管理部门 有权认定人 1 2 3 3 3 (一)派驻风险合规经理进行分类发起,提交委派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核,逐级提交有权认定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有权认定人认定。 (二)派驻风险合规经理认定权限内的分类事项,分类发起后应提交委派行进行审核及认定。审核(含审核确认)与认定可合并进行。 第十条 二级分行(含)以上风险管理部门直接发起分类时,执行以下流程: (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贷款审查委员会 分类发起行风险管理部门 有权认定行风险管理部门 有权认定人 1 2 2 2 (一)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分类发起,逐级提交有权认定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有权认定人认定。 (二)分类发起行权限内的分类认定事项,分类发起后可直接提交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确认、有权认定人认定。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认定权限内的分类事项,审核确认与认定可合并进行。 第十一条 客户部门进行分类发起包括客户经理初分及客户部门负责人初分确认两个环节。 (一)客户经理在信贷调查或贷后管理过程中,应收集客户及债项相关风险信息,按规定完成客户信用等级、信贷资产第二还款来源保障度测评,并根据分类系统测评结果提出初分意见,准备分类必要材料,提交部门负责人进行确认。 (二)客户部门负责人对客户经理提交的客户评价及债项评价等资料进行复核,对初分意见进行确认,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客户部门发现信贷资产风险情况变化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分类发起。对于风险情况未发生变化的,两次分类发起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派驻风险合规经理或二级分行(含)以上风险管理部门在风险监测中发现风险信号,应督促经营行客户部门限期进行分类发起,必要时应直接进行分类发起。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分类事项,分类发起时需申报必要材料,其他情况,无必要材料要求。 (一)拟对系统测评结果进行向上推翻。 (二)拟将关注三级认定为关注二级(含)以上分类级次。 (三)与原五级分类形态相比,拟认定级次对应的五级分类形态发生变化。 第十五条 拟对系统测评结果进行向上推翻的分类事项,申报必要材料包括初分报告,以及可以证明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状况与系统测评结果不符的材料;对拟由不良级次向上推翻的,还需提供DCF测算表。初分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客户及债项基本情况。包括:股东背景、主营业务及财务状况、与我行合作关系、我行和他行用信情况等。 (二)推翻意见及理由。包括:客户及债项实际风险情况,系统测评结果不能准确反映信贷资产真实形态的依据和理由,推翻意见。 第十六条 拟将关注三级认定为关注二级(含)以上分类级次的分类事项,申报必要材料包括初分报告,以及可以证明原认定为关注三级时存在问题已消除的材料。初分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及债项基本情况。包括:股东背景、主营业务及财务状况、与我行合作关系、我行和他行用信情况等。 (二)认定为关注三级后采取的风险化解措施及效果。 第十七条 与当前形态相比,拟认定级次对应的五级分类形态发生变化的分类事项,申报必要材料为初分报告;除正常类与关注类之间形态变动的情况外,还需提供DCF测算表。对拟由其他形态认定为损失级的分类事项, 必要材料还应包括可以证明符合损失级标准的各类材料扫描(复印)件。 (一)对拟由其他形态认定为损失级的分类事项, 初分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客户及债项基本情况。 2.已采取的追偿措施及效果。 3.分类意见及依据。 (二)对其他形态之间调整的分类事项,初分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客户及债项基本情况。包括:股东背景、主营业务及财务状况、与我行合作关系、我行和他行用信情况等。 2.客户评价及债项评价变动情况及原因,对信贷资产风险状况的影响。 第十八条 分类发起时,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信贷资产,可提出向上推翻意见: (一)担保措施具有明显区域特点,第二还款来源保障度测评结果与其保障程度不符。 (二)借款人为总行级或一级分行级核心客户。 (三)经总行审批同意,信贷业务办理时突破个别制度条款。 第十九条 对担保物具有明显区域特点的信贷资产,如一级分行认为现行债项评价结果不能准确反映担保物对信贷资产的保障程度,可行文向总行申请增设业务品种调整项目,对担保物的合法性、流动性、充足性进行重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逾期贷款,系统自动下调任意一笔贷款的分类级次后,客户部门应及时进行贷后检查,确认逾期原因,并对该客户全部信贷资产重新进行分类发起。 第二十一条 对拟发放信贷资产,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发放前应重新进行贷时分类测评: (一)客户风险状况、信用等级、担保情况及其他债项安排与信贷业务审批时相比发生变化。 (二)发放时点距审批时点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二条 分类审核包括风险经理初步审核及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两个环节。 (一)风险经理根据分类发起形成的相关资料,对客户还款意愿、财务情况、现金流情况、担保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按要求撰写审核报告,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初步审核提交的分类事项及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的准确性、审慎性负责。对属于本级行认定权限的,确认后提交有权认定人;对超过本级行认定权限的,确认后逐级提交有权认定行风险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分类审核工作重点。 (一)二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含派驻风险合规经理),审核重点是经营行客户部门风险信息反映的准确性及充分性,重点关注客户评价中的风险信号反映情况及债项评价中的第二还款来源保障度测评情况;必要时,应会同客户部门对风险情况进行核实。 (二)有权认定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核重点是拟认定分类形态的准确性、审慎性。对拟进行分类形态向上推翻的,重点关注推翻理由是否充分、拟认定级次是否适当;对拟将关注三级认定为关注二级(含)以上分类级次的分类事项,重点关注原认定时存在的问题是否已确实消除;对相应五级分类形态发生变动的,要对比上期分类情况,结合风险分析,确认形态变动的合理性。 第二十四条 对以下分类事项,应撰写审核报告。 (一)拟对系统测评结果进行向上推翻。 (二)拟将关注三级认定为关注二级(含)以上分类级次。 (三)与原五级分类形态相比,拟认定级次对应的五级分类形态发生变化。 第二十五条 分类审核报告应重点分析如下内容: (一)拟对系统测评结果进行向上推翻的: 1.客户及债项风险状况的特殊性。 2.分类级次向上推翻的合理性。 (二)拟将关注三级认定为关注二级(含)以上分类级次的: 1.相关材料是否足以证明原存在问题已消除。 2.信贷资产是否仍存在其他较大风险隐患。 3.拟认定形态是否合理。 (三)拟由其他形态认定为损失级的: 1.信贷资产的损失程度。 2.采取的清收措施是否充分。 3.采用的分类标准是否适当。 4.相关证明材料是否足以支持结论。 (四)与原五级分类形态相比,拟认定级次对应的五级分类形态发生变化的: 1.当期风险变化情况及对还款可能性的影响。 2.分类级次变动的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 分类结果向上推翻的认定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如仍拟进行向上推翻,测评结果与原测评结果相比未下降的,视同形态未发生变化的分类事项进行认定;分类测评结果较原测评结果下降的,须按程序、按权限重新进行向上推翻。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认定为不良的低信用风险业务,如因风险因素消除拟进行分类形态回调,须按照一般法人客户贷款进行客户评价及债项评价测评,对照分类标准认定分类形态。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经认定为不良的采用分池评级的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等信贷资产,如因风险因素消除拟进行分类形态回调,须按照一般法人客户贷款进行客户评价及债项评价测评,对照分类标准认定分类形态。 第三节 客户评价特别调整项的判断与点选 第二十九条 按照风险情况特征不同,特别调整风险信号分为两类。 (一)第一类风险信号,是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款人主体资格不合法、严重违法违规、企图逃废债务、丧失持续经营能力时应点选的风险信号。第一类风险信号不需判断影响程度,点选后客户评价扣500分。 (二)第二类风险信号,是在有迹象表明借款人存在还款能力或还款意愿方面的风险时应点选的风险信号。第二类风险信号需要判断影响程度,点选后逐风险信号按影响程度进行扣分并累计,合计以扣500分为上限。 (三)已点选第一类风险信号的,不再点选第二类风险信号。 第三十条 按照风险来源不同,第二类风险信号分为还款能力风险和还款意愿风险两种。 (一)还款能力风险包括行业风险、客户经营风险、客户管理风险三个子类。按照影响程度不同,均分为轻微、较明显、明显、严重、特别严重5种情况,分别扣30分、50分、100分、200分、300分。还款能力风险特别调整合计扣分以300分为上限。 (二)还款意愿风险按照影响程度不同,分为明显、严重、特别严重3种情况,分别扣100分、200分、300分。还款意愿风险特别调整合计扣分以300分为上限。 (三)同时存在还款能力风险与还款意愿风险的,客户评价时应分别点选。 第三十一条 对分类时点存在风险信号的信贷资产,客户评价时应本着审慎的原则判断并点选特别调整风险信号。 (一)存在以下风险信号之一,至少判断存在“轻微”影响。 1.客户未按约定提供资料及最新财务数据。 2.最近12个月内曾有1次本息逾期3至15(含)个工作日。 3.客户存在风险信号,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对还款没有影响的情况除外。 (二)存在以下风险信号之一,至少判断存在“较明显”影响。 1.处于建设期的项目,超概算10%以上或延期3个月以上。 2.客户所在行业受到国家严格调控,预计债务人生产经营将受到不利影响。 3.客户未及时提供财务报表,且无正当理由。 4.最近12个月内曾有2次本息逾期3至15(含)个工作日,或曾有1次本息逾期15至30(含)个工作日。 5.客户存在其他风险信号,目前尚未影响还款,但预计风险情况6个月内不会好转。 (三)存在以下风险信号之一,至少判断存在“明显”影响。 1.项目资本金未按约到位。 2.客户发生兼并、收购、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对还款意愿或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ST处理。 4.客户生产经营秩序出现混乱,近6个月内出现非季节性产销量下降、员工放假,或价格下降、应收账款大幅增加。 5.2011年以来对客户提供的贷款,未按规定实施受托支付。 6.客户存在其他风险信号,目前虽未影响还款,但预计今后会继续恶化并对还款产生影响。 (四)存在以下风险信号之一,至少判断存在“严重”影响。 1.处于建设期的项目,超概算10%以上,预计建设资金难以落实。或固定资产贷款所支持项目的实际经营现金流入低于预期,预计将影响还款计划履行。 2.借款人融资难度加大,存在高息民间借贷维持资金周转。 3.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中小型私人企业、民营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高级管理层人员出现被采取强制措施、遭受重大疾病或死亡等不利情况。 4.客户对贷后管理工作不配合。 5.客户存在其他风险信号,已经对还款产生明显影响。 (五)存在以下风险信号之一,判断存在“特别严重”影响。 1.客户提供虚假信贷资料。 2.客户出现抽逃资本金情况。 3.客户为我行已逾期的不良贷款提供担保,但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4.最近12个月内曾有3次以上本息逾期不超过15(含)个工作日,或有2次本息逾期15至30(含)个工作日,或曾有1次本息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的情况。 5.客户在他行出现逾期或不良贷款。 6.客户发生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社会影响恶劣或损失巨大,被省级(含)以上主流媒体报道。 第三章 五级分类 第三十二条 对实施五级分类管理的贷款: (一)贷时分类时,如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四章分类特别规定所列情况及本操作规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所列风险信号,直接认定为正常类,无需履行审核、认定手续;如存在以上所列任意一种情况,由分类人员通过人工干预,对照核心定义认定分类形态。 (二)贷后分类主要采取脱期法,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及担保方式,由系统自动认定分类级次。分类人员在信贷管理过程中发现《管理办法》第四章分类特别规定所列情况及本操作规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所列风险信号的,应审慎判断风险因素对贷款收回可能性的影响,通过人工干预,对照核心定义认定分类形态。 第三十三条 对实施五级分类管理的表外信贷资产: (一)贷时分类时,如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四章分类特别规定所列情况,应根据相应的分类标准认定分类形态,无需履行审核、认定手续;如存在以上所列任意一种情况,由分类人员通过人工干预,对照核心定义认定分类形态。 (二)贷后分类时,如发现《管理办法》第四章分类特别规定所列情况及本操作规程第三十七条所列风险信号的,应审慎判断风险因素对贷款收回可能性的影响,通过人工干预,对照核心定义认定分类形态。 第三十四条 人工干预流程,参照本操作规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采取五级分类管理的法人客户贷款,存在以下情况的,应进行人工干预。 (一)存在下列风险信号之一的: 1.借款人的主要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身体状况严重恶化、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 2.借款人的主要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沾染黄赌毒等不良嗜好,或客户经理、风险经理了解到其品质、行为不良。 3.借款人陷入经济纠纷、涉及诉讼或被采取强制措施。 4.借款人或保证人提供虚假信贷资料。虚假信贷资料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经营利润以及销售利润情况等基础材料。 5.借款人本金或利息逾期。 6.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7.借款人或保证人生产经营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8.借款人或保证人资产负债率、经营利润等重要财务指标严重恶化。 9.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出售或转让股权。 10.保证人出现不良信用。 11.贷款抵(质)押品价值大幅度下降。 12.其他对还款可能性具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信号。 (二)采取人工干预方式认定为关注类后,因风险因素消除拟进行分类形态回调的。 (三)拟将损失类认定为其他形态,或拟将次级、可疑类认定为关注类的。 第三十六条 对自然人客户贷款,存在以下情况的,应进行人工干预。 (一)贷后检查发现下列风险信号之一的: 1.借款人、保证人家庭出现重大不利变故,如家庭主要劳动力身体状况严重恶化、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 2.借款人沾染黄赌毒等不良嗜好,或客户经理、风险经理了解到其品质、行为不良。 3.借款人或保证人出现不良信用。 4.借款人被起诉,陷入经济纠纷或涉及刑事案件。 5.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明显恶化或借款人、保证人失业。 6.农户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预计将出现大规模减产甚至绝收。 7.贷款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8.其他对还款可能性具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信号。 (二)采取人工干预方式下调分类级次后,因风险因素消除拟进行分类形态回调的。 第三十七条 对采取五级分类管理的表外信贷资产,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进行人工干预。 (一)债务人在我行其他信贷资产的最低分类形态发生变化。 (二)法人客户在我行的信用等级由BBB级或良好级(含)以上变动为BBB级或良好级以下。 (三)自然人客户在我行的信用等级由AA级或良好级(含)以上变动为AA级或良好级以下。 第三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在风险监控中发现风险信号的,应书面通知经营行客户部门进行确认。客户经理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起人工干预。风险管理部门也可直接发起分类。 第三十九条 对于系统自动认定为损失类的信贷资产,经营行客户部门须在分类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从系统中下载并打印《损失类贷款确认表》,由客户经理、经营主责任人、二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作为必要的信贷运作资料存档保管。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x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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